第八章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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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52
颗粒名称: 第八章 机构
分类号: F812.2
页数: 16
页码: 445-460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福建省财政管理机构的发展历程,包括民国以前的机构、民国时期的机构、革命根据地的机构和福建解放后的机构。
关键词: 财政机构 财政管理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民国以前
  唐代,福建行政制度是州(郡)、县二级制,州(郡)、县之上有道与都督府等。道为虚级,以州(郡)、县负地方财政之责,故州(郡)、县为地方财务与赋税主管机关。州刺史之下设功、仓、户、兵、法、士六曹,以仓曹、户曹为一州财务行政主管部门。仓曹设司仓参军事,负责征收赋税的责任,负责征收赋税,掌租调、公庖、廨厨、仓库、市肆;户曹设司户参军事,负责户籍计帐的责任,掌户籍计帐、杂徭、逋负、良贱、逆旅等。州以下为县,亦设仓曹、户曹主管一县财赋。县以下为乡里,里正负征收赋税之责。中唐以后,统领全国财政的大权,逐渐由尚书省户部转移到各专使,如转运使、租庸使、盐铁使、度支盐铁转运使、常平铸钱转运使、租庸青苗使、水陆运盐租庸使、两税使等,皆随事立名,择人任官,沿革不一。这种中央财税制度的变化,自然影响到地方,各使皆可对州县下达命令,部分财税职掌亦由州县转移到各使的专设机构,如财赋转运、盐铁、铸钱、常平等。
  宋代初期,福建地方行政制度,仍为郡县二级制,其后各路成立,形成路、郡、县三级制。路、郡、县是地方财政与赋税的主管机关。路相当于道,设有专使,有监司之官和帅司之官,并因而分为监司路和帅司路,通常所言皆指监司路。监司有四:为帅、漕、宪、仓,其中以漕、仓掌一路财赋之政。漕即转运使,监督一路州郡将地方财赋运至京师;仓为提举常平茶盐公事,初分为提举常平司与提举茶盐司,高宗时合并为仓司。以上四司皆系中央派往福建监督地方政事。尤其是监督福建财赋解缴中央,并督导经济事务。此外,福建尚有市舶,坑沼储官。府、州、军、监皆通称为郡、储府、州、军、监,随事置官,掌茶、盐、酒、场,务征输及冶铸之事。知府之下,设户、法、理储曹,以户曹参军掌户籍赋税,仓库受纳,为一府财赋主管机关。县组织较简单,长官为县令或知县,独负一县财赋之责,以下未设属吏主财赋。宋初乡制沿袭唐代,以里正负督催赋税之责,神宗时改革乡制,推行保甲制度,设甲头负责督催赋税苗役。
  元代,福建行政组织有路、府、县三级,由达鲁花赤(即长官)兼管财赋。
  明代,中央财务行政主管机关为户部,下设福建等十三清吏司,省设承宣布政使司,长官为布政使,掌一省之钱粮,其下的财经官吏有库大使、副使、仓大使、副使,杂造局、宝泉局、织染局各大使一人,副使一人。省以下知府主管赋役,同知与通判则分管粮政与屯田及农田水利。其属下另有茶司马大使、税库司大使、仓大使等。州的长官为知州,间知与判官辅之,判官督粮。长官为知县,负一县财务行政与督征赋役之责。此外,有库大使一人,掌仓库;税课司大使掌征收商税,江河渔利多此设河泊所掌收渔税。明代乡制为里甲制,十户为一里,百户为甲,里甲之职在催征赋粮。解收田赋者为粮长。
  清初,福建主管财务行政机关为承宣布政使司,听命于户部清吏司。布政使司设布政使一人,掌一省之财政,司钱谷之出纳,十年会户版,均税役,登民数、田数,以达于户部。所属有:库大使掌库藏籍帐,仓大使掌稽核仓縻。布政使司之下,设督粮道管理本省地丁粮米的征收提用;设盐法道、盐运使专管盐税盐厘的征敛;于各商埠口岸设税务司,征收关税。咸丰、同治年间厘金创设后又成立通省税厘总局,专管厘金抽收事宜。清代道的设置有两种,一种是省与府之间的行政单位,一种是以事务设置的道,如盐法道、督粮道等。作为行政区划的道有一定的财政职能,其职责是“各掌分寸,分巡及河、粮、盐、茶,或兼水利、驿传,或兼关务、屯田……课农桑,兴贤能,励风俗,简军费,固封守,以帅所属,而廉察其政治”(①《清史•职官志》。)。道所属有库大使、仓大使与关大使。道以下为州,知州直接负责本州的财务行政,所属掌财税事务的有:税课司大使、仓大使及库大使等。县的财务行政,由知县负责,县丞与主簿分掌之。县主管财务行政部门为户房,掌户口、田土、钱粮、出纳诸事,其下有税课司大使掌商税,河泊所官掌渔利。
  清末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廷实行官制改革,厉行财政清理,户部更名为度支部,并对地方派遣财政监理官,以清查各省财政。本省布政使司亦改名为度支公所,布政使改称度支使。度支部于光绪三十四年颁布《清理财政章程》。福建省清理财政局于次年成立,总办由度支使兼任,会办由盐运道、督粮道和海关道兼充,监理财政官主要负稽察督催之责。此外还设立所谓“民主议绅”,由清理财政局聘请通晓本省财政的“公正绅士”,对各衙门局所的财政收支进行审核检查,发现情弊,随时指陈。
  第二节 民国时期
  —、机构设置
  民国初期,推行中央集权的财政制度。民国2年(1913)春,福建省成立国税厅筹备处,直属财政部。所有国税均归其掌握,原在都督府隶属下的财政司仅限于主管地方收入。不久国地税划分取消,把国税厅与财政司合并,正式成立财政厅,掌握一省之内的全部财政收支。盐务、常关、印花、烟酒、官产等特殊事务由中央设立机构直接管辖。县一级操税收经收管理之权的有县财政局(财务局),有专设的各类经征局(征收局)、税务所、印花税所、烟酒分局等,也有由县署直接办理的。
  民国16年(1927)7月省政府正式成立前,全省财政设财务委员会掌管,由北伐军东路军政治部主任何玉书兼任委员,大多数委员、秘书、科长亦由军人兼任。民国16年3月,财务委员会改名为福建财政处,不久,省政府成立,财政处便改组为省府下属的财政厅。财政厅内设秘书若干人(初时还设有特务员),分设三科,掌总务、征榷、制用等业务,科内设股。省财政厅为地方财政系统的主管机关,掌管省税、省公债、省预决算、省库收支和省属公产等事项。但由于军阀割据,财政厅实际上对全省财务行政无法控制和调度,各地驻军也插手财务行政,甚至自设财政机构,如陈国辉部设有永南安财政处,第四十九师设有漳泉财政整理处,直接控制其势力范围内的财政、税务,至于自设的税捐征收局、处、所,几乎无县不有。
  民国16年(1927)后虽以财政局为专管机构,但实际支配权由县长控制。收支无预算,亦不上报。民国21年11月,蒋介石的“南昌行营”下令县级组织地方款产委员会,专司地方款的出纳与财产保管。12月,公布《整理县地方财政章程》,但福建政局紊乱,未有执行。
  民国23年(1934)以后,全省财务行政才进入较有系统的整理阶段。省财政在统一事权的基础上,整理的重点主要放在税务行政方面。包括改革经征制度,取消包商制,归并税务机构等,并取得了较显著的成效。县级财政行政机构则有较大的调整,主要是将县财政裁局改科,以县政府第二科为县财政的主管机关,并全面组织财务委员会,负责出纳兼审核。民国24年7月,蒋介石的“南昌行营”又颁布了县经征处与金库两项章程,财务委员会仅余审核职掌。民国25年7月,全省各县经征处与金库普遍成立后,县地方财政的组织系统就变为经征处统一征收省县正附赋税,在税源较丰地区,省财政仍设专局,如福州、龙溪、晋江、莆田的营业税由省另设局征收。
  抗战时期,省财政厅的机构没有什么大的变动,但职掌在民国31年(1942)财政收支系统改制后变化很大,由于省财政收支被编入国家总预算内,原属省的税务机构,于民国31年撤销,业务分别移交中央驻闽税务机构或县级征收机关。
  民国30年(1941)成立了福建税务局与直接税局,前者经征统、矿烟酒各税,后者征收印花、遗产、利得、营业等各税。民国32年两税局合并,成立福建省税务管理局。田赋由中央接管,民国30年7月成立财政部福建田赋管理处,负责经征业务。民国32年7月,赋政与粮政合一,田赋管理处与粮政局合并为福建省田赋粮食管理处,直属中央财政、粮食两部。县级田粮管理处是将原田赋管理处与粮政股合并改组而成。此外,在省内重要地区设有储运处、分处以及调节处等机构。
  县级财政业务仍设科主管,经征处负责征税。民国31年(1942)财政改制后,县成为独立的一级自治财政,并实行乡镇就地筹款制度,县级财政机构有一定变化,主要是:(1)县经征处业务移并财政科办理,外部业务按区域分设经征处,办理各该辖区内县乡镇赋税以及公款公产调查、整理、征收事务,每县以5个经征处为限。(2)除经征处所在乡镇外,每个乡镇设立经征所,隶属于该管经征处,办理该辖乡镇内赋税及公有款产收入催征解缴事业。(3)经征处为县政府附属机关,设主任一名,承县长之令,并受财政科长监督指挥,经征处内设置两股,分管稽核与征收。(4)县政府财政科设三股,一股主管收入行政与产业管理,一股主管乡镇支出行政及金融公库公偾,一股主管收入的稽核与票照领发及县属机关交代事宜。
  民国35年(1946)财政恢复三级体制后,省财政厅调整了内部组织,设五个科与会计、秘书、统计、持正、督导四室,下辖各县市税捐征收处。
  战后直接税与货物税机构有较大变化。民国34年(1945)1月,福建省直接税与货物税机构分开,在福州设立福建区直接税局,分支机构略作调整,原永安、建阳、惠安、顺昌、福清各分局撤销,另设福安、云霄二分局。民国37年8月,直接税局与货物税局合并,成立福建国税管理局,分支机构再作调整,计设立福州、厦门、龙溪、晋江、南平、建瓯、龙岩、福安、仙游、平和等十个稽征局。
  二、主管人员
  国民政府时期,民国元年(1912)到民国38年,福建省财政机关主管人员姓名。
  第三节 革命根据地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闽西革命根据地开始筹建财税机构,较早的是1930年2月龙岩县工农民主政府财政委员会。同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决议,闽西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和各县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下设立财政委员会,各区、乡工农兵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下设财政委员。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设财政部,各县工农民主政府设财政科,区、乡工农民主政府设财政委员。(①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工农民主政权组织法》,1930年3月24日,省档案馆藏。)
  解放战争时期,1949年4月,闽粤赣边区革命根据地举行中共边区党委第一次财经会议,决定建立边区财政工作系统,以加强财政税收工作,迎接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大军南下,保障南下大军和闽粤赣边区纵队的经费供给。同时召开的闽粤赣边区政府会议,决定各县政府均设立财粮科,区公所设立财粮股,村政府设立财粮委员,其职责是掌管会计、出纳,征收保管公粮,征收税款,管理公产。
  第四节福建解放后
  —、机构设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中国人民解放军于1949年8月17日解放福建省会福州市后,即日成立福建省军事管制委员会,对旧政权机构进行接管。9月10日成立福建省财政厅。
  省以下各市县和专员公署设财政科或财粮科。
  1949年11月,省财政厅内各科改为处室。同时,增设供应科,负责省级机关的经费供应。1950年5月,省财政厅撤处设科室,供应处撤销并入会计科;审计处撤销改为经费管理科;行政处改名为财务行政科;同时,成立清理仓库物资委员会。同年10月,增设财政监察科,并在福州商业学校附设会计训练班;12月增设农业税科。
  1951年1月,省财政厅撤销财务行政科和清理仓库物资委员会,增设预算科、省直经费科、经济建设财务科、乡村财政科,将会计训练班扩大为财政专修班。
  1952年4月,省保险公司由省人民银行划出,归省财政厅领导,5月,省财政厅增设人事科,撤销乡村财政科和省直经费科,6月秘书室改名为办公室,行政经费管理科改名为行政事业财务科,8月将盐务局划出归省工业厅领导,同时成立省交通银行,归财政厅领导。12月,粮食局升格,直属省人民政府领导。
  1953年1月,实行三级财政体制,县、市建立一级财政,大部分县、市成立财政局,专署仍称财政科,为省级财政的报帐单位。
  1953年6月,省财政厅撤销会计科,业务并入预算科。
  1954年1月,财政专修班改为财政干部训练班。10月,省交通银行改名为省建设银行,11月,省财政厅预算、农税科改处。
  1956年4月,省财政厅各科均改处,增设县市预算处。6月,省建设银行将合营企业业务划出,交由恢复后的省交通银行办理,财政干部训练班改为财政干校。
  1957年12月,省交通银行与省财政厅经建财务处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1958年7月,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全称是: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以下同)、省粮食厅三个机构大合并,同时撤销省保险公司,业务由人民银行接办,农业税任务移交省粮食局办理。
  在省财政厅、银行、粮食厅机构大合并影响下,专署、市、县财政、税务合并,有的仿照省的做法,连人民银行也合并进来。
  1958年9月,将省建设银行改为经济建设财务局。1959年1月,省财政厅计划预算处分设预算处和行政事业财务处,增设公社财务处,农业税业务从粮食局移回,由公社财务处办理。5月,增设企业财务处(经济建设财务由税务局移回本处)。同时,撤销经济建设财务局,恢复省建设银行机构。7月,省人民银行恢复由省人民政府直接领导。同时,省粮食局改称省粮食厅,直属省人民政府领导。与此同时,各专署、市、县财政局、税务局分设。1962年2月,省财政厅公社财务处改名为农业财务处。
  1963年3月,省编委核定省财政厅内部机构设置为:办公室、人事处、预算处、事业财务处、农业财务处、中央企业财务处、地方企业财务处。省税务局、省建行、省财政干校仍辖属省财政厅领导。1964年5月,省财政厅增设华侨投资企业财务处。11月,成立省财政干部学校,为厅属事业单位。1965年1月,由轻工业厅所属厦门集美轻工学校中财经专业划出,成立省财经学校,归省财政厅领导。3月,省财政厅增设政治办公室。各专署、市、县财政局也相应成立政治办公室。10月,将中央企业财务处、地方企业财务处、华侨投资企业财务处合并为企业财务处。
  1966年3月,中央企业财务工作划出,交由省税务局办理,财政驻厂员也归省税务局领导。随后“文化大革命”开始。1968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解放军福州军区派出军事代表进驻省财政厅,实行军管。1969年10月,省财政厅原有机构全部撤销。选留一些干部成立业务班子,下设预算组、企业组、基建组、税务组、行政组共56人,其余人员除老弱病残等待安置外都下放农村锻炼,称为毛泽东思想宣传队。省财经学校停学。1970年初,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再次合并,合并后的名称为:福建省革命委员会财政局,对外保留省人民银行牌子,下设政工组、行政组、预算组、企业组、税务组、银行业务组、银行会计出纳组。省建行撤销,业务交银行业务组办理,10月,又将建行业务从银行业务组划出,成立基建组,负责经办原省建行业务。
  1972年5月,恢复省建设银行,仍归省财政局领导。1973年5月,筹备复办省财经学校,省财政局行政组改名综合组。12月,省财政局银行业务组分为信贷组、农金组。
  1976年1月,省财政局和省人民银行分开。省财政局内设办公室、政治处、预算处、农业事业财务处、行政事业财务处、企业财务处、税务局,编制120人.实有98人。省建设银行编制40人,仍属省财政局领导。
  1977年8月,省财政局增设临时机构“财政学大庆学大寨办公室”(简称双学办)》11月,成立省革委会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由省财政局代管。1978年6月,省财政局设立财政监察处。1979年7月撤销“双学办”,恢复省财政干部学校。1980年1月,省财政局增设对外经济财务处。4月省建设银行升格为省属一级机构。6月成立省财政学会、省会计学会,省珠算协会。7月省财政局改称省财政厅,省革委会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改名为省人民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11月省财政厅政治处改为人事处。1981年4月增设华兴会计顾问处。5月,省财政厅增设财政科学研究室。1982年10月,省财政厅人事处改为人事教育处,同时,抽调干部成立审计筹备组,筹备成立省审计机关。1983年1月,省财经学校改名为集美财经学校。4月省税务局升格为副厅级机构。
  1984年2月,省财政厅增设退休基金管理处,同时撤销监察处,设中共福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派驻财政厅纪检组。1984年3月1日,省审计局宣告成立。4月,华兴会计顾问处改称华兴会计师事务所。6月,成立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同时,福建省财政厅税务局改称福建省税务局。11月,省财政厅财政科学研究室改名福建省财政科研究所,仍属省财政厅管辖。
  1985年1月,省财政厅创办福建省集美财政专科学校。3月举办福建省财会干部学院。同时创办福建省税务学校,属省税务局领导。4月省财政厅恢复财政监察处。
  1986年1月,省财会干部学校改名为省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同时,将省财政干部学校并入省财会管理干部学院,省财政干部学校牌子仍然保留,对内称干训处。1987年1月,省财政厅增设综合计划处,2月将福建省华兴投资总公司改名为福建华兴投资公司,同时,增设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11月成立财税信息中心,12月成立机关工会。
  1988年10月,省财政厅增设农业税征收管理处和国有资产管理局,11月撤销退休基金管理处,业务划归省劳动局。
  二、人员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省财税人员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一是从山西、山东、苏北等老解放区抽调南下接管福建的财税人员;二是由上海学联动员和招收的青年学生、社会知识青年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下随军服务团南下福建后,分配到财税部门工作的人员;三是按照包下来的政策,接受留用的原国民党政府财税机关的作人员;四是各专署、市、县人民政府成立前后,就地吸收的知识青年分配到财税机关工作的人员;五是1949年10月开学的福建人民革命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财税部门工作的人员。随后的财税人员来源则来自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社会招收。
  福建省各级财税机构人员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核定,内部机构设置不强调上下对口,但工作任务必须上呈下接。随着经济发展,财税任务日益繁重,财税人员逐步增加,1966年底统计,全省财税人员数为7568人。1969年,财税机构人员被大量精简下放农村,1973年以后陆续恢复机构,调回下放人员,到1978年6月统计,全省财税人员仅5880人,比“文化大革命”前减少1688人,减少30%,其中,财政干部2041人,税务干部3839人。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福建经济有了迅速发展,财税机构人员也相应充实,到1988年底止,全省财政、税务工作人员19050人,其中,财政工作人员6623人(编制7592人);税务工作人员12427人(编制14300人)。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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