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革命根据地的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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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47
颗粒名称: 第七章 革命根据地的财政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443-444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闽西革命根据地的财政管理,包括财政预决算、税收征管、国库和审计等方面。
关键词: 革命根据地 财政管理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财政预决算
  1929年11月,闽西革命根据地提出政府财政要有预算,量入为出,建立财政独立基础。政府的预决算方案要经工农兵代表大会讨论通过。1930年2月,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整理财政问题决议案中明确规定:区乡政府每月须有预算、决算,按月报告公布;县政府每三个月公布一次预决算。1931年12月规定:“各级行政经费,各军伙食杂用等经费,统由各该部分的财政机关造具预算,交他的直接上一级机关审查”,“各级财政机关应于每月20日以前造报其下月预算送交其直接上一级财政机关以便审查,综合造报”,“各级财政机关须于每月5日以前,将他的上月决箅表送交他的直接上一级财政机关审核批准”。
  第二节 税收征管
  1930年2月,龙岩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提出统一全县税收,厘定财政用途。全县税收以代表大会决议公布之税则为标准。同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通过《财政何题决议》,规定了一切税收以县为单位,由县政府统一征收。
  1931年2月和7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连续发出通告,要求各县整顿税收,在最短期限内将税收总额统计出来,并说明已收已支数额。各乡政府要填报土地税登记名册,并上报已收实物和现金数额,现金随收随缴。
  1931年11月中央工农民主政府成立,12月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该条例规定:为实行财政统一,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国家财政机关(中央及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税,地方政府不得规定税则自行征收。第三节 国库
  为了统一财政收支管理,福建革命根据地遵照1932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国库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建立国库制度。国库的职责是掌管国家所有现金项目之收入,保管及支出等项业务。国家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总金库设于总行,分金库设于分行,支金库设于支行。闽西工农银行和各地支行设立国库的分支库,行使国库职责。规定各级政府的税收及—切收入的款项,一概缴交国库,不得隐瞒,自由动用,违者以贪污舞弊论罪;各种经费支出,要由各机关按月作预算,报上一级审核批准,发给支票,才得向国库领款;分国库收到之款须送交上级国库或照上级支票付款,无支票乱付款或擅自动用库款者严办。各分金库每三日填写两份收支报表呈报总金库及财政部,各分、支金库每五日填写三份收支报表,呈报总、分金库。
  为了加强财政管理,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决定建立会计制度,把收钱、管钱、领钱、支配的四个机关分开。税收部门只管收钱,收到的款项分文不留,全额解缴各级国库,如自由动用库款或埋伏短报的要严办。各级政府、部队、司法、教育等机关需要领款,必须按月作预算,按系统送交财政部门批准,发给支票后方可向国库领款。国库收到之款,只准送上级国库或照上级支票付款,如无支票而乱付款者要严办。同时,还确定会计科目,统一簿记单据,确定记帐方法,采用新式簿记,执行临时中央政府财政人民委员会部颁发的《会计规则》、《会计科目表预决算规则》。1932年12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检查各地执行情况,除宁化、武平较差外,其余龙岩、上杭、永定、长汀、新泉执行较好。
  第四节 审计
  1933年9月,福建革命根据地遵照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建立审计委员会的决定,省、县政府和红军内部相继成立审计委员会,其任务,就是通过对各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事业单位的预决算和财政收支活动,执行会计、国库制度情况的检查,来进行财政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政府或部队领导机关处理。
  1930年9月,上杭县第二次工农兵大会通过《裁判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侵吞公款有据者和受贿有据者,撤职并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侵吞公款至300元以上者和受贿50元以上者,处死。其他各县也有类似规定。闽西革命根据还建立了工农检查部,其任务之一是严格检查财经纪律,监督各种税收,检查贪污浪费。对工农民主政府中“贪污腐化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以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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