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财政驻厂员制度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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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46
颗粒名称: 第四节 财政驻厂员制度
分类号: F812.2
页数: 2
页码: 441-442
摘要: 本节介绍了中国福建省在20世纪60年代至80年代的财政监察工作,特别是对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演变和进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厂员制度 财政监督 福建省

内容

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财政监察人员。1962年,中央为了加强对中央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决定由财政部对中央国营企业派财政驻厂员。当年,中央分配本省财政驻厂员编制305名,其中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40名,地方企业财政税收驻厂员265名。财政驻厂(场)员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由省统一负责领拨。福建根据中央分配的地方企业财政税收驻厂员名额,分配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155名,专市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110名。1962年9月,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地方国营企业配备财政驻厂(场)员的几点意见(草案)》规定:凡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总站,航管局和附属工业,林业的贮木场,木材公司和重点森工局,农业的大型农牧场,以及文教卫生部门所办的规模较大的企业都应配备财政驻厂(场)员。其中规模较大的配备1~2人,一般企业配备1人,规模不大的企业几个合配1人;在企业较多的城市,组成财政驻厂(场)员小组。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场)员,由省财政直接领导,业务上分别由厅有关处及省税务局负责;专、县、市属企业财政驻厂(场)员,比照省属企业办理。
  1962年11月,省财政厅制发《关于中央属企业与地方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财政驻厂员的职责是:(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各项经济指标,对企业的财务、成本和流动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编制的财务成本和资金计划以及会计报表,就地进行初步审核,并就发现的问题与企业研究解决,使计划、决算都能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并及时编报。(2)监督企业按期地、足额地将应交预算的收入及时交库;根据规定对收入退补工作和亏损企业的弥补工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3)在计划期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提出企业收入(利润、折旧)及四项费用支出和有关财务主要指标的建议,作为国家下达计划或指标的参考。(4)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和税收法令,检查、督促企业及时交纳各项税收。(5)帮助并督促企业如期完成上级布置的有关财务方面的工作任务。(6)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利润、税金及其他各项收入的入库情况。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应提请企业党委研究处理,如企业不能采纳时,财政驻厂员应如实向上报告。(7)每月终了后,应向上报送业务工作报告,反映监交工作情况,税款交纳以及企业生产、财务等情况。对一切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财政纪律以及企业发生重大的事件,应随时报告。
  1963年3月,省财政厅增设中央企业财务处,管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加强对中央属国营企业财务管理。1966年3月,省财政厅的中央企业财务处和省税务局合署办公,税收和监交利润方面的工作由税务局主办,企业财务方面的工作由中央企业财务处主办。财政驻厂员也归省税务局领导。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财政驻厂员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的典型,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通知,撤销财政驻厂员,人员下放基层。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省财政局决定恢复财政驻厂员。1977年8月,省编委同意省财政局的报告,从9月份开始在地、市以上主要企业单位配备企业财务专管员,核定事业编制100名。
  1982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重新规定财政驻厂员的任务是:(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全面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成本、资金和财产的管理;(2)通过财务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3)督促企业按时上缴利润,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1983年8月,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3年12月起增加全省财政驻厂员事业编制1000名。主要对大中型企业,以及盈利50万元,亏损30万元以上的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如三钢等)派2~3人,中型企业派1人;企业较多的城市,也可以组成财政驻厂员小组进行管理。在福州市的省属企业驻厂员在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推选,由财政厅任命和直接领导,在外地、市的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推荐,在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任命,实行双重领导,即业务以省财政厅领导为主,行政以地、市财政部门领导为主,地市县属驻厂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提请当地党委从本地区在职干部或所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推荐,由地、市、县财政局任命和直接领导。
  1986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中央大中型企业较多,盈利和亏损数额较大的北京、天津、福建等18个省、市财政厅(局)设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对内为中央企业财务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任务主要是: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检查企业各项财务收支,专用资金和贷款的使用,归还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解缴各项收入和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并对年度会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参加全国企业财务大检查,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工作。同年,财政部分配福建省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65名。经筹备,省财政厅于1987年2月设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同年,在全省9个市、地财政局先后成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组。1988年,财政部增加福建省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28名,连同原分配编制65名,共93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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