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利润监交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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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45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利润监交
分类号: F812.2
页数: 3
页码: 439-441
摘要: 本节介绍了中国福建省在20世纪50至80年代的财政监察工作,特别是对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的演变和进展情况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关键词: 利润监交 财政监督 福建省

内容

1956年9月,财政部决定,由税务部门接办国营企业的利润监交工作。其职责,一是经常督促企业按期地、足额地解交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多余流动资金、超计划利润及其它收入;二是对企业交入国库的收入进行纪录、核对与报告。据此,省税务局先后接办了全省商业、服务、水产、森工、木材、食品工业、电力、卫生等八个系统20个公司1332个单位(包括行业所属公私合营企业)和省级地方国营交通运输、工业(包括公私合营)、农业三个系统30个单位的利润监交,以及粮食系统的利润监汇工作。供销合作社国拨基金按月监督入库工作,也从1957年4月起由税务部门接办。
  1958年4月,省商业厅、卫生厅、粮食厅、财政厅联合通知决定:国营企业(包括公私合营粮食加工企业)自1958年5月1日起,公私合营自1958年4月15日起,将商业厅(包括服务厅、水产局)、卫生厅(包括药材公司)、粮食厅(包括加工企业)所属二级批发站、中转站、收购站以下的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交库工作,下划给县、市商业局(包括原服务局、水产局或水产公司)、粮食局、药材公司办理。县、市主管的国营企业及中央属公私合营企业,以县、市的局、公司为交库单位,并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监交。省管的二级批发站、中转站、收购站仍由省商业厅、卫生厅集中交库,并由省税务局监交。
  1958年8月省财政厅发出通知,决定将1956年以来陆续由税务部门负责监交利润的中央属国营企业和省级工业、交通、农业系统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收入,自9月1日起,移归各级财政部门的经建财务部门接办,不再由税务部门办理利润监交工作。
  1962年,财政部决定恢复由税务部门对国营企业利润解缴监督的制度,并颁发了《监督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暂行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税务局制订了《关于全面接办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的意见》,通知各地积极做好接办监交利润的工作。先接办中央、省属国营企业,后接办市、县企业。接办之后立即全面开展“催、查、结、报”工作。
  1963年7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颁发《关于监督地方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暂行办法》,规定省、专(市)、县(市)属地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解交预算的收入,包括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一律由各地税务局监交入库或亏损拨补。监交机关的职责:一是监督企业按期正确地、足额地解交预算收入;二是检查企业交款计划执行情况和了解企业生产、财务活动以及亏损企业的亏损变化等情况;三是初步审核企业的会计报表,办理初步结算和亏损企业的弥补工作;四是登记监交预算收入的数额,并应按照规定办理对帐签证和报告监交工作。1966年下半年起,由于“文化大革命”,财政税务机构合并,监交干部调离或下放,利润监交工作中断。
  1973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一、各级企业上交利润(弥补亏损)的监交机关,全省统一由当地县(市)税务机关执行。建筑安装企业由当地建设银行进行监交。二、企业上交利润(弥补亏损)的季度分月计划,由主管部门于季度初5日内审查汇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并抄送当地监交机关。5月,省财政局、商业局发出《贯彻财政部颁发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的补充通知》,对本省商业企业的利润交库和亏损拨补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同年7月,省财政局制定《福建省地方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入库暂行办法》,通知各地执行。该办法规定:一、各县(市)税务局为监交机关,负责监督办理本省各级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交库和亏损弥补工作。二、监交机关的职责:一是督促企业按期、正确、足额地上交利润;二是检查了解企业利润交库、盈亏指标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三是初审企业会计报表及利润交(退)库的结算;四是办理交(退)库的对帐签证。三、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应分工协作,支持监交机关履行职责。四、监交机关分别依据“按计划就地交库”,“按实际数就地入库”和“由省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兵团集中交库”等三种情况进行监交。
  1977年6月,省财政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监交利润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各地坚决贯彻落实以税务部门为监交机关的规定,各级国营企业的利润入库、亏损拨补和其它退库统一由税务部门办理。凡未进行监交利润工作交接的,有关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办好交接。同年11月,省财政局在闽侯县召开全省监交利润工作会议,对监交工作任务进行部署。为了加强利润监交工作,省财政局上报省编制委员会,各级税务局设立利润监交科、股,核增编制220人。
  1983年5月,福建省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试行办法》,进行第一步利改税的改革。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利润监交工作转为对国营企业所得税、利润、调节税的征收管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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