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财政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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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4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财政监察
分类号: F812.2
页数: 3
页码: 437-439
摘要: 本节介绍了中国福建省财政监察机构的发展历程。文章从财政监察的背景、目的、任务、组织机构、人员编制、工作开展情况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反映了财政监察在保证财政工作实现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审计监督 财政管理 福建省

内容

财政监察是财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工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保证财政工作任务实现的手段。
  1950年4月,省人民政府确定在财政厅内设立财政监察科。1950年10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同月,财政部发出《为设置各级财政检查机构补充规定的通知》。据此,省财政厅发出了《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意见》,规定专署、省辖市财政科(局)内设立监察股(科),配备专职干部3~5人,县财政科暂不设专门监察机构,但需配备专职监察干部1人,财政监察工作任务是:(1)对财政系统及税务、粮食、盐务部门进行有关贪污浪费、违纪渎职等情事之检查;(2)检查财政部门所管辖之经费审核范围内的开支使用是否符合制度;(3)对机关团体群众控告函件有关财政的较大事件进行检查;(4)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的宣传教育。1951年7月,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建立与加强财政检查工作的决定》,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检查科(股),省财政厅检查科编制10~15人;省辖市和专署财政局(科)设检查科(股),编制3~5人;重点县设财政检查员;区公社财粮助理员兼办财政检查事宜。实际执行监察科(股)名称没有更改。1950年省财政厅监察科对14个单位试行财政检查,初步摸索了经验。1951年全省财政监察机关对税收征纳单位进行了52次税务检查,查处了各种税收政策执行不当以及偷漏税问题。1952年结合“三反、五反”运动进行财政、财务检查。
  1952年12月27日,经政务院批准颁布《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机关与国营企事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及编制原则的命令》,规定监察工作任务职务为:(1)监督与检查本机关、部门与所属独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方针、计划、决议、命令是否贯彻执行;(2)监督与检查本机关、部门及所属独立单位的基本建设、增产节约、经济核算、资金运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财政制度、学习先进经验、提倡合理化建议等项工作;(3)对消极怠工、阳奉阴违、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进行纠正、检举与提出惩戒意见;对于和不良倾向作坚决斗争、工作成绩卓著或挽救事故有功的机关和人员给以支持或提出奖励意见;(4)受理职工、人民和人民团体对本机关、部门与所属独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与控告;(5)领导所属独立单位的监察室及本机关、部门与所属独立单位的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工作;(6)组织、教育职工监督本机关、部门与所属独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7)接受并执行上级监察机关及本机关、部门首长交办的监察任务。《命令》强调配备监察干部应选派忠实可靠,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工作能力较强和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相当于处科长级干部担任。
  1953年,省税务局部署全省县以上税务局普遍设立监察机构,到年底,全省税务系统共配备监察干部251人。当年,全省财政监察以保证财政预算实现为中心,以事业、企业、基本建设为监察重点,共检查701个单位,发现违纪问题44起,违纪金额7.8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作了处理,严肃了财政纪律,教育了干部。1954年财政、税务监察机关共检查了997个单位,查出挪用公款251起,金额16.2万元,虚报冒领21起,金额9000多元,丢失公款21起,金额5000多元,贪污346起,金额4.2万多元,通过检查处理,追回了被贪污挪用的公款,受行政处分的有58人。
  为使财政监察工作进一步走上轨道,1955年4月,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财政监察工作任务纲要》,对财政收入、支出、财政管理、保险政策和理赔、基建投资等方面规定了监察重点。随后,财政监察依据任务纲要的规定,抓住检查重点,发现和纠正了一些违法违纪问题,并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提出了改进措施。
  1958年全国展开的“大跃进”运动,提出了“大破大立”的口号,把财政监察错误地当作束缚人们手脚的“清规戒律”来加以反对。1958年4月23日,省税务局提出了撤销税务监察机构的意见。1958年8月,省财政厅决定撤销财政监察机构,财政监察工作由各单位党委、人事部门办理。此后,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全省没有专门的财政监察机构。
  1978年12月,福建省恢复设立财政监察机构,省财政厅设财政监察处,地市县财政局相应设立监察科(股),全面开展对执行财政法纪情况的检查。1980年,省财政厅两次召开全省财政监察会议,监察任务是:(1)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4)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5)开展遵守社会主义财政法纪、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尽快恢复财政监察机构,开展监察工作。到1980年底,全省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干部184人,兼职财政监察干部75人,聘请各单位财政监察通讯员540多人,初步形成了财政监察网络。从1979年到1983年,财政监察工作逐步开展,1979年共检查了3565个单位,纠正各种违法违纪的金额6034万元。1980年重点抓了174件典型案件,当年结案处理110件。1981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靣开展国营企业财经纪律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6295万元,追交入库2000多万元。1982年针对经济领域里出现的不正之风,着重抓了以给职工发“福利物品”为名的化公为私等问题,使这股不正之风很快得到纠正。同时,对交通、建筑等行业开展全行业财经纪律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作了纠正。
  1982年,全国筹建审计机关,1982年底财政部撤销财政监察司。1983年9月,福建省财政厅撤销财政监察处,同时成立中共福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驻财政厅纪律检查组。财税系统外财政监察任务由审计机关办理,财税系统内部纪律检查由纪检组负责。1983年至1984年,在财税系统内部广泛开展遵纪守法和财税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掀起学先进、树新风的热潮,同时,接收举报,查处贪污、受贿案件65起,其他违纪案件52起。
  1985年4月,省政府决定恢复财政监察机构。为此,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恢复财政监察机构和人员配备的通知》,要求在继续加强财税系统内部纪律检查的同时,恢复对财税系统外部财政监察工作。为了巩固财税系统内部遵纪守法教育的成果,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财税部门和财税人员在新形势下应遵守的十条纪律》。与此同时,省税务局制定了《税工人员五要十不准守则》,使全体财税人员人人知晓,认真执行。
  1986年到1988年,财政监察工作逐步向制度化、经常化工作方向发展,多次举办财政监察干部培训班,充实配备财政监察干部。到1987年底全省已配财政监察干部103人,聘请财政监察信息员154人,恢复了财政监察网络。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1987年就受理来信186件,接待来访26人,查处了未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1988年,全省共组织财政监察干部和其他财税干部384人,组成99个检查组,深入到267个乡(镇)财政所,检查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问题,帮助建立乡(镇)财税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在财税部门廉政建设方面,制定和颁发了《关于财税部门为政廉洁的十条规定》,表彰了廉洁奉公的好人好事69人(例),查处了违法违纪案件36起,推动了财税队伍的廉政建设。为了强化依法理财,在部分县市税务局设立检察院直属的检察室,密切同公安、法院的联系,对故意偷漏税和抗税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惩办。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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