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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财政监督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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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42
颗粒名称:
第六章 财政监督
分类号:
F812.2
页数:
8
页码:
435-442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至1987年福建省财政管理体制的监督机制,包括审计、财政监察、利润监交和财政驻厂员制度等方面。
关键词:
财政监督
财政管理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审计
辛亥革命后,民国北京政府在国务院内设立中央审计处,后改设中央审计院,并颁布《暂行审计规则》,对财政收支进行事前、事后监督。民国3年(1914)颁布会计法和审计法。民国4年,审计院制订《支出单据证明规则》、《普通官厅簿记》等制度。福建于民国2年设立审计分处,初具地方财政监督的雏形。
民国16年(1927),福建省临时政治会议设立审计委员会,但不久撤销,全省无审计机关。民国25年7月间,省政府秘书处内设立审计室,内置审计员和稽查员,并分设两股,第一股掌事前审计与稽查,第二股掌事后审计。事前审计为对省县各机关预算及临时支款的审核,财政厅的支付命令,也须先经审计室签署。事后审计为对省县各机关决算、计算的审核。稽查为实地检查和监督。县级则由财务委员会负责审核财政收支及预决算,县政府所发的支付命令,必须由该会委员长副署方可生效。
“七七”事变后,省政府实行紧缩政策,简政裁员。民国26年(1937)11月将附设于秘书处的审计室裁撤。所有业务移并会计处,设第四科办理,科内设审核与稽察两股。民国27年3月将审计部门由会计处分出,依旧在秘书处设置审计科。当年12月,又将审计科并入会计处,但不单独设科,只将其应办业务由第二科(岁计科)办理。所有省财政支付书与各机关的计算书,均送会计处审核。县级财务委员会也于民国28年底裁撤,审计事务归会计室兼办。因此,民国28年后的一段时间里,不存在专职的审计部门。民国30年7月,中央审计部在福建设立审计处,中央监察系统下的审计职权得到独立,会计处才停止兼办审计事务。审计处内设四组,分掌总务,事前审计,事后审计与稽察事项。
审计处成立后,工作逐渐展开,属于事前审计的主要七项:(1)监督预算的执行;(2)审核分配核算;(3)审核收支法案;(4)核签支付命令;(5)核签缴款书;(6)监督预算外收支;(7)其他事项。属于事后审计的主要有审核会计报告与审核决算书表两项。属于稽察的事项主要有:核定各机关营造工程造价,检查各机关财物现金,调查税务机关征收情况,检查省库库存,稽核收支实况等。除这些基本工作外,审计处还向省府重要机关派出就地审计人员,以及派员常驻当时代理省库的福建省银行,就地核签收支凭证。县级财务审计则主要以书面送审的方式进行,间或进行一些抽查。
民国31年(1942),由于省级收入大部分被中央接管,支出则由中央核定,预算权限大为缩小。预算审核主要是以中央有关核准文件为依据。同时,省库结束后,审计处派员改驻国库福建分库,核签国库拨发各机关经费与省会各机关及商民缴纳的税据。但各县支库的收支仍直接向总库报告,不经省分库核管,仅由各支库造送库款收支日报,连同缴款报核联送审计处审核。民国32年下半年后,增加核签各机关支用经费存款的公库支票任务。县地方的财务审计,采取抽查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原国民党政府中央审计部福建审计处由省财政厅接管。1949年9月30日,省人民政府制定《福建省人民政府暂行审计制度(草案)》规定:省人民政府财政经济委员会“为全省执行总(概)决算之最高审计机关,受省政府委员会之委托执行对受财政供给之人数,各项开支标准,岁入岁出预决算,各项经济建设计划,公有事业之财务等具体审核稽察之职权”。暂定省、专署(市)两级设审计机构,分司省财政、地方财政之具体审计工作。省财政厅设审计科,专署(市)财粮科设会审股。县一般不设审计机构、审计事务由财政部门办理。1950年4月,省人民政府确定在财政厅内设立财政监察科,同时撤销审计科。日常预决算审计由省财政厅会计科负责,对违纪违法案件的监察和经费开支是否合理的检查监督由监察科负责。此后30年,福建省没有专职的审计机构。
1980年,中央提出建立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工作。1982年5月,省财政厅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抽调干部成立审计筹备组。1983年10月省审计筹备组召开会议,部署成立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1984年3月1日,福建省审计局成立。随后,地市县审计局陆续成立,到1988年底,全省县以上审计机关共有90个,配备审计人员1419人。省级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设立内部审计机构595个,配备审计人员909人。成立各级审计事务所58个,参加审计事务所工作的审计人员300多人。
福建省审计机关按照《宪法》赋予的权力,对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对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1985~1986年,全省试审了2227个单位,把被审单位分为重点户、一般重点户和一般户三类,重点户年年审,一般重点户二年审一次,一般户三年审一次。1987年底统计,全省审计覆盖面已达59.3%,开展了例行审计,全行业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等工作。审计管理实行“四定”,即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质量;“四把关”,即审计员把取证关,审计组长把底稿关,审计科股长把审计报告关,审计局长把结论关;“四包干”,即包审计任务,包立卷,包违纪违法金额收缴入库,包回访的审计工作责任制。对被审计单位实行事前审计和事后审计,并逐步以电子计算机等先进技术为审计手段,努力实现审计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1987年,全省各级审计部门共审计了12116个单位,查出违纪金额6.29亿元,应上缴财政收入1.48亿元,入库1.04亿元。1988年共审计了12422个单位。1988年初全省开展审计调查,被调查单位2349个,写出调查报告568篇,肯定了被调查单位的工作成绩,同时指出了问题,提供政府和人大领导参阅,推动了这些单位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同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审计条例》,使审计工作在依法审计道路上实现了法制化。
第二节 财政监察
财政监察是财政工作重要组成部分,是检查监督国家财政工作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保证财政工作任务实现的手段。
1950年4月,省人民政府确定在财政厅内设立财政监察科。1950年10月12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同月,财政部发出《为设置各级财政检查机构补充规定的通知》。据此,省财政厅发出了《关于财政监察工作的意见》,规定专署、省辖市财政科(局)内设立监察股(科),配备专职干部3~5人,县财政科暂不设专门监察机构,但需配备专职监察干部1人,财政监察工作任务是:(1)对财政系统及税务、粮食、盐务部门进行有关贪污浪费、违纪渎职等情事之检查;(2)检查财政部门所管辖之经费审核范围内的开支使用是否符合制度;(3)对机关团体群众控告函件有关财政的较大事件进行检查;(4)加强财政监察工作的宣传教育。1951年7月,省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建立与加强财政检查工作的决定》,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设立财政检查科(股),省财政厅检查科编制10~15人;省辖市和专署财政局(科)设检查科(股),编制3~5人;重点县设财政检查员;区公社财粮助理员兼办财政检查事宜。实际执行监察科(股)名称没有更改。1950年省财政厅监察科对14个单位试行财政检查,初步摸索了经验。1951年全省财政监察机关对税收征纳单位进行了52次税务检查,查处了各种税收政策执行不当以及偷漏税问题。1952年结合“三反、五反”运动进行财政、财务检查。
1952年12月27日,经政务院批准颁布《省(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机关与国营企事业部门监察室暂行组织通则及编制原则的命令》,规定监察工作任务职务为:(1)监督与检查本机关、部门与所属独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方针、计划、决议、命令是否贯彻执行;(2)监督与检查本机关、部门及所属独立单位的基本建设、增产节约、经济核算、资金运用、安全生产、民主管理、财政制度、学习先进经验、提倡合理化建议等项工作;(3)对消极怠工、阳奉阴违、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等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进行纠正、检举与提出惩戒意见;对于和不良倾向作坚决斗争、工作成绩卓著或挽救事故有功的机关和人员给以支持或提出奖励意见;(4)受理职工、人民和人民团体对本机关、部门与所属独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与控告;(5)领导所属独立单位的监察室及本机关、部门与所属独立单位的人民监察通讯员的工作;(6)组织、教育职工监督本机关、部门与所属独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7)接受并执行上级监察机关及本机关、部门首长交办的监察任务。《命令》强调配备监察干部应选派忠实可靠,作风正派,能联系群众,工作能力较强和有一定政治文化水平,相当于处科长级干部担任。
1953年,省税务局部署全省县以上税务局普遍设立监察机构,到年底,全省税务系统共配备监察干部251人。当年,全省财政监察以保证财政预算实现为中心,以事业、企业、基本建设为监察重点,共检查701个单位,发现违纪问题44起,违纪金额7.8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作了处理,严肃了财政纪律,教育了干部。1954年财政、税务监察机关共检查了997个单位,查出挪用公款251起,金额16.2万元,虚报冒领21起,金额9000多元,丢失公款21起,金额5000多元,贪污346起,金额4.2万多元,通过检查处理,追回了被贪污挪用的公款,受行政处分的有58人。
为使财政监察工作进一步走上轨道,1955年4月,省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财政监察工作任务纲要》,对财政收入、支出、财政管理、保险政策和理赔、基建投资等方面规定了监察重点。随后,财政监察依据任务纲要的规定,抓住检查重点,发现和纠正了一些违法违纪问题,并针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制度上、管理上的漏洞,提出了改进措施。
1958年全国展开的“大跃进”运动,提出了“大破大立”的口号,把财政监察错误地当作束缚人们手脚的“清规戒律”来加以反对。1958年4月23日,省税务局提出了撤销税务监察机构的意见。1958年8月,省财政厅决定撤销财政监察机构,财政监察工作由各单位党委、人事部门办理。此后,在长达20年的时间内全省没有专门的财政监察机构。
1978年12月,福建省恢复设立财政监察机构,省财政厅设财政监察处,地市县财政局相应设立监察科(股),全面开展对执行财政法纪情况的检查。1980年,省财政厅两次召开全省财政监察会议,监察任务是:(1)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2)监督检查财政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遵守财政政策、法令、制度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受理和检查有关破坏财政制度,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以及因坚持财政制度而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4)根据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建议;(5)开展遵守社会主义财政法纪、维护财经纪律的宣传教育工作。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尽快恢复财政监察机构,开展监察工作。到1980年底,全省配备专职财政监察干部184人,兼职财政监察干部75人,聘请各单位财政监察通讯员540多人,初步形成了财政监察网络。从1979年到1983年,财政监察工作逐步开展,1979年共检查了3565个单位,纠正各种违法违纪的金额6034万元。1980年重点抓了174件典型案件,当年结案处理110件。1981年在全省范围内全靣开展国营企业财经纪律大检查,共查出违纪金额6295万元,追交入库2000多万元。1982年针对经济领域里出现的不正之风,着重抓了以给职工发“福利物品”为名的化公为私等问题,使这股不正之风很快得到纠正。同时,对交通、建筑等行业开展全行业财经纪律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作了纠正。
1982年,全国筹建审计机关,1982年底财政部撤销财政监察司。1983年9月,福建省财政厅撤销财政监察处,同时成立中共福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驻财政厅纪律检查组。财税系统外财政监察任务由审计机关办理,财税系统内部纪律检查由纪检组负责。1983年至1984年,在财税系统内部广泛开展遵纪守法和财税职业道德的宣传教育活动,掀起学先进、树新风的热潮,同时,接收举报,查处贪污、受贿案件65起,其他违纪案件52起。
1985年4月,省政府决定恢复财政监察机构。为此,省财政厅发出《关于恢复财政监察机构和人员配备的通知》,要求在继续加强财税系统内部纪律检查的同时,恢复对财税系统外部财政监察工作。为了巩固财税系统内部遵纪守法教育的成果,福建省财政厅制定了《财税部门和财税人员在新形势下应遵守的十条纪律》。与此同时,省税务局制定了《税工人员五要十不准守则》,使全体财税人员人人知晓,认真执行。
1986年到1988年,财政监察工作逐步向制度化、经常化工作方向发展,多次举办财政监察干部培训班,充实配备财政监察干部。到1987年底全省已配财政监察干部103人,聘请财政监察信息员154人,恢复了财政监察网络。在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中,1987年就受理来信186件,接待来访26人,查处了未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1988年,全省共组织财政监察干部和其他财税干部384人,组成99个检查组,深入到267个乡(镇)财政所,检查贯彻执行财政政策、法令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和问题,帮助建立乡(镇)财税干部的岗位责任制。在财税部门廉政建设方面,制定和颁发了《关于财税部门为政廉洁的十条规定》,表彰了廉洁奉公的好人好事69人(例),查处了违法违纪案件36起,推动了财税队伍的廉政建设。为了强化依法理财,在部分县市税务局设立检察院直属的检察室,密切同公安、法院的联系,对故意偷漏税和抗税的不法分子,依法予以惩办。
第三节 利润监交
1956年9月,财政部决定,由税务部门接办国营企业的利润监交工作。其职责,一是经常督促企业按期地、足额地解交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多余流动资金、超计划利润及其它收入;二是对企业交入国库的收入进行纪录、核对与报告。据此,省税务局先后接办了全省商业、服务、水产、森工、木材、食品工业、电力、卫生等八个系统20个公司1332个单位(包括行业所属公私合营企业)和省级地方国营交通运输、工业(包括公私合营)、农业三个系统30个单位的利润监交,以及粮食系统的利润监汇工作。供销合作社国拨基金按月监督入库工作,也从1957年4月起由税务部门接办。
1958年4月,省商业厅、卫生厅、粮食厅、财政厅联合通知决定:国营企业(包括公私合营粮食加工企业)自1958年5月1日起,公私合营自1958年4月15日起,将商业厅(包括服务厅、水产局)、卫生厅(包括药材公司)、粮食厅(包括加工企业)所属二级批发站、中转站、收购站以下的企业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交库工作,下划给县、市商业局(包括原服务局、水产局或水产公司)、粮食局、药材公司办理。县、市主管的国营企业及中央属公私合营企业,以县、市的局、公司为交库单位,并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监交。省管的二级批发站、中转站、收购站仍由省商业厅、卫生厅集中交库,并由省税务局监交。
1958年8月省财政厅发出通知,决定将1956年以来陆续由税务部门负责监交利润的中央属国营企业和省级工业、交通、农业系统的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收入,自9月1日起,移归各级财政部门的经建财务部门接办,不再由税务部门办理利润监交工作。
1962年,财政部决定恢复由税务部门对国营企业利润解缴监督的制度,并颁发了《监督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暂行办法》。同年5月,省财政厅税务局制订了《关于全面接办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的意见》,通知各地积极做好接办监交利润的工作。先接办中央、省属国营企业,后接办市、县企业。接办之后立即全面开展“催、查、结、报”工作。
1963年7月,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颁发《关于监督地方国营企业解交预算收入暂行办法》,规定省、专(市)、县(市)属地方国营企业、公私合营企业解交预算的收入,包括利润、基本折旧基金、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一律由各地税务局监交入库或亏损拨补。监交机关的职责:一是监督企业按期正确地、足额地解交预算收入;二是检查企业交款计划执行情况和了解企业生产、财务活动以及亏损企业的亏损变化等情况;三是初步审核企业的会计报表,办理初步结算和亏损企业的弥补工作;四是登记监交预算收入的数额,并应按照规定办理对帐签证和报告监交工作。1966年下半年起,由于“文化大革命”,财政税务机构合并,监交干部调离或下放,利润监交工作中断。
1973年3月,省革命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一、各级企业上交利润(弥补亏损)的监交机关,全省统一由当地县(市)税务机关执行。建筑安装企业由当地建设银行进行监交。二、企业上交利润(弥补亏损)的季度分月计划,由主管部门于季度初5日内审查汇总,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并抄送当地监交机关。5月,省财政局、商业局发出《贯彻财政部颁发国营企业利润交库办法的补充通知》,对本省商业企业的利润交库和亏损拨补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同年7月,省财政局制定《福建省地方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入库暂行办法》,通知各地执行。该办法规定:一、各县(市)税务局为监交机关,负责监督办理本省各级地方国营企业的利润交库和亏损弥补工作。二、监交机关的职责:一是督促企业按期、正确、足额地上交利润;二是检查了解企业利润交库、盈亏指标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三是初审企业会计报表及利润交(退)库的结算;四是办理交(退)库的对帐签证。三、财政、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应分工协作,支持监交机关履行职责。四、监交机关分别依据“按计划就地交库”,“按实际数就地入库”和“由省主管部门和生产建设兵团集中交库”等三种情况进行监交。
1977年6月,省财政局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监交利润工作的几点意见》,要求各地坚决贯彻落实以税务部门为监交机关的规定,各级国营企业的利润入库、亏损拨补和其它退库统一由税务部门办理。凡未进行监交利润工作交接的,有关财政、税务部门要尽快办好交接。同年11月,省财政局在闽侯县召开全省监交利润工作会议,对监交工作任务进行部署。为了加强利润监交工作,省财政局上报省编制委员会,各级税务局设立利润监交科、股,核增编制220人。
1983年5月,福建省执行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的试行办法》,进行第一步利改税的改革。1984年10月,国营企业全面实行利改税,利润监交工作转为对国营企业所得税、利润、调节税的征收管理。
第四节 财政驻厂员制度
财政驻厂员是国家财政机关派驻企业的财政监察人员。1962年,中央为了加强对中央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决定由财政部对中央国营企业派财政驻厂员。当年,中央分配本省财政驻厂员编制305名,其中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40名,地方企业财政税收驻厂员265名。财政驻厂(场)员的编制和经费,实行垂直管理,由省统一负责领拨。福建根据中央分配的地方企业财政税收驻厂员名额,分配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155名,专市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110名。1962年9月,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地方国营企业配备财政驻厂(场)员的几点意见(草案)》规定:凡规模较大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总站,航管局和附属工业,林业的贮木场,木材公司和重点森工局,农业的大型农牧场,以及文教卫生部门所办的规模较大的企业都应配备财政驻厂(场)员。其中规模较大的配备1~2人,一般企业配备1人,规模不大的企业几个合配1人;在企业较多的城市,组成财政驻厂(场)员小组。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场)员,由省财政直接领导,业务上分别由厅有关处及省税务局负责;专、县、市属企业财政驻厂(场)员,比照省属企业办理。
1962年11月,省财政厅制发《关于中央属企业与地方国营企业财政驻厂员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财政驻厂员的职责是:(1)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各项经济指标,对企业的财务、成本和流动资金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企业编制的财务成本和资金计划以及会计报表,就地进行初步审核,并就发现的问题与企业研究解决,使计划、决算都能符合国家的规定要求,并及时编报。(2)监督企业按期地、足额地将应交预算的收入及时交库;根据规定对收入退补工作和亏损企业的弥补工作,提出初步审核意见。(3)在计划期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情况,提出企业收入(利润、折旧)及四项费用支出和有关财务主要指标的建议,作为国家下达计划或指标的参考。(4)根据国家税务政策和税收法令,检查、督促企业及时交纳各项税收。(5)帮助并督促企业如期完成上级布置的有关财务方面的工作任务。(6)检查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情况以及利润、税金及其他各项收入的入库情况。发现企业有违反国家规定的情况,应提请企业党委研究处理,如企业不能采纳时,财政驻厂员应如实向上报告。(7)每月终了后,应向上报送业务工作报告,反映监交工作情况,税款交纳以及企业生产、财务等情况。对一切违反国家政策、法令和财政纪律以及企业发生重大的事件,应随时报告。
1963年3月,省财政厅增设中央企业财务处,管理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加强对中央属国营企业财务管理。1966年3月,省财政厅的中央企业财务处和省税务局合署办公,税收和监交利润方面的工作由税务局主办,企业财务方面的工作由中央企业财务处主办。财政驻厂员也归省税务局领导。
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财政驻厂员制度被批判为“管、卡、压”的典型,12月31日,财政部发出通知,撤销财政驻厂员,人员下放基层。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省财政局决定恢复财政驻厂员。1977年8月,省编委同意省财政局的报告,从9月份开始在地、市以上主要企业单位配备企业财务专管员,核定事业编制100名。
1982年4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在国营企业恢复财政驻厂员制度的报告》,重新规定财政驻厂员的任务是:(1)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全面整顿和加强财务会计工作,健全财会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加强成本、资金和财产的管理;(2)通过财务分析,揭露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促进企业增产节约,改善经营管理,克服损失浪费,提高经济效益;(3)督促企业按时上缴利润,监督企业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1983年8月,省人民政府决定从1983年12月起增加全省财政驻厂员事业编制1000名。主要对大中型企业,以及盈利50万元,亏损30万元以上的企业派驻财政驻厂员,规模较大的企业(如三钢等)派2~3人,中型企业派1人;企业较多的城市,也可以组成财政驻厂员小组进行管理。在福州市的省属企业驻厂员在主管部门或所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推选,由财政厅任命和直接领导,在外地、市的省属企业财政驻厂员,由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推荐,在征得省财政厅同意后任命,实行双重领导,即业务以省财政厅领导为主,行政以地、市财政部门领导为主,地市县属驻厂员,由各级财政部门提请当地党委从本地区在职干部或所属企业的在职干部中推荐,由地、市、县财政局任命和直接领导。
1986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在中央大中型企业较多,盈利和亏损数额较大的北京、天津、福建等18个省、市财政厅(局)设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对内为中央企业财务处)。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的任务主要是:宣传和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财政法规,帮助企业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督检查企业各项财务收支,专用资金和贷款的使用,归还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解缴各项收入和及时编报会计报表,并对年度会计决算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参加全国企业财务大检查,定期向财政部报告工作。同年,财政部分配福建省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65名。经筹备,省财政厅于1987年2月设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同年,在全省9个市、地财政局先后成立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组。1988年,财政部增加福建省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编制28名,连同原分配编制65名,共93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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