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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章 金库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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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41
颗粒名称:
第五章 金库
分类号:
F830.43
页数:
4
页码:
431-434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至1986年福建省财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历程,特别是金库和公库制度的建立、发展和变化。
关键词:
财政管理
金库管理
福建省
内容
金库,是为国家财政机关办理收入、支出及其结算报解,管理监督等业务的机构。清代,福建省设布政使司库、盐运使司盐法道库、州县卫所库。规定了收支制度。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曾初步建立金库制度。民国元年(1912),财政部曾制订金库出纳暂行章程,主要内容是委托中国银行代理现金出纳保管事务。次年5月,又先后颁行金库条例草案及财政部委托交通银行代理金库暂行章程,由单一金库制改为复式金库制。民国3年,财政部颁布财政厅办事权限条例,内有经征各款均应解交金库的规定。
福建的财政收支款项在民国初年是委托福建银号代办。民国2年(1913)春,财政部来电要求福建财政款项改交金库,7月始由中国银行接收,设立福建分库,于福州、厦门两地分设支库。民国6年以后,连年混战,财政系统紊乱,军人专权,自收自支,现金无保管,收支无程序,金库制度破坏无余。
国民政府初期,实行的是一种官厅金库制度,即于财政主管机关内设立金库。但因全省财政不统一,各地收支大多不经过金库,金库所收付的款项,只不过是全省的一部分而已,而且金库制度极不完备,既无正式的金库条例,也无出纳章程。直到民国19年,才于厅内金库中分设出纳簿记两股,并制订了一些细则,应用表帐以及收付手续。民国21年(1932)撤销了厅内金库,改行委托金库制,由福州、厦门两地的中央银行分别代理省金库和分金库,闽北、闽东、闽中各县出纳事宜由省金库办理,闽西、闽南各县出纳事宜则划归厦门分金库。民国24年福建省银行成立,故自民国25年1月起,省县金库一律改由省银行代理,仍采取委托制,并在先后颁布的省会计规程、省县金库章则中,对金库制度作了较为完备的规定。新的金库制度实行后,省银行在福州设立省金库,在长乐、仙游、泉州、漳州、厦门等地设省分金库,兼办长乐、仙游、晋江、龙溪、厦门等县市金库,其他各县金库除寿宁、屏南、宁洋、宁化等十余个偏僻县份暂设金库员外,概由省银行所属办事处或分理处兼理。金库支拨手续由财政厅填发金库支付命令,交省银行以汇款方式填发托付委托书,寄至分库,分库接到委托书后,即通知领款人,携带支付通知书和领款总收据,经分库核对无误后支付款项。
随着金库制度的改善和全省金库网的建立,收支程序大体上可以归纳为四种形式:(1)解款收款程序,即各机关以经营收入款或支用剩余款缴交省金库,省金库收到上解款项,叫收款。(2)直放款程序,即省库以现金发放于各机关。(3)坐支款程序,即支用机关所需经费,直接由其应解款项内坐支,但须经过抵解手续,才能解除责任。(4)拨付款程序,即由指定机关以其应解款项拨付于其他机关,程序与坐支大体相同,差异仅在于解款与领款不是同一机关,至于县地方收支历来更是漫无系统。民国22年(1933)以后,由于全省军政统一,军队不能再强取税款,收支程序有了较大的改善。从民国25年开始,废除了坐拨程序,全省收支一律由金库直接办理,省县的一切赋税收入、行政收入、营业盈余等,均须悉数解库,并规定预收金办法,日清日款,随收随解,五日内再将收据交库转帐。支付命令的填发机关,在省为财政厅,在县为县政府,但须经省政府审计室或县财务委员会会署方能生效。
民国27年(1938),福建省政府决定改行存款制,并制订了《省县市区金库暂行规程》,收入用缴款书,支出凭支付命令,统收统支进一步完善。同时,金库会计归并银行集中处理,金库收支即为银行存款业务的一部分,金库簿记大部分更换,只设补助帐与登记簿,金库收付款项,由银行直接收付各级金库总存款户之帐,分别登入补助帐及登记簿,以便抄制报表,送主管及主计机关查核,帐务处理手续也更为简便。
民国28年(1939)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公库法》。该法根据财务行政制度四权分立的联综组织体制,将命令、出纳、会计、审计四种事务,分由行政、公库、主计、审计四种机关办理,主要内容:(1)废除了征收机关的抵解,坐支及拨付,除零星收入、零用金及机关距公库或代理公库较远等特定条件,经公库主管机关批准外,凡政府的收入,应由公库直接代理,凡政府的支出,应由公库直接拨付。(2)代理公库机关除银行外,还可以是邮政机关。(3)—切经费支出,要经主办会计人员会签,设有审计人员的,并应经其核定签证,公库机关才能凭支票付款。民国28年11月,全省各级金库改称公库。民国29年(1940),省政府颁发《省县市区款收支程序》,修改了原来的收支程序,库款收入,由经征机关填具缴款书,交由纳税人向公库缴款。库款支出,一律由请领机关依据预算填具申请书,送请该管主计及主管机关审核,签发支付书,饬库拨款。这样,库款收入由纳税人直接纳库,机关经费由公库直接拨付,任何机关均不得自行出纳或保管库款。公库帐务手续也再行修改,公库收支及帐表填制,全部归并银行直接办理,进一步简化。
民国30年(1941)6月,全国改变财政收支系统。省库奉命于年底撤销,省财政归并国库办理,但省内未设“中、中、交、农”四行的县市区,仍由省银行代理公库。截止民国34年6月,省银行代理国库行处共59个单位,代理县市区库共74个单位。公库系统变更后,国库收支程序,与省库规定大致相同。省属机关的支出,仍由省财政厅根据预算,代为管理支配,库款支出分为中央、省市两大类,中央部分由总库集中管理,各支库直接支付收入总存款之帐,省市部分则由总库划拨,各省分库经管,凭财政厅签发的拨款书拨付,由分库按日报告总库集中转帐。公库帐务方面,民国32年成单独系统,独立于银行会计。县市区库仍照旧。
民国35年(1946)7月,恢复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体制,同时恢复省公库,并先后在各县(市)设置分库,仍执行民国29年的公库规定,直到民国38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50年3月3日颁布《中央金库条例》,3月25日财政部颁布《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草案》。金库条例明令规定:“为统一国家财政收支,设立中央金库”,“中央人民政府设中央总金库,各省(市)设中央分金库,各县(市)设中央支金库,必要时得于适当地点设经收处”,“各级金库均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凡一切国家财政收入,均须由经收机关照规定期限,全部缴纳同级金库”,“金库款之支配权,统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区分支库非得总金库之命令不得付款给任何机关”,“各级政府对同级金库应负责监督检查之责,但无权支配库款”。施行细则草案规定:“金库款必须与银行业务款以及发行款结合调拨,库款调拨,概不收费”。对收解库款、支拨手续也作了详细规定。据此,福建省各级金库相继成立,各级人民银行行长兼金库主任,收入、支出均依条例和施行细则办理,并单独设立金库会计和帐簿。
1951年7月1日,补充规定了收入退还、支出缴回、更正错误等各项手续。凡已缴金库款,事后发现误缴、重缴、错缴应予退款者,由县级以上收入机关审查属实后,填制“收入退还书”向原收款金库退款;办理出口退税,由办理出口税务机关填制“收入退还书”,由退税人持向金库退款;凡支出缴回,或隔年度经费结余缴库时,填具“缴款书”持向金库缴款。
1953年适应分级财政之建立,分别中央、省预算收入,县(市)预算固定收入,县(市)预算之分割收入(指按固定成数,分别划归中央、省、县(市)之税收),省属市、专属市预算之分成收入(指原属中央之税收,由中央分拨一定的成数,补助省(市)财政的不足),分别入库。库款支拨,省分金库凭省财政厅支付命令办理;县(市)支库凭县(市)财政科(局)支付命令办理。
1954年,修订县(市)支库办理各级预算收入的划分留解,采用“分割制”办法,取消“分成制”做法。对退还以前年度收入,设立“退还以前年度收入”科目,以红字填列,不再从原收入科目中冲减。
1958年规定:在年度开始前,财政厅应将具体划分给县(市)分成的比例通知省分库和县(市)支库。建立金库与收入机关之间,金库与财政机关之间,以及上下级金库之间的对帐制度。库款的支拨,凭各级财政机关的拨款凭证办理。
1959年11月规定:成立一级财政的专区,设立中心支库,由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或所在地县(市)支行办理,归省分库领导。
1963年11月规定:福建各级财政金库存款、财政机关的预算存款、预算外存款,银行均不计利息,汇解、转拨、支付均不收费,简称为“存不计息、付不收费”。
1971年、1977年两次规定:福建省分库及其所属各级金库,既是国库的分支机构,也是地方金库,要负责分析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督促收入单位按时交纳税利,办理汇解、支拨等手续。
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是对1950年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进行修订。规定金库的组织机构按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金库。对金库的基本职责和权限,库款的收纳与退付,库款的支拨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福建省财政厅与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于1986年7月14日发出联合通知,规定:福建财政预算收入分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地方预算固定收入,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分成收入三种。地方预算收入在各级预算之间的划分,分为上级预算固定收入,本级预算固定收入,上级预算和本级预算分成收入三种,按地方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执行。预算收入库款的退库,按预算收入的级次办理。同年,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农业银行福建省分行、中谓银行福州分行、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联合发出通知,规定金库业务不论是由人民银行办理,还是专业银行办理,都按金库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在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尚未分设或暂未建立前,支库业务暂由福建省工商银行办理。据此,省财政厅和人民银行省分行、工商银行省分行发出联合通知,规定省级行政事业经费停止实行限额拨款方式,改用实拨资金办法。各开户行凭省财政厅签发的拨款凭证在“88机关团体预算存款”科目下开设预算存款户。报帐单位、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和预算拨款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代管经费、应交预算收入,以及其他暂存款等,在“89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设其他存款户进行核算。“88”户的省级存款单位年终帐面余额不能动用,于次年1月5日以前逐级上交省财政厅。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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