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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五节 对台小额直接贸易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40
颗粒名称:
第五节 对台小额直接贸易财务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1
页码:
430
摘要:
本节主要描述了福建省对台小额直接贸易的财务管理政策和实施细则。文章详细介绍了对台小额直接贸易的历史背景、管理机制、资金运作方式、利润分成机制以及财政拨款和贷款安排等内容。
关键词:
对台贸易
财务管理
福建省
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有利于促进“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的大业,福建省积极开展对台贸易,发展两岸关系。1982年,中央宣布对台湾省直接贸易运进的产品,不属于征收进口关税的范畴,但需征收对台贸易调节税,以调节两岸价格差异,有利于对台贸易健康发展。1983年,福建省人民政府确定,对台小额贸易由省商业厅成立新兴贸易公司统一经营。对台贸易原则上采取以货易货的形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用外汇结算,收入的外汇由省新兴贸易公司向中国银行结兑人民币,对方来货为我方急需的紧俏商品而我方无货互换时,可用对台小额贸易收入的外汇支付,不足部分申请地方外汇解决。台湾渔民和商人来闽洽商小额贸易,在闽期间费用自理,业务接待费用,由新兴贸易公司列支。凡由省新兴贸易公司及其分公司经营收入的外汇,存入中国银行。外汇额度除应上缴中央部分外,20%留成给指定供货单位,其余归省新兴公司统筹使用,用于国内购置供台商品和本省需要的台湾商品。收汇不够支付时,省公司可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到期用对台小额贸易收入的外汇归还。
省新兴贸易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均实行独立核算。对台小额贸易中,凡通过省新兴贸易公司或所属分公司牵头,由供货单位与台湾同胞直接以外币成交的,按贸易成交总额以外币计算手续费付给新兴贸易公司或所属分公司。手续费占成交总额的比例:中药类5%,果品类2%,其他品种3%~5%。同时新兴贸易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向台湾渔民和商人收取贸易成交额1%~2%的手续费。以易货贸易形式成交的,可按人民币收取手续费。分公司的对台小额贸易利润(包括手续费收入),70%留本县(其中60%缴县财政,40%留分公司),30%上缴省公司。省公司的利润(包括分公司上缴的部分),60%缴省财政,40%省公司留成。省公司和分公司留成的利润,主要用作企业发展基金,其次用于集体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省新兴贸易公司需要的资金由省财政拨给,作为自有资金,其余由银行核给信贷资金。各地分公司由当地财政和银行根据业务需要,核拨一部分自有资金和贷款指标。
1986年,对台贸易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利润分成”的办法。对台小额贸易企业经营所得的利润收入,省属企业80%上缴省财政,作为“统一祖国基地建设专项基金”,20%作为企业的“利润留成基金”;县(市)属企业30%上缴省财政作为“统一祖国基地建设专项基金”,50%上缴县(市)财政,作为“对台贸易业务发展基金”。20%作为企业的“利润留成基金”。企业的“利润留成基金”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和奖金。企业如因特殊情况发生政策性亏损,要事先编报亏损计划,按财务隶属关系报经审查批准后,给予专项拨补;如发生经营性亏损,应以企业的“利润留成基金”来弥补。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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