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华侨投资企业财务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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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39
颗粒名称: 第四节 华侨投资企业财务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4
页码: 426-429
摘要: 本节主要描述了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的建立和运作情况,以及华侨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政策和资金使用规定。文章详细介绍了福建省对华侨投资的吸收、企业成立后的财务管理机构划分和责任分工,以及企业财务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政策调整情况。
关键词: 投资企业 财务管理 福建省

内容

福建是全国著名的侨乡之一,闽籍旅外华侨和港澳同胞,约占全国华侨总数的36%,仅次于广东省。他们具有爱国爱乡的光荣传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积极投资家乡建设。
  1952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创建“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开始有组织、有计划地吸收爱国华侨、侨眷和港澳同胞的投资,兴建地方企事业。公司开业的头一年,国家投入公股150万元,吸收私股资金218.62万元。该公司第一批资本为500万元,公股比重占30%;第二批资本仍为500万元,以私股为对象,公股不再增资。1957年11月19日,省人民委员会决定:华侨投资公司财务由各部门分工负责,即省华侨投资公司专管募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基本建设和生产,并负责生产和基建的财务管理;省财政厅负责财政监督。投资公司募来的股金,全部交省财政厅列入预算外单独管理,企业财务比照地方国营企业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1958年1月,省工业厅、财政厅制发《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工业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福建华侨投资公司是国家经营的信托机构,该公司投资的工业企业财务,按照地方国营企业管理。企业收入(利润)解缴省财政专户,支出(包括还本付息)由省财政专户拨付。投资公司募来的股金,在人民银行开立股金专户专储,人民银行按8厘计息,并由该公司负责对投资人还本付息工作。委托县市级领导管理的企业,其企业利润10%归县市,90%归省。华侨投资公司投资的工厂中有私股者,由企业支付定息五厘。地方国营及公私合营工厂中有投资公司资金者,由企业从利润中付给8厘定息,并直接解缴省财政专户,企业亏损或利润不足支付定息的差额,由省财政按照地方国营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予以弥补。投资公司投资新建的企业投入生产定额流动资金及原有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不足,由省财政厅从投资公司资金中拨给省工业厅下拨给企业。投资公司利润分成办法,按省级地方国营企业的规定执行。投资公司、地方国营、公私合营企业之间的固定资产,可以转帐调拨使用。投资公司上缴的企业收入按以下原则处理:(1)折旧基金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作为还本基金,以不动用为原则;(2)上缴利润,除付给投资人定息及该公司行政开支外,以10%到20%留作还本基金(具体比例按年确定),其余由省财政统一安排使用;(3)企业上缴的多余流动资金,省财政要保留起来,用于下年度流动资金的不足。同年,省人委决定将龙岩电厂、莆田电厂、安溪电厂、泉州源和堂食品厂、福州纸厂、厦门罐头厂、漳州罐头厂、泉州糖厂、福清糖厂、同安油厂、福清油厂等11户国营企业调整为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的所属企业,按照地方国营企业管理办法管理,免纳所得税,企业的收支均由省财政厅单独管理。上述各厂中,除福州纸厂、泉州糖厂、福清糖厂3个单位由省直接管理外,其余各厂委托所在市、县代管。同年9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自1958年1月起,华侨投资公司投资的股金,原则上按投资人籍贯全部下放给各专署、市(指福、厦两市)管理,由各专市委托当地人民银行签发股票。各专市使用华侨投资公司股金,自投资日起负责还本(12年还本)付息(年息8厘)。利用该项股金投资的企业,其收入全部归专市。省华侨投资公司投资的11户企业,一律下放给各专署、市人民委员会管理。上述投资企业所有华侨投资公司投资资金,由省负责还本付息。南平、德化、武平、永泰松香厂,永春煤矿,仙游糖厂,古田红曲厂,福州玻璃厂,漳州大华蜜果厂,南安电厂,永春酒厂等11个厂中的华侨投资股份,由省统一调整安排到华侨投资企业。
  1960年以前,每年安排的华侨投资企业的基建投资和流动资金,按年支付给投资人的股息,都是从吸收的股款中拨出的。1960年,为使还本付息资金有个比较固定的来源,划出福州纸厂、仙游糖厂、莆田糖厂和泉州糖厂四个地方国营企业的收入,作为华侨投资还本付息的准备金。1961年莆田糖厂下马,改划泉州源和堂食品厂。这几个企业1960年至1963年上交的收入,基本上解决了每年付息的需要。
  1964年统计,自1952年成立省华侨投资公司到1963年底12年共吸收华侨投资4471万元,加上1952年公司成立时财政拨给的公股资金150万元,累计共有股款4621万元。12年从股款中安排的投资3252万元,其中拨出基建款3108万元,流动资金144万元,新建和扩建了50个地方工业企业。这些企业绝大部分是同国家投资合办的。1964年是华侨投资开始还本的第一年,为进一步落实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有利于更好地组织华侨资金参加本省地方建设,省人委批准省计委、财政厅提出的《关于省华侨投资公司企业调整和还本付息的初步方案》。该方案根据(1)保证国家利润收入不降低;(2)投资公司还本付息有保证;(3)充分利用华侨投资来发展本省地方工业精神,对企业作如下调整:(1)将福州造纸厂、泉州糖厂、泉州源和堂食品厂三个厂划归华侨投资公司,该三个厂的国家投资由华侨投资公司偿还,实现利润全部上缴给投资公司,作为华侨投资还本付息的主要资金来源;(2)再将福州丝绸厂、福州一塑、厦门橡胶厂、厦门化纤厂等四个厂划归华侨投资公司,其处理办法与上述三个厂同;(3)仙游糖厂、厦门罐头厂和福州玻璃厂等三个厂,采取利润分成的办法,按华侨投资与国家投资的比例分配利润;(4)原已挂华侨投资公司牌子企业19个,但产权是国家所有,以前安排的华侨投资收回,抵还划归投资公司企业的国家投资;(5)其他21个华侨投资企业(包括已停建下马工厂6个),不再挂华侨投资公司牌子,全部归国家所有,以前安排的华侨投资收囬抵还划归投资公司企业的国家投资。调整后,划归华侨投资公司的企业共计10个厂,其中3个在厦门,4个在福州,3个在晋江地区。按照国家预算投资与华侨投资的资金比例实行收入分成的企业,除了原来全属投资公司的仙游糖厂改为分成企业以外,另外新增福州玻璃厂、厦门罐头厂等2个分成企业。收入分成比例定为:国家部分,仙游糖厂58%,福州玻璃厂87%,厦门罐头厂85%;华侨投资部分:仙游糖厂42%,福州玻璃厂13%,厦门罐头厂15%。为维护人民政府的信誉,保护华侨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华侨、侨眷继续投资地方建设事业,同年9月,省财政厅、省华侨事务委员会联合发出通知,清理解决建国后各地自行吸收华侨资金投资地方企业的还本付息问题。处理范围:限于处理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吸收华侨投资部分,不包括集体单位募集部分。处理原则是谁募股谁偿还,谁还不了的由省帮助偿还,各地未经省许可不准随意自行募股举办地方企业。县以上政府募股举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包括公私合营企业),一律转作地方国营企业,这些企业的盈亏,自1964年1月1日起纳入地方财政预算。投资于上述企业的股金,仍按原来投资时约定的还本期,按期还本,还本股金由募股单位(即地方财政)按年编造预算,报省审批后由省拨款偿还。应付投资人的股息,按原约定的利率,由募股单位负责按期发给。付息资金由企业当作私股股息处理。集体经济单位自行募集的,其股金和付息由集体单位自行负责。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国务院决定国营华侨投资公司全国只保留广东、福建、浙江、山东、江苏、河北等省和上海市公司,其他各省(市)的公司撤销。1967年,福建省对华侨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更新和改造资金,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全部留给的地区有福州市、厦门市和晋江专署—抵留比例70%的有轻工业厅。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上述抵留比例,在华侨投资企业之间进行调剂使用。1967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1962年中侨委下达的华侨投资当年股息50%可以转投资和华侨储蓄存款转投资的办法,以及华侨投资期满继续投资的办法。1968年起,福建省华侨投资公司企业纳入预算管理,原经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划为华侨投资公司企业的福州纸厂、仙游糖厂、泉州糖厂、福州丝绸印染联合厂、泉州蜜饯厂、厦门罐头厂、厦门化纤厂、厦门第二化纤厂全部纳入原隶属的地区、部门财政预算。省华侨投资企业纳入预算管理后,统一执行地方国营企业的财务管理规定。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本省着手从政治、经济等各方面落实党的侨务政策。1978年对华侨投资地方企业还本付息问题进行了清理,规定对华侨原投资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经公私合营或集体所有制转为全民所有制的企业,原投资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后转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和原投资于集体所有制企业现在仍然是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尚未还本付息的,原则上一次如数还清。原来有议定利息标准的,按原协议执行;无议定利息标准,投资人又要求付息的,参照当时华侨投资的一般付息标准,与投资人议定后付息;原议定是无息投资的不再计付股息。到1979年底止,应还未付的股款和股息全部还清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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