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税收稽征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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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税收稽征管理
分类号: F812.2
页数: 5
页码: 383-387
摘要: 本节涵盖了宋代、清代、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税收管理制度变迁及具体政策内容。具体内容包括福建地区在不同历史时期的税收管理方式,如户籍登记制度、纳税册籍、纳税通知单、滚单法、田赋整理工作等,以及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工商税收的稽征管理制度等。
关键词: 稽征管理 税收管理 福建省

内容

宋代,福建征集赋役,实行户籍登记制度,内容为丁男和田地亩数及财产状况。每年征税前编制税帐,或叫管额帐,详细记载各户丁男田亩及豁免定额。夏秋两税完成后,编制“纳毕帐”,记载征收和豁免情况,逐级汇总上报户部。(①苏启尤《宋代户口统计制度——对有关制度的综合分析》,《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4期。)这种管理方式,基本上一直延续下去。清代,按照黄册(户口册)和鱼鳞册(田地丈量册)编制《赋役全书》。福建省在具体征收中,先向“花户”(纳税户)颁发“易知由单”(通知单),内中开列上中下则,正、杂、本、折、钱、粮及总数,由“花户”依数缴纳。后来“易知由单”因内容繁什,民不易晓而停止使用,改用三联单,“凡征收钱粮及豆麦等项,俱如数登填”,“一存州县,一付差役应比,一给纳户执照”。如果“无票付执”,许“民间首告,以监守自盗论”。(②《清朝通志》卷83《食货志》三。)此后,福建还推行“滚单法”,“于每里之中,或五户或十户为一单。于某名下,注明田地若干,银米若干,夏秋应完若干。分为十限,发与甲首,以次滚催,……其有停搁不完不缴者严惩。”(③《清史稿》卷121《食货志》二。)这实际上是用保甲连坐法来催收赋税。清代后期,战乱频繁,福建不少府县户口、土地册籍荡然无存。民国初期,福建“田赋弊窦,最为深重。少数书吏,窟穴其间,私藏册籍,视若己产,衣钵相传,据为利薮。坐视政府无稽考之具,不知田地坐落,粮户之名,业户无征信之资,不知科则重轻,负担多寡”(④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173~174页。)。1993年,福建省财政厅开展整理田赋工作,改良串票,分四联,一联为通知;二联三联为各期执照;四联为存根。至于福建工商税收的稽征管理,史料缺少记载。民国南京政府以后,才有较完整的稽征管理制度。各主要工商税收,都制定了税法,对征收、管理、检查都有较明确的规定。(1)纳税登记制度。各税除明确规定纳税范围、税率外,还规定应纳税的厂商须于开业前向主管征收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大抵有商号名称、营业负责人、资本额等。工厂、商号如发生合并、改组、转项、歇业、停业、迁移等情况,应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征收机关登记,换领新证。主管征收机关应厂商申报事项派员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随时登记入册,呈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查。厂商领证后方得生产或营业。(2)复查制度。厂商应将一年度的生产、售价、资本填写报告单,申报主管征收机关。主管征收机关接到纳税人报告单后进行复查,核定每月应纳税额,按月填发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缴纳。(3)纳税制度。纳税人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时间纳税。如不服主管征收机关核定的应纳税额,可提出正当理由与确定证据,由主管征收机关重新核定,但须先如数缴纳税款,如确实有误,待重新核定后,再行退税。税款一律就地缴纳。(4)检查制度。纳税人应将全部帐簿连同有关单据备齐,供主管征收机关核查。上级主管征收机关应于每届复查期间派人至各地抽查,复查厂商的帐簿,以防偷税漏税。厂商如拒绝核查,则处以罚款。如有伪造帐簿者,则处以罚款并补收所欠税款,情节严重的还可处以徒刑或拘役。查验者应对厂商的营业情况保密。(5)簿籍管理。厂商在生产或营业前,应将帐簿在使用前向主管征收机关登记,并填使用帐薄报告单,内容包括帐簿名称、用途性质、册数页数、起用日期和可用时间、内容等,待主管征收机关编号盖戳后即可使用。厂商不得涂改或伪造,并妥为保管,以备主管征收机关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着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稽征管理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在不断发生变化。
  一、1950~1955年,实行各税分管并过渡到各税统管的专责制形式
  (―)工商业税管理。1950年1月全国统一税政,规定工商业税的计征按各业户会计制度健全的程度,分别实行“自报查帐,依率计征”,“自报公议、民主评定”和“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定期定额”三种征收方法。12月,政务院公布《工商业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及《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福建省各级税务部门普遍成立两个委员会负责民主评定税收和调处征纳双方的争议问题。对临时商业,根据查管结合的原则,建立扣交、报交和查征的征管方法。福州市税务局于1950年3月成立行商申报处,办理临商税的管理征收工作。为了加强稽征管理,省人民委员会于1957年8月通知,税务机关应在较大的城镇(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石码、石狮、涵江……等)以及行商来往要道,设立稽征站(组)和建立必要的制度,办理行商申报检查手续,以加强货运的重点管理。
  (二)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的管理。1950年1月规定,货物税的征收方法分为驻厂、查定和起运征收三种。凡属较大规模生产的厂家,符合于驻厂标准的,均要派出税务人员实行驻厂征收。驻征方式:1.重点驻征,即较大规模的厂家应单独设驻厂人员;2.小组驻征,即中小型工厂密集的地区,设一个驻征小组,管征若干厂家;3.兼管驻征,即大厂附近分散着中、小型工厂时,可由大厂驻征员兼管。对于农产品货物,税源零星分散,如茶叶、竹、木、叶、植物油,既不能驻厂又难于查定者,采用起运征收办法。征收方式:1.主要产区,货物集散市场及行栈设征收所,运销路线及要口设检查站,由产区进行取道他运,不经过市场者,在毗连要道,或货物运销必经之水陆要道,派员查验堵征。2.有季节性的货物不能设经常征收机构的,设临时征收所。凡规模较小,厂址分散,产品零星,税源不大或干部不敷分配,管理上有困难,也不适宜于驻厂征收的,采取查定征收,由税务机关依据实际产量与市场销售情况,按月查定产量,分期征收。省税务局并制定了《水产品控制征收办法》、《酒类管理征收办法》、《新糖登记管理办法》,对应税货物统一执行货物税的照证查验管理制度。为了简化手续便利货运,从1950年8月起将水泥、平板玻璃、唱片、钨锑、啤酒、麦粉、棉纱、瓷器、罐头、饮料品等11种货品,改为完税出厂后不再领取分运照,不再办分运手续。于完税后在包装或容器上粘贴完税证或查验证,于出厂时加盖骑缝章,以资控制。
  (三)其他各税管理,根据税源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自征、委托代征等措施。1951年9月,经省人民政府核准,省税务局公布《福建屠宰税稽征办法》、《福建省屠宰税委托代征暂行规则》以及《福建省特种消费行为税稽征办法》,对屠宰税的征收建立了“集中宰杀,宰前申报,先税后宰及牲肉加盖验印”的制度。对交易税建立专业市场及交易所,整顿交易人员。
  为了保证各项征管措施的落实,在稽管的形式上也作了不断的改进。1950年11月,省人民政府在《关于执行中央税收政策,加强税收管理,对工商组织整顿与试行税区专责制方案》中提出较大城市工商业税的评议征收,应放在市区税务所,以便与区政府配合,各区设评议分会,吸收行业代表及有关部门参加。各区税务所视工商户多寡及分布情况,结合基层街道组织设立税区,每一税区管理若干工商业小组。1951年2月,省税务局提出推行“稽查专管制”,按行政区划建立税区,税区内按行业建立专管小组,大户则集中到市按行业分工专责管理。1952年6月,华东区第五届税务会议提出推行“城市税收专户管理制度”,以纳税户为管理对象,由税收干部固定专责,实行各税统管。省税务局决定先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四市及建瓯、涵江、龙岩、福清、南平5个城镇的重点行业试行户管制度,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1953年4月,省税务局对进一步推进户管制度提出具体要求:(一)对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应配备专责人员建立固定的联系制度,加强纳税监督。公私合营则按国家控制程度逐步按国营处理。(二)福、厦、漳、泉四市分别工商业税的三种征收方法确定编组管理形式,查帐户单独统一编组,由市局直接管理;民评户分地区按行业编组;定期定额户分地区按地段顺序编组。(三)一般城镇不划分地区而按三种征收方法分别编组。为了适应国家对私营工商业实行按行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要求,1955年5月,省税务局对纳税户强调按行业统一编组管理,在征收方法上根据国家控制的程度采取灵活的办法。1956年3月,省税务局又提出了“一条鞭”管理,即在干部的分工上按系统,从国营、供销社、公私合营至合作组织一杆插到底,稽征合一,各税统管。这种区别经济性质混合编组管理的形式只试行一年,1957年6月,再次改为按经济性质分工专责,坚持稽征合一,各税统管。对农村税收则基本上坚持干部划片包干,固定专责的制度。
  二、1956年~1965年,继续实行各税统管进而试行税利统管
  从1956年9月财政部决定税务部门接办国营企业利润监交工作,对城市专责管理制度逐步从各税统管发展为税利统管。同时,对企业进行纳税鉴定,建立经常的纳税监督检查制度,使企业办税人员能够系统地了解税法和熟悉纳税手续,并便利税务专责人员进行工作。据统计1956年底全省国营、供销社、公私合营及手工业社8402户已进行纳税鉴定的达4292户,占51%。税务部门把纳税户的纳税鉴定、纳税前辅导和纳税后检查作为稽征管理的三个重要环节,并在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企业中有条件地逐步推行“自行算税,自填缴款书,自行纳税”的办法。
  对农村税收的管征,1957年,省税务局强调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群众性的保护国家税收的监督检举工作,如联系车站、码头、旅店、行栈职工及群众团体等,组织密报、检举偷漏税,并按规定给予奖金。对于无法直接征收的税收,仍然委托社队,指定代征人员代征税款并提取手续费。
  1962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对于逾期不交和偷税、漏税的企业单位,经过税务部门催收无效,可以通知当地人民银行从他们的存款中扣交入库,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以保证国家税收的及时入库。
  三、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
  1966~1976年的“文化大革命”十年,在“斗、批、改”运动中,过去行之有效的管征方法被废止或停止执行,撤销了设在交通要道的税务检查站,停止执行通过银行扣交欠税的办法,使税收管征大为削弱。
  四、1977~1988年全面加强税收工作,管征逐步走上规范化
  1.征收管理制度
  1977年6月,省税务局制订了《福建省税务部门岗位责任制(草案)》,先在闽侯县试行,然后全面推行,1982年9月,省税务局又制订《福建省税务专管员“三率”考核试行办法》,“三率”就是出勤率、入库率、差错率,要求各地从1983年全面试行。1986年4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省人民政府据此颁发《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使征收管理走上规范化。
  2.税务登记
  1982年3月,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外国企业开业、停业税务登记暂行规定》,规定外国企业的管理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厂、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和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及营业代理人都要按规定办理开业、停业的税务登记。对于本国境内工商企业的纳税登记,凡从事工业生产、交通运输、邮政电讯、建筑安装、商业经营、金融信托、进出口贸易、服务性业务以及其它有经营收入、收益,依法应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开业后或停业前30天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或停业的税务登记。不论过去是否办理过税务登记,也要重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管理和监督。1982年底,全省税务登记总户数为132583户,比1981年底的79728户增加52855户,比1982年8月底管征户数多了14021户。这些“多了”的户数绝大部分属于漏管户,其中,漏管个体经营户占88.23%。
  3.集贸市场税收管理
  1983年3月,省人民政府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和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以及邮电、铁道、交通、航运等部门密切协作,积极配合,支持税务部门加强集市贸易市场的税收管理。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在商品流通集散地和集贸市场设立税务申报处。截至1983年底止,全省共设立税务申报处217个。1984年6月,省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的建议,批准将原设在交通要道上的38个税务申报处改为税务检查站。1985年4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在交通要道增设31个税务检查站,主要检查木材和其它应税农副产品的税收。各县(市)还可根据需要,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税务流动检查队,负责本县(市)范围内的税收巡回检查和查补偷漏税收。1987年,省人民政府批复省税务局,同意建立福建省税务稽查总队,各地相继成立了税务稽查组织,配备了干部。截至1988年底全省9个地(市)级稽查队均已成立;全省县级税务单位81个,已有76个成立了稽查队,配备干部397人。
  4.发票管理
  1976年10月以后,全省税务部门普遍加强了发票管理。省税务局重新颁发了发货票统一管理办法,各地相继整顿和健全了发货票的领用、保管、核销等制度。1982年3月,省人民政府颁发《福建省统一发票管理办法》,重申:统一发票是各项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在本省境内的一切企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凡购进或销售产(商)品,取得支付劳务、加工、修理、服务等款项,均须使用统一发票,以收、付款项和记帐。规定发票统一由税务机关监督印制,使用单位凭《发票领用证(卡)》购买并交工本费。国营企事业单位、供销社、部队等单位使用的发票,由单位将使用的格式、印制的数量和字轨号码,向当地税务局申请,经批准后到指定的印刷厂印制,并在发票上套印税务局的统一发票专用章。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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