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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31
颗粒名称: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分类号:
F812.3
页数:
5
页码:
374-378
摘要:
本节详细描述了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的历史演变和规定,包括不同时期的预算外资金项目、管理范围、收支科目内容、管理原则和方式等方面的详细描述。
关键词:
预算外
资金管理
福建省
内容
民国时期的预算管理制度上,并无预算外资金这个概念。民国33年(1944),福建省政府鉴于当时县乡苛杂摊派数量急剧增大,远超过预算数额的状况,颁布了《统筹县乡预算外收支办法》,规定县乡除编制正式预算外,还要再编制预算外预算,上报备查。但这个办法只实行一年多,于民国34年10月就被废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变革,大体上可分以下5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当时预算外资金很少,主要有两项是机关、事业单位生产和杂项零星收入,即所谓“小公家务”,留给单位自收自支;二是农村乡镇自有公产、公房、公厕’、学田、义仓等财产收入和由县安排的自筹农业税附加7%以内的收入部分,主要用于农村文教、行政等补助经费开支。当时中央规定属于省机动财力的乡镇财政预算收支,虽然单独成立预算,但以后改编为县(市)级预算,不属于预算外资金。
二、“一五”时期
“一五”时期,福建省预算外资金有3项:一是地方自筹经费。除农业附加加12%(乡村7%、省5%)外,批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开征工商税附加,作为城市自筹经费。二是特种资金,凡未列入国家预算的财政性收支,均作为特种资金管理。当时规定,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种资金项目有:养路费、中小学学杂费、交易所管理费、度量衡检定费、特产税提成、屠宰场检验费提成、环境卫生收入、电影队收入、水利工程灌溉和养殖收入、服务业及其他事业收入等,以及上述各项存款利息收入。由机关单位自收自支管理项目有:废纸、废品变卖收入、零星生产和事业收入、展览会、文工团公演、会场出租收入等及其存款利息收入。特种资金管理原则:(1)专款专用;(2)不列入国家预算,单独列帐决算上报;(3)自求平衡;(4)款项必须在银行开户储存。以上各项预算外资金当时均由各级财政部门汇总作为预决算附表逐级上报。当时福建省上述两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比重:1953年为3.9%,1957年为6.9%。三是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这些专项基金,由企业自行按规定使用,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三、“大跃进”和调整时期
“大跃进”和调整时期,福建预算外资金分为财政部门管理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两部分。财政部门管理的项目和范围有所扩大:(1)附加收入除农业税附加和工商税附加外,增加特产税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2)各项事业收入增加园林管理收入、育林费收入、盐业收入;(3)增设预算外企业收入项目(用各级、各部门自筹资金兴办的企业不列入预算内);(4)其他收入:增加地方公债收入、私房改造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费收入、林木超产分成收入、饮食服务业提成收入、机关特种资金收入等。自1959年起,预算外资金中一部分事业收入,按隶属关系逐步改划归事业行政单位管理。如交通事业费收入、农林水气事业费收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社会福利事业收入、交易所管理费收入、公房租金管理收入、环境卫生收入、园林管理收入、文化事业收入,及招待所、宾馆、礼堂、会场出租收入等。“大跃进”中,1959~1961年上述两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包括企业管理的专项基金)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比重不断扩大,分别为21.7%、18.9%和21.1%。1961年中央强调集中统一,“坚持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管”办法,经过整顿清理,有的纳入预算内,有的减少收费标准,加强管理,从而使福建预算外资金收入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1964年降至2.5%,1965年和1966年各降至3.1%。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
“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央和省大批下放企业、事业单位,财权、人事权也随之下放,福建省预算外资金收入范围又有所扩大,1971年财政部门集中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列在预算外。1975年起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留成40%也列在预算外。至1976年财政和事业行政两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比重达17.3%。
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由于财政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预算外资金项目有较多的增加。例如,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基本折旧基金留企业;盐税提成1%作为地方财政附加;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留成等。1978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5.56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36.8%。
1980年中央对福建财政体制实行“大包干”,新增预算外资金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有:1980年关于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6市试行工商企业利润中提5%作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6市的城市公用企业留利80%(20%上交财政),列在预算外管理。1981年试行高校基金和奖励制度,对科研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入留成办法。1982年商标注册费提成30%。1983年,预算外资金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5年,商品房公司全部利润留企业;省级广播电视系统对外服务收入利润留成70%;以及科协系统咨询费收入留用,均列入预算外管理。1986年新开征城市教育附加费收入;养路费提高征收标准;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市场管理费收入大幅度增加;企业提高折旧率和留利水平,相应增加企业专项基金。1987年育林费标准自每立方米8元提到11元,后又提到19元;新开征林政资源管理费。大中型国营企业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小型国营企业实行租赁制,增加了企业留利;推行分类折旧,提高折旧率;实行流动资金节约奖。1988年新开征食用菌补偿收入;新收取口岸管理费;工业烧油补偿收入等均列入预算外管理。截至1988年当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达37.69亿元(其中,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占64.7%,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占30.2%,财政部门管理的占5.1%),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40.16亿元的93.8%。当年年终滚存结余达28.90亿元(其中,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占80.3%,事业行政单位占13.8%,财政部门占5.9%),相当于当年预算内年终滚存结余8.64亿元的2.4倍。目前,预算外资金收支与预算内收支并驾齐驱,实际上已成为第二预算。
预算外资金管理自1983年5月以后,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管理。1986年福建省政府制发《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1987年省财政厅、计划委员会、建设银行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用于基建预算外资金的审批管理的通知》。
(一)管理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制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国营企业(包括大集体企业和预算外企业,下同)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3个部分。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相应安排的支出。其收入内容:(1)各项附加收入:工商税附加、农牧业税附加、盐税提成、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附加和其他附加;(2)财政集中的企业利润和折旧基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集中的其他企业收入等;(3)财政集中的事业收入:公房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
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由事业、行政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及其相应安排的支出。这部分收入项目繁多,凡隶属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均属之,如科学实验收入、勘察设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专利收入、高校基金、中专技校基金、出版印刷收入、广播、电视广告收入、招待所、宾馆收入、养路费、驾驶员培训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防疫检查费、育林基金、多种经营收入、水产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规划设计收入、市政建设公司收入、园林管理收入、环卫收入、房租收入、施工收入、房屋开设公司收入、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电影院收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教育费附加、食品卫生检验收入、药品检验收入、医药单位附设药厂收入、体育场收入、体育服务公司收入、广告收入、社会福利工厂收入、行政机关基金、修理修缮收入、劳动调配费、安全查验费、税收分成、服务公司上交收入、人防费、车辆管理费、公安监理费、公证费、民事诉讼费、市场管理收入、企业登记费、合同管理费、商标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收入、计量管理和检定费收入、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
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由基层企业和主管部门提留和负责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及其相应安排的支出。其收入内容:(1)企业留用的各项基金:如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单项留利、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专项资金等;(2)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各项基金:主要是集中所属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内容分为9大类(与预算内支出科目大致相似):(1)更新改造支出类:包括挖潜改造支出、大修理费、简易建筑费、养路费、育林费、森林采伐迹地更新费等;(2)福利奖励支出类;(3)城市维护支出类;(4)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类;(5)增补流动资金支出类;(6)基本建设支出类;(7)行政事业费支出类:包括工交商事业费、农业水气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社会福利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支出、公安、安全支出、司法、检察支出;(8)其他支出类:包括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9)资金调拨支出类:包括上解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购买国库券、调出资金、年终滚存结余。
(二)管理原则与方式
预算外资金管理原则是:资金所有权不变,专款专用和有计划、有效益的使用资金。主要是实行计划管理,要求一切预算外资金收支都纳入计划轨道,按照政策制度的规定,遵循一定的审批程序,合理地使用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自立管理、自收自支前提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提取,统一安排支出的管理方式。对于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取交财政部门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支付的方式。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对于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计划管理、财政审批、政策引导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均须严格执行收支计划,预决算编报、审批和考核制度。自198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对预算外资金,基本上都用统一的表式,按年分季编报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年终编制决算,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凡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均严格控制,按基建程序报批。任何基建项目都必须纳入国家基建计划,其资金按规定先存后用,交建设银行监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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