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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节 决算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30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决算
分类号:
F812.3
页数:
3
页码:
372-374
摘要:
本节内容围绕民国初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时间段,介绍了福建省财政决算的制度建立、改革和规定等方面的历史资料和相关细节。
关键词:
财政管理
决算
福建省
内容
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总结,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国家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虽制订了决算办法,但各省皆未遵行。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颁布《暂行决算章程》,福建时值军阀割据,没有执行。民国23年全省军政统一后,才开始统计全省实际收支,但由于未能如期编送决算的单位太多,正式决算皆未能编出。民国26年省政府会计处成立,根据会计报告和有关帐簿代编了部分单位决算,首次完成省财政决算。此后的几个年度,皆因概算未经法律程序送中央审定,或单位决算未送齐,总决算无法编出。民国31年财政改制后,省岁出决算基本上都能按中央有关规定如期完成,财政决算才走上较正规的轨道。
福建省财政决算分为:一、总决算;二、单位决算;三、单位决算之分决算;四、附属单位决算;五、附属单位决算之分决算。各级政府一切收入支出均应编入岁入出决算。上年度未编入决算的收支,应另行补编附入。决算科目与预算科目同。规定各机关的决算报告,由会计人员编制,经机关行政长官签名盖章,分送该管上级机关和审计机关。各级政府总决算编造由会计人员负责,经机关行政长官签名盖章,分别呈送该管上级机关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审定后,省级总决算移送监察院审核,由行政院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7月20日,政务院发布条例,规定收付实现制是财政决算的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就各单位决算,及金库、粮库、物资库决算,并依据总会计的记录,编造决算及说明。县(市)总决算于年度终了后40天内送达省财政厅,省(市)总决算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送达大区财政部审核汇编送财政部。各级人民政府审编中发现原编报机关之决算有错误、遗漏或重复等情事,应更正数字,并通知原编报机关。如发现有捏报、伪造或违法之收支,除更正数字外,并应依法处理。岁入岁出决算依照预算科目编列。
1953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命令颁发《1953年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规定各机关须将岁入岁出预算执行结果编造月份计算、季度计算,详附收支说明及各项基础数字,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应于10~15天内审核完毕,通知核准或驳复。对驳复事项,编报机关如不同意,得于文到7日内声复,财政机关应根据声复再为审核,但以一次为限。各机关不按规定期限编报计、决算者,财政机关得停发其下期经费。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之预算拨款,预算缴款数编决算,列入各该级总决算。
1954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54年年终收支清理及年度决算编报办法的指示》,指出,年度决算是国家行政设施的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是国家财政预算执行的总结,也是国民经济计划执行结果在财政方面的反映。为此,需做好年终清理工作。(1)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按级按系统的清理,县(市)结余暂不上缴;(2)各机关包干经费结余,由各机关自行清理留用,不予上缴;(3)预算外一切收支也应进行清理。在清理时应将预算数、计算数、基础数字、收入入库数、预算拨款数互相核对清楚,并将资产、负债类科目进行彻底的清理,防止漏报、重报和数字错误,以保证决算的质量。
1955年12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的《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和年度决算编报工作的指示》,规定一切收入均以截至12月31日止缴入基层金库数编列决算;一切支出均以12月31日止实际支出数和实际开支的现金数(或银行支出数)编列决算。基本建设工程拨款,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理者,按人民银行拨款数编列,不通过人民银行监理者,按基建工程实际开支数或已拨到建设单位数字编列。各单位经费结余全部缴回各级财政,由各级人民银行自动办理汇解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对各单位1956年经费应于元月1日由银行电汇下拨到各单位开户行。1956年的清理和决算编报办法,对各单位经费结余全部缴回财政的做法进行修改,对差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户和预算外资金户,各机关的包干经费结余,交通厅、民政厅的特定经费,部分城市劳动局的失业工人救济基金,农业厅的种子基金等经费结余准予留用,其余仍应缴回财政。
1956年到1971年,省财政厅下达的决算编报办法规定:收入支出均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收入,以征收单位缴入基层金库数额为准,财政、金库、税务和监交机关,要相互对帐,填制对帐单按系统上报,做到数字一致。支出:(1)基本建设拨款,按各单位从银行支取的数额编列;(2)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按财政部门拨款数编列;(2)差额预算单位,按主管部门拨款数编列;(4)支农支出,按社队领款数编列;(5)其他各项财政支出,按基层单位从银行支取的数额编列。规定年后一个月为决算清理期,对欠交的税利和挪用、坐支、截留的一切预算收入,以及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都要进行清理。
1972年12月8日,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单位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和决算编报工作。规定支出结余,除人防经费、新产品试制费、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抚恤救济费的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外,其余归各级财政支配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内项目的年终限额结余一律由开户银行自动注销;计划外项目由开户行冻结,经审查后予以解冻。今年决算不设清理期。
1974年12月13日,省财政局下达的决算编审通知,要在审编过程中,组织联审互查,切实把好决算编审关,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要求县(市)财政总决算于1月底编妥,2月初集中到地(市)审查汇编,于2月下旬报省。
1978年的决算编报,强调各单位要在决算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组织财经纪律大检查,认真总结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经济效果,以更好地加强财政工作。
1982年到1985年,省财政厅下达的各年决算编审通知,规定增加“中央借用地方财政款”和“地方借给中央财政款”的总帐科目,以反映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数。地方各级政府购买的国库券,增设地方财政结余购买国库券科目,以正确反映财政结余中有多少已买了国库券。事业行政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采取预算指标结转办法,不作为财政决算支出。地、市上缴省的财政收入,按省下达的资金调度比例上缴,年度结束后,按财政预算管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1986年到1988年,省财政厅下达的各年编审通知,强调单位的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基础,要求加强各单位的财务决算工作。基本建设中“拨改贷”的基建支出应列入决算,但超支部分,应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安排,不得列入决算,亦不得将银行基建贷款挤入“拨改贷”基建支出。单位自筹资金交存银行的自筹基建支出,不得列入决算。各项财政周转金,除第一次从预算拨出时予以列报外,回收再放的周转金不得列入决算。要求决算编审要抓好年终清理,年前准备和年后审查汇总的三个环节,防止虚报支出,保证决算数字真实可靠。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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