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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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29
颗粒名称: 第一节 预算
分类号: F812.3
页数: 6
页码: 367-372
摘要: 本节主要围绕福建省财政预算体制的演变展开,介绍了光绪时期以前、民国时期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福建省财政预算的制度建立、改革和调整等方面的历史资料和相关细节。
关键词: 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 福建省

内容

国家预算是整个财政体系的主导环节,是国家有计划地筹集与供应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
  福建在光绪以前并没有什么预决算,有的只是在年度以前或某项事务举办之先作些“估册”或“清单”,呈报批准,在年度后或事务办完时进行所谓的“奏销”,这些都不是正式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宣示预约变法,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颁布《清理财政章程》,并向省地方简派财政监理官,清理财政,从此,才有地方的财政月报、季报及年报制度。宣统元年(1909)设立福建省财政咨议局,专门办理地方预算。规定福建省文武各衙门局所,应将财政收支款目按月编造清册,送交清理财政局,由财政局进行汇编并按季呈督抚审批后报送度支部。福建省清理财政局的职责是造送省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册;调查全省财政沿革利弊,分门别类并加以详细分析说明,呈送度支部查核;同时拟定各项收支章程及各项表式送部核准。预算收入没有国家与地方之分,按项目依次如实排列,支出部分则应划分国家用款与地方行政经费。福建省财政支出中的国家用款主要有解部各款、国家行政费、皇室用款、归还外债款、协款、海防经费及军饷等,地方行政经费则有行政、财政、军政、教育、警察、实业、民政、司法等费。预算册内先列收入后列支出,各分为“经常门”与“临时门”,门内分类,类下分款,款下分项,项下分目。收支数额以库平银“两”为记帐单位,小数至钱分厘止。预算一经核定,一切财政收支款项都必须遵照预算办理,临时增收或追加支出须由省督抚会同度支部随时奏明酌量筹拨。福建自宣统元年成立清理财政局起,便致力于本省财政预算的编造工作,同年设立咨议局,专事预算的统计编报。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国家与地方收支范围的划分,而咨议局所能议决者,只在本省经费范围之内,没有完整的议决权。故从宣统元年起,每年虽有岁出入册报部,其实大多是临时拼凑应付的,只到宣统三年才有较完整的福建省财政岁出岁入预算。
  辛亥革命后,民国元年(1912)12月,财政部通令各省赶编民国2年度预算,送部审查,但当时预算制度尚未建立,无法可依.且财政秩序未复,收支严重不平衡。到第二年的年中,福建才编出预算送部审查。民国3年财政部又制订了一份简章,作为各省编制预算的依据,并决定会计年度采七月制。当年福建编出的预算较为规范,但军政二费仍被中央作了较大的变动。民国4年预算,财政部照例先颁订编制办法,随后因会计年度改为历年制,又规定改编预算办法,下半年度概算由财政部按各省编报的民国3年预算汇列。到民国5年,预算的编制已初上轨道,福建省财政厅编出预算后,送省议会审议,再报财政部核准。民国6年以后,会计年度又改为七月制,但军阀混战四起,形成地方割据局面,地方预算也无法按法定程序正式成立。民国14年,临时执政府通令各省编制预算,福建也编出一份该年度的收支概算书,但科目混乱,也不准备实行,只是福建军阀周荫人敷衍中央政府的具文而已。
  国民政府时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预算法规,民国17年底,颁行《国地收支标准案》,作为国家和地方编制预算的依据。民国19年2月,公布《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主要内容有:(1)采用跨年制(7月制),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会计年度。(2)各年度预算分为国家及地方两部分,各分为普通会计及营业会计两种,再分为岁出岁入两类,然后各按其性质分为经常、临时两门。(3)采取自下而上的三级制,各机关所编的本机关的岁入预算为第一级预算,经省、县分别汇合第一级预算编成第二级预算,再汇合第二级预算编成的省地方总预算为第三级预算。民国20年11月,修正公布了《预算章程》,补充规定:凡年度预算未经主计处编成总预算,称为概算。省各机关的次年度岁出入预算书为第一级概算,福建省财政厅编成的省岁出入总概算书于元月十五日前送主计处。民国26年6月,立法院修正公布了《预算法》,与原规定不同的有:(1)岁出入按性质分为经常与特殊门。(2)预算分为五种:即总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预算的分预算、附属单位预算、附属单位的分预算,各级政府每一年度就其岁出入所编的预算为总预算,公务机关有法定预算的为单位预算,单位按收支类别编制的预算为分预算。
  福建省省级预算或概算基本上每年都有编制,县级预算自民国24年(1935)起才开始编制,但一般预算编制的质量都很差,主要的问题是:(1)预算的编制大多是在年度开始以后才进行。(2)预算只求表面的数字平衡,往往虚列收入,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起不到应有的作用。(3)预算确定后,随意变更,或追加,或折减,使预算缺乏严肃性,流于形式。
  地方预算的编制,一般是参照中央的有关规定,本省长期缺乏完整而具体的地方性规章制度,直到民国25年(1936)才根据中央的法令,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布了《福建地方会计规程》,由于采用的是广义的会计概念,预决算、金库、收支程序等制度也包括在会计规程中。其中有关预算部分的规定,省级预算由各机关单位预算编起,由各主管机关汇齐审定后,转呈省政府为第-级概算,财政厅审核汇编为全省岁出入概算案,提交省政府预算委员会审查议定后,再交由财政厅编造省岁出入总概算书,为第二级概算,然后分呈财政部与主计处。县预算编制机关为县政府,审查机关为财务委员会,核准机关为省政府。首先由县政府所属各机关编造岁出入概算(第一级),县政府汇集审查第一级概算后编造全县概算书(第二级),经财务委员会审定,呈送省政府转交财政厅审核.然后由财政厅编造全省县地方总概算书(第三级),再提请省政府会议通过,预算编审时也有较严格的规定。但预算科目的划分则较混乱,虽然会计规程中有“普通会计科目,营业会计科目,由财政厅规定之”的条文,但财政厅始终没有拿出一套统一的科目来,因此预算项目的变化缺乏固定标准,有些预算科目,不同年份间分合不定,给收支统计带来一定的困难。民国25年度的省岁出入概算书,岁出岁入经临科目为:岁入经常门:田赋、契税、营业税、房铺税、船捐、地方财产收入、地方行政收入、中央补助收入、建设事业专款收入,其他收入;岁入临时门:丁米征收费、丁粮建设附加、丁粮教育附加,县保安团费附加、特种营业税、中央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债款收入。岁出经常门:党务费、行政费、司法费、公安费、财务费、教育文化费、建设费、卫生费、协助费、预备费;岁出临时门:行政费、公安费、建设费、其他费、债务费、营业资本支出。
  至于县预算科目,福建省政府在《县地方预算章程》中没有详细规定,因此民国24年(1935)各县所编预算中,科目相差很大。民国25年度县预算开始编造时,财政厅才临时按上年度科目略为修改,颁发各县参考。岁入科目有: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税附加、屠宰税附加、房铺宅地税、税捐收入、地方财产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征收手续费、杂项收入、补助收入。岁出科目有:区政费、财务费、教育文化费、卫生费、建设费、救济费、杂项支出、预备费。
  省级预算的编制与县级预算的审核,是会计处的主要职掌,但会计处成立时,正值抗战全面展开。在战争环境中,收支极不稳定,使预算的编制相当困难。民国26年(1937)省财政概算由于各项支出必须紧缩,未能如期送中央核定,故没有依法成立。民国27年会计年度改为历年制,该年度概算仅自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原奉令将上年度预算延长执行,但民国26年度预算未依限成立,战时各项收支又有相当大的变动,经呈准中央另编概算,也未能如限送中央审定。民国28年度仅核定概算。民国29年度预算虽按法定程序编送,但到10月份才由中央核定公布,正式成立。民国30年度概算也仅由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备案。民国31年财政改制,省会计处只负责编制省单位岁出预算,业务较简单,民国31年以后各年度预算均能如期完成。
  县级总预算的编核,战前由财政厅办理。民国26年(1937)、民国27年两年度由各主管厅处组织审查委员会,审定后交由财政厅和会计处分别编成各县预算草案,提交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公布,发县执行。民国28年度起,鉴于过去各年度审编县地方预算,决定各项经费数目,多要用开会方式,各主管机关为维护其自身事业起见,往往争执不休,致使支出数字膨胀,执行时发生困难。于是改先由财政厅召集各有关机关开会。共同商定原则,由财政厅根据各县区所送的概算,分别拟定各项经费应分配数,连同省库补助费总额,送由各主管机关,各在应分配数内自行拟列,再由财政厅汇编总预算书,送会计处复核后,提经省政府会议核定公布。民国32年起又作改进,由省财政厅事先召集各主管机关代表,决定岁出各费类百分比,作为审编时依据,手续有所简化。民国33年又进一步改进,由省财政厅先期拟定编制要点及各费类百分比,由县遵照编制预算,各县预算送达后,由会计处召集审编会议,予以决定。民国34年又将各县按其不同环境分为军事区、建设区和游击区,对预算的编制予以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修订公布了《预算法》,以期消除战时色彩,恢复财政常态。但内战的爆发和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财政濒临破产,终使预算制度在混乱中趋于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福建省财政厅召开了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会议中将各地上报的1950年财政收支概算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汇编,产生了福建省1950年度财政收支概算,即建国后第一部概算。
  1951年,中央决定全国实行中央、大区、省三级财政体制,县市财政列入省财政预算。为执行三级体制,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规定上半年为清理准备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上半年财政收支结算及结报办法》。7月10日,省财政厅宣布省为一级体制。当年7月20日,政务院发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省总预算草案应予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大区财政部审核汇编送中央财政部汇编后,提请政务院核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核定,政务院于每年11月底以前核定下达下年度各省预算,并逐级核定下达执行。
  1953年4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命令颁发《福建省1953年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规定1953年分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专署级预算列入省预算,区(乡)预算为县(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要求自下而上,逐级编制汇总,提请各级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市)预算如果收不敷支,省以其他税收调节,调节后仍不敷支出,由省拨款补助。预算执行中,“款”与“款”之间流用,需报中央核准;“项”与“项”之间流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项之内“目”与“目”之间流用,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195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预算决算办法,规定预算的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财政机关具体负责。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自行进行预算的分配、增减和调剂,凡业务计划变动影响预算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1955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预算决算办法,规定省和县(市)总预算的编制由省人民委员会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正式核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必须遵照执行,保证其正确实现。为密切预算同企业、事业计划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要按照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国民经济计划指标和财政预算指标,分配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指标,领导他们据此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中督促企业加强成本核算,严格定员定额,厉行节约,并对一切应行组织的收入认真加以组织。规定设置县(市)总预算周转金和预备费,设置幅度为县(市)预算支出总额的1%至2%。
  1956年的预算编造,省财政厅发出通知,根据国家财政的后备主要集中于中央预算,地方预备费逐年紧缩的方针,县(市)预备费皮在1.5%范围内设置。周转金按县农业税分成、小学经费及支出预算总额等情况设置,必须专户存储,只准周转,不得动支。对中学和城市小学学杂费收入,公房及墟市场租金收入、税收、规费的提成收入等八项零星收入,列入特种资金管理,年终结余缴回同级财政。
  1957年,国务院下达预算编造指示,对地方预算的总预备费进一步压缩到1%。地方自筹经费应同地方预算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农业税附加和自筹经费相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国营企业不负担地方自筹经费。要继续贯彻预算“归口”管理的原则,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其性质和管理上的方便,确定主管关系。
  1958年的“大跃进”,对财政体制作了改革探索。预算体制,中央对省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实行企业利润分成。改革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基本建设试行投资包干。流动资金试行全额信贷。都反映到以后各年的预算编列上。
  1963年开始“三年调整”。1963年5月28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1963年预算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县(市)都要成立详细的总预算,报专署初审转财政厅核定。一切追加预算都必须按程序报批,未批准之前,财政不得拨款。县(市)一律不准打赤字预算。县(市)分得的超收分成,必须到下半年才能安排使用。为了确保国家预算的当年平衡,县(市)凡需动用上年结余,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查转报财政部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自收自支资金,仍列预算外资金管理,年终结余,可适当动员一部分上交财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准自行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不得扩大地方附加或提高附加比例,更不得把全民所有制企业放在预算外管理。
  1964年5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预算管理几项规定。对专署财政部门的工作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除管理本级预算外,对县(市)预算行使下列职权:(1)代省分配、调剂、审查、核定汇编所辖县、市的预算;(2)领导与监督所辖县、市的预算管理工作;(3)综合反映所辖县、市预算执行情况,在可能的范围内及时解决县、市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级主管部门对下分配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及预算资金,应在年初提交财政厅统一平衡分配下达。年初确定不下来的,可保留一部分待分配经费,但必须在六、七月以前分配下达,需要在省级预算中调出经费下分专(市)、县使用的,应通过财政厅办理划转预算手续,省主管部门不得对专(市)、县业务部门垂直拨款。明确预备费、上年结余、三项附加和当年超收分成,是各级财政的机动财力,凡预算执行中发生新的支出需要,应首先动用自己的机动财力,只有解决不了时,才能向省申请追加预算。
  1965年4月18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预算管理规定,对省级主管部门的预算职权作了规定:(1)提出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资金使用原则;(2)审查县(市)事业计划和财务指标;(3)检查事业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业务指导。(4)会同财政厅制定事业单位定员定额、开支标准和规章制度。提高各级总预算的预备费比例,专署本级按正常支出的3%设置;福州、厦门两市按分成支出的3%;县(市)按分成支出的3%,其中专(市)集中1%用以调剂所属县(市),县(市)掌握2%。
  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按计划下拨。
  1974年,省革委会发出通知:规定总预备费按支出总额3%设置,农林水、文教卫生事业费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级财政不得搞赤字预算,也不得“寅吃卯粮”,依此原则编制预算。
  1980年以后,各年都按财政预算体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在预算程序上有所变化,改变了过去自下而上编制和汇总预算的做法,为年度开始前,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或与全国计划会议联合召开,对新的一年里将要采取的改革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对因改革而影响的财政收支进行测算,并对全国财力分配进行相应调整。会后,福建省召开全省财政会议传达贯彻,要求各地(市)、县据以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使之成为法律性文件。预算执行过程中,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省预算则由省财政厅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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