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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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28
颗粒名称: 第二章 预算管理
分类号: F812.3
页数: 12
页码: 367-378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国的财政预算管理和税收管理两个方面的内容。
关键词: 财政管理 预算管理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预算
  国家预算是整个财政体系的主导环节,是国家有计划地筹集与供应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是国家的基本财政计划。
  福建在光绪以前并没有什么预决算,有的只是在年度以前或某项事务举办之先作些“估册”或“清单”,呈报批准,在年度后或事务办完时进行所谓的“奏销”,这些都不是正式的财政预算和决算。光绪二十七年(1901)清政府宣示预约变法,光绪三十四年度支部颁布《清理财政章程》,并向省地方简派财政监理官,清理财政,从此,才有地方的财政月报、季报及年报制度。宣统元年(1909)设立福建省财政咨议局,专门办理地方预算。规定福建省文武各衙门局所,应将财政收支款目按月编造清册,送交清理财政局,由财政局进行汇编并按季呈督抚审批后报送度支部。福建省清理财政局的职责是造送省年度财政预决算报告册;调查全省财政沿革利弊,分门别类并加以详细分析说明,呈送度支部查核;同时拟定各项收支章程及各项表式送部核准。预算收入没有国家与地方之分,按项目依次如实排列,支出部分则应划分国家用款与地方行政经费。福建省财政支出中的国家用款主要有解部各款、国家行政费、皇室用款、归还外债款、协款、海防经费及军饷等,地方行政经费则有行政、财政、军政、教育、警察、实业、民政、司法等费。预算册内先列收入后列支出,各分为“经常门”与“临时门”,门内分类,类下分款,款下分项,项下分目。收支数额以库平银“两”为记帐单位,小数至钱分厘止。预算一经核定,一切财政收支款项都必须遵照预算办理,临时增收或追加支出须由省督抚会同度支部随时奏明酌量筹拨。福建自宣统元年成立清理财政局起,便致力于本省财政预算的编造工作,同年设立咨议局,专事预算的统计编报。但由于没有明确的国家与地方收支范围的划分,而咨议局所能议决者,只在本省经费范围之内,没有完整的议决权。故从宣统元年起,每年虽有岁出入册报部,其实大多是临时拼凑应付的,只到宣统三年才有较完整的福建省财政岁出岁入预算。
  辛亥革命后,民国元年(1912)12月,财政部通令各省赶编民国2年度预算,送部审查,但当时预算制度尚未建立,无法可依.且财政秩序未复,收支严重不平衡。到第二年的年中,福建才编出预算送部审查。民国3年财政部又制订了一份简章,作为各省编制预算的依据,并决定会计年度采七月制。当年福建编出的预算较为规范,但军政二费仍被中央作了较大的变动。民国4年预算,财政部照例先颁订编制办法,随后因会计年度改为历年制,又规定改编预算办法,下半年度概算由财政部按各省编报的民国3年预算汇列。到民国5年,预算的编制已初上轨道,福建省财政厅编出预算后,送省议会审议,再报财政部核准。民国6年以后,会计年度又改为七月制,但军阀混战四起,形成地方割据局面,地方预算也无法按法定程序正式成立。民国14年,临时执政府通令各省编制预算,福建也编出一份该年度的收支概算书,但科目混乱,也不准备实行,只是福建军阀周荫人敷衍中央政府的具文而已。
  国民政府时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预算法规,民国17年底,颁行《国地收支标准案》,作为国家和地方编制预算的依据。民国19年2月,公布《中华民国十九年度试办预算章程》。主要内容有:(1)采用跨年制(7月制),即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会计年度。(2)各年度预算分为国家及地方两部分,各分为普通会计及营业会计两种,再分为岁出岁入两类,然后各按其性质分为经常、临时两门。(3)采取自下而上的三级制,各机关所编的本机关的岁入预算为第一级预算,经省、县分别汇合第一级预算编成第二级预算,再汇合第二级预算编成的省地方总预算为第三级预算。民国20年11月,修正公布了《预算章程》,补充规定:凡年度预算未经主计处编成总预算,称为概算。省各机关的次年度岁出入预算书为第一级概算,福建省财政厅编成的省岁出入总概算书于元月十五日前送主计处。民国26年6月,立法院修正公布了《预算法》,与原规定不同的有:(1)岁出入按性质分为经常与特殊门。(2)预算分为五种:即总预算、单位预算、单位预算的分预算、附属单位预算、附属单位的分预算,各级政府每一年度就其岁出入所编的预算为总预算,公务机关有法定预算的为单位预算,单位按收支类别编制的预算为分预算。
  福建省省级预算或概算基本上每年都有编制,县级预算自民国24年(1935)起才开始编制,但一般预算编制的质量都很差,主要的问题是:(1)预算的编制大多是在年度开始以后才进行。(2)预算只求表面的数字平衡,往往虚列收入,与实际情况相差甚远,起不到应有的作用。(3)预算确定后,随意变更,或追加,或折减,使预算缺乏严肃性,流于形式。
  地方预算的编制,一般是参照中央的有关规定,本省长期缺乏完整而具体的地方性规章制度,直到民国25年(1936)才根据中央的法令,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颁布了《福建地方会计规程》,由于采用的是广义的会计概念,预决算、金库、收支程序等制度也包括在会计规程中。其中有关预算部分的规定,省级预算由各机关单位预算编起,由各主管机关汇齐审定后,转呈省政府为第-级概算,财政厅审核汇编为全省岁出入概算案,提交省政府预算委员会审查议定后,再交由财政厅编造省岁出入总概算书,为第二级概算,然后分呈财政部与主计处。县预算编制机关为县政府,审查机关为财务委员会,核准机关为省政府。首先由县政府所属各机关编造岁出入概算(第一级),县政府汇集审查第一级概算后编造全县概算书(第二级),经财务委员会审定,呈送省政府转交财政厅审核.然后由财政厅编造全省县地方总概算书(第三级),再提请省政府会议通过,预算编审时也有较严格的规定。但预算科目的划分则较混乱,虽然会计规程中有“普通会计科目,营业会计科目,由财政厅规定之”的条文,但财政厅始终没有拿出一套统一的科目来,因此预算项目的变化缺乏固定标准,有些预算科目,不同年份间分合不定,给收支统计带来一定的困难。民国25年度的省岁出入概算书,岁出岁入经临科目为:岁入经常门:田赋、契税、营业税、房铺税、船捐、地方财产收入、地方行政收入、中央补助收入、建设事业专款收入,其他收入;岁入临时门:丁米征收费、丁粮建设附加、丁粮教育附加,县保安团费附加、特种营业税、中央补助收入,其他收入、债款收入。岁出经常门:党务费、行政费、司法费、公安费、财务费、教育文化费、建设费、卫生费、协助费、预备费;岁出临时门:行政费、公安费、建设费、其他费、债务费、营业资本支出。
  至于县预算科目,福建省政府在《县地方预算章程》中没有详细规定,因此民国24年(1935)各县所编预算中,科目相差很大。民国25年度县预算开始编造时,财政厅才临时按上年度科目略为修改,颁发各县参考。岁入科目有:田赋附加、契税附加、牙税附加、屠宰税附加、房铺宅地税、税捐收入、地方财产收入、地方事业收入、地方行政收入、征收手续费、杂项收入、补助收入。岁出科目有:区政费、财务费、教育文化费、卫生费、建设费、救济费、杂项支出、预备费。
  省级预算的编制与县级预算的审核,是会计处的主要职掌,但会计处成立时,正值抗战全面展开。在战争环境中,收支极不稳定,使预算的编制相当困难。民国26年(1937)省财政概算由于各项支出必须紧缩,未能如期送中央核定,故没有依法成立。民国27年会计年度改为历年制,该年度概算仅自7月1日至12月31日半年,原奉令将上年度预算延长执行,但民国26年度预算未依限成立,战时各项收支又有相当大的变动,经呈准中央另编概算,也未能如限送中央审定。民国28年度仅核定概算。民国29年度预算虽按法定程序编送,但到10月份才由中央核定公布,正式成立。民国30年度概算也仅由国防最高委员会核准备案。民国31年财政改制,省会计处只负责编制省单位岁出预算,业务较简单,民国31年以后各年度预算均能如期完成。
  县级总预算的编核,战前由财政厅办理。民国26年(1937)、民国27年两年度由各主管厅处组织审查委员会,审定后交由财政厅和会计处分别编成各县预算草案,提交省政府委员会议决公布,发县执行。民国28年度起,鉴于过去各年度审编县地方预算,决定各项经费数目,多要用开会方式,各主管机关为维护其自身事业起见,往往争执不休,致使支出数字膨胀,执行时发生困难。于是改先由财政厅召集各有关机关开会。共同商定原则,由财政厅根据各县区所送的概算,分别拟定各项经费应分配数,连同省库补助费总额,送由各主管机关,各在应分配数内自行拟列,再由财政厅汇编总预算书,送会计处复核后,提经省政府会议核定公布。民国32年起又作改进,由省财政厅事先召集各主管机关代表,决定岁出各费类百分比,作为审编时依据,手续有所简化。民国33年又进一步改进,由省财政厅先期拟定编制要点及各费类百分比,由县遵照编制预算,各县预算送达后,由会计处召集审编会议,予以决定。民国34年又将各县按其不同环境分为军事区、建设区和游击区,对预算的编制予以不同的要求和规定。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修订公布了《预算法》,以期消除战时色彩,恢复财政常态。但内战的爆发和经济形势的不断恶化,财政濒临破产,终使预算制度在混乱中趋于瓦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福建省财政厅召开了全省财政工作会议。会议中将各地上报的1950年财政收支概算进行了认真的审核汇编,产生了福建省1950年度财政收支概算,即建国后第一部概算。
  1951年,中央决定全国实行中央、大区、省三级财政体制,县市财政列入省财政预算。为执行三级体制,华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规定上半年为清理准备期。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了《关于上半年财政收支结算及结报办法》。7月10日,省财政厅宣布省为一级体制。当年7月20日,政务院发布《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省总预算草案应予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大区财政部审核汇编送中央财政部汇编后,提请政务院核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核定,政务院于每年11月底以前核定下达下年度各省预算,并逐级核定下达执行。
  1953年4月1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命令颁发《福建省1953年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规定1953年分为中央、省(市)、县(市)三级财政。专署级预算列入省预算,区(乡)预算为县(市)总预算的组成部分。要求自下而上,逐级编制汇总,提请各级人民政府审核上报。县(市)预算如果收不敷支,省以其他税收调节,调节后仍不敷支出,由省拨款补助。预算执行中,“款”与“款”之间流用,需报中央核准;“项”与“项”之间流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项之内“目”与“目”之间流用,由同级财政机关批准。195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预算决算办法,规定预算的编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财政机关具体负责。主管部门上下级之间不得自行进行预算的分配、增减和调剂,凡业务计划变动影响预算时,由同级人民政府解决。1955年福建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预算决算办法,规定省和县(市)总预算的编制由省人民委员会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报上级人民委员会(人民政府)正式核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机关必须遵照执行,保证其正确实现。为密切预算同企业、事业计划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计划的实现,要按照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国民经济计划指标和财政预算指标,分配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预算指标,领导他们据此编制财务收支计划。执行中督促企业加强成本核算,严格定员定额,厉行节约,并对一切应行组织的收入认真加以组织。规定设置县(市)总预算周转金和预备费,设置幅度为县(市)预算支出总额的1%至2%。
  1956年的预算编造,省财政厅发出通知,根据国家财政的后备主要集中于中央预算,地方预备费逐年紧缩的方针,县(市)预备费皮在1.5%范围内设置。周转金按县农业税分成、小学经费及支出预算总额等情况设置,必须专户存储,只准周转,不得动支。对中学和城市小学学杂费收入,公房及墟市场租金收入、税收、规费的提成收入等八项零星收入,列入特种资金管理,年终结余缴回同级财政。
  1957年,国务院下达预算编造指示,对地方预算的总预备费进一步压缩到1%。地方自筹经费应同地方预算结合起来,统筹安排。农业税附加和自筹经费相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5%。国营企业不负担地方自筹经费。要继续贯彻预算“归口”管理的原则,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其性质和管理上的方便,确定主管关系。
  1958年的“大跃进”,对财政体制作了改革探索。预算体制,中央对省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实行企业利润分成。改革工商税制和农业税制。基本建设试行投资包干。流动资金试行全额信贷。都反映到以后各年的预算编列上。
  1963年开始“三年调整”。1963年5月28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1963年预算管理的规定,要求各县(市)都要成立详细的总预算,报专署初审转财政厅核定。一切追加预算都必须按程序报批,未批准之前,财政不得拨款。县(市)一律不准打赤字预算。县(市)分得的超收分成,必须到下半年才能安排使用。为了确保国家预算的当年平衡,县(市)凡需动用上年结余,必须报省财政厅审查转报财政部批准。按照国家规定的自收自支资金,仍列预算外资金管理,年终结余,可适当动员一部分上交财政,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不准自行增设预算外资金项目,不得扩大地方附加或提高附加比例,更不得把全民所有制企业放在预算外管理。
  1964年5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预算管理几项规定。对专署财政部门的工作责任作了明确规定,除管理本级预算外,对县(市)预算行使下列职权:(1)代省分配、调剂、审查、核定汇编所辖县、市的预算;(2)领导与监督所辖县、市的预算管理工作;(3)综合反映所辖县、市预算执行情况,在可能的范围内及时解决县、市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省级主管部门对下分配的事业计划、工作任务及预算资金,应在年初提交财政厅统一平衡分配下达。年初确定不下来的,可保留一部分待分配经费,但必须在六、七月以前分配下达,需要在省级预算中调出经费下分专(市)、县使用的,应通过财政厅办理划转预算手续,省主管部门不得对专(市)、县业务部门垂直拨款。明确预备费、上年结余、三项附加和当年超收分成,是各级财政的机动财力,凡预算执行中发生新的支出需要,应首先动用自己的机动财力,只有解决不了时,才能向省申请追加预算。
  1965年4月18日,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的预算管理规定,对省级主管部门的预算职权作了规定:(1)提出本部门业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和资金使用原则;(2)审查县(市)事业计划和财务指标;(3)检查事业计划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进行业务指导。(4)会同财政厅制定事业单位定员定额、开支标准和规章制度。提高各级总预算的预备费比例,专署本级按正常支出的3%设置;福州、厦门两市按分成支出的3%;县(市)按分成支出的3%,其中专(市)集中1%用以调剂所属县(市),县(市)掌握2%。
  1966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影响,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体制,收入全部上缴,支出由上级按计划下拨。
  1974年,省革委会发出通知:规定总预备费按支出总额3%设置,农林水、文教卫生事业费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级财政不得搞赤字预算,也不得“寅吃卯粮”,依此原则编制预算。
  1980年以后,各年都按财政预算体制的规定编制预算。在预算程序上有所变化,改变了过去自下而上编制和汇总预算的做法,为年度开始前,财政部召开全国财政工作会议,或与全国计划会议联合召开,对新的一年里将要采取的改革措施进行研究部署,对因改革而影响的财政收支进行测算,并对全国财力分配进行相应调整。会后,福建省召开全省财政会议传达贯彻,要求各地(市)、县据以编制本级财政预算,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使之成为法律性文件。预算执行过程中,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全省预算则由省财政厅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第二节 决算
  决算是预算执行的总结,反映着年度预算收支的最终结果,也是国家经济活动在财政上的集中反映。
  民国初年,北京政府虽制订了决算办法,但各省皆未遵行。民国21年(1932)国民政府颁布《暂行决算章程》,福建时值军阀割据,没有执行。民国23年全省军政统一后,才开始统计全省实际收支,但由于未能如期编送决算的单位太多,正式决算皆未能编出。民国26年省政府会计处成立,根据会计报告和有关帐簿代编了部分单位决算,首次完成省财政决算。此后的几个年度,皆因概算未经法律程序送中央审定,或单位决算未送齐,总决算无法编出。民国31年财政改制后,省岁出决算基本上都能按中央有关规定如期完成,财政决算才走上较正规的轨道。
  福建省财政决算分为:一、总决算;二、单位决算;三、单位决算之分决算;四、附属单位决算;五、附属单位决算之分决算。各级政府一切收入支出均应编入岁入出决算。上年度未编入决算的收支,应另行补编附入。决算科目与预算科目同。规定各机关的决算报告,由会计人员编制,经机关行政长官签名盖章,分送该管上级机关和审计机关。各级政府总决算编造由会计人员负责,经机关行政长官签名盖章,分别呈送该管上级机关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审定后,省级总决算移送监察院审核,由行政院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7月20日,政务院发布条例,规定收付实现制是财政决算的编制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就各单位决算,及金库、粮库、物资库决算,并依据总会计的记录,编造决算及说明。县(市)总决算于年度终了后40天内送达省财政厅,省(市)总决算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送达大区财政部审核汇编送财政部。各级人民政府审编中发现原编报机关之决算有错误、遗漏或重复等情事,应更正数字,并通知原编报机关。如发现有捏报、伪造或违法之收支,除更正数字外,并应依法处理。岁入岁出决算依照预算科目编列。
  1953年4月15日,省人民政府命令颁发《1953年度预算决算管理办法》,规定各机关须将岁入岁出预算执行结果编造月份计算、季度计算,详附收支说明及各项基础数字,报送同级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应于10~15天内审核完毕,通知核准或驳复。对驳复事项,编报机关如不同意,得于文到7日内声复,财政机关应根据声复再为审核,但以一次为限。各机关不按规定期限编报计、决算者,财政机关得停发其下期经费。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之预算拨款,预算缴款数编决算,列入各该级总决算。
  1954年12月7日,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1954年年终收支清理及年度决算编报办法的指示》,指出,年度决算是国家行政设施的一项严肃而重要的工作,是国家财政预算执行的总结,也是国民经济计划执行结果在财政方面的反映。为此,需做好年终清理工作。(1)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按级按系统的清理,县(市)结余暂不上缴;(2)各机关包干经费结余,由各机关自行清理留用,不予上缴;(3)预算外一切收支也应进行清理。在清理时应将预算数、计算数、基础数字、收入入库数、预算拨款数互相核对清楚,并将资产、负债类科目进行彻底的清理,防止漏报、重报和数字错误,以保证决算的质量。
  1955年12月22日,省人民委员会发出的《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和年度决算编报工作的指示》,规定一切收入均以截至12月31日止缴入基层金库数编列决算;一切支出均以12月31日止实际支出数和实际开支的现金数(或银行支出数)编列决算。基本建设工程拨款,通过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监理者,按人民银行拨款数编列,不通过人民银行监理者,按基建工程实际开支数或已拨到建设单位数字编列。各单位经费结余全部缴回各级财政,由各级人民银行自动办理汇解财政机关。各级财政机关对各单位1956年经费应于元月1日由银行电汇下拨到各单位开户行。1956年的清理和决算编报办法,对各单位经费结余全部缴回财政的做法进行修改,对差额预算单位的预算资金户和预算外资金户,各机关的包干经费结余,交通厅、民政厅的特定经费,部分城市劳动局的失业工人救济基金,农业厅的种子基金等经费结余准予留用,其余仍应缴回财政。
  1956年到1971年,省财政厅下达的决算编报办法规定:收入支出均以12月31日为截止期。收入,以征收单位缴入基层金库数额为准,财政、金库、税务和监交机关,要相互对帐,填制对帐单按系统上报,做到数字一致。支出:(1)基本建设拨款,按各单位从银行支取的数额编列;(2)增拨企业流动资金,按财政部门拨款数编列;(2)差额预算单位,按主管部门拨款数编列;(4)支农支出,按社队领款数编列;(5)其他各项财政支出,按基层单位从银行支取的数额编列。规定年后一个月为决算清理期,对欠交的税利和挪用、坐支、截留的一切预算收入,以及暂收、暂付,应收、应付等往来款项都要进行清理。
  1972年12月8日,省革委会生产指挥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单位认真做好年终清理和决算编报工作。规定支出结余,除人防经费、新产品试制费、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抚恤救济费的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外,其余归各级财政支配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内项目的年终限额结余一律由开户银行自动注销;计划外项目由开户行冻结,经审查后予以解冻。今年决算不设清理期。
  1974年12月13日,省财政局下达的决算编审通知,要在审编过程中,组织联审互查,切实把好决算编审关,发现问题立即纠正。要求县(市)财政总决算于1月底编妥,2月初集中到地(市)审查汇编,于2月下旬报省。
  1978年的决算编报,强调各单位要在决算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组织财经纪律大检查,认真总结财政收支执行情况和经济效果,以更好地加强财政工作。
  1982年到1985年,省财政厅下达的各年决算编审通知,规定增加“中央借用地方财政款”和“地方借给中央财政款”的总帐科目,以反映中央财政向地方财政借款数。地方各级政府购买的国库券,增设地方财政结余购买国库券科目,以正确反映财政结余中有多少已买了国库券。事业行政单位的年终“预算包干结余”采取预算指标结转办法,不作为财政决算支出。地、市上缴省的财政收入,按省下达的资金调度比例上缴,年度结束后,按财政预算管理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1986年到1988年,省财政厅下达的各年编审通知,强调单位的财务决算是国家财政决算的基础,要求加强各单位的财务决算工作。基本建设中“拨改贷”的基建支出应列入决算,但超支部分,应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安排,不得列入决算,亦不得将银行基建贷款挤入“拨改贷”基建支出。单位自筹资金交存银行的自筹基建支出,不得列入决算。各项财政周转金,除第一次从预算拨出时予以列报外,回收再放的周转金不得列入决算。要求决算编审要抓好年终清理,年前准备和年后审查汇总的三个环节,防止虚报支出,保证决算数字真实可靠。
  第三节 预算外资金管理
  民国时期的预算管理制度上,并无预算外资金这个概念。民国33年(1944),福建省政府鉴于当时县乡苛杂摊派数量急剧增大,远超过预算数额的状况,颁布了《统筹县乡预算外收支办法》,规定县乡除编制正式预算外,还要再编制预算外预算,上报备查。但这个办法只实行一年多,于民国34年10月就被废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变革,大体上可分以下5个阶段:
  一、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财政实行高度集中的“统收统支”的预算管理体制,当时预算外资金很少,主要有两项是机关、事业单位生产和杂项零星收入,即所谓“小公家务”,留给单位自收自支;二是农村乡镇自有公产、公房、公厕’、学田、义仓等财产收入和由县安排的自筹农业税附加7%以内的收入部分,主要用于农村文教、行政等补助经费开支。当时中央规定属于省机动财力的乡镇财政预算收支,虽然单独成立预算,但以后改编为县(市)级预算,不属于预算外资金。
  二、“一五”时期
  “一五”时期,福建省预算外资金有3项:一是地方自筹经费。除农业附加加12%(乡村7%、省5%)外,批准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开征工商税附加,作为城市自筹经费。二是特种资金,凡未列入国家预算的财政性收支,均作为特种资金管理。当时规定,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特种资金项目有:养路费、中小学学杂费、交易所管理费、度量衡检定费、特产税提成、屠宰场检验费提成、环境卫生收入、电影队收入、水利工程灌溉和养殖收入、服务业及其他事业收入等,以及上述各项存款利息收入。由机关单位自收自支管理项目有:废纸、废品变卖收入、零星生产和事业收入、展览会、文工团公演、会场出租收入等及其存款利息收入。特种资金管理原则:(1)专款专用;(2)不列入国家预算,单独列帐决算上报;(3)自求平衡;(4)款项必须在银行开户储存。以上各项预算外资金当时均由各级财政部门汇总作为预决算附表逐级上报。当时福建省上述两项预算外资金收入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比重:1953年为3.9%,1957年为6.9%。三是企业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大修理基金,这些专项基金,由企业自行按规定使用,列入预算外资金管理。
  三、“大跃进”和调整时期
  “大跃进”和调整时期,福建预算外资金分为财政部门管理和事业行政单位管理两部分。财政部门管理的项目和范围有所扩大:(1)附加收入除农业税附加和工商税附加外,增加特产税附加和城市公用事业费附加;(2)各项事业收入增加园林管理收入、育林费收入、盐业收入;(3)增设预算外企业收入项目(用各级、各部门自筹资金兴办的企业不列入预算内);(4)其他收入:增加地方公债收入、私房改造租金收入、土地征用费收入、林木超产分成收入、饮食服务业提成收入、机关特种资金收入等。自1959年起,预算外资金中一部分事业收入,按隶属关系逐步改划归事业行政单位管理。如交通事业费收入、农林水气事业费收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社会福利事业收入、交易所管理费收入、公房租金管理收入、环境卫生收入、园林管理收入、文化事业收入,及招待所、宾馆、礼堂、会场出租收入等。“大跃进”中,1959~1961年上述两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不包括企业管理的专项基金)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比重不断扩大,分别为21.7%、18.9%和21.1%。1961年中央强调集中统一,“坚持全国一盘棋,上下一本帐”,对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采取“纳、减、管”办法,经过整顿清理,有的纳入预算内,有的减少收费标准,加强管理,从而使福建预算外资金收入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比重逐步下降,1964年降至2.5%,1965年和1966年各降至3.1%。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
  “文化大革命”时期,中央和省大批下放企业、事业单位,财权、人事权也随之下放,福建省预算外资金收入范围又有所扩大,1971年财政部门集中的企业更新改造资金列在预算外。1975年起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留成40%也列在预算外。至1976年财政和事业行政两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比重达17.3%。
  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新时期,由于财政经济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预算外资金项目有较多的增加。例如,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制度;基本折旧基金留企业;盐税提成1%作为地方财政附加;县办“五小”企业利润留成等。1978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5.56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36.8%。
  1980年中央对福建财政体制实行“大包干”,新增预算外资金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的有:1980年关于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三明、南平6市试行工商企业利润中提5%作为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6市的城市公用企业留利80%(20%上交财政),列在预算外管理。1981年试行高校基金和奖励制度,对科研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实行收入留成办法。1982年商标注册费提成30%。1983年,预算外资金交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1985年,商品房公司全部利润留企业;省级广播电视系统对外服务收入利润留成70%;以及科协系统咨询费收入留用,均列入预算外管理。1986年新开征城市教育附加费收入;养路费提高征收标准;商品流通渠道扩大,市场管理费收入大幅度增加;企业提高折旧率和留利水平,相应增加企业专项基金。1987年育林费标准自每立方米8元提到11元,后又提到19元;新开征林政资源管理费。大中型国营企业普遍推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小型国营企业实行租赁制,增加了企业留利;推行分类折旧,提高折旧率;实行流动资金节约奖。1988年新开征食用菌补偿收入;新收取口岸管理费;工业烧油补偿收入等均列入预算外管理。截至1988年当年全省预算外资金收入达37.69亿元(其中,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占64.7%,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占30.2%,财政部门管理的占5.1%),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40.16亿元的93.8%。当年年终滚存结余达28.90亿元(其中,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占80.3%,事业行政单位占13.8%,财政部门占5.9%),相当于当年预算内年终滚存结余8.64亿元的2.4倍。目前,预算外资金收支与预算内收支并驾齐驱,实际上已成为第二预算。
  预算外资金管理自1983年5月以后,开始进行有计划的管理。1986年福建省政府制发《关于切实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通知》。1987年省财政厅、计划委员会、建设银行省分行联合发出《关于加强用于基建预算外资金的审批管理的通知》。
  (一)管理范围
  预算外资金是指按国家财政和财务制度制定,不纳入国家预算,由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自收自支的财政性资金。范围包括: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和国营企业(包括大集体企业和预算外企业,下同)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3个部分。
  地方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收入,以及相应安排的支出。其收入内容:(1)各项附加收入:工商税附加、农牧业税附加、盐税提成、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渔业税附加和其他附加;(2)财政集中的企业利润和折旧基金、预算外企业上交的收入、集中的其他企业收入等;(3)财政集中的事业收入:公房租赁收入、其他收入等。
  事业和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由事业、行政单位负责组织和管理的预算外收入及其相应安排的支出。这部分收入项目繁多,凡隶属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外收入均属之,如科学实验收入、勘察设计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专利收入、高校基金、中专技校基金、出版印刷收入、广播、电视广告收入、招待所、宾馆收入、养路费、驾驶员培训费、车辆购置附加费、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防疫检查费、育林基金、多种经营收入、水产资源增殖保护基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城市规划设计收入、市政建设公司收入、园林管理收入、环卫收入、房租收入、施工收入、房屋开设公司收入、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群艺馆、电影院收入、中小学学杂费收入、中小学勤工俭学收入、教育费附加、食品卫生检验收入、药品检验收入、医药单位附设药厂收入、体育场收入、体育服务公司收入、广告收入、社会福利工厂收入、行政机关基金、修理修缮收入、劳动调配费、安全查验费、税收分成、服务公司上交收入、人防费、车辆管理费、公安监理费、公证费、民事诉讼费、市场管理收入、企业登记费、合同管理费、商标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收入、计量管理和检定费收入、会计师事务所收入、其他事业收入等。
  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是由基层企业和主管部门提留和负责组织的预算外收入及其相应安排的支出。其收入内容:(1)企业留用的各项基金:如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备基金、单项留利、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其他专项资金等;(2)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的各项基金:主要是集中所属国营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生产发展基金及其他收入等。
  预算外资金支出科目内容分为9大类(与预算内支出科目大致相似):(1)更新改造支出类:包括挖潜改造支出、大修理费、简易建筑费、养路费、育林费、森林采伐迹地更新费等;(2)福利奖励支出类;(3)城市维护支出类;(4)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类;(5)增补流动资金支出类;(6)基本建设支出类;(7)行政事业费支出类:包括工交商事业费、农业水气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社会福利支出、其他部门事业费、行政支出、公安、安全支出、司法、检察支出;(8)其他支出类:包括上交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他;(9)资金调拨支出类:包括上解支出、补助下级支出、购买国库券、调出资金、年终滚存结余。
  (二)管理原则与方式
  预算外资金管理原则是:资金所有权不变,专款专用和有计划、有效益的使用资金。主要是实行计划管理,要求一切预算外资金收支都纳入计划轨道,按照政策制度的规定,遵循一定的审批程序,合理地使用预算外资金,在资金所有权不变、自立管理、自收自支前提下,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对于财政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实行统一提取,统一安排支出的管理方式。对于事业、行政单位管理的预算外资金,采取交财政部门专户存储,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支付的方式。专户储存的预算外资金,未经批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对于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采取计划管理、财政审批、政策引导的方式。无论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均须严格执行收支计划,预决算编报、审批和考核制度。自1982年以来,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对预算外资金,基本上都用统一的表式,按年分季编报计划,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年终编制决算,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凡安排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的资金,均严格控制,按基建程序报批。任何基建项目都必须纳入国家基建计划,其资金按规定先存后用,交建设银行监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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