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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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27
颗粒名称: 第三节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分类号: F812.3
页数: 3
页码: 364-366
摘要: 本节详细介绍了福建省在不同时期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划分、分配和管理方式,包括不同的财政体制、收入来源和分配原则。内容涉及了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改革,以及后来的各种变革和调整。
关键词: 财政管理 财政预算 福建省

内容

民国28年(1939),国民政府推行“地方自治”,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县财政名义上分为县和乡(镇)两级,但乡(镇)收支还是由县财政编制预决算,实际上只是县财政的一个基层报帐单位。民国31年县成为“自治财政”后,福建划分县乡收支,实行乡镇就地筹款制度,设立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推行“造产”运动。民国36年,福建省政府规定乡镇收支应由县审核,编入县总预算内统收统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1953年开始成立县(市)一级财政预算,原乡镇财政收支项范围经过清理,分别列国家预算或作为乡镇预算外自筹资金。乡镇原有的自有资金,仍实行“乡有、乡管、乡用”的民主管理办法。乡镇政府作为基层一级政权,本应成立一级财政预算,由于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素质等条件尚未成熟,长期以来,未能成立乡镇一级预算,只作为县、区(公所)以下单位预算。对于乡镇财政上3种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自筹资金和乡镇自有资金,均由县(市)统一领导安排,区(公所)负责监督,乡镇具体执行。县(市)对乡镇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预算内资金收支两条线,分口管理,收入方面,凡财税部门未能直接征收的税收,委托乡镇财粮委员或由乡镇临时雇用财粮干事或助手代征、代收,付给手续费;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采取“划定收入项目,比例留成”的办法。支出方面,采取“定项定额,上级补助,包干使用”和“代管经费,节余上缴”的管理办法。乡镇自筹资金,由县(市)统一掌握安排,除附加税留一定比例给乡镇自行安排外,其佘由县(市)统一调度。乡镇自有资金,实行“乡有、乡管、乡用”,县(市)不予调度。1955年全省农村已普遍成立高级社,乡镇政府需要一定财力财权,同年下半年福建开始进行建立乡镇一级预算试点工作。1956年普遍推广,全省建立了一级财政预算的乡镇达3154个,占全省总乡镇数4325个的72.9%。但在管理上,乡镇预算内外资金和自有资金,均分别上报县财政部门,仍作为单位预算处理。1958年开始撤区,合并乡镇,福建省曾于5月提出《关于建立乡镇一级财政的意见》,因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未及执行。6月间中央决定下放财权,下放大批企事业;8月问,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大批下放,并规定自9月份起下放企事业单位各项开支,一律由地(市)、县负责。福建省制发《关于处理国家财政同人民公社关系问题的初步方案(草案)的通知》,采取“两放、三包、四统”的办法。即下放机构人员和资产;包财政收支、包粮食统购统销定额、包信贷计划指标;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物价、统一流动资金。其中,财政包干的具体做法是:“收支挂钩,净额分期上交,一年一定”。要求按照1958年大跃进的计划指标和税法规定执行。1959年春,各人民公社普遍把基层供销社、粮站、信用社和税务所合并成立“财贸服务部”。公社掌握了财贸大权之后,出现了任意挪用资金.进行盲目建设,造成国家预算严重失控。中央察觉这些问题后,通知各地于5月停止执行新体制,并按原来财贸体制进行整顿。福建省人民政府于7月间发出指示:(1)对公社的国家预算内财政收支,恢复“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收入分项计算,分别征收;支出分项计算,分别拨款。预算外乡镇自筹资金,原则上对工商各税和农业税、特产税附加,划给一定比例,由公社自行安排。(2)公社内部的财务管理,实行由公社“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极核算,各计盈亏”的办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行政社分开,撤社并乡。1984年全省成立了952个乡(镇)政府,同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福建省乡镇财政若干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在设立乡(镇)政府的同时,必须相应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乡(镇)政府必须设置财政所(编制4~6人),作为国家财政的基层单位。该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乡(镇)3种资金的收支范围。(①关于乡(镇)财政三金收入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10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补充規定》(1986)82号,又作了补充收支范围内容。)要求分别管理,分别设帐核算,定期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预决算。
  县(市)对乡(镇)3种资金的管理办法是:(1)财政预算内资金:一般采取“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节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乡(镇)财政不设金库,收入直解县(市)金库。支出由县(市)财政部门拨款,年终按体制规定结算。(2)预算外资金实行“定收定支,包干使用,超支不补”。(3)乡(镇)自有资金,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收支范围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到1987年底,福建省958个乡(镇),建立乡镇财政所的达957个,全面实行乡(镇)一级财政体制。自1986年起,中央规定的国家预决算报表,分列四级财政,即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汇总上报。乡(镇)级应分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列表,作为附表上报。
  乡(镇)一级财政体制,在初建阶段,一般采取“收支两条”的办法,逐步向“收支挂钩”过渡,直至试行“分级包干”的体制。在期限上,一般由“一年一定”,逐步向“一定三年”过渡。目前凡是财政工作基础较好和本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和乡(镇),大部分采取“包干”和“一定三年”的办法,使乡(镇)的“权、责、利”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推动了乡(镇)政府领导和财税干部对“生财、聚财、用财”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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