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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地(市)、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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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26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地(市)、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分类号:
F812.3
页数:
8
页码:
357-364
摘要:
本节详细介绍了福建省在不同时期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划分、分配和管理方式,包括不同的财政体制、收入来源和分配原则。内容涉及了民国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改革,以及后来的各种变革和调整。
关键词:
财政管理
财政预算
福建省
内容
民国24年(1935)以前,福建省县财政未划分,所有划归地方的税源,全归省财政收入,县没有独立的税源。民国23年,福建省建立县(市)一级财政。县级财源有:(1)土地税(田赋)的一部分;(2)土地改良物税(房捐)的一部份;(3)营业牌照税;(4)使用牌照税;(5)行为取缔税;(6)省分给营业税30%;(7)中央分给所得税20~30%,遗产税25%;(8)中央或省的补助金。民国28年9月,国民政府推行“新县制”与“县地方自治”,要求扩大县地方财源。福建省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办法》,重新划分省县财源,规定屠宰税、筵席税、迷信捐、旅馆捐、娱乐捐的全数,田赋的45%,契税的60%,普通营业税的20%,印花税的30%归县财政。民国31年1月1日起,改行二级制的财政体制,以县为单位建立“自治财政”。县地方的独立税种为杂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和行为取缔税5种,从中央分得土地税(田赋)之一部,遗产税的25%,营业税的30%至50%,印花税的30%归县财政收入,民国35年(1946)7月,恢复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源主要有:(1)土地税(田赋)的50%;(2)营业税的50%;(3)契税;(4)遗产税的30%;(5)土地改良物税(房捐);(6)屠宰税;(7)营业牌照税;(8)使用牌照税;(9)筵席及娱乐税;(10)特别课税。这个体制一直沿续到1949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对地(市)、县的财政预算体制,基本上是根据中央对省财政体制的规定精神,作出相应的变动。
一、“统收统支”时期
1.1949年省对专(市)采取“划分收支,分级负责”体制,按照省规定的专(市)收支范围(见本章第一节),凡专(市)以下各级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和业务开支,均由地方税收入中自行解决。省统一掌握的粮(草)开支和代省支出部分,由专(市)初审汇总报省批拨。财政收支节余上缴,不足的由省拨补。
2.1950~1952年,乡镇财政单独成立预算,收支不列入国家预算。当时县(市)不作为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收支实属县(市)财政范围。所以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后,乡镇财政收入改汇编入县(市)级财政。
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农业税附加(1950年附加17.1%,1951年附加25.6%,1952年取消附加改为农业税分成16.6%),工商业税附加(1950年3.5%、1951年10.7%、1952年15.0%),房地产税附加(1950年11.5%、1951年22.5%、1952年14.3%),公用事业收入附加10~20%和契税收入,地方企事业收入、公产收入、其他收入等。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1950年为县(市)交通支出、市政建设支出、小学教育事业费、城市卫生补助事业费、社会救济费、县(市)以下各级行政业务费和其他收入。1951年增加县(市)农业、水利、干训、新闻等支出和地方其他企业投资。1952年又增加林业支出、合作支出、幼儿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工农业余教育等事业费、私校教育补助费、其他教育事业费、防疫事业费、妇幼保健事业费等。
乡镇财政预算,由省根据各县(市)人员编制和供给标准下达预算收支指标,由专(市)监督,县(市)具体执行。收支结余,留下年度使用,收不敷出,由省拨补。
二、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以支定收”时期
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包括专员公署)、市(指省辖市)、县、市(专辖市)三级财政。省对县、市同样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以支定收,一年一变”的体制。县、市级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种。固定收入为:地方六税(①地方六税为: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省辖市、专辖市增加印化税和个人所得税,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公私合营企业利润收入,公债的比例分成收入,公产收入,事业收入,行政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调剂收入:省以工商税、商品流通税的比例分成收入作为用于调剂县、市的财政收入。如县、市预算收入不敷支出时,省以上述两项税收调剂。调剂办法采取比例分成制,分成数的确定以使该县、市预算收入数达到其预箅支出的80%为限,其余20%由省拨款补足。如调剂税超收时,超收部分全部解省。“一五”时期“以支定收”和“超收上交”,所以预算执行结果:县、市级的全额收入5年总和达11.34亿元,扣除县、市分成收入2.75亿元和省补助1.65亿元用于支出外,净上解省6.94亿元(这时期省净上解中央3.66亿元)。
三、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时期
1958年中央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同时,对省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省对县、市实行同样体制,“一定三年不变”(实际只实行一年)。县、市收入的划分:(1)固定收入:地方七税、县市所属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2)中央企业分成收入用于固定收入不能满足正常年度支出的县、市。划归县、市的中央企业分成收入: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的分成收入,按中央划归地方的20%;商业企业(包括商业、服务、水产、中药4个系统)的分成收入属于二级批发站以下机构的收入,按中央划归地方的20%。(3)调剂分成收入:适于上述两项收入仍不足正常年度支出的县、市,以公债、农业税、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等6项收入,用以调剂正常年度支出的不足部分。具体做法是以1957年省核定的各县、市预算为基期,根据正常年度支出基数,对照划给县、市的收入,确定各县、市应分成的收入项目,比例和上级补助(或上交)的数额,一定三年不变。县、市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和正常年度支出结余,可以自行安排使用。年终结余除专案拨款的结余另有规定外,全部归县、市支配。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对人民公社实行“两放、三统、一包”(①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8月,福建省根据党代会决定精神和省级各部门提出的意见,下放了大批省属企业收入和原属省各主管部门垂直管理或专案拨补的事业费(包括机构、人员、经费),自9月份起执行,并重新修改县、市收支划分的分成,从而更扩大了专、署、市的财政自主权。1959年,福建省进一步改进财政体制,省对县、市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超额提奖,一年一变”的办法。即按照收支划分范围,由省核定省辖市、县级的预算之后,收入总额和正常支出都按计划包干。收大于支的,按其差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上解。正常支出大于收入总额的,由省定额补助。如有超收部分分别情况分成:上解总额分成在50%以下的,省与县、市各半分成。上解总额分成在50%以上和定额补助县、市,省分成30%,县、市分成70%。专署级为单位预算,作为省级预算的组成部分。省辖市、县级收入包括:工商税收、农业税、县市级所属企业收入、省下放的华侨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收入、饮食服务业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育林费和国有林山价收入和县市级其他收入等。省辖市、县(市)正常支出是指除省级和专署级的行政、事业经费、地质勘探费、临时性支前经费、增拨银行信贷资金、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以及其他需由省掌握的支出,列作省级正常支出外,其他由县、市掌握的行政、事业经费,均作为县、市级正常支出。
1961年,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省对县、市实行“收支下放,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在预算安排上,实行上下一本帐,全国一盘棋,预算不准层层加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准打赤字预算。专署级各项收支仍列入省级预算。县、市级预算收支,由专署在省确定的收支指标范围内进行分配,并负责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平衡和监督县、市预算的执行。改进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包干制度,实行大包干和小包干相结合,事业计划完不成的包干结余,收回财政部门,支出结余,财政部门分成70%,留单位30%。财政收支系统的划分,除工商税收和农业税划归县、市级收入外,其余收支均按隶属关系分别列入省、专、县级预算。清理预算外企业收入改列入预算内。
1962年,省对县、市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一年一变”体制。县、市固定收入为:地方六税和其他收入(包括盐税销地补税部分)。总额分成收入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县、市所属企业收入等。县、市正常的行政、事业经费,由省核定年度预算指标参加总额分成。省对县、市各项专案拨款不参加分成。固定收入超收的超额部分,县、市分成50%。总额分成超收的超额部分,按原总额分成比例分成。收入完不成,相应压缩支出。1963年继续实行上年体制,固定收入仍为地方六税和其他收入(其中,盐税销地补税部分改为总额分成收入)。总额分成收入:除原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外,增加盐税(包括销地补税部分)、投机商贩罚款补税、饮食服务行业收入等。县、市正常行政、事业经费支出仍以省核定的预算指标,参加总额分成。
1964年,省对县、市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凡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县、市管理的其他零星收入,全部作为县、市总额分成收入。凡是县、市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一般防汛经费,以及其他经常性支出,均列入县、市预算参加总额分成。1965年,省对县、市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一年一变”体制。县、市固定收入为:地方六税、饮食服务行业收入和县、市所属其他收入。其余收入作为县、市总额分成收入。县、市支出预算参与分成的范围与上年同。自1962~1965年县、市级收入预算年年超收,超收分成所得分别为:2148万元、812万元、1175万元和541万元。
四、实行“收支两条线”到“旱涝保收”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当年省对县、市仍实行上年“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体制。1967年省对县、市实行“完全总额分成”,凡地(市)、县组织的收入除房地产税仍留地(市)、县专项用于城市房屋维修外,其余收入一律参加总额分成。当年全省短收1.56亿元,其中,地(市)、县应承担0.26亿元,省代其承担0.17亿元,地(市)、县实际只承担短收0.09亿元。1968年,中央发出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冻结各单位(包括中央单位)上年底的财政预算内外银行存款,进行清理。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两条线”办法,即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1969、1970年,省对县、市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1969年全省收入为5.18亿元,比中央核定的收入任务减收1.39亿元,全部由中央承担。其中,地(市)、县级收入3.70亿元,占全省收入的71.4%,按省向下分配任务结算,地(市)、县级超收分成得76万元。1970年全省收入6.45亿元,超收分成2241万元;其中,地(市)、县级收入5.44亿元,占全省收入的84.3%,超收分成688万元。1971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两条线,超收节余全留”体制。当年地(市)、县全年收入6.08亿元,占全省收入的88.7%,超收998万元,全留地方自行安排。1972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总额分成”,超收分成最高80%,最低20%。当年收入为8.03亿元,占全省收入的93.5%,超收分成4811万元,1973年体制与上年同,当年收入7.66亿元,占全省收入的80.0%,超收分成3713万元。1974、1975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简称“旱涝保收”体制。1974年省对地(市)、县收入留成比例为1%~4%不等。1976年省对地(市)、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另给固定留成1718万元。
五、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拨补),超收分成,一年一变”到“财政大包干”时期
自1977年起,福建省在9个地(市)正式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地区一级总预算。全省实行省、地(市)、县(市)3级预算管理。县(市)总预算由所属单位预算组成。地区总预算由地区本级和所属县(市)总预算组成。福州、厦门两市分别由市本级和所属闽侯、同安县总预算组成。省总预算由省本级和地(市)总预算组成。地(市)成为一级财政后,主要职权是根据中央和省规定,统筹安排和调剂本地(市)的各项财政收支,并向所属县(市)进行分配、支配和使用划归本地(市)的机动财力,根据省的统一财政管理体制,制订对所属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1977年省对地(市)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拨补),超收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另给固定留成2500万元。办法是:根据核定给各地(市)的收入和正常支出指标,确定差额上缴或拨补的数额,并参照正常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超收分成的比例(短收也照此比例分成承担)。当年确定各地(市)超收分成比例:福州和厦门各30%,三明40%,建阳50%,宁德、莆田、晋江、龙溪、龙岩5地区各60%。支出结余,除省另有规定者外,留归地市县使用。预算安排坚持收支平衡,留有余地,不打赤字的原则。省和地(市)的财政收支,按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收入方面:省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属省级财政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农业税和特产税等,列地(市)总预算收入。地(市)和县(市)的收支系统划分,均按原规定不变。支出方面:基本建设投资、增拨省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和省级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等,属省财政支出。地方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属地(市)财政正常支出。增拨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新产品试制费、人民防空经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等,由省专案拨补列入地(市)财政总预算。1978年省对地(市)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上半年在6个市试行,下半年全面推行)。办法是以上年的实际收入数为基数,对比本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由省核定各地、市、县的分成比例(福州、厦门两市各20%,三明、南平、漳州各30%,泉州40%,另有20个县各100%,16个县各80%,16个县各70%,4个县各60%,3个县各50%,3个县各40%)。这一年地、市、县超收1.63亿元,按体制结算分成1.13亿元(其中,地区本级0.33亿元,市级0.29亿元,县级0.51亿元)。1979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固定补助”体制,不搞增收或超收。办法是原中央给省的固定留成5000万元,留省2500万元,其余分配给地区本级570万元。县、市级1930万元。县、市的地方税收入全部留给县、市。
1980、1981年省对地(市)、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办法是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由地(市)、县按比例分成。增收分成的比例根据各地经济情况,分别核定。县办企业利润留成和5种地方税仍全部留给县(市)。
1982~1984年省对地(市)、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体制。1.收入划分:(1)企业、事业收入按隶属关系分别列省和地(市)预算。商业系统的零售企业、三级批发站(包括食品、蔬菜公司)、商业部门办的工业企业(不包括一千吨以上冷冻厂)和良种养猪场、运输车队收入列地(市)预算。供销社系统、县社实行利改税,所得税全额纳入地(市)预算(二级站收入仍归省)。(2)地、市属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不再上交预算30%。(3)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留地(市)财政50%,上交省财政预算(4)除福、厦两市外,所有产盐地的地销盐税收入划归地(市)财政预算,其余仍归省财政预算。(5)农业税归地(市)财政预算,其灾情减免留省级安排。(6)其他各项收入按现行办法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2.支出划分:列省级财政预算的有:没有偿还能力项目的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机、粮食简易建筑和省级各项事业行政费。原列地、市、县财政预算的税务机构经费和基层工商管理经费改归省管。列入地、市财政预算的有:地、市、县属各项事业行政经费,具有偿还能力的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企业所需增拨的流动资金,从1982年起改为贷款,不再列入省和地(市)财政预算。凡属不固定的支出项目由省掌握,作为专案拨款,不列入地(市)、县财政支出包干范围。包干办法是:按照上述收支划分的范围,收入以1980年的实际入库数,支出以1980年省核定的预算数,适当考虑1981年收支增减因素,经过调整后,由省核定各地(市)收支和上缴(拨补)基数,自1982年起一定三年不变。上缴地区,每年递增5%上缴省;拨补地区,每年由省按5%递增拨补。地(市)对县(市)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地(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985年省对地(市)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体制。地(市)财政预算收入范围: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不包括划归中央和省预算收入部分),外资、合资企业工商统一税,行政管理权在地(市)、县的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亏损补贴(不包括划归省财政的部分),外国企业所得税,地(市)、县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不包括划归省财政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农业税、特产税(木、竹特产税除外)、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地(市)、县所属其他收入等。地(市)、县包干支出范围:地(市)、县财力(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原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安排的基建拨款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费(不包括工商、税务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由中央或省专案拨款的支出,不纳入体制支出范围内包干。财政包干基数的核算办法,以原体制核定的1984年缴(补)数为基数,然后根据新体制收支范围的变动,企事业上下划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支转移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定新体制的收、支缴(补)基数。超过收入基数的超收部分,实行比例分成,一定三年不变。分成的比例:宁德、龙岩地区,三年内增收部分全留。晋江地区,增收(定比)部分,地区分成70%,省分成30%。莆田市,增收(定比)部分,按基数内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分成。福州、三明、建阳、龙溪4个地区,增收部分(环比)在7%以内的,地、市按基数内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分成;7%以上的部分,地、市分大头,具体比例在执行中另定。厦门市实行财政大包干,定额上缴,增收全留。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实行盈亏与同级财政挂钩,不参与增收分成,单独包干。各地(市)对所辖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市)自行制定。
1988年按照“下放财权给活力,划分事权给财力,区别对待保上交,层层实行大包干”的指导思想,省对地(市)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级包干,自求平衡”体制。地(市)、县收入划分:除已划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以外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地(市)、县属企业(含粮食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地、(市)、县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特产税、契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盐税(产盐县定额征收部分);地(市)、县预算内自筹基建贷款归还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关于征收排污费收入、工商罚没收入、耕地占用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市)、县的分成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单独结算。城市维护建设税金17个贫困县和宁德地区以外,以1987年为基数,每年固定上交15%。地(市)、县支出划分:地(市)、县预算内自筹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工、交、商、文教卫生科学及其他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正常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专款支出;地(市)、县债务支出等。中央或省财政专案支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以及一些属调剂性的支出等。
收支基数核定的办法:收入以1987年决算为基础,按照上述划分范围计算核定。支出本着保持各级财政既得财力的原则,按照1987年决算收入和原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以及某些调整因素计算出各地、市应得财力作为支出基础。粮食企业亏损和差价补贴按1987年省核定的包干基数分别列入收支基数。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大于支的,定额上缴;支大于收的,定额补助,一定五年不变。
省对地(市)的分成与包干具体办法:对福州、三明、建阳三地区实行“定额上交、增收分成”,即收入超基数部分采取固定比例留成,福州留30%,三明留60%,建阳留70%,其余上缴省财政。莆田、泉州、漳州三地区实行“定额递增上缴”办法,即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递增上交的基数,每年递增10%上交省财政。龙岩、宁德两个地区实行“定额补助,增收全留”,龙岩暂定为2年,宁德暂定为3年。厦门市仍实行财政大包干。
地、市根据层层实行大包干精神,对所辖县(市)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包干办法:1.收入超基数固定比例留成;2•递增上交;3.定额补贴,增收全留;4.递增补助;5.定额上交,增收全留。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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