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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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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20
颗粒名称:
第一节 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分类号:
F812.3
页数:
6
页码:
352-357
摘要:
本节详细描述了福建省自唐代开始,经历了唐、宋、明、清、民国以及新中国各个时期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变化情况,包括“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法、统收统支、划分收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等多种体制的实行情况。
关键词:
财政管理
财政预算
福建省
内容
唐代建中元年(780),中央对福建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实行“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法。唐末,由于藩镇割据擅权,将三分法取消,财权、财力集中于中央。宋太祖乾德三年(965),福建除度支经费留用外,粟帛钱币全部上解中央,并将福建发运使、转运使直接隶属于中央三司使。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向各省摊派巨额“赔款”和债款,实行财权下放,允许各省自筹款项。光绪末年,清王朝在“筹备立宪”中,下令整理国、地财政。福建省成立清理财政局,随后,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崩溃,地方财政未能建立。
民国成立后,民国北京政府颁布《国家税和地方税法草案》,划分国、地税收,但福建未执行。民国3年(1914),北京政府下令取消国、地收支划分,继续实行财权中央统管制度。民国5年,福建陷入军阀割据之中,财政收支全由军阀自行决定,此时,不存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召开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通过了《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将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土硝税、特税等划为国家税,田赋、厘金、牙税、屠宰税、契税、当税以及拟办的营业税划为福建省税。民国23年,国民政府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会后颁布《省县收支标准》和《财政收支系统法》,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民国30年,为了集中战时财源,加强中央财政,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改行二级制的财政体制,将福建省财政并入中央财政,税收等大宗收入由中央接管,支出则由中央核拨。抗日战争胜利后,于民国35年7月起重新恢复实行三级财政体制,但较之过去的三级制,省县财源都有较大变化。属于福建省省级的税收收入只有三项,即营业税的50%,土地税(田赋)的20%和契税附加。中央税税收收入有土地税(田赋)的30%,遗产税的70%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特种营业税、关税、货物税、盐税、矿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个时期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变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统收统支”到“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体制
(一)1949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财务工作方案》、《关于省市财政划分的决定》,采取“统一领导,省、专(市)两级划分取支,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省收入范围为:农业税、关税、盐税、货物税、省属企事业收入、规费收入、缴获及没收敌产收入、其他收入等。专区、市收入范围为: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税、娱乐税、房产税、筵席税、地方规费、公产收入、其他收入等。省支出范围为:省属行政、事业费,军费(野战军、地方主力军、区武装和军工生产部门),支前、荣军支出等。专(市)支出范围为:除粮(草)供给开支暂由省统一掌握,按预算批拨外,凡专(市)以下行政、事业人员经费,业务费等一切开支,均由地方税收中自行解决。代省支出部分,由专(市)初审汇总报省批拨。各级预算管理必需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税目、税率、开支标准和财政制度执行。收支年终结算,结余缴省,不足由省拨补。
(二)“统收统支”体制。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的决定》,全国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体制。一切收入归中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分月向中央支领,年终结余由中央统一调度。公粮超任务时,超收部分二、八分成(省留80%,上解中央20%);税收超任务时,超收部分三、七分成(省留70%,上解中央30%),省留成部分可用于安排支出。地方乡镇财政收入为公粮附加(5~15%,不得超过15%)和经批准的税收附加收入以及乡镇公产收入,用以安排乡镇各项正常支出,单独成立乡镇财政预算(或称乡村财政),不列入国家预算。同时,按照“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缩小赤字,统一管理,争取财政经济状况好转”的精神,福建省整顿了城市税收,统一了税法,建立健全预决算、会计、审计、金库、粮库等等财政管理制度。
(三)“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体制。1951年3月,政务院将全国财政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大行政区和省级称为地方财政。中央和地方支出划分:国防费、外交费列中央预算;经济建设费支出按隶属关系划分;行政、文教、社会等正常经费支出按管理系统划分,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留解三部分。实行“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以支定收,核定留解比例”体制。中央固定收入为:关税、盐税、棉纱专卖税、专卖基本折旧基金、“三反”和“五反”罚没收入、部队生产收入、中央所属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为:屠宰税、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契税、地方所属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省留解各税执行情况: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六税,1951年省留成66%,上解中央34%;1952年除交易税划归省收入外,上述五税省留成48%,上解中央52%。专卖收入1951年未开征,1952年省留成20%,上解中央80%。土地证照税,1951年划归省收入,1952年改为省留成50%,上解中央50%。农业税附加,1951年列为乡镇财政收入,附加率为20%;1952年取消农业税附加,改按征收税额的1/6计算,列乡镇财政收入,由省统一安排用于各地乡镇财政补助。关于留解分成收入的超收部分分成的规定:1951年按原规定的留解比例分成,1952年改按省与中央各半分。至于省所得的超收部分,专署可从中分成20%,福州、厦门两市可从中分成50%。
二、“一五”时期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以支定收,一年一变”体制
1953年1月起,实行自中央财政到乡镇财政的全面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划分为三级:中央级(包括大区)、省级(包括专署)和县(市)级、(包括省辖市和乡镇财政)。地方收入范围分为: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类。固定收入为地方七税(①地方七税为: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地方各级所属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公债的比例分成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为:农业税、关税、盐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所得税、烟酒专卖收入、中央所属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农业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均作为中央收入,用于调剂省地方财政的不足。省以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的比例分成收入作为用于调剂县(市)财政的收入。调剂办法采取比例分成制。分成数的确定,以使该县(市)预算收入数达到其预算支出数的80%为限,其余20%,由省拨款补足。这个时期福建地方财政的固定比例和调剂比例分成收入共有六种。
地方预算收支具体计算办法,按照收支范围和中央的收支预算指标,“以支定收,一年一变”,即以地方预算支出为准,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再以调剂比例分成收入补足。分成比例一年一定。预算执行结果,如收入超收,支出节余,一般留地方政府支配;如减收超支,也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这个体制执行5年以来,福建省年年预算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并以较快速度增长。
三、“二五”和调整时期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
1958年中央下放财权,将大部分中央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以1957年的预算为基数,确定正常性支出与分类分成收入数。当年核定福建收入有3类:(1)地方固定收入为地方七税,地方所属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2)企业分成收入: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收入的企业,这两种企业的利润提成20%作为地方收入(福建省规定:粮食加工企业和商业二级批发站以下机构的收入划归地方的20%,均归县市收入;商业二级批发站及其以上机构的收入划归地方的20%,全归省级收入)。(3)调剂分成收入为:工商营业税、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合并计算一个比例,当年福建调剂分成收入确定为47.7%,正常性支出包括经济建设费(不包括基建投资)、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参加收入分成。基建拨款、重大灾荒救济、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性开支,由中央专项拨款,不参加收入分成。在预弇执行中,收大于支,结余归地方安排使用,支大于收,不足部分由中央补足。这个体制只实行一年即停止执行。
1959、196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体制(简称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即把地方负责组织的全部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挂起钩来,把基本建设拨款改列入地方预算支出,参加收入分成。地方预算收支指标由中央核定下达,一年一定。这两年福建地方总额分成均为100%。
1961年财政体制仍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但在收入方面,收回一部分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作为中央固定收入;在支出方面,基建拨款改由中央专案拨款,并加以严格控制。福建总额分成收入为90.53%。
1962年和1963年,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体制。福建收入分为三部分:(1)地方固定收入:地方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和其他收入。(2)商业收入分成:1962年,乙类高价和平价商业收入、供销社收入,福建分成30%,饮食服务企业收入(不含高价商品),福建分成100%;1963年,商业收入(包括平价和高价商品),福建分成30%,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含高价商品),福建分成100%。(3)总额分成收入:包括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5项为中央和地方总额分成,福建1962年为64.49%,1963年为52.75%。
1964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凡地方组织的全部收入,包括地方企业收入、商业二级三级批发站和零售商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各项地方税、农业税、盐税及其他收入等合并计算,作为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成的收入。福建分成比例为51.74%。
1965年恢复“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体制。划归福建收入:(1)固定收入:地方五税、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2)总额分成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商业二级三级批发站和零售商业收入、乙类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等合并计算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成收入。福建总额分成比例为61%。
四、“文化大革命”中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旱涝保收”体制
自1966年5月16日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财政经济遭到严重破坏。这期间财政体制采取维持的办法,即1966年仍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的办法。当年福建分成73%。1967年改为“完全的总额分成”体制,凡属地方组织的收入,除房地产税仍留地方专项用于城市房屋维修外,其余收入一律实行总额分成。当年福建省短收1.56亿元,按省总额分成66%计算,中央承担0.53亿元。为照顾福建困难,中央另代省承担0.71亿元,省实际承担0.32亿元(其中:地、市、县级承担0.09亿元)。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的办法。凡属国家预算范围内的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行政事业费支出,按照国家分配的预算指标,由中央财政拨款,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国家分配给地方的基建投资,年终按实际支出数列报决算,由中央财政拨款。
1969、1970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按截止12月底中央批准下达的收支指标计算总额分成的地方收入留成比例(福建1969年为77.7%,1970年为100%)。超收分成或支出结余(基建结余除外),均留地方支配使用。如总收入任务完不成而影响地方收入,中央负责保证已经批准的支出预算,不因短收而影响地方支出。1969年福建省短收1.39亿元,全部由中央代为承担。1970年超收0.22亿元,全归省安排使用。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福建为差额补贴省。1971年,中央补贴1.37亿元,当年超收0.43亿元全部留省。1972年,中央补贴0.86亿元,当年超收1.05亿元,其中,超过1亿元部分,中央分成50%为0.025亿元。省留成1.025亿元。1973年,中央补贴0.73亿元,当年超收1.05亿元。省留成收入数与上年相同。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简称“旱涝保收”。这两年固定留成比例均为4%。1974年短收1亿元,1975年短收0.9亿元,均全部由中央承担。
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福建省总额分成为91.85%,中央另给省固定留成5000万元(其中,给地、市、县1718万元)。当年福建短收1.59亿元,按总额分成计算,中央承担0.31亿元,另代省承担1.16亿元,实际上省只承担0.30亿元。
五、新时期实行“收支包干”到“财政大包干”体制
1977年中央对福建省实行“收支包干”另给固定留成5000万元(其中,2500万元向下各级分配),超收亿元以下全部留省,超收超过亿元部分中央与省对半分成。当年全省超收0.65亿元(其中,省级0.19亿元)。1978年中央对福建等10个省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办法是以上年度调整后的收入为基数,确定增收分成比例。当年福建省增收分成为75%。县办“五小”企业收入的25%上解中央。当年分成扣除上解后全省分成得2.93亿元(其中,省级1.80亿元)。1979年中央对福建省实行“收支挂钩,定额补助,超收分成”体制。福建省定额补助0.50亿元,超(短)收分成96.75%。当年福建短收1.11亿元,按分成比例计算,中央应承担0.03亿元。为照顾福建困难,中央代省承担0.90亿元,省实际只承担0.18亿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方针。财政预算体制,由过去“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从过去以“条条”为主转为以“块块”为主。1980年起中央对福建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办法是以1979年收支为基数,收入全留,支出自负,另给定额补助1.50亿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勘探事业费支出体制上划,中央收回补贴0.53亿元,另中央给省增拨专款0.41亿元,对抵后实补助1.38亿元。1985年起中央对福建省继续实行财政大包干体制,省财政收入范围作了规定。(①1985年新规定省财政收入范围:盐税,建筑税,除17种进口产品以外的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增长部分上交中央50%),外轮运输收入税,金融保险营业税,省与外商合资经营的企业所得税,行政管理权在省的企业所得税、调节税、资源税、利润和亏损补贴以及工商所得税,省税务局直接管征的企业产品税、营业税,海关罚没收入,省级其他收入。)福建在财政大包干期间省对地、市、县也相应进行过3次较大的财政体制改革,从而促进了福建财政经济的发展。1988年与1978年比较,福建的财政经济几个主要指标的发展速度,均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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