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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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19
颗粒名称: 第一章 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分类号: F812.3
页数: 15
页码: 352-366
摘要: 本章主要介绍了中国不同级别政府之间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包括省级、地(市)、县级和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关键词: 财政管理 财政预算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省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唐代建中元年(780),中央对福建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实行“上供、送使、留州”的三分法。唐末,由于藩镇割据擅权,将三分法取消,财权、财力集中于中央。宋太祖乾德三年(965),福建除度支经费留用外,粟帛钱币全部上解中央,并将福建发运使、转运使直接隶属于中央三司使。这种体制一直延续到鸦片战争。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向各省摊派巨额“赔款”和债款,实行财权下放,允许各省自筹款项。光绪末年,清王朝在“筹备立宪”中,下令整理国、地财政。福建省成立清理财政局,随后,辛亥革命爆发,清王朝崩溃,地方财政未能建立。
  民国成立后,民国北京政府颁布《国家税和地方税法草案》,划分国、地税收,但福建未执行。民国3年(1914),北京政府下令取消国、地收支划分,继续实行财权中央统管制度。民国5年,福建陷入军阀割据之中,财政收支全由军阀自行决定,此时,不存在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民国17年(1928),国民政府召开全国第一次财政会议,通过了《划分国家收入、地方收入标准案》和《划分国家支出、地方支出标准案》,将关税、盐税、印花税、烟酒税、土硝税、特税等划为国家税,田赋、厘金、牙税、屠宰税、契税、当税以及拟办的营业税划为福建省税。民国23年,国民政府召开第二次全国财政会议,会后颁布《省县收支标准》和《财政收支系统法》,实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民国30年,为了集中战时财源,加强中央财政,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决定改行二级制的财政体制,将福建省财政并入中央财政,税收等大宗收入由中央接管,支出则由中央核拨。抗日战争胜利后,于民国35年7月起重新恢复实行三级财政体制,但较之过去的三级制,省县财源都有较大变化。属于福建省省级的税收收入只有三项,即营业税的50%,土地税(田赋)的20%和契税附加。中央税税收收入有土地税(田赋)的30%,遗产税的70%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特种营业税、关税、货物税、盐税、矿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个时期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变化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行“统收统支”到“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体制
  (一)1949年9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定《财务工作方案》、《关于省市财政划分的决定》,采取“统一领导,省、专(市)两级划分取支,分级负责”的预算管理体制。省收入范围为:农业税、关税、盐税、货物税、省属企事业收入、规费收入、缴获及没收敌产收入、其他收入等。专区、市收入范围为: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营业税、娱乐税、房产税、筵席税、地方规费、公产收入、其他收入等。省支出范围为:省属行政、事业费,军费(野战军、地方主力军、区武装和军工生产部门),支前、荣军支出等。专(市)支出范围为:除粮(草)供给开支暂由省统一掌握,按预算批拨外,凡专(市)以下行政、事业人员经费,业务费等一切开支,均由地方税收中自行解决。代省支出部分,由专(市)初审汇总报省批拨。各级预算管理必需严格按照统一规定的税目、税率、开支标准和财政制度执行。收支年终结算,结余缴省,不足由省拨补。
  (二)“统收统支”体制。1950年3月政务院发布《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的决定》,全国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统收统支,收支两条线”体制。一切收入归中央,支出按批准的预算分月向中央支领,年终结余由中央统一调度。公粮超任务时,超收部分二、八分成(省留80%,上解中央20%);税收超任务时,超收部分三、七分成(省留70%,上解中央30%),省留成部分可用于安排支出。地方乡镇财政收入为公粮附加(5~15%,不得超过15%)和经批准的税收附加收入以及乡镇公产收入,用以安排乡镇各项正常支出,单独成立乡镇财政预算(或称乡村财政),不列入国家预算。同时,按照“节约支出,整顿收入,缩小赤字,统一管理,争取财政经济状况好转”的精神,福建省整顿了城市税收,统一了税法,建立健全预决算、会计、审计、金库、粮库等等财政管理制度。
  (三)“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体制。1951年3月,政务院将全国财政划分为中央、大行政区和省三级;大行政区和省级称为地方财政。中央和地方支出划分:国防费、外交费列中央预算;经济建设费支出按隶属关系划分;行政、文教、社会等正常经费支出按管理系统划分,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预算。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和中央与地方固定比例留解三部分。实行“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超收分成,以支定收,核定留解比例”体制。中央固定收入为:关税、盐税、棉纱专卖税、专卖基本折旧基金、“三反”和“五反”罚没收入、部队生产收入、中央所属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地方固定收入为:屠宰税、房地产税、使用牌照税、契税、地方所属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省留解各税执行情况: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交易税六税,1951年省留成66%,上解中央34%;1952年除交易税划归省收入外,上述五税省留成48%,上解中央52%。专卖收入1951年未开征,1952年省留成20%,上解中央80%。土地证照税,1951年划归省收入,1952年改为省留成50%,上解中央50%。农业税附加,1951年列为乡镇财政收入,附加率为20%;1952年取消农业税附加,改按征收税额的1/6计算,列乡镇财政收入,由省统一安排用于各地乡镇财政补助。关于留解分成收入的超收部分分成的规定:1951年按原规定的留解比例分成,1952年改按省与中央各半分。至于省所得的超收部分,专署可从中分成20%,福州、厦门两市可从中分成50%。
  二、“一五”时期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以支定收,一年一变”体制
  1953年1月起,实行自中央财政到乡镇财政的全面财政管理体制。国家预算划分为三级:中央级(包括大区)、省级(包括专署)和县(市)级、(包括省辖市和乡镇财政)。地方收入范围分为:固定收入、固定分成收入和调剂分成收入三类。固定收入为地方七税(①地方七税为:印花税、利息所得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地方各级所属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公债的比例分成收入。中央固定收入为:农业税、关税、盐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所得税、烟酒专卖收入、中央所属企事业收入及其他收入等。其中,农业税、商品流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均作为中央收入,用于调剂省地方财政的不足。省以工商业税、商品流通税的比例分成收入作为用于调剂县(市)财政的收入。调剂办法采取比例分成制。分成数的确定,以使该县(市)预算收入数达到其预算支出数的80%为限,其余20%,由省拨款补足。这个时期福建地方财政的固定比例和调剂比例分成收入共有六种。
  地方预算收支具体计算办法,按照收支范围和中央的收支预算指标,“以支定收,一年一变”,即以地方预算支出为准,首先用地方固定收入和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抵补,不足的差额再以调剂比例分成收入补足。分成比例一年一定。预算执行结果,如收入超收,支出节余,一般留地方政府支配;如减收超支,也由地方政府自行解决。这个体制执行5年以来,福建省年年预算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并以较快速度增长。
  三、“二五”和调整时期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
  1958年中央下放财权,将大部分中央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以1957年的预算为基数,确定正常性支出与分类分成收入数。当年核定福建收入有3类:(1)地方固定收入为地方七税,地方所属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2)企业分成收入:中央划归地方管理的企业和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收入的企业,这两种企业的利润提成20%作为地方收入(福建省规定:粮食加工企业和商业二级批发站以下机构的收入划归地方的20%,均归县市收入;商业二级批发站及其以上机构的收入划归地方的20%,全归省级收入)。(3)调剂分成收入为:工商营业税、所得税、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农业税和公债收入,合并计算一个比例,当年福建调剂分成收入确定为47.7%,正常性支出包括经济建设费(不包括基建投资)、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参加收入分成。基建拨款、重大灾荒救济、大规模移民垦荒等特殊性开支,由中央专项拨款,不参加收入分成。在预弇执行中,收大于支,结余归地方安排使用,支大于收,不足部分由中央补足。这个体制只实行一年即停止执行。
  1959、1960年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体制(简称收支挂钩,总额分成)。即把地方负责组织的全部收入和地方财政支出挂起钩来,把基本建设拨款改列入地方预算支出,参加收入分成。地方预算收支指标由中央核定下达,一年一定。这两年福建地方总额分成均为100%。
  1961年财政体制仍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但在收入方面,收回一部分重点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作为中央固定收入;在支出方面,基建拨款改由中央专案拨款,并加以严格控制。福建总额分成收入为90.53%。
  1962年和1963年,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体制。福建收入分为三部分:(1)地方固定收入:地方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和其他收入。(2)商业收入分成:1962年,乙类高价和平价商业收入、供销社收入,福建分成30%,饮食服务企业收入(不含高价商品),福建分成100%;1963年,商业收入(包括平价和高价商品),福建分成30%,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含高价商品),福建分成100%。(3)总额分成收入:包括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5项为中央和地方总额分成,福建1962年为64.49%,1963年为52.75%。
  1964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凡地方组织的全部收入,包括地方企业收入、商业二级三级批发站和零售商业收入、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各项地方税、农业税、盐税及其他收入等合并计算,作为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成的收入。福建分成比例为51.74%。
  1965年恢复“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体制。划归福建收入:(1)固定收入:地方五税、饮食服务企业收入和其他收入。(2)总额分成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商业二级三级批发站和零售商业收入、乙类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盐税等合并计算中央与地方的总额分成收入。福建总额分成比例为61%。
  四、“文化大革命”中实行“收支两条线”和“旱涝保收”体制
  自1966年5月16日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财政经济遭到严重破坏。这期间财政体制采取维持的办法,即1966年仍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的办法。当年福建分成73%。1967年改为“完全的总额分成”体制,凡属地方组织的收入,除房地产税仍留地方专项用于城市房屋维修外,其余收入一律实行总额分成。当年福建省短收1.56亿元,按省总额分成66%计算,中央承担0.53亿元。为照顾福建困难,中央另代省承担0.71亿元,省实际承担0.32亿元(其中:地、市、县级承担0.09亿元)。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即“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的办法。凡属国家预算范围内的财政收入,全部上交中央财政;行政事业费支出,按照国家分配的预算指标,由中央财政拨款,年终结余,全部留给地方;国家分配给地方的基建投资,年终按实际支出数列报决算,由中央财政拨款。
  1969、1970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按截止12月底中央批准下达的收支指标计算总额分成的地方收入留成比例(福建1969年为77.7%,1970年为100%)。超收分成或支出结余(基建结余除外),均留地方支配使用。如总收入任务完不成而影响地方收入,中央负责保证已经批准的支出预算,不因短收而影响地方支出。1969年福建省短收1.39亿元,全部由中央代为承担。1970年超收0.22亿元,全归省安排使用。
  1971~1973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缴(或差额补贴),结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福建为差额补贴省。1971年,中央补贴1.37亿元,当年超收0.43亿元全部留省。1972年,中央补贴0.86亿元,当年超收1.05亿元,其中,超过1亿元部分,中央分成50%为0.025亿元。省留成1.025亿元。1973年,中央补贴0.73亿元,当年超收1.05亿元。省留成收入数与上年相同。
  1974、1975年实行“收入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简称“旱涝保收”。这两年固定留成比例均为4%。1974年短收1亿元,1975年短收0.9亿元,均全部由中央承担。
  1976年恢复“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体制。福建省总额分成为91.85%,中央另给省固定留成5000万元(其中,给地、市、县1718万元)。当年福建短收1.59亿元,按总额分成计算,中央承担0.31亿元,另代省承担1.16亿元,实际上省只承担0.30亿元。
  五、新时期实行“收支包干”到“财政大包干”体制
  1977年中央对福建省实行“收支包干”另给固定留成5000万元(其中,2500万元向下各级分配),超收亿元以下全部留省,超收超过亿元部分中央与省对半分成。当年全省超收0.65亿元(其中,省级0.19亿元)。1978年中央对福建等10个省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办法是以上年度调整后的收入为基数,确定增收分成比例。当年福建省增收分成为75%。县办“五小”企业收入的25%上解中央。当年分成扣除上解后全省分成得2.93亿元(其中,省级1.80亿元)。1979年中央对福建省实行“收支挂钩,定额补助,超收分成”体制。福建省定额补助0.50亿元,超(短)收分成96.75%。当年福建短收1.11亿元,按分成比例计算,中央应承担0.03亿元。为照顾福建困难,中央代省承担0.90亿元,省实际只承担0.18亿元。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点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方针。财政预算体制,由过去“一灶吃饭”改为“分灶吃饭、财力分配从过去以“条条”为主转为以“块块”为主。1980年起中央对福建实行“划分收支,定额补助,五年不变”的财政大包干体制。办法是以1979年收支为基数,收入全留,支出自负,另给定额补助1.50亿元。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勘探事业费支出体制上划,中央收回补贴0.53亿元,另中央给省增拨专款0.41亿元,对抵后实补助1.38亿元。1985年起中央对福建省继续实行财政大包干体制,省财政收入范围作了规定。(①1985年新规定省财政收入范围:盐税,建筑税,除17种进口产品以外的海关代征产品税、增值税、工商统一税(增长部分上交中央50%),外轮运输收入税,金融保险营业税,省与外商合资经营的企业所得税,行政管理权在省的企业所得税、调节税、资源税、利润和亏损补贴以及工商所得税,省税务局直接管征的企业产品税、营业税,海关罚没收入,省级其他收入。)福建在财政大包干期间省对地、市、县也相应进行过3次较大的财政体制改革,从而促进了福建财政经济的发展。1988年与1978年比较,福建的财政经济几个主要指标的发展速度,均超过全国的平均水平。
  第二节 地(市)、县级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民国24年(1935)以前,福建省县财政未划分,所有划归地方的税源,全归省财政收入,县没有独立的税源。民国23年,福建省建立县(市)一级财政。县级财源有:(1)土地税(田赋)的一部分;(2)土地改良物税(房捐)的一部份;(3)营业牌照税;(4)使用牌照税;(5)行为取缔税;(6)省分给营业税30%;(7)中央分给所得税20~30%,遗产税25%;(8)中央或省的补助金。民国28年9月,国民政府推行“新县制”与“县地方自治”,要求扩大县地方财源。福建省颁布了《县各级组织纲要实施办法》,重新划分省县财源,规定屠宰税、筵席税、迷信捐、旅馆捐、娱乐捐的全数,田赋的45%,契税的60%,普通营业税的20%,印花税的30%归县财政。民国31年1月1日起,改行二级制的财政体制,以县为单位建立“自治财政”。县地方的独立税种为杂捐、屠宰税、营业牌照税、使用牌照税和行为取缔税5种,从中央分得土地税(田赋)之一部,遗产税的25%,营业税的30%至50%,印花税的30%归县财政收入,民国35年(1946)7月,恢复三级财政体制,县级财源主要有:(1)土地税(田赋)的50%;(2)营业税的50%;(3)契税;(4)遗产税的30%;(5)土地改良物税(房捐);(6)屠宰税;(7)营业牌照税;(8)使用牌照税;(9)筵席及娱乐税;(10)特别课税。这个体制一直沿续到1949年8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对地(市)、县的财政预算体制,基本上是根据中央对省财政体制的规定精神,作出相应的变动。
  一、“统收统支”时期
  1.1949年省对专(市)采取“划分收支,分级负责”体制,按照省规定的专(市)收支范围(见本章第一节),凡专(市)以下各级行政、事业人员经费和业务开支,均由地方税收入中自行解决。省统一掌握的粮(草)开支和代省支出部分,由专(市)初审汇总报省批拨。财政收支节余上缴,不足的由省拨补。
  2.1950~1952年,乡镇财政单独成立预算,收支不列入国家预算。当时县(市)不作为一级财政,乡镇财政收支实属县(市)财政范围。所以1953年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后,乡镇财政收入改汇编入县(市)级财政。
  乡镇财政收入范围:农业税附加(1950年附加17.1%,1951年附加25.6%,1952年取消附加改为农业税分成16.6%),工商业税附加(1950年3.5%、1951年10.7%、1952年15.0%),房地产税附加(1950年11.5%、1951年22.5%、1952年14.3%),公用事业收入附加10~20%和契税收入,地方企事业收入、公产收入、其他收入等。
  乡镇财政支出范围:1950年为县(市)交通支出、市政建设支出、小学教育事业费、城市卫生补助事业费、社会救济费、县(市)以下各级行政业务费和其他收入。1951年增加县(市)农业、水利、干训、新闻等支出和地方其他企业投资。1952年又增加林业支出、合作支出、幼儿教育、中等师范教育、工农业余教育等事业费、私校教育补助费、其他教育事业费、防疫事业费、妇幼保健事业费等。
  乡镇财政预算,由省根据各县(市)人员编制和供给标准下达预算收支指标,由专(市)监督,县(市)具体执行。收支结余,留下年度使用,收不敷出,由省拨补。
  二、实行中央、省、县(市)三级财政“以支定收”时期
  1953年起,实行中央、省(包括专员公署)、市(指省辖市)、县、市(专辖市)三级财政。省对县、市同样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以支定收,一年一变”的体制。县、市级收入分为固定收入和调剂收入两种。固定收入为:地方六税(①地方六税为: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省辖市、专辖市增加印化税和个人所得税,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公私合营企业利润收入,公债的比例分成收入,公产收入,事业收入,行政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调剂收入:省以工商税、商品流通税的比例分成收入作为用于调剂县、市的财政收入。如县、市预算收入不敷支出时,省以上述两项税收调剂。调剂办法采取比例分成制,分成数的确定以使该县、市预算收入数达到其预箅支出的80%为限,其余20%由省拨款补足。如调剂税超收时,超收部分全部解省。“一五”时期“以支定收”和“超收上交”,所以预算执行结果:县、市级的全额收入5年总和达11.34亿元,扣除县、市分成收入2.75亿元和省补助1.65亿元用于支出外,净上解省6.94亿元(这时期省净上解中央3.66亿元)。
  三、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三年不变”到“总额分成,一年一变”时期
  1958年中央企业下放地方管理的同时,对省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五年不变”体制,省对县、市实行同样体制,“一定三年不变”(实际只实行一年)。县、市收入的划分:(1)固定收入:地方七税、县市所属企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2)中央企业分成收入用于固定收入不能满足正常年度支出的县、市。划归县、市的中央企业分成收入:包括粮食加工企业的分成收入,按中央划归地方的20%;商业企业(包括商业、服务、水产、中药4个系统)的分成收入属于二级批发站以下机构的收入,按中央划归地方的20%。(3)调剂分成收入:适于上述两项收入仍不足正常年度支出的县、市,以公债、农业税、所得税、营业税、货物税、商品流通税等6项收入,用以调剂正常年度支出的不足部分。具体做法是以1957年省核定的各县、市预算为基期,根据正常年度支出基数,对照划给县、市的收入,确定各县、市应分成的收入项目,比例和上级补助(或上交)的数额,一定三年不变。县、市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收入超过和正常年度支出结余,可以自行安排使用。年终结余除专案拨款的结余另有规定外,全部归县、市支配。1958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对人民公社实行“两放、三统、一包”(①两放:下放人员、下放资产;三统: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流动资金管理;一包:包财政任务。)。8月,福建省根据党代会决定精神和省级各部门提出的意见,下放了大批省属企业收入和原属省各主管部门垂直管理或专案拨补的事业费(包括机构、人员、经费),自9月份起执行,并重新修改县、市收支划分的分成,从而更扩大了专、署、市的财政自主权。1959年,福建省进一步改进财政体制,省对县、市实行“收支下放,计划包干、总额分成,超额提奖,一年一变”的办法。即按照收支划分范围,由省核定省辖市、县级的预算之后,收入总额和正常支出都按计划包干。收大于支的,按其差额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上解。正常支出大于收入总额的,由省定额补助。如有超收部分分别情况分成:上解总额分成在50%以下的,省与县、市各半分成。上解总额分成在50%以上和定额补助县、市,省分成30%,县、市分成70%。专署级为单位预算,作为省级预算的组成部分。省辖市、县级收入包括:工商税收、农业税、县市级所属企业收入、省下放的华侨投资公司所属企业收入、饮食服务业收入、城市公用事业收入、育林费和国有林山价收入和县市级其他收入等。省辖市、县(市)正常支出是指除省级和专署级的行政、事业经费、地质勘探费、临时性支前经费、增拨银行信贷资金、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以及其他需由省掌握的支出,列作省级正常支出外,其他由县、市掌握的行政、事业经费,均作为县、市级正常支出。
  1961年,为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八字方针,省对县、市实行“收支下放,地区调剂,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在预算安排上,实行上下一本帐,全国一盘棋,预算不准层层加码,坚持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准打赤字预算。专署级各项收支仍列入省级预算。县、市级预算收支,由专署在省确定的收支指标范围内进行分配,并负责在地区之间进行调剂平衡和监督县、市预算的执行。改进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包干制度,实行大包干和小包干相结合,事业计划完不成的包干结余,收回财政部门,支出结余,财政部门分成70%,留单位30%。财政收支系统的划分,除工商税收和农业税划归县、市级收入外,其余收支均按隶属关系分别列入省、专、县级预算。清理预算外企业收入改列入预算内。
  1962年,省对县、市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一年一变”体制。县、市固定收入为:地方六税和其他收入(包括盐税销地补税部分)。总额分成收入为: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县、市所属企业收入等。县、市正常的行政、事业经费,由省核定年度预算指标参加总额分成。省对县、市各项专案拨款不参加分成。固定收入超收的超额部分,县、市分成50%。总额分成超收的超额部分,按原总额分成比例分成。收入完不成,相应压缩支出。1963年继续实行上年体制,固定收入仍为地方六税和其他收入(其中,盐税销地补税部分改为总额分成收入)。总额分成收入:除原定的工商统一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外,增加盐税(包括销地补税部分)、投机商贩罚款补税、饮食服务行业收入等。县、市正常行政、事业经费支出仍以省核定的预算指标,参加总额分成。
  1964年,省对县、市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凡县、市所属企业收入、工商税收、农业税和县、市管理的其他零星收入,全部作为县、市总额分成收入。凡是县、市管理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小型农田水利经费、一般防汛经费,以及其他经常性支出,均列入县、市预算参加总额分成。1965年,省对县、市实行“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一年一变”体制。县、市固定收入为:地方六税、饮食服务行业收入和县、市所属其他收入。其余收入作为县、市总额分成收入。县、市支出预算参与分成的范围与上年同。自1962~1965年县、市级收入预算年年超收,超收分成所得分别为:2148万元、812万元、1175万元和541万元。
  四、实行“收支两条线”到“旱涝保收”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当年省对县、市仍实行上年“总额分成,加一部分固定收入”体制。1967年省对县、市实行“完全总额分成”,凡地(市)、县组织的收入除房地产税仍留地(市)、县专项用于城市房屋维修外,其余收入一律参加总额分成。当年全省短收1.56亿元,其中,地(市)、县应承担0.26亿元,省代其承担0.17亿元,地(市)、县实际只承担短收0.09亿元。1968年,中央发出节约开支的《紧急通知》,冻结各单位(包括中央单位)上年底的财政预算内外银行存款,进行清理。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两条线”办法,即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1969、1970年,省对县、市实行“定收定支,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1969年全省收入为5.18亿元,比中央核定的收入任务减收1.39亿元,全部由中央承担。其中,地(市)、县级收入3.70亿元,占全省收入的71.4%,按省向下分配任务结算,地(市)、县级超收分成得76万元。1970年全省收入6.45亿元,超收分成2241万元;其中,地(市)、县级收入5.44亿元,占全省收入的84.3%,超收分成688万元。1971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两条线,超收节余全留”体制。当年地(市)、县全年收入6.08亿元,占全省收入的88.7%,超收998万元,全留地方自行安排。1972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总额分成”,超收分成最高80%,最低20%。当年收入为8.03亿元,占全省收入的93.5%,超收分成4811万元,1973年体制与上年同,当年收入7.66亿元,占全省收入的80.0%,超收分成3713万元。1974、1975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按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支出按指标包干”体制,简称“旱涝保收”体制。1974年省对地(市)、县收入留成比例为1%~4%不等。1976年省对地(市)、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变”体制,另给固定留成1718万元。
  五、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拨补),超收分成,一年一变”到“财政大包干”时期
  自1977年起,福建省在9个地(市)正式建立地区一级财政、地区一级总预算。全省实行省、地(市)、县(市)3级预算管理。县(市)总预算由所属单位预算组成。地区总预算由地区本级和所属县(市)总预算组成。福州、厦门两市分别由市本级和所属闽侯、同安县总预算组成。省总预算由省本级和地(市)总预算组成。地(市)成为一级财政后,主要职权是根据中央和省规定,统筹安排和调剂本地(市)的各项财政收支,并向所属县(市)进行分配、支配和使用划归本地(市)的机动财力,根据省的统一财政管理体制,制订对所属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1977年省对地(市)实行“定收定支,收支挂钩,差额上缴(或拨补),超收分成,一年一定”体制,另给固定留成2500万元。办法是:根据核定给各地(市)的收入和正常支出指标,确定差额上缴或拨补的数额,并参照正常支出占收入的比例,确定超收分成的比例(短收也照此比例分成承担)。当年确定各地(市)超收分成比例:福州和厦门各30%,三明40%,建阳50%,宁德、莆田、晋江、龙溪、龙岩5地区各60%。支出结余,除省另有规定者外,留归地市县使用。预算安排坚持收支平衡,留有余地,不打赤字的原则。省和地(市)的财政收支,按照部门和单位的隶属关系划分。收入方面:省属企业的收入、盐税,属省级财政收入。地方企业收入、工商税、工商所得税,其他工商税、农业税和特产税等,列地(市)总预算收入。地(市)和县(市)的收支系统划分,均按原规定不变。支出方面:基本建设投资、增拨省属企业的流动资金和省级部门的行政、事业经费等,属省财政支出。地方的各项行政、事业经费,属地(市)财政正常支出。增拨地方企业的流动资金、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和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新产品试制费、人民防空经费、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等,由省专案拨补列入地(市)财政总预算。1978年省对地(市)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上半年在6个市试行,下半年全面推行)。办法是以上年的实际收入数为基数,对比本年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部分,由省核定各地、市、县的分成比例(福州、厦门两市各20%,三明、南平、漳州各30%,泉州40%,另有20个县各100%,16个县各80%,16个县各70%,4个县各60%,3个县各50%,3个县各40%)。这一年地、市、县超收1.63亿元,按体制结算分成1.13亿元(其中,地区本级0.33亿元,市级0.29亿元,县级0.51亿元)。1979年省对地(市)、县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固定补助”体制,不搞增收或超收。办法是原中央给省的固定留成5000万元,留省2500万元,其余分配给地区本级570万元。县、市级1930万元。县、市的地方税收入全部留给县、市。
  1980、1981年省对地(市)、县实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体制。办法是以上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当年收入比上年增收部分,由地(市)、县按比例分成。增收分成的比例根据各地经济情况,分别核定。县办企业利润留成和5种地方税仍全部留给县(市)。
  1982~1984年省对地(市)、县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递增缴(补),分级包干”体制。1.收入划分:(1)企业、事业收入按隶属关系分别列省和地(市)预算。商业系统的零售企业、三级批发站(包括食品、蔬菜公司)、商业部门办的工业企业(不包括一千吨以上冷冻厂)和良种养猪场、运输车队收入列地(市)预算。供销社系统、县社实行利改税,所得税全额纳入地(市)预算(二级站收入仍归省)。(2)地、市属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不再上交预算30%。(3)工商税、工商所得税留地(市)财政50%,上交省财政预算(4)除福、厦两市外,所有产盐地的地销盐税收入划归地(市)财政预算,其余仍归省财政预算。(5)农业税归地(市)财政预算,其灾情减免留省级安排。(6)其他各项收入按现行办法分别纳入各级财政预算。2.支出划分:列省级财政预算的有:没有偿还能力项目的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农机、粮食简易建筑和省级各项事业行政费。原列地、市、县财政预算的税务机构经费和基层工商管理经费改归省管。列入地、市财政预算的有:地、市、县属各项事业行政经费,具有偿还能力的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企业所需增拨的流动资金,从1982年起改为贷款,不再列入省和地(市)财政预算。凡属不固定的支出项目由省掌握,作为专案拨款,不列入地(市)、县财政支出包干范围。包干办法是:按照上述收支划分的范围,收入以1980年的实际入库数,支出以1980年省核定的预算数,适当考虑1981年收支增减因素,经过调整后,由省核定各地(市)收支和上缴(拨补)基数,自1982年起一定三年不变。上缴地区,每年递增5%上缴省;拨补地区,每年由省按5%递增拨补。地(市)对县(市)的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由地(市)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1985年省对地(市)实行“划分收支,定额缴补,增收分成,分级包干”体制。地(市)财政预算收入范围: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不包括划归中央和省预算收入部分),外资、合资企业工商统一税,行政管理权在地(市)、县的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和亏损补贴(不包括划归省财政的部分),外国企业所得税,地(市)、县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不包括划归省财政的部分),个人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农业税、特产税(木、竹特产税除外)、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税款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待开征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地(市)、县所属其他收入等。地(市)、县包干支出范围:地(市)、县财力(包括纳入预算管理的原县办工业利润留成)安排的基建拨款和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及其所属各部门事业费(不包括工商、税务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由中央或省专案拨款的支出,不纳入体制支出范围内包干。财政包干基数的核算办法,以原体制核定的1984年缴(补)数为基数,然后根据新体制收支范围的变动,企事业上下划和第二步利改税后的收支转移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确定新体制的收、支缴(补)基数。超过收入基数的超收部分,实行比例分成,一定三年不变。分成的比例:宁德、龙岩地区,三年内增收部分全留。晋江地区,增收(定比)部分,地区分成70%,省分成30%。莆田市,增收(定比)部分,按基数内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分成。福州、三明、建阳、龙溪4个地区,增收部分(环比)在7%以内的,地、市按基数内支出占收入的比例分成;7%以上的部分,地、市分大头,具体比例在执行中另定。厦门市实行财政大包干,定额上缴,增收全留。粮食企业财务体制下放,实行盈亏与同级财政挂钩,不参与增收分成,单独包干。各地(市)对所辖县(市)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各地(市)自行制定。
  1988年按照“下放财权给活力,划分事权给财力,区别对待保上交,层层实行大包干”的指导思想,省对地(市)实行“划分收支,核定基数,定额缴补,增收多留,分级包干,自求平衡”体制。地(市)、县收入划分:除已划为省级财政固定收入和固定分成收入以外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资源税;地(市)、县属企业(含粮食企业)所得税、调节税、利润、亏损补贴;地、(市)、县与外商合资企业所得税;农牧业税、特产税、契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房产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和工资调节税、事业单位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盐税(产盐县定额征收部分);地(市)、县预算内自筹基建贷款归还收入,债务收入和其他收入。关于征收排污费收入、工商罚没收入、耕地占用税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地(市)、县的分成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单独结算。城市维护建设税金17个贫困县和宁德地区以外,以1987年为基数,每年固定上交15%。地(市)、县支出划分:地(市)、县预算内自筹基建拨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科技三项费用;农、林、水、工、交、商、文教卫生科学及其他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正常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价格补贴支出;其他支出;专款支出;地(市)、县债务支出等。中央或省财政专案支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边境建设事业补助费以及一些属调剂性的支出等。
  收支基数核定的办法:收入以1987年决算为基础,按照上述划分范围计算核定。支出本着保持各级财政既得财力的原则,按照1987年决算收入和原体制确定的分成比例以及某些调整因素计算出各地、市应得财力作为支出基础。粮食企业亏损和差价补贴按1987年省核定的包干基数分别列入收支基数。收支基数核定后,收大于支的,定额上缴;支大于收的,定额补助,一定五年不变。
  省对地(市)的分成与包干具体办法:对福州、三明、建阳三地区实行“定额上交、增收分成”,即收入超基数部分采取固定比例留成,福州留30%,三明留60%,建阳留70%,其余上缴省财政。莆田、泉州、漳州三地区实行“定额递增上缴”办法,即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差额为递增上交的基数,每年递增10%上交省财政。龙岩、宁德两个地区实行“定额补助,增收全留”,龙岩暂定为2年,宁德暂定为3年。厦门市仍实行财政大包干。
  地、市根据层层实行大包干精神,对所辖县(市)分别采取以下几种包干办法:1.收入超基数固定比例留成;2•递增上交;3.定额补贴,增收全留;4.递增补助;5.定额上交,增收全留。
  第三节 乡镇财政预算管理体制
  民国28年(1939),国民政府推行“地方自治”,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县财政名义上分为县和乡(镇)两级,但乡(镇)收支还是由县财政编制预决算,实际上只是县财政的一个基层报帐单位。民国31年县成为“自治财政”后,福建划分县乡收支,实行乡镇就地筹款制度,设立乡镇财产保管委员会,推行“造产”运动。民国36年,福建省政府规定乡镇收支应由县审核,编入县总预算内统收统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1953年开始成立县(市)一级财政预算,原乡镇财政收支项范围经过清理,分别列国家预算或作为乡镇预算外自筹资金。乡镇原有的自有资金,仍实行“乡有、乡管、乡用”的民主管理办法。乡镇政府作为基层一级政权,本应成立一级财政预算,由于财务管理机构和人员素质等条件尚未成熟,长期以来,未能成立乡镇一级预算,只作为县、区(公所)以下单位预算。对于乡镇财政上3种资金: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自筹资金和乡镇自有资金,均由县(市)统一领导安排,区(公所)负责监督,乡镇具体执行。县(市)对乡镇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预算内资金收支两条线,分口管理,收入方面,凡财税部门未能直接征收的税收,委托乡镇财粮委员或由乡镇临时雇用财粮干事或助手代征、代收,付给手续费;有条件的乡镇也可以采取“划定收入项目,比例留成”的办法。支出方面,采取“定项定额,上级补助,包干使用”和“代管经费,节余上缴”的管理办法。乡镇自筹资金,由县(市)统一掌握安排,除附加税留一定比例给乡镇自行安排外,其佘由县(市)统一调度。乡镇自有资金,实行“乡有、乡管、乡用”,县(市)不予调度。1955年全省农村已普遍成立高级社,乡镇政府需要一定财力财权,同年下半年福建开始进行建立乡镇一级预算试点工作。1956年普遍推广,全省建立了一级财政预算的乡镇达3154个,占全省总乡镇数4325个的72.9%。但在管理上,乡镇预算内外资金和自有资金,均分别上报县财政部门,仍作为单位预算处理。1958年开始撤区,合并乡镇,福建省曾于5月提出《关于建立乡镇一级财政的意见》,因掀起人民公社化运动,未及执行。6月间中央决定下放财权,下放大批企事业;8月问,省属企事业单位也大批下放,并规定自9月份起下放企事业单位各项开支,一律由地(市)、县负责。福建省制发《关于处理国家财政同人民公社关系问题的初步方案(草案)的通知》,采取“两放、三包、四统”的办法。即下放机构人员和资产;包财政收支、包粮食统购统销定额、包信贷计划指标;统一政策、统一计划、统一物价、统一流动资金。其中,财政包干的具体做法是:“收支挂钩,净额分期上交,一年一定”。要求按照1958年大跃进的计划指标和税法规定执行。1959年春,各人民公社普遍把基层供销社、粮站、信用社和税务所合并成立“财贸服务部”。公社掌握了财贸大权之后,出现了任意挪用资金.进行盲目建设,造成国家预算严重失控。中央察觉这些问题后,通知各地于5月停止执行新体制,并按原来财贸体制进行整顿。福建省人民政府于7月间发出指示:(1)对公社的国家预算内财政收支,恢复“收支两条线”的办法,收入分项计算,分别征收;支出分项计算,分别拨款。预算外乡镇自筹资金,原则上对工商各税和农业税、特产税附加,划给一定比例,由公社自行安排。(2)公社内部的财务管理,实行由公社“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极核算,各计盈亏”的办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经济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实行政社分开,撤社并乡。1984年全省成立了952个乡(镇)政府,同年4月,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了《福建省乡镇财政若干暂行规定》,要求各地在设立乡(镇)政府的同时,必须相应建立乡(镇)一级财政和相应的预决算制度。乡(镇)政府必须设置财政所(编制4~6人),作为国家财政的基层单位。该暂行规定详细规定了乡(镇)3种资金的收支范围。(①关于乡(镇)财政三金收入范围,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86年10月发出《关于进一步改革乡(镇)财政税收管理体制的补充規定》(1986)82号,又作了补充收支范围内容。)要求分别管理,分别设帐核算,定期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和年度预决算。
  县(市)对乡(镇)3种资金的管理办法是:(1)财政预算内资金:一般采取“定收定支,超收分成,节余留用,一年一定”体制;有条件的地方采取“定收定支,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一年一定”的办法。乡(镇)财政不设金库,收入直解县(市)金库。支出由县(市)财政部门拨款,年终按体制规定结算。(2)预算外资金实行“定收定支,包干使用,超支不补”。(3)乡(镇)自有资金,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的收支范围编制年度收支预算,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到1987年底,福建省958个乡(镇),建立乡镇财政所的达957个,全面实行乡(镇)一级财政体制。自1986年起,中央规定的国家预决算报表,分列四级财政,即省级、地(市)级、县(市)级、乡(镇)级汇总上报。乡(镇)级应分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列表,作为附表上报。
  乡(镇)一级财政体制,在初建阶段,一般采取“收支两条”的办法,逐步向“收支挂钩”过渡,直至试行“分级包干”的体制。在期限上,一般由“一年一定”,逐步向“一定三年”过渡。目前凡是财政工作基础较好和本地区经济较为发达的县(市)和乡(镇),大部分采取“包干”和“一定三年”的办法,使乡(镇)的“权、责、利”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推动了乡(镇)政府领导和财税干部对“生财、聚财、用财”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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