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优抚救济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17
颗粒名称: 第五节 优抚救济支出
分类号: F812.453
页数: 1
页码: 34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在优抚救济方面的支出情况。
关键词: 优抚救济 财政支出 福建省

内容

1930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制定优待红军士兵的条例,规定残废士兵由政府维持其生活。红军士兵为革命而牺牲者,政府发给抚恤费,如该士兵家属不能维持生活者,政府应设法救济。同时,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决定建立闽西残废院,凡属残废及衣食不能自给而无依无靠的,不论男女老幼,均可入院,经费由院长与革命互济会募捐,不敷部分由政府负担。1932年9月规定:受伤者由政府担负医药费用,因伤致残者,可送残废院,由政府维持生活,如愿意回家者,发给终身抚恤金,全残废者每年不少于30元,半残废者不少于15元,并规定其子女弟妹幼小者,由政府负责送入学校读书,并由国家维持其生活,直到年满18岁,由国家介绍职业为止。
  根据地各级民主政府还设立赈灾委员会,负责募捐和救济因水旱虫灾及遭受国民党政府军队残害的革命群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