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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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1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行政支出
分类号: F812.455
页数: 4
页码: 343-34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革命根据地各级工农民主政府的经费开支及工作人员的给养标准。文章中详细阐述了政府机关经费的供给与标准,包括经常政费和临时费、特别费等开支项目和标准,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供给与标准,包括伙食费、零用钱等。
关键词: 行政支出 财政支出 福建省

内容

福建革命根据地各级工农民主政府的经费开支及工作人员的给养,实行定额供给制,各项费用开支均规定一定的标准。
  一、政府机关经费的供给与标准。
  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编制均有明确的规定。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区、乡政府区域等级划分和人员编制作规定。
  1930年10月,福建省永定县第四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财政问题草案》中规定政府经常政费开支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经常政费分职员伙食费、职员零用费、办公费、购置费、书报费、会议费(代表会另外)、宣传费、应酬费、杂费、邮票等10项。并规定县政府每月经常费不得超过500元。区政府大区不得超过140元,小区不得超过110元。甲级乡政府为70元,乙级乡政府50元,丙级乡政府30元,丁级乡政府15元。
  (二)临时费分医药费、纪念会费、临时交通费、招待费和其他。规定每月每乡10元,每区20元,超过规定数目时,须报告县政府批准后始得开支。
  (三)特别费分修理费、文化教育费、印刷费、党费、补助工会费、儿童团少先队用费和其他。
  各级政府经费支出一般均超过规定的标准。如1930年9月永定县第四区政府的财政支出共大洋831元,收支相抵短少大洋13元。
  二、政府工作人员的供给与标准
  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一般都低于红军部队,乡以下基层工作人员还经常自带饭包去办公。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规定各级政府办事人员每月伙食费不得超过4元5角,零用钱每月暂定大洋2元。
  闽浙赣革命根据地规定工作人员的统一供给标准为每月2.8斗大米,菜金按月计算,每人每日4分钱。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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