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革命根据地财政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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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12
颗粒名称: 第八章 革命根据地财政支出
分类号: F812.455
页数: 8
页码: 341-348
摘要: 本章介绍了革命根据地时期不同类别的财政支出,包括军事支出、行政支出、经济建设支出、文教卫生支出和优抚救济支出等。
关键词: 革命根据地 财政支出 福建省

内容

由于革命根据地处于战争环境,财政支出首先是保障革命战争的经费,其次才是行政费用、经济建设费用、文教卫生和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一节 军事支出
  革命战争时期,福建革命根据地政府为了保证战争的胜利,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军事开支的标准。
  一、军队给养和标准
  红军给养实行供给制,一律不发薪饷,只发很少的伙食尾子。红军给养的标准在革命战争的不同时期曾不断调整。
  1931年7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各武装部队(红军赤卫团及一切工农武装)的伙食,每天1.8角。1931年8月决定:红军赤卫团战士以及机关工作人员,伙食减为每天每人发米1升(斤半),油盐等菜钱,每人每天发大洋8分。(①闽西苏维埃政府通知第59号《财政问题》,1931年9月3日。)
  闽北革命根据地的红军伙食,米由各地方政府负责供给(没收地主豪绅财产时,各地方均有保留一部分作红军公粮),菜金每人每天1角,零用费每人每月2元。
  从1932年起,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统一供给标准,规定红军的伙食费每人每日大洋1角。人员出差达8人以上时,自带伙夫煮饭,如在8人或8人以下,每人每日伙食费大洋2角。红军中的特别技术人员,如医官、技工等,每月津贴大洋10元。红军指挥员和战斗员发给同等的零用费,数目不统一规定。
  1934年对供给标准又作了调整,规定前方部队在革命根据地内实行现品给养,每日每人发米1斤6两,折大洋8分,外加菜钱6分,合计大洋1角4分;如到国民党政府统治区行动时,仍是代金给养,每日每人1角4分。后方部队机关实行现品给养,特殊情形以代金给养。工作人员和机关部队每日发米1斤4两,钱5分。警卫连、防空排、运输队、军事学校每人每日发米1斤6两。菜钱5分。伤病员每日每人发米1斤4两,菜钱1角,如有特殊情形另行规定。
  中央红军长征后,在福建坚持游击战争的工农武装,贯彻“精干隐蔽,蓄力待机”的方针,依靠革命群众捐献和办生产基地,把队伍分散为3至5人,最多不超过20人,在隐蔽的山区盖寮子,进行开荒种粮、砍柴、伐竹、烧炭、采茶等劳动,用自己的劳动收获解决生活问题。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地区游击队和工作人员的生活供给问题,中共闽粤边工委于1946年11月作出统一规定:米,不论部队或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日供应22两,油每人每月1斤(十六两秤),盐1斤,肉2斤,菜金50元;每人每年发军衣2套,雨伞2把,牙刷2支,牙膏4瓶,草鞋3双,鞋1双,面巾2条,寒衣1套,肥皂6块。会抽烟的每人每月发烟钱300元。女同志每月发卫生费100元,并规定物品节约归己,可换算成纸币领取。伙食费,如米、盐等吃不完的,可建立伙食尾制度,分给各人自由支配。
  1947年6月,中共闽粤赣边区工作委员会执委扩大会议,从8月份起对供给作适当的提高:出差或行军每人每天增加点心米4两,菜金以每人每天的食米指数的10%,按当地米价发给(如每人每天食米24两,价格4000元,则发给每人每天菜金400元)。零用费,按每人每月食米价指数的10%发给。交通员则按每月食米价指数的15%计算,以作为购买面巾、牙刷、牙膏、肥皂、黄烟、卫生纸等日常用品之用,由各人自己支配,不再发实物。衣服、草鞋、雨伞照以前标准,另增加学习费用,如纸、笔、墨等,实行实报实销。患病者的医药费,经首长批准后报销,对病号伙食根据可能给予照顾。对妇女分娩,除伙食费照领外,津贴营养费米5斗(以80市斤计)。
  1947年12月,闽粤赣边区的战斗日益频繁,伤员增加。根据这一新的情况,中共闽粤赣边区工委执委又作出《关于生活问题的补充规定》:“不论指挥员、战斗员,重伤者照一般人员猪油猪肉3斤每人每月增加猪油猪肉2倍(共9斤),菜钱增加一倍;轻伤者每人每月增加猪油猪肉一倍(共6斤),菜钱增加一倍,一律津贴至负伤者伤愈为止。妇女生产费,照原规定,增加米1斤(共6斗)”。
  1948年12月,闽粤赣边区党委作出关于保健问题的决定,规定:“区党委常委、纵队司令、政委、政治部主任等一级干部,每月保健费计米45斤;地委常委、支队司令、政委、政治部主任等一级干部每月保健费计米30斤;地委执委、县委常委、团长、政委、政治处主任等一级干部个别身体病弱者,由地委决定给予定期保健费,其每月数目与地委常委相同。”“凡带病坚持工作干部(如肺劳[痨])其经常医药由医生鉴定,各级党委决定供给之。”(①《闽粤边区党委关于保健婚姻问题的决定1948年12月1日。)
  1949年4月,中共闽粤赣边区党委第一次财经会议通过各种制度暂行条例的决议,其中规定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为:
  (1)主力部队每人每日给糙米24两,地方团队及区党委、地委、交通站之人员发给22两,后方机关人员发给20两。
  (2)各级部队及机关工作人员一律每月发给食肉1斤,食油1斤,菜费折糙米7斤,柴费折糙米4斤。
  (3)伤病人员照后方机关工作人员待遇发给伙食费,在危险期间由医生及院长证明发给必需食品,脱离危险期间后,按伤病情势,编成三级:甲级每天加肉2两,鸡蛋2只;乙级每天加肉1两,鸡蛋1只;丙级每天加肉1两。出院时一次发给出院费糙米15斤。
  (4)零用费制度。全体部队与各级工作人员每月一律发给零用费糙米5斤。
  (5)服装用具制度。每人每年发寒暑外衣各一套,内衣短裤2套,军帽2顶,背心1件,力士鞋1双,胶底草鞋1双(部队交通员加发1双),米袋1条,雨笠(或雨伞)2顶,毛巾2条(以大号为标准),牙刷2支(以中等以上者为标准)。
  二、其他军事费用的供给及标准
  革命根据地的其他军事费用的供给标准,开始一般均自筹自用,没统一的标准,1932年中央军事委员会才规定了各项军事费用的供给标准,福建各革命根据地依此执行。
  1、马干费:马匹草料费用,每日每匹马大洋1角。
  2、办公费:步兵连每月20元;担架队、运输队15元;师卫生队22元;团部、师政治部30元;军部、军政治部40元……等等。
  3、擦枪费:山炮每尊每月大洋3元;迫击炮每尊每月5角;步枪、手提机关枪,每支每月5分;驳克枪及各种手枪每支每月3分。
  4、杂支费:军团一级每月大洋1200元;军一级每月大洋1200元;师一级每月大洋800元。
  5、特别费:俘虏费,每人发大洋3元;新兵入伍费,每人发大洋1元;开办费,军团总指挥部、军团政治部、军部、军政治部,至多不超过20元,师部、师政治部,至多不超过15元,其余新成立的各伙食单位开办费,均不得超过大洋10元;负伤费,重伤每人大洋6元,轻伤每人大洋4元(敌兵俘虏同);俘虏遣散费,每人大洋3元;赔偿费,按实际情况决定赔偿数目;残废抚恤费,因参战或因公致残者,每年发给抚恤金大洋50元,发至本人老死为止。
  军费支出占根据地财政支出的大部分。据1930年10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财政收支决算表统计,闽西革命根据地财政总收入为24663元,总支出为23660元,军费支出为22000元,占总支出的93%。
  第二节 行政支出
  福建革命根据地各级工农民主政府的经费开支及工作人员的给养,实行定额供给制,各项费用开支均规定一定的标准。
  一、政府机关经费的供给与标准。
  革命根据地建立后,各级政府工作人员编制均有明确的规定。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对区、乡政府区域等级划分和人员编制作规定。
  1930年10月,福建省永定县第四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在《财政问题草案》中规定政府经常政费开支的项目和标准如下:
  (一)经常政费分职员伙食费、职员零用费、办公费、购置费、书报费、会议费(代表会另外)、宣传费、应酬费、杂费、邮票等10项。并规定县政府每月经常费不得超过500元。区政府大区不得超过140元,小区不得超过110元。甲级乡政府为70元,乙级乡政府50元,丙级乡政府30元,丁级乡政府15元。
  (二)临时费分医药费、纪念会费、临时交通费、招待费和其他。规定每月每乡10元,每区20元,超过规定数目时,须报告县政府批准后始得开支。
  (三)特别费分修理费、文化教育费、印刷费、党费、补助工会费、儿童团少先队用费和其他。
  各级政府经费支出一般均超过规定的标准。如1930年9月永定县第四区政府的财政支出共大洋831元,收支相抵短少大洋13元。
  二、政府工作人员的供给与标准
  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的供给标准一般都低于红军部队,乡以下基层工作人员还经常自带饭包去办公。
  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作出决议,规定各级政府办事人员每月伙食费不得超过4元5角,零用钱每月暂定大洋2元。
  闽浙赣革命根据地规定工作人员的统一供给标准为每月2.8斗大米,菜金按月计算,每人每日4分钱。
  第三节 经济建设支出
  为了革命战争的胜利,保障红军的给养,改善人民的生活,福建革命根据地工农民主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部分经费支持发展工农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发展合作社。1929年3月,红四军攻占长汀后,在缴获的被服厂基础上建立了长汀被服厂。1932年4月红军攻克漳州,又利用缴获敌人的机械设备,建立了兵工厂。
  为了粉碎敌人对根据地的经济封锁,1933年闽西苏维埃政府成立了粮食调剂局和对外贸易局。1933年发行300万元经济建设公债,其中以“200万元供给合作社、粮食调剂局、对外贸易局做本钱。其余以小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大部分用于发展出入口贸易”(①《必须注意经济工作》,《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08页。)。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对发展手工业生产给予财政支持,如为闽西组织大规模的纸业生产合作社,借给创业资本5000元,豁免其税收,并以一部分没收的房屋与商店交给合作社使用。(②孙永松等《闽粤赣边区财政经济简史》,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41~342页。)
  工农民主政府还从财政上大力支持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如向农民发放耕牛、肥料、种籽、农具贷款,拨款推广农业技术,整修水利,开办农业实验场等。并规定陂圳的修理以乡单位,如工程浩大、用费太多,可酌量由土地税项下给予津贴。
  第四节文教卫生支出
  一、文教事业费的支出
  工农政府一贯重视文化教育,在根据地开办学校进行普及义务教育、社会教育和专门教育,以培养人材。教育经费和学校教员的生活费支付标准则视各地区经济情况而定。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文化问题决议》,提出了为了造就各种人才,各县应开办一所全县最高级学校,各区要开办高、初级劳动小学,各种补习学校或夜校,兼收男女学生,免收学杂费。要求各县教育经费至少要占全县财政收入的20%。同年7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文化部、教育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6~12岁的儿童有接受小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即采取强迫性质的教育,重申各级工农民主政府要按照闽西工农兵代表大会的决议案执行,将土地税收入的20%拨充教育经费。
  根据闽西工农民主政府的决议,上杭县决定各区乡普遍开办高级和初级劳动学校,招收男女读书生,除膳食费外其余各费一律免收。教员的薪金最低不低于政府办事人员标准。永定县规定小学教员月薪为大洋6元至8元,高于政府职员,以示优待。
  1930年2月,龙岩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统一全县教员薪金,每年定为大洋100元。1932年9月,上杭县才溪区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定:高、初级学校教员伙食费要比政府工作人员多,以提高文化教育。……每天比政府工作人员增1.4角,由各乡政府负责开支。
  为培养和轮训党政军干部,开办了党校、军分校、教导队,并在群众中普遍开展扫盲运动,举办各种形式的夜校、识字班。并出版《红旗周报》、《党的生浩》、《工农报》、《列宁青年报》等刊物,同时开展群众性的文化娱乐活动,组织俱乐部、剧社、歌咏队等。这些事业的经费由政府财政开支,或由财政补助。
  在工农民主政府财政支持下,闽西革命根据地文教事业发展很快。除开办列宁师范学校外,各县普遍建立了列宁小学。列宁小学分为三类:一是直属小学;一是乡的完全小学;一是村的劳动小学。教师的每月生活津贴费也分三等:劳动小学教师每月4元;完全小学教师每月5.5元;直属小学教师更高一些。各类小学均实行免费教育,学生不交纳学杂费。
  随后,由于革命战争扩大,军事费用增加,政府无法按原规定的“至少占全县财政收入百分之二十”供给。为解决教育经费问题,各级政府采取了由政府、学生家长和社会办学等办法。1931年6月,汀连县(长汀县、连城县)对教育经费作出如下决定:1.指导员(教师)的伙食,每月大洋4.5元。2.经费来源:(1)照闽西政府的决议,以土地税收入的十分之二作为教育经费;(2)向富农子弟收学费;(3)向群众募捐;(4)一切生产收入也可调剂一部分作为教育经费;(5)发动群众到白区打土豪筹款,帮助政府解决一部分教育经费;(6)办公费由政府拨给。(①《汀连县第一次文化委员会联席会议决议》,1931年6月13日。)闽北革命根据地为解决小学教师生活问题,还于1933年7月发出训令,要求各级文化部“发动学生家属自动供教员的饭,每个学生家内吃一天或津贴教员应吃的米,由教员与学生家属自己去规定”,“教员的生活费每月发大洋1元半,由文化部按月发给”,在政府财政困难的情况下,“鼓励教员自愿地努力教书”(②《闽北分区文化部训令》,1933年7月5日。)
  二、卫生事业费的支出
  革命根据地内的卫生机构,除红军各部队建立军医处、卫生队外,还有地方医院。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决定各乡工农民主政府设立公共看病所,由政府聘请公共医生,为群众治病,不收医费。各地政府还开办工农药店,廉价卖药给群众治病。闽北根据地除开设工农诊断处外,还拨款购置防疫药品。为培养医护人员,闽西政府于1932年2月在长汀开办医护学校,第一次招生60人,学习时间为六个月。所有这些经费除军医处、卫生队、红军医务学校等从军费中开支外,其余由地方政府财政支付。
  第五节优抚救济支出
  1930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制定优待红军士兵的条例,规定残废士兵由政府维持其生活。红军士兵为革命而牺牲者,政府发给抚恤费,如该士兵家属不能维持生活者,政府应设法救济。同时,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决定建立闽西残废院,凡属残废及衣食不能自给而无依无靠的,不论男女老幼,均可入院,经费由院长与革命互济会募捐,不敷部分由政府负担。1932年9月规定:受伤者由政府担负医药费用,因伤致残者,可送残废院,由政府维持生活,如愿意回家者,发给终身抚恤金,全残废者每年不少于30元,半残废者不少于15元,并规定其子女弟妹幼小者,由政府负责送入学校读书,并由国家维持其生活,直到年满18岁,由国家介绍职业为止。
  根据地各级民主政府还设立赈灾委员会,负责募捐和救济因水旱虫灾及遭受国民党政府军队残害的革命群众。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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