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外债偿付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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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03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外债偿付
分类号: F812.5
页数: 1
页码: 325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了福建在民国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外债借款和偿付情况。
关键词: 债务支出 外债偿付 福建省

内容

福建之举借外债,实际上是民国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向日商台湾银行、中华汇业银行以及在闽的台湾商人林熊祥、洪修礼、保罗等人的高利借款,主要集中在民国7~11年(1918~1922)间。民国24年(1935)福建省清理债务时,省政府曾派员与日商谈判,订定合约,拟民国24年先偿24万元,民国25~29年每年偿还30万元,民国30~34年每年偿还36万元,民国35年后按月偿还4万元,准备在民国40年左右完全偿清,但嗣后抗日战争爆发而停止偿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没有对外借款权。改革开放后的借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名义向外筹借,并从该公司投资收益中偿还,不列入福建财政预算。1983、1984年厦门国际机场建设借用科威特贷款(合计4502万元),是政府间借款,其偿还由福建财政预算内支付。支付数列在其他支出项内叙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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