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债务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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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401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债务支出
分类号: F812.5
页数: 2
页码: 324-325
摘要: 本文主要讨论债务支出的问题,包括内债和外债的偿付。
关键词: 债务支出 福建省

内容

第一节 内债偿付
  民国时期,地方当局大量举借内债,年年举债,年年拖欠。民国23年(1934),福建整理财政,清理旧欠各债,并酌情偿还。民国23、24两年度债务尚在整理,债务费支出不多。民国25年度,债务费支出262万元,占总支出的16.5%。抗日战争开始后,为了继续清偿旧欠,采取“借新还旧”的办法,故民国26~28年间债务支出数额较大。民国29年起,这项支出的比重下降。民国30年时,福建财政共积欠长期债务3000万元。民国33年后便从支出构成中消失了。偿债支出比重的逐年降低及其最终消失,不是清偿债务的结果,而是受惠于恶性通货膨胀。财政改制后,省债由中央接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内债偿付在地方预算中无专列科目,已在有关章节中叙述。
  第二节 外债偿付
  福建之举借外债,实际上是民国北京政府统治时期向日商台湾银行、中华汇业银行以及在闽的台湾商人林熊祥、洪修礼、保罗等人的高利借款,主要集中在民国7~11年(1918~1922)间。民国24年(1935)福建省清理债务时,省政府曾派员与日商谈判,订定合约,拟民国24年先偿24万元,民国25~29年每年偿还30万元,民国30~34年每年偿还36万元,民国35年后按月偿还4万元,准备在民国40年左右完全偿清,但嗣后抗日战争爆发而停止偿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没有对外借款权。改革开放后的借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投资企业公司(简称华福公司)名义向外筹借,并从该公司投资收益中偿还,不列入福建财政预算。1983、1984年厦门国际机场建设借用科威特贷款(合计4502万元),是政府间借款,其偿还由福建财政预算内支付。支付数列在其他支出项内叙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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