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400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司法检察支出 |
| 分类号: | F812.45 |
| 页数: | 3 |
| 页码: | 321-323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清末时期,清政府通令各省编制财政预算,福建省司法支出为3万元。民国时期,司法费指福建高级地方法院和监狱的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检察支出包括各级法院、检察院、法律学校、干部培训等的经费,支出逐年增加。其中,司法机关人员经费和一般公用经费执行行政机关的标准。司法业务费包括调解费、法制宣传、设备购置费等,而检察业务费包括检察费、检验费等。司法检察支出在1983-1988年间总计为2.06亿元,占财政支出总和的0.9%,支出逐年增加。 |
| 关键词: | 司法 检察 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