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公安安全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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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99
颗粒名称: 第三节 公安安全支出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2
页码: 320-321
摘要: 本文记述了清末时期,清政府开始有警政费的支出,其中福建省在民国20年改名为公安费,包括保安处、公安局、县保安团队以及水警总队的经费,支出逐年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安安全支出经历了多次调整和变化,包括1981-1988年的经费支出情况,涉及公安安全机关经费、公安安全业务费等多个方面,支出逐年增加,人员工资标准也有所提高。
关键词: 公安 安全 支出

内容

清末,清政府推行新政,开始有警政费。民国2年(1913)福建省岁出概算,警政费列支17.5万两。民国20年警政费改名公安费。它包括:保安处及所属机关经费;省会公安局及所属机关经费;县保安团队经费;省水警总队及所属队艇经费。开支情况是:民国20年128万元;民国23年454万元;民国24年380万元;民国25年416万元。(①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笫53、66、10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公安安全支出,在1981年以前年度列行政支出,只有1956~1958年决算分设行政、公安、司法、检察支出4个款级科目,其余年份公、检、法支出合并在行政支出款内。1981年公安支出分设:公安机关经费、公安业务费、警校干校经费、其他公安经费和武警经费5项(1982~1984年只设前4项,无武警经费。1985年只设前3项,警校干校经费列在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类支出)。1986~1987年,公检法合并设政法支出款,下设公安机关经费,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和其他政法经费3项。政法离退休人员与行政离退休人员合并设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款。至于公检法业务费、警校干校经费和其他政法事业费合并为政法事业费支出款,改列在其他部门事业费类级科目。1988年单设公检法支出类级科目,分设公安安全支出(分公安安全机关经费、公安安全业务费、居民身份证经费、看守所拘留所经费、收容审查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公安安全支出等8项)和司法检察支出(分设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司法检察业务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司法检察支出等5项)两款。
  1981~1988年公安安全支出总和为4.50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0%),其中,公安安全机关经费为2.98亿元,占66.4%,公安安全业务费为1.34亿元,占29.8%。公安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省、地(市)、县(市)领导机关的干警,实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派出所、刑事、外事、户籍等干警和各种民警队,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1985年7月工资改革时,公安安全部门干警的工资比同级行政干部的工资高15%左右。1988年公安安全机关经费支出7186万元,比1981年支出的1586万元,增长3.5倍,年平均递增24.1%。公安安全业务费,包括公安行政业务费和消防费等。1988年公安安全业务费支出为4150万元,比1981年支出的671万元,增长5.2倍,年平均递增29.7%。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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