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395 |
| 颗粒名称: | 第四节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
| 分类号: | F812.45 |
| 页数: | 2 |
| 页码: | 291-292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是用于解决灾民在自然灾害中所遇到的吃、穿、住困难的救济费,以及在特大自然灾害时对灾民进行抢救、转移、安置、治病和有偿救济等费用。自1954年到1988年,该项支出总和为1.94亿元(如果包括中央专拨的特大灾害专款,则为3.4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5%(包括中央专款为0.9%)。支出金额从1954年的35万元增长到1988年的2780万元,增幅达到17.1倍,年平均递增33.6%。 |
| 关键词: | 自然灾害 救济 事业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