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抚恤事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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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92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抚恤事业费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4
页码: 282-2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国民政府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抚恤事业费情况,包括抚恤事业费的预算科目、支出科目、抚恤标准、支出情况等。
关键词: 福建省 抚恤 社会福利

内容

国民政府时期的抚恤事业费,历年预算科目不一致。民国22年(1933)以前称为救恤费,包括救济和抚恤两方面的开支。民国22、23两年度同时设立救恤费和抚恤费两个科目。救恤费侧重于社会救济方面。民国24年起取消救恤费科目,另设救灾准备金。民国29年起列为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和社会及救济支出两款。由于预算科目变化不定,口径不一致,为了统计上的方便,此处将民国29年前的救恤费、抚恤费和民国29年后的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并列为一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抚恤事业费,按照1988年支出科目包括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和其他抚恤事业费等项。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2.1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15%。1988年支出2099万元,比1978年支出503万元,增长3.2倍,年平均递增15.4%。1978年支出503万元,比1957年支出254万元,21年增长1倍,年平均递增3.3%。历年支出科目分合或简化不定,按同口径科目的年份汇总.1976~1978年支出总和为1.44亿元,其中,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占44.3%,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占12.9%,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费分别占11.0%和11.8%。
  一、牺牲病故抚恤费
  牺牲病故抚恤费,是发给牺牲病故的军人、国家机关及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抚恤标准,1951~1954年以粮食支付:牺牲抚恤,低者600市斤(民兵500市斤),高者1200市斤,病故抚恤,低者450市斤,高者900市斤。1955~1978年调整抚恤标准,改付现金:牺牲抚恤180~650元,民兵150元,病故抚恤150~520元,民兵120元。1979~1980年调整抚恤标准:牺牲抚恤为470~700元,病故抚恤为370~600元。1980年9月,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增发抚恤金300元。1980年6月4日至1984年3月底,经批准为烈士的,其抚恤标准调整为800~1000元。1984年10月规定:凡在1984年4月1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包括战士、民兵、民工、人民群众),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为2000~2400元。1985年10月规定: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牺牲者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低工资收入者,一律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已发的而不足40个月工资额的补足之。1986年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凡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因公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因病亡故按其病故时10个月工资计发(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无工资收入或低工资收入者,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工资额计发。1988年支出250万元,抚恤人数756人,平均每人3307万元,比1978年支出39万元,人均1814元,分别增长5.4倍和0.8倍。
  二、残废抚恤费
  残废抚恤费,包括残废军人、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的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的民兵民工的残废抚恤金,以及伤口复发时的治疗补助、伙食补贴、安装假肢和配置辅助器的开支和必须雇用护理人员的生活费等。残废抚恤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三等(甲级、乙级),规定不同的抚恤标准。1952年以前抚恤金以大米计算。1953年1月起改按货币计算。抚恤金标准在1955、1978、1982、1984年作过调整提高,并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原为一次性抚恤改为经常性抚恤。自1985年7月1日起特等、一等每人每月发12元,二等每人每月发6元,三等每人每月发4元。近10多年来残废抚恤费增长较快,1988年支出272万元,比1984年增长0.9倍.比1978年增长2.9倍,比1977年增长5.6倍。残废抚恤金全年平均每人实际开支额:1988年为253元,1984年增长40.6%,比1978年增长63.2%,比1977年增长1倍。支出情况如下:
  三、烈军属、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费
  烈军属、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费,分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补助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国务院于1950年作了规定,1979、1983、1985年多次作了调整与补充,自1985年1月1日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期补助: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定期补助: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1988年支出1061万元;比1978年支出188万元,10年增长4.6倍,年平均递增18.9%。1978年支出188万元,比1952年支出46万元,26年增长3.1倍,年平均递增仅5.6%。
  四、退伍军人安置费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增长.收入增加。为改善退伍回乡义务兵生活,福建地方财政预算于1982年起,增拨退伍军人安置费,专款用于解决义务兵回乡建房等困难。1982~1988年共支出149万元。
  五、其他抚恤事业费
  其他抚恤事业费,主要是县市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费,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费。1988年支出489万元,比1978年支出的206万元,增长1.4倍。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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