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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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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91
颗粒名称:
第四章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13
页码:
280-29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包括抚恤事业费、国家干部职工离休、退休、退职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抚恤
社会福利
内容
古代福建有用于灾害救济的蠲赈支出,包括蠲免和赈济两方面。蠲免是遇到灾害时,对田赋的临时减免。赈济一般设立常平仓,于灾年开仓赈济灾民。
民国时期,战乱不断,民不聊生,政府预算上列有抚恤和社会救济的科目,但数量极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按照1988年支出科目,包括抚恤事业费,国家干部、职工离休费,退休退职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六款。历年支出科目变动不定,现将国家干部、职工离退休费并为一款,其他民政事业费并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汇总。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10.9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5%。其构成比重:社会救济福利费占44.3%;抚恤事业费占20.0%;离退休费占18.0%(离退休费只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经费和人事、组织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自然灾害救济费占17.7%。
第一节 抚恤事业费
国民政府时期的抚恤事业费,历年预算科目不一致。民国22年(1933)以前称为救恤费,包括救济和抚恤两方面的开支。民国22、23两年度同时设立救恤费和抚恤费两个科目。救恤费侧重于社会救济方面。民国24年起取消救恤费科目,另设救灾准备金。民国29年起列为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和社会及救济支出两款。由于预算科目变化不定,口径不一致,为了统计上的方便,此处将民国29年前的救恤费、抚恤费和民国29年后的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并列为一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抚恤事业费,按照1988年支出科目包括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和其他抚恤事业费等项。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2.1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15%。1988年支出2099万元,比1978年支出503万元,增长3.2倍,年平均递增15.4%。1978年支出503万元,比1957年支出254万元,21年增长1倍,年平均递增3.3%。历年支出科目分合或简化不定,按同口径科目的年份汇总.1976~1978年支出总和为1.44亿元,其中,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占44.3%,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占12.9%,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费分别占11.0%和11.8%。
一、牺牲病故抚恤费
牺牲病故抚恤费,是发给牺牲病故的军人、国家机关及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抚恤标准,1951~1954年以粮食支付:牺牲抚恤,低者600市斤(民兵500市斤),高者1200市斤,病故抚恤,低者450市斤,高者900市斤。1955~1978年调整抚恤标准,改付现金:牺牲抚恤180~650元,民兵150元,病故抚恤150~520元,民兵120元。1979~1980年调整抚恤标准:牺牲抚恤为470~700元,病故抚恤为370~600元。1980年9月,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增发抚恤金300元。1980年6月4日至1984年3月底,经批准为烈士的,其抚恤标准调整为800~1000元。1984年10月规定:凡在1984年4月1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包括战士、民兵、民工、人民群众),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为2000~2400元。1985年10月规定: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牺牲者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低工资收入者,一律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已发的而不足40个月工资额的补足之。1986年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凡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因公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因病亡故按其病故时10个月工资计发(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无工资收入或低工资收入者,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工资额计发。1988年支出250万元,抚恤人数756人,平均每人3307万元,比1978年支出39万元,人均1814元,分别增长5.4倍和0.8倍。
二、残废抚恤费
残废抚恤费,包括残废军人、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的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的民兵民工的残废抚恤金,以及伤口复发时的治疗补助、伙食补贴、安装假肢和配置辅助器的开支和必须雇用护理人员的生活费等。残废抚恤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三等(甲级、乙级),规定不同的抚恤标准。1952年以前抚恤金以大米计算。1953年1月起改按货币计算。抚恤金标准在1955、1978、1982、1984年作过调整提高,并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原为一次性抚恤改为经常性抚恤。自1985年7月1日起特等、一等每人每月发12元,二等每人每月发6元,三等每人每月发4元。近10多年来残废抚恤费增长较快,1988年支出272万元,比1984年增长0.9倍.比1978年增长2.9倍,比1977年增长5.6倍。残废抚恤金全年平均每人实际开支额:1988年为253元,1984年增长40.6%,比1978年增长63.2%,比1977年增长1倍。支出情况如下:
三、烈军属、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费
烈军属、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费,分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补助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国务院于1950年作了规定,1979、1983、1985年多次作了调整与补充,自1985年1月1日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期补助: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定期补助: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1988年支出1061万元;比1978年支出188万元,10年增长4.6倍,年平均递增18.9%。1978年支出188万元,比1952年支出46万元,26年增长3.1倍,年平均递增仅5.6%。
四、退伍军人安置费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增长.收入增加。为改善退伍回乡义务兵生活,福建地方财政预算于1982年起,增拨退伍军人安置费,专款用于解决义务兵回乡建房等困难。1982~1988年共支出149万元。
五、其他抚恤事业费
其他抚恤事业费,主要是县市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费,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费。1988年支出489万元,比1978年支出的206万元,增长1.4倍。
第二节 国家干部职工离休、退休、退职费
离休、退休、退职费,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国家干部职工的退休、退职金和由人事、组织部门管理的离休费,不包括1978年7月起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开支的离退休费。按照1988年支出科目,离休费款下设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地方离休干部离休金和离休人员其他费用3项,退休退职费下设退休金、退职金和退休人员其他费用3项。这两项合计(①各部门支出经费,在报表上只设“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和“离退休人员数”栏,所以全省离休和退休无法分别汇总。),1956~1988年支出总和为1.98亿元,仅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5%。1988年支出为3047万元,其中,离休费372万元,退休退职费2675万元。
连同其他部门离退休支出,1956~1988年全省离退休费支出总和为5.7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4%,其中,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费占34.3%,其他各部门列支的离退休费占65.7%。1988年支出1.32亿元(民政部门占23.2%,其他各部门占76.8%),比1978年支出的6%万元,增长18.1倍,年平均递增34.3%,比1965年支出的72万元,增长181.7倍,年平均递增25.4%。1982年起支出科目在各项事业费增设“离退休人员费用”目。
第三节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唐以前福建有蠲赈支出的记载,但大多材料不详,无从记述。
宋代福建对灾害蠲免的项目较多。主要有蠲免天役钱、身丁钱米、两税、公田地租、赋役、盐息钱、盐丁米、经总制钱、铁缆钱、科折等。有全免,有半免;有按总额减免,有按比例减免;有长期减成减免,有短期全部减免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太平兴国八年(983)、天圣六年(1028)、皇祐三年(1051)、建炎三年(1129)、绍兴三年(1133)、绍兴十八年(1148)、淳熙十六年(1189)、嘉定十七年(1224)等几次蠲免。
宋代福建赈济项目主要有:遇天灾人祸放粮赈饥民,立广惠仓给老弱疾病者定期定量粮米,立常平仓减价粜谷救灾,立社仓贷钱谷以救燃眉之急,立举子仓给贫民生子者以钱米,遇天灾发给百姓房屋营缮费,招抚流亡百姓给予津遣。此外,诸州郡均设有居善院、安济坊,给贫乏不能生存者以各种救济;设有居养院、安乐舍、安养院之类机构,以安置鳏、寡、孤、独、病、残者;设有义冢、漏泽山、流骸冢、漏泽园、丛冢庵、安福庵等不同名称的公墓,以收埋客死异乡和贫不能葬者;浦城县、南剑州、泰宁县、建宁县还设有惠民局、安乐堂、仁寿庐,免费给病人治病抓药,政府拨绝户田租赡养等。
元代,抚贫济困的钱物主要取自常平仓和义仓。福建常平仓立于至元二十三年(1286),起常平物价作用,是“以铁课籴粮”充仓本。而义仓最初实行“丰稔则纳粟,荒歉则就给”方法。延祐四年(1317)以后改为“以五十家为率,第其户之高下,每岁收成日输粟于仓,以备岁歉而贷之,及冬则取盈,每石入县一升”(①《重驀福建通志》卷51《仓储》。)的办法。赈济方面在各路设惠民药局,药局设提领一名,并择良医为贫民治医,实行“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②《元史》卷96《惠民药局》。)的做法。福建在各县普遍设立惠民药局。
明代,福建地方政府对辖属的优抚救济支出,亦包括蠲免和赈济两个部分。《重纂福建通志》卷52《蠲免通例》载,凡发水旱灾害,所在府县必须不拘时眼,及时勘实灾情,即与蠲免税粮。弘治三年(1490),福建规定按灾害程度蠲免粮草,全灾免七分,受灾九分免六分,受灾八分免五分,受灾七分免四分,以此类推。同时规定凡蠲免税粮只准在存留项内扣除,不准动用起运之数;若起运不足,必须在全省通融拨补。嘉靖十六年(1537),福建规定蠲免可以动支起运钱粮,但必须先尽存留,次及起运,起运不足之数须由府、州、县官库通融贴补。万历十二年(1584),福建规定凡发生灾伤,不论有田、无田一体蠲恤,有田者免税粮,无粮者免丁口盐钞。由于蠲免支出全部出自地方经费,福建迫于经费紧张,一般只有较大的灾害方许蠲免。在明代近300年时间内,福建蠲免寥寥无几。影响较大的蠲免主要有:永乐六年(1408),由于全省瘟疫横行,免死绝人户遗下老幼、妇女的赋役负担;永乐十七年(1419),建宁、延平二府屡遭大疫,民死77.4万余口,诏免二府赋役;景泰三年(1452),福建冬春雪雨交加弥月,诏免福兴二府税粮十分之三,漳泉二府税粮十分之五;嘉靖四十一(1562)、四十二年,福建沿海遭倭寇严重骚扰,免被寇者税粮三年。
在赈济方面,洪武二十七年(1394),福建规定灾伤散粮则例:大口6斗,小口3斗,五岁以下不给。永乐八年(1410),规定凡百姓灾伤典卖子女者,由官府给钞赎还。正统七年(1442),规定各府州县赃罚入官之物,全部变卖充赈济之用。同时规定,军民收养一名弃儿给米一升;埋尸一躯给银四分;必须严查流民,大口给谷二三斗,小口给谷一二斗,以资还籍。(①②③《重纂福建通志》卷52《明蠲赈》。)
明代福建,各府、州县虽然均有设常平义仓以备赈济,设义冢以埋流尸,立养济院以扶济鳏寡孤老,立惠民药局以拯民痛苦,但据《重纂福建通志》所载,终明一代较大的赈济不过8次。常平仓之设主要是为了平抑粮价,但明代闽中各属每次常平赈贷反而导致粮价上涨。其原因董应举在《闽中官籴书》中指出:“谷米涌贵,半由谷乏,半由禁米,米禁则富者闭籴以缴利,奸商乘急而跃价,棍恶乘禁以谝钱,而米益贵,此从来积害”(①②③《重纂福建通志》卷52《明蠲赈》。)。原因是官米量少无法平抑物价,能借到常平仓米的“大率素无赖力能倡乱者”(①②③《重纂福建通志》卷52《明蠲赈》。)。
清代承袭明代,蠲赈支出仍包括蠲免和赈恤两大部分。蠲免分恩免和灾免两部分。恩免主要是对积年地丁逋欠由朝廷特旨恩准豁免;灾免是在发生水旱、风、虫、疫、乱等天灾人祸时给予免除赋役。根据豁免的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免科、免役、灾蠲,其中免科是除荒蠲免,免役是赋役蠲免,灾蠲是赋税即地丁蠲免。所有蠲免,地方官吏必须“将应免者取具每图里长结状,分送部科察核”;蠲免数目必须“出示晓喻”;不准只蠲起运不蠲存留,或在由单内扣除不及蠲数者。清代福建蠲免次数超过明代,据《重纂福建通志》卷52所载,在清代前期不到200年时间内,福建较大的恩免、免科、免役、灾蠲共达112次。(④《重纂福建通志》卷52《国朝蠲赈》。)
清代的赈灾可分为赈米、折赈、赈贷三个部分。“大抵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⑤《石渠余纪》卷1《纪赈贷》。)。乾隆四年(1739),福建规定赈济米数例,每名日支大口五合、小口三合五勺。所有赈恤必须预先公布发放标准,赈后公布受赈者姓名、数目,按灾伤程度、贫困程度分等赈恤。(⑥《重纂福建通志》卷52《蠲赈》。)但福建常平仓亏空严重v雍正三年(1725)清查福建常平仓,发现清初所置的常平仓谷一百七八十万石,“实贮者十无三四”。乾隆十三年(1748),又重定福建常平仓积谷数256万石,加上台湾府贮谷40万石。乾隆四十年又增福建社谷35万石。(⑦《石渠余纪》卷4《纪常平仓额》。)但至乾隆六十年(1795)清查时,所有常平仓存谷又是寥寥无几,这次贪污案件涉及到福建多数府、州、县、厅官吏。(⑧《清仁宗实录》卷117。)至鸦片战争前夕,福建各司、道、府、县常平仓基本上四壁皆空,颗粒无存。
除了常平仓外,清代福建赈济形式尚有在各地遍设普济堂、养济院、孤贫院、义冢等。雍正以后各府县还新增一种赈济机构——育婴堂。据载,清前期福建各府县收养孤贫定额为4189名,每年口粮银、冬衣花布银二项花费17365两,另外额外收养孤贫年平均支出5767两,省城普济、育婴二堂每年固定经费9674两,每年不足部分尚须由地方绅士捐助1200两。这些费用银有来自耗羡,有出自公款,有来自捐置田租,但大部分出自帑本生息。(①《重纂福建通志》卷52《蠲赈》。)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军阀连年混战,福建无社会福利、救济记载。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由于预算科目频频变动,统计口径差异颇大。民国22年(1933)前救济和抚恤支出并称的救恤费,后又增设抚恤费科目。民国24年取消救恤费,另设救灾准备金。民国29年起始在预算上专设社会及救济支出一款。据有关史料记载,民国29~37年的支出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和其他救济福利费(1988年科目分设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殡葬事业费、假肢事业费、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收容遣散费、其他民政事业费)。1950年支出215万元,1978年支出1395万元,28年增长5.5倍,年平均递增6.9%;1988年支出4048万元,比1978年增长1.9倍,年平均递增11.3%。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4.8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为1.1%。历年来本款的分项科目,繁简分合不定。
一、农村社会救济费,主要用于农村中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废、老弱、孤儿、幼婴和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群众的定期和临时生活救济费。1980年以前年份,其支出平均占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的60%左右。改革开放后,农民富裕日多,1981~1988年比重降为35.3%。
二、城镇社会救济费,主要用于城镇居民困难户的定期和临时生活救济。历年支出占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比重一般不超过10%,只在1954~1957年比重为26.3%。
三、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1962年6月国务院对精简下来的职工规定了安置办法: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可以作退职处理。其中,生活有依靠的,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费。1965年6月,对精简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提高救济标准,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职工,如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不论是否领取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一律从1965年7月起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依照本人原标准工资40%发给救济费。1965年支出10万元,1978年支出23万元,增长1.3倍,年平均递增6.6%。1988年支出301万元,又比1978年增长12.1倍,年平均递增29.3%。
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流动人口收容遣散站、盲聋哑人福利事业单位、安置农场等经费开支。1981~1988年支出总和为7335万元,占同期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总和的25.3%(其中,1988年为40.2%)。1988年支出1643万元,比1965年支出113万元,增长13.5倍,年平均递增12.3%。
五、殡葬事业费,是民政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葬事业单位的差额预算补助费。1982年始设此项支出科目。1982~1988年支出总和946万元,占同期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总和的4.7%。
六、假肢事业费,是对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厂、站的专项拨款。1985年始设此科目。1985~1988年支出总和为87万元。
七、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原列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1987年始另设此项科目。1985~1988年支出总和为570万元。
八、收容遣散费,以往年度列其他民政事业费开支。1987年始设此项科目,当年支出110万元,1988年支出143万元。
九、其他民政事业费,1981~1988年支出总和2327万元,占同期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总和的10.7%,此项事业费原为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款下一个项级科目。1985年起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改为款级科目,下设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此两项福建未有开支)和其他民政事业费3项。其他民政事业费包括县和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接待来访处经费、慰问费、专业会议费、大宗印刷费、事业档案费、宣传费等。
第四节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困难户的救济费和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用于灾民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和有偿救济等费用。1954~1967年和1971~1988年支出总和为1.94亿元(如包括中央专拨特大灾害专款(①中央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专款除用于灾民救济外,还用于抢修公路、水利工程以及群众疾病救济等。往年统计资料列专项拨款汇总,不列在本目支出。)则为3.4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5%(如包括中央专款为0.9%)。1954年支出35万元,1978年支出154万元,24年增长3.4倍,年平均递增6.4%;1988年支出2780万元,比1978年增长17.1倍,年平均递增33.6%。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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