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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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74
颗粒名称: 第三节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2
页码: 238-239
摘要: 本文记述了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是指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这些费用是根据国家预算拨款进行支持和分配的。福建省在不同时期都有相应的科技三项费用开支,并且在改革开放后进行了管理制度的改革。这些费用的支出在不同领域有所分配,包括工业、农业、交通和文教。
关键词: 福建省 科学技术 三项费用

内容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四项费用”指的是: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保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历年来全国统一的预算支出科目,几经变更。1953~1960年福建国营企业“四项费用”开支,除其中零星基建并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外,其他三项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并未单独设置预算支出科目。至1961~1963年才设置“四项费用”目。1964年增设“中间试验费”目。1965~1967年又增设“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目。1968年上述三目取消改设“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一个类级科目。1969年单设“新产品试制费”一个类级科目。1970年又改设“新产品试制费和固定资产设备更新”一类级科目。1971、1972年又恢复设“新产品试制费”一类级科目。1973~1975年改设“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类级科目。1976~1978年又恢复设“新产品试制费”类级科目。1979~1988年再恢复设“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类级科目。上述历年科目分合不定,所以支出决算数列在“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支出类”整理汇总。
  科技三项费用,专款专用。属全国性的项目,由国家预算拨款。属地方性的项目,由地方预算拨款。凡省属企事业单位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编制计划和提出分配意见,经省计委、经委和财政厅共同审查决定,集中管理,单独安排。属地、市企事业单位项目,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分配安排。新产品试制费(包括老产品确有重大改进的)的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费和相应的土建工程费,工具、原材料、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新产品成本高于售价或试制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弥补费等。中间试验,是指已有科学研究成果,尚未取得必要数据,不能在生产或建设中直接采用,必须建立一定的设备、机组、车间或试验场地,进行中等规模或较长时期的试验。至于一般实验室研究成果或小型试验还不成熟的项目,不得列入中间试验计划。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纳入计划的全国性重大科研项目。福建各时期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总和及其构成比重:1961~1965年总和为8215万元,其中主要有:工业6778万元,占82.5%;农业645万元,占7.9%;交通382万元,占4.7%;文教237万元.占2.9%。1966~1970年总和为7004万元,其中用于:工业6118万元,占87.4%;交通362万元,占5.2%;农业212万元,占3.0%;文教160万元,占2.3%。1971~1975年总和为8014万元,其中:工业6470万元,占80.7%;交通687万元,占8_6%;农业222万元,占2.8%;文教237万元,占3.0%。1976~1980年总和为5944万元,其中:工业3442万元,占57.9%;交通768万元,占12.9%;农业778万元,占13.1%;文教1471万元,占24.7%(其中,科学占11.7%)。改革开放10年,科技管理体制和拨款制度进行了改革,部分科研合同项目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和课题承包责任制。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凡重点科研项目和省直接管理的一般科研项目,以省科委为主管理,经费按核定预算或按合同拨付。其他一般项目,以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经费由省科委拨给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掌握下达。财政上大力支持科研部门重点项目的开发研究,大幅度增拨科技三项费用。1981~1985年总和为1.10亿元,其中:文教6186万元,占56.2%(其中,科学占49.9%);工业3281万元,占29.8%;农业1092万元,占9.9%,1986~1988年总和为1.4亿元,其中:文教9317万元,占66.6%(其中,科学占63.9%);工业3817万元,占27.3%;农业626万元,占3.0%。1988年预算内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为5305万元,比1980年增2.8倍,年平均递增18.3%。其中,用于科学研究部门3398万元,增长15.4倍,年平均递增41.0%;用于工业1401万元,增长1.0倍,年平均递增9.1%。
  1961~1988年28年总和为5.42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4%),其中:工业2.99亿元,占55.2%;文教1.76亿元,占32.5%(其中,科学1.55亿元,占20.5%);农业3375万元,占6.2%;交通1589万元,占2.9%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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