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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经济建设费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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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71
颗粒名称:
第二章 经济建设费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27
页码:
226-252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经济建设费包括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流动资金支出、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支出、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经济建设其他支出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经济
建设费
内容
福建古代经济建设费支出,主要用于农田水利、交通、贸易以及官营手工业等。
唐五代王审知治闽,把发展海外贸易、招徕外国商人,作为富国强兵之道。其时闽越海道所必经的连江黄崎尚在巨浸之中,王审知不惜投入重资,将黄崎开辟成为福州的外埠。此时,泉州刺史王延彬亦不断对泉州港进行扩大改建。王审知治闽期间,福建较大的农田水利工程有晋江陈埭围垦、福清占计塘、长乐桃枝湖、晋江六里陂、霞浦营田陂、连江东湖、福州西湖等。五代闽国设有百工院,职掌各种官手工业的生产。闽中官手工业规模甚大,从制造兵器到纺织、制茶、造船、采矿、铸钱及王宫所需器物,基本上应有尽有,尤其是采矿治炼业、金属制造业、造船业、制茶业闽中比较发达。
宋代福建由于人口的压力,对湖田、圩田、埭田、梯田的兴建及水利工程建设,无论是数量或是规模均大大超过前代。北宋熙宁三年至九年,福建共修水利212处,水利田302471亩。(①《宋会要辑稿》卷151《食货》61上。)共修大型水利工程达402处,居全国第一。(②冀朝鼎《中国历史上基本经济地带与灌溉事业》。)
宋代福建对交通建设亦较为重视,各种交通设施渐趋完备。通往癀师、内地的驿道经过历代地方官的整修,已与中州无异。基本上30里有驿,非通途大道有馆,宋代福建路共建98所驿馆、铺。(③《重纂福建通志》卷32《邮驿》。)由于兴修了大量的桥粱,闽中已形成了以福州为中心,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宋代仅莆田县即建桥50座,晋江县建桥亦达47座。
宋代福建经济建设开支尚包括官手工业的投资。福建官府直接经营矿山较少,官手工业主要是诸州的作院。福州作院设于嘉祐八年(1063),熙宁六年(1073)改为都作院,生产上供军器和本路所用军器,工匠定额200人。其他诸郡作院工匠一般以三五十人为额。
元代福建的经济建设支出虽然亦包括农田水利、交通、官手工业等方面的支出,但在财政中所占的比例极小。从农田水利建设来看,福建比较大型的水利工程,仅有延祐年间兴化路总管郭朵儿主持兴修的木兰陂北渠及至正八年(1348)南安县尹张夔兴修的万石陂两处。在交通方面,元代的驿铺多承袭宋代之旧,邮驿设施为马匹、船等依军户例由站户提供。大德至大年间修建福州万寿桥,耗资数百万贯,但全靠福建人民的捐助。元代福建诸路均设有织染局、杂造局,各设有大使、副使。其中福州文绣局规模最大。
福建古代的造田运动,至明代已接近尾声。明代,福建新修较大的水利工程,仅有鹿石肢、崇安芦陂、瓯宁将军山下陂、尤溪官陂、南靖龙际陂、宁化七里圳、归化大陂圳等。更多的是对原有水利工程的修补,如对兴化木兰陂的三次改造,以及嘉靖四十三年(1564)对倭寇破坏的莆田东角堤进行维修。因此,综观明代,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甚少,导致了明代福建农田水利失修,大量的水利设施不断荒废。如泉州府,“郡中水利,其大者如东湖、尚书塘、烟浦埭等处,今皆填巨浸为平田,其它所存亦多淤浅,不能潴蓄”。(①乾隆《泉州府志》卷首、卷9。)至于大桥、小桥、吟啸、陈翁诸港及盈塘、洑田、象畔、龟湖等江,至万历年间亦“淤浅不可潴蓄”。(②万历《泉州府志》卷3。)晋江著名的六里陂,明末亦“上下俱竭”。(③方鼎《晋江县志》卷6。)至于其他州府水利设施的破坏也十分严重,如福州府长乐县的东西二湖,兴化府的大部分水利工程,均在明代衰败下去。
明代福建水陆驿传设施渐趋完善,福建全境共设水陆驿铺418处,陆驿设马,水驿置船。大率冲要之处每陆驿设马80匹、60匹、30匹不等,外冲耍处陆驿设马20匹、10匹、5匹不等。每匹上马一年需粮100石,中马岁需80石,下马每年需粮60石。水驿属客行正路设船20只、15只、10只不等;属分行偏路设船7只、5只不等,每船设水夫10名。此外,明代的驿传尚规定严格的应付通例,按来往官差的身份进行拨夫、给粮、配马、支船及各种招待。所有的驿传开支,均由驿铺所在府县按里甲编派,属于福建四差之一,在政府财政上得不到反映。但明中叶后,驿差改为由编户输钱于官,进行雇募,其驿传支出就转为纯粹的财政支出。从漳州府来看,每年驿传所需共派民米71491石,每石折粮3钱,共银21447丙,(④万历《漳州府志》卷5《赋役志•驿传》。)基本上都用于本地驿传开支和部分协济福州府驿传。嘉靖十五年(1563),建宁府建安一县驿传银开支就达4000两左右。(⑤嘉靖《建宁府志》卷14《骚递》。)
明代福建的官手工业主要有造船、军器、铸钱、织染、杂造、矿冶等部门。福建二都司属下有造船厂、军器厂。其开支相当大。弘治十六年(1503)福建铸钱1137万文。(⑥《重驀福建通志》卷53《明钱法》。)福建的织染、杂造等官手工业,是为了提供中央所需的丝织品和各种器物。
清代前期福建的官业中,船政支出最多,其次摊铸钱、驿传,其它官手工业的支出,均为数甚微。
船政开支,包括造船、修船、篷索等费用。清代前期,福建全省有福、漳、泉、台四个船厂,其中福厂委粮驿,兴泉二道轮年监修,漳厂委汀漳龙道监修,台厂委台湾道和台湾协副将会同监修,泉厂委兴泉道监修。到道光年间,全省共造绘艍兵船266艘,同安梭式242艘,其中小号同安梭每船造价与津贴740两,大横洋同安梭造价与津贴达5900两。另外,清代福建全省经常保持300艘大小兵船,按规定每艘兵船在九年之内要经过小修、大修、拆造三次修理,大号同安梭九年三修需银8341两,一号同安梭九年需银1617两,二号同安梭九年需银1272两,三号同安梭九年需银1185两。所有兵船篷索一年一换,“年约计须银一万五千八百三十六两”;雍正十二年(1734)又规定兵船不论大小,每年每船给篷索补贴银、燂洗油艌费300两。(①《重纂福建通志》卷84《船政》;《厦门志•船政》。)以上造船、修船、篷索三项费用合计,每年支出当在20万两左右,由监修道在所属府、州、县按粮议派。
清代福建设有宝福局主管铸钱,“每岁需净铜十七万八千零二十二斤,白铅一十四万七千七百三十八斤,黑铅二万三千一百四十二斤,零点锡七千一百二十斤。”(②《重纂福建通志》卷53《国朝钱法》。)清代福建铸钱所需黑红二铜均赴云南采买,红铜每百斤价银11两,黑铜每百斤价银9两,运费盘费等项每百斤铜给银5两1分余,所需洋铜系江苏商贩运至,每百斤定价17两5分;所需白铅是从汉口采买,每百斤白铅价银、脚银约计4两6钱8分余;黑铅每百斤价银3两5钱;点锡赴广东采买,每百斤价银、脚价18两9钱,总共每年铸钱原材料费用约4万余两白银。另外,尚有宝福局所属各厂官役公费。所有铸钱费用均核计成本,铸钱一串“需银一两一钱”。官府在搭放兵饷时全部收回,每饱银每两才止折给钱850文。乾隆八年以后才决定每兵饷银给钱一千,钱局不敷成本由政府在公费中报销,每名士兵每月搭配钱50文。
交通开支方面,清代福建主要是邮驿费用。清初,政府在福建内地九府二州遍设驿铺,驿铺人员来源采取了雇募的形式。福建全省共额设赡夫2563名,每名每岁支银7两8钱,共支银19991两4钱;额设递夫314名,每年每名支银6两6钱,共支银2081两8钱;额设兜夫1031名,每名岁支银7两8钱,共8042两8钱;其他雇夫没有定额。此外,对水路驿铺船只除额设外,亦采取雇募形式。全省仅额设报船18只,每只设水手6名,每名岁支银7两8钱,共银840两,至于雇募船只没有定额,而实行—雇民船每一里给银三分”,“择夫每百里为一站,每名发工食银一钱给与船户”。(③《重纂福建通志》卷32《邮驿》。)粗略统计,清代福建邮驿交通仅额设人员开支即达3万两以上。
清代后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支出增添了新的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是船政经费。福建船政局始建于同治五年(1866),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止,船政局共制造各种船40艘,耗费造船经费8520000两,养船经费1460000两,营造厂房用银2110000余两,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员工的薪俸酬金和训练费等项开支,统共耗银19210000余两。(④《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三),第153页。)船政局虽直隶于中央,但其中有相当大部分支出由福建省负担。同治五年(1866)七月,对左宗棠将闽海关关税提拨为船政经费的要求上谕称:“所需经费,即著在闽海关税内酌量提用。……如有不敷,准由该督提取本省厘税应用”(⑤《船政》卷一,第9页。)。此后,凡是船政局经费短绌时,除要求各省少量协济外,大多是责令福建省“就地筹措”。光绪元年(1876)十二月,清政府在上谕中称:“……船政衙门支销款项甚巨,前拨养船经费不敷应用,沈葆桢、丁日昌请将养船项下应销各款统归地方官筹措支应,以免顾此失彼”(⑥《洋务运动》(八),第179页。)。于是,本省的关税、厘金、地丁、盐税、茶税以及应解协款等项都先后奉命抵解船政经费。
此外,晚清时福建省还有一些其他经济建设支出项目,主要有:(1)实业费,即农工商经费,有劝业道衙门费用,农事试验所、商品陈列所、工艺局、垦务局、矿务局等开支。宣统元年(1909)预算支出9万两,占总支出1.17%;宣统三年(1911)预算支出2万余两,占总支出0.33%。(2)交通费,指官办的铁路、电报及出版各业所需的经费,宣统元年(1909)预算支出1万两,占总支出0.13%;宣统三年(1911)预算支出5万余两,占总支出0.84%。(3)工程费,主要指河工海塘、道路桥粱的建造和维修以及官办渡船的造设所需费用,宣统元年(1909)预算支出45万两,占总支出5.88%。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经济建设支出,在预算上列为实业费,由省实业厅掌握,主要包括农商部所管福建矿产科、水利局、林区机构经费,以及地方所属垦殖局、工艺传习所、工艺厂、农事试验场、商品陈列所等机构的经费。档案资料仅有的支出数如下: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经济建设支出主要由省建设厅掌握,用于工商、矿业、农林、垦殖、物产、公路、航务、电政、水利、渔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民国24年(1935)以后,福建先后建立了省银行、贸易公司等一批官营经济单位。随着省营事业的发展,经济建设费和营业投资及维持费用迅速增加。民国28年,省政府确定了“投资发展公营事业”的方针,大规模地扩充省营事业,形成了一个以金融为中心,以商业、运输为主体,兼及工业、农林、文化事业等各方面的省营公司体系。民国26年至30年,省营事业从小到大,经济建设和营业资本支出也迅速增长。民国32年,由于恶性通货膨胀,省营事业倒闭。民国37年将省营企业清理拍卖,经济建设及营业资本支出也随着省营经济的衰败而下降。历年支出情况如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经济建设费是各级财政用于发展工业、交通、邮电、农业、商业等国民经济和城市公用事业的生产建设及其相应的事业费支出。按照1988年预算支出科目划分: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和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等12类科目。
经济建设费在福建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一向居首位。1950~1988年39年总和为214.08亿元,占财政支出总和(包括物价补贴支出)430.92亿元的49.7%(其中,1950~1978年占61.7%,1979~1988年占41.6%)。在“二五”、“大跃进”期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急于求成,“重生产,轻生活”政策上的失误和社会动乱,该时期经济建设费每年平均支出额和年平均递增率(按“累计法”计算,下同)波动幅度较大,“文化大革命”后一段时间较为正常,10年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预算内经济建设费增长慢于其他支出项目的增长。如“一五”时期(1953~1957年)年平均支出额只有0.75亿元,年平均递增率为13.4%。而“二五”时期(1958~1962年)年平均支出额突然增至4.81亿元(其中1960年支出高达8亿元),年平均递增率高达50.1%,比“一五”时期分别增长5.4倍和36.7个百分点。调整时期(1963~1965年)年平均支出额降为2.28亿元(下降52.7%)。“三五”、“文化大革命”前期(1966~1970年)年平均支出额维持在3.15亿元,年平均递增率降为5.3%。“四五”、“文化大革命”后期(1971~1975年)年平均支出额上升为6.49亿元。“文化大革命”后“五五”、“六五”时期和“七五”前3年的年平均支出额稳步上升分别为8.35亿元、8.66亿元和15.19亿元,年平均递增率分别为10.3%、0.6%和8.4%。1950~1988年39年合计的年平均支出额为5.49亿元;年平均递增率为22.4%,同期工农业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下同)的递增率为10.8%。其中,1950~1町8年29年的年平均支出额为3.G9亿元;年平均递增率为29.4%,而同期工农业总产值的递增率仅7.9%。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平均支出额为10.72亿元,比前29年增长1.9倍,年平均递增率仅3.4%,而同期工农业总产值的递增率却高达19.1%。
历年来经济建设费支出构成比重,以基本建设居首位。支援农村生产和农业事业费次之,二者合计比重:1950~1988年平均占72.5%(其中,基建占51.0%)。1950~1978年平均占77.9%(其中,基建占12.4%);其中“二五”、“大跃进”时期平均占84.3%(其中,基建占72.4%)。各时期经济建设费当年支出额列表统计如下:
第一节 基本建设投资
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的工程费用、机器设备、生产、交通邮电工具的购置和安装费用,电站、农田水利、公路、铁路、航道、口岸等建设建筑费用,以及为基建工程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生产人员培训费等。1950~1988年福建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累计为109.28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5.4%;按“累计法”计算的年平均递增率为14.5%(按“水平法”计算为18.8%)。其构成比重:工业占48.2%,农业占14.5%,文教占9.5%,交通占9.2%。其中,1950~1978年29年的总和为66.80亿元,其比重为工业占63.1%,农业16.1%,文教仅占4.5%,交通占8.3%。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的总和为424773万元,其比重为:工业下降只占24.5%,农业下降占11.9%,文教升高占17.5%,交通占10.5%。加上中央基建投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和利用外资用于基建投资,以及银行的基建贷款,1950~1988年全省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建设总投资为286.02亿元,全部建成投产项目36601个。(①1989年《福建统计年鉴》,第239页。)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基建支出累计4419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8.3%)。其中:工业占37.6%,文教占10.5%.交通占13.9%,城市建设占10.10%,行政占8.4%,农业占7.2%。主要用于发展各县市电厂和福建机器一厂、二厂和龙岩机器修造厂,以及发展卷烟厂、印刷厂等。新建教育用房5.6万平方米,卫生用房3.6万平方米。重点修建山区公路和兴修水利等。
1953~1957年“一五”计划时期,基建支出总和为2813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30.3%)。其中:工业占33.4%,交通占25.1%,农业占20.7%,文教占10.3%。这个时期国民经济计划比较切合实际,工业生产建设速度快,效益好,发展顺利。福建省在中央支持下建设了古田溪水电站、南平造纸厂等大型项目,从上海迁入了一些工厂,地方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用于工业投资1.50亿元(其中,预算内投资0.96亿元)。新建、扩建投产项目达2389项。新增固定资产1.25亿元,交付使用率高达83.3%。重点发展本省资源足、见效快的轻工业,新建泉州、仙游、云霄、度峰等大中型糖厂和38个小型糖厂,以及福州、厦门两个罐头厂。扩建福州造纸厂,新建福建农械厂,合并、改组、扩建福州机床厂、通用机器厂、动力机厂和厦门锻压厂等19个机械工业企业。1957年本省工业总产值(按不变价格计算,下同)达8.81亿元,比1952年增长1.1倍,年平均递增16.0%。农业基建支出为5824万元,主要用于支援群众集资修建闽江、晋江、敖江下游防洪水利工程,晋江金鸡渠、同安策曹渠、龙岩汤侯渠、南靖三卞渠等引水灌溉工程。在永安、同安、建阳、闽清、平和等县试办小型水电站,兴建一批中小型水库和大批小型水利工程。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57年全省农业总产值达13.55亿元,比1952年增长43.8%,年平均递增7.5%(粮食平均递增3.6%,农、林、牧、副、渔平均递增分别为23.2%、10.7%、10.0%、13.6%)。交通基建在中央支持下,修建鹰厦铁路的通车里程达644公里,预算内交通基建支出7049万元,用于新建、扩建主干公路,通车里程达6034公里,比1952年增长1.1倍。文教基建支出2909万元,新增教育用房51.00万平方米,医疗用房15.30万平方米,比恢复时期分别增长8.1倍和3.3倍。
1958~1962年“二五”计划、“大跃进”时期,基建支出总和达17.42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48.2%,比“一五”时期其建支出的总和增长5.2倍。平均每年支出34837万元,比1957年当年的全省预算内总收入还多出40.1%。其构成:工业占71.3%,农业占11.3%,交通、文教分别占6.8%和4.5%。这个时期工业基建支出合汁124227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12.2倍。其中:电力占20.1%,冶金占17.9%,森工占14.2%,机械占9.2%,化工占8.6%,煤炭占6.7%,建材占5.4%和轻工占17.1%。兴建了近30个骨干工业,如三明钢铁厂、潘洛铁矿,邵武、苏邦、漳平等机械化煤矿井,福州第二化工厂、三明化工厂、三明重机厂、永安水泥厂、度门新华玻璃厂和一批大中型糖厂,以及各地新建一批用于支援工业生产的水力、火力发电厂。在福建腹地山区新建立了三明市新兴工业城市。然而这个时期新建、扩建土业企业大多是半拉子工程,未能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1962年与1958年对比,只有发电量增长2.7倍,年平均递增38.9%;卷烟和机制纸分别增长2.0%和70.9%,其余产品没有什么增长,有的还有所下降。农业基建支出1.97亿元,比“一五”时期增长2.4倍,其中,用于水利占51.1%,农垦农场占21.0%,水产占14.1%。交通基建支出1.18亿元,新修、扩建公路8217公里。文教基建支出7840万元,新建教育用房102.5万平方米和医疗用房17.2万平方米。各部门基建中用于新建住宅284.2万平方米,比“一五”时期增长2.6倍。
“大跃进”时期,特别是1958~1960年间,这3年基建支出高达15.17亿元(其中,中央补助6.03亿元),平均每年支出5.57亿元,比1957年全省财政收入总额的3.22亿元,还多出57.0%,大大超过了本省财力、物力所能负担的程度。1960年12月,中央决定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和企业专项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福建省大力压缩基建投资,1961年降为1.49亿元,1962年再降为7551万元,比1960年分别下降75.2%和87.5%。
1963~1965年调整时期,3年基建支出总和3.69亿元,其中工业占54.1%,农业占23.3%,交通占8.3%,文教占4.0%。工业基建主要用于化工、森工、机械和轻工未完工程和填平补齐,农业基建主要用于水利工程修复、林区建设和支援农垦农场和农村的农机站、排灌站、小型水利建设。文教基建主要用于教育、卫生用房和设备的修建和添置。经过3年调整,工农业生产明显回升,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也大幅度上升。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基建支出总和34.27亿元(其中,“三五”10.02亿元,“四五”20.8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40.1%(其中,“三五”为37.4%,“四五”为43.0%)。其构成比重:工业占64.3%,农业占16.2%,交通占8.4%,文教、行政分别仅占3.8%和0.5%。建成投产的有青州造纸厂、福建维尼纶厂、永安水泥厂、古田溪梯级电站后续工程、厦门感光厂、福州缝纫机厂、福州和厦门自行车厂等大中型和重点工程。修建福厦公路、闽江大桥和乌龙江大桥。扩建福州军用机场,开通福州至上海、北京、南昌等地民用航线。以1976年与1965年对比(按1970年不变价计算):1976年工农业总产值达70.77亿元(农业25.88亿元,轻工27.28亿元,重工17.61亿元),增长96.4%,年平均递增6.3%(农业为5.1%,轻工为6.1%,重工为9.0%)。农、轻、重比例改变为36.6%、38.5%、24.9%。与1965年比较:农业下降5.1个百分点,轻工下降1.1个百分点,重工上升6.2个百分点。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7~1978两年基建支出合计8.1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0.8%。其构成比重:工业占56.4%,农业占21.3%,交通占5.2%,文教占4.8%,城市建设占2.0%。工业基建支出分行业比重是:电力占38.9%,化工占12.7%,煤炭占11.2%,轻工占13.6%。农业基建支出中,水利占51.2%,水产占24.0%,林业占10.5%。文教基建支出中,教育占45.2%,卫生占21.1%,广播电视占14.1%。
1979~1988年度是改革开放的10年。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集资(自筹资金、利用外资和银行基建贷款等)和有偿使用的办法。10年来,全省全民所有制基建投资累计完成194.02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总和的91.1%),其中,国家预算内投资:本省地方预算内投资42.48亿元,占21.9%;中央预算投资8.13亿元,占4.2%;其他来源的投资143.41亿元(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占73.9%,每年平均投资19.40亿元。1988年基建投资37.28亿元,比1978年的7.00亿元,增长4.3倍,年平均递增18.2%。10年建成投产项目14826个(其中,大中型项目38个),新增固定资产134.33亿元,交付使用率为69.2%。新建、扩建、改建国家、省重点工程有:沙溪口、水口两个水电站,福州、永安、漳平3个火电站,福建水泥厂、顺昌水泥厂等。交通电讯投资有:鹰厦铁路电气化改造,外福铁路改造,天湖山铁路支线和漳泉线剑湖铁路建设,福州、厦门两个机场扩建,福州马尾和厦门东渡港8个泊位建设和福、厦各引进万门程控通讯设备等。农业预算内基建支出达5.04亿元,主要用于支援农村水利建设,占56.3%,依次用于农牧副食品基地建设和支援造林与水产养殖基地建设等,分别占13.4%、11.8%和11.3%。文教预算内基建支出达7.43亿元,主要用于:教育基建3.89亿元,占52.3%.卫生基建占18.2%,广播电视和体育基建分别占9.0%和8.1%。新建了教育用房413.21万平方米,比前29年新建的面积总和还多出5.0%。其中,1980~1985年用于迁回福州的农学院、医学院、中医学院等的重建和扩建工程投资1.13亿元(其中,.预算内0.80亿元;地方财力安排0.33亿元)。新建医疗用房75.93万平方米,新增病床数1.16万张。全民所有制各部门单位基建投资中新建住宅1892.37万平方米,比前29年新建面积的总和,还多出1倍。
第二节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1950~1964年国营企业所需的更新改造资金,包括在基本建设拨款以内,国家预算支出没有单独设置科目。当时国营企业所需更改资金,由主管部门在编造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一并编入,经计委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款交建设银行监督使用。1965~1968年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开始设立“固定资产更新资金”,4年合计支出705万元(其中,用于工业433万元,交通227万元,农业30万元)。1969年无此项科目。1970年设“新产品试制费和固定资产设备更新支出类”(计1981万元),不分“项”和“目”。所以1965~1970年此项统计数字一向列入“新产品试制费和固定资产设备更新改造支出类”汇总(后改列在“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类”)。
1971~1975年,福建财政对县办的小电站、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和小冶炼厂给予补助,称为“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并以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类科目列报决算。这5年此项支出合计1.07亿元(各年依次为:1902万元、2027万元、1757万元、2727万元和2290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支出总和的4.0%。
1976年始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类”科目,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挖潜、革新和改造,并可以用于购置应用的商品房,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实行由主管部门向下拨款的办法,并继续对县办“五小”企业实行技术改造补助。1976~1980年合计支出4.2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8.8%),其中,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为28719万元,占合计的67.5%(其中用于:工业49.8%、交通3.9%、商业2.1%、农业1.8%、文教0.6%);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为13835万元,占合计的32.5%。自从1980年6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之后,企业有了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挖潜改造资金实行多渠道集资办法:除企业自有的折旧基金(并提高折旧率0.5%)、大修理基金和利润留成可以结合使用,以及财政预算内给予小量无偿拨款或拨改贷外,还可以向银行贷款,合股集资用于企业挖、革、改。1980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更新改造投资完成额2.27亿元,其中,省财政预算内拨款仅为1.19亿元,占52.3%。
1981~1988年,财政预算内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总和为13.14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8.5%),其中,用于工业8.48亿元,占64.5%;商业7450万元,占2.4%;农业2422万元,占1.8%%“五小”技术改造补助1.38亿元,占10.5%。连同其他渠道集资,1981~1988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更新改造投资完成64.02亿元(其中,省预算内拨款只占20.5%)。1988年当年为15.05亿元(其中,省预算内拨款31949万元,只占21.3%),比1980年的2.27亿元,增长5.6倍,年平均递增26.6%(省预算内拨款仅递增13.2%)。
第三节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四项费用”指的是: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保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历年来全国统一的预算支出科目,几经变更。1953~1960年福建国营企业“四项费用”开支,除其中零星基建并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外,其他三项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并未单独设置预算支出科目。至1961~1963年才设置“四项费用”目。1964年增设“中间试验费”目。1965~1967年又增设“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目。1968年上述三目取消改设“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一个类级科目。1969年单设“新产品试制费”一个类级科目。1970年又改设“新产品试制费和固定资产设备更新”一类级科目。1971、1972年又恢复设“新产品试制费”一类级科目。1973~1975年改设“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类级科目。1976~1978年又恢复设“新产品试制费”类级科目。1979~1988年再恢复设“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类级科目。上述历年科目分合不定,所以支出决算数列在“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支出类”整理汇总。
科技三项费用,专款专用。属全国性的项目,由国家预算拨款。属地方性的项目,由地方预算拨款。凡省属企事业单位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编制计划和提出分配意见,经省计委、经委和财政厅共同审查决定,集中管理,单独安排。属地、市企事业单位项目,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分配安排。新产品试制费(包括老产品确有重大改进的)的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费和相应的土建工程费,工具、原材料、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新产品成本高于售价或试制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弥补费等。中间试验,是指已有科学研究成果,尚未取得必要数据,不能在生产或建设中直接采用,必须建立一定的设备、机组、车间或试验场地,进行中等规模或较长时期的试验。至于一般实验室研究成果或小型试验还不成熟的项目,不得列入中间试验计划。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纳入计划的全国性重大科研项目。福建各时期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总和及其构成比重:1961~1965年总和为8215万元,其中主要有:工业6778万元,占82.5%;农业645万元,占7.9%;交通382万元,占4.7%;文教237万元.占2.9%。1966~1970年总和为7004万元,其中用于:工业6118万元,占87.4%;交通362万元,占5.2%;农业212万元,占3.0%;文教160万元,占2.3%。1971~1975年总和为8014万元,其中:工业6470万元,占80.7%;交通687万元,占8_6%;农业222万元,占2.8%;文教237万元,占3.0%。1976~1980年总和为5944万元,其中:工业3442万元,占57.9%;交通768万元,占12.9%;农业778万元,占13.1%;文教1471万元,占24.7%(其中,科学占11.7%)。改革开放10年,科技管理体制和拨款制度进行了改革,部分科研合同项目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和课题承包责任制。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凡重点科研项目和省直接管理的一般科研项目,以省科委为主管理,经费按核定预算或按合同拨付。其他一般项目,以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经费由省科委拨给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掌握下达。财政上大力支持科研部门重点项目的开发研究,大幅度增拨科技三项费用。1981~1985年总和为1.10亿元,其中:文教6186万元,占56.2%(其中,科学占49.9%);工业3281万元,占29.8%;农业1092万元,占9.9%,1986~1988年总和为1.4亿元,其中:文教9317万元,占66.6%(其中,科学占63.9%);工业3817万元,占27.3%;农业626万元,占3.0%。1988年预算内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为5305万元,比1980年增2.8倍,年平均递增18.3%。其中,用于科学研究部门3398万元,增长15.4倍,年平均递增41.0%;用于工业1401万元,增长1.0倍,年平均递增9.1%。
1961~1988年28年总和为5.42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4%),其中:工业2.99亿元,占55.2%;文教1.76亿元,占32.5%(其中,科学1.55亿元,占20.5%);农业3375万元,占6.2%;交通1589万元,占2.9%元。
第四节 流动资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营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所需周转性的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分别供应,或由银行全额信贷供应。福建地方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以地方财政拨款为主。建国初期,1949、1950年国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尚未正式核定,其应增加的流动资金,在超计划利润中抵拨或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之间调剂解决。当年财政未予增拨流动资金。1951年清产核资,对企业资金周转特别困难户,财政拨出30万元予以解决。1952年开始对地方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进行核定,由财政部门严格审查后予以拨给。凡季节性生产及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的非正常周转资金,则由银行短期贷款解决。当年财政增拨流动资金817万元,其中,供销合作社370万元,工业企业215万元,农业企业32万元。
1953~1957年,在1952年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基础上,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除20%~30%由银行信贷解决外,还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的超计划利润和多余流动资金中调剂抵拨,抵拨不足部分及新办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1955~1957年,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改由财政供应。,取消银行定额信贷。季节性超定额储备资金和采购销售过程中的结算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这5年财政增拨流动资金总和为211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2.3%),其中:工业1564万元,占73.9%;农业250万元,占11.8%,施工、交通各220万元,各占10.4%。公私合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的审批和拨款,由省交通银行管理。
1958年恢复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70%)和银行(30%)分别供应的制度。当年预算增拨流动资金209万元,1959年实行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和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不论定额和超定额流动资金全由人民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财政部门已拨给地方国营企业(包括公私合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一律按照上年12月31日帐面实有额划转给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省预算内增拨银行信贷基金1.84亿元(1959~1961年分别为7100万元、6434万元、4881万元)交人民银行省分行安排。此外预算内另增拨流动资金940万元,主要用于:施工企业801万元,农业企业124万元。1960年至1961年上半年,开始调整经济,停止银行全额信贷办法,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拨款,超额部分由银行小额贷款。开始清仓核资,重新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多余者收回。核销地方国营企业的三差(价差、质差、量差)损失。1962年经过紧缩、清理,预算内只增拨地方农业企业流动资金288万元。1963~1965年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这3年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总和为276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0%),其中主要用于:工业1537万元,占55.6%;农业513万元,占18.5%;农机公司575万元,占20.8%。
1966年起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在核定的占用总额计划范围内,由财政和银行协商比例,分别供应。此办法曾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和每地区指定一个县(市)试行。1972年4月全国进行清产核资,对工交企业、商办工业、农牧、文教和城市公用企业等的流动资金,重新核定定额,不足部分由财政如数拨给。商业、物资部门经营的煤炭、石油、化肥、农药等商品的企业和二级批发站实行计划供应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也由财政增拨。至于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部门在核资后,其所需流动资金,由主管部门平衡后多余者上缴,不足部分由财政拨给。1966~1975年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支出总和为3.4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4.6%),其中,用于工业2.94亿元,占84.9%,农业1589万元,占4.6%,商业1460万元,占4.2%。
1979年清产核资之后,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定额,不足部分逐步改由人民银行以贷款主式提供。新投产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安排拨给。自1983年7月起,国营预算内外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福建省财政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3000万元基数收回中央。1984年福建财政无流动资金支出。1985~1988年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仅729万元,系地、市、县财政对所属企业供应的部分流动资金。
1951~1988年财政增拨流动资金支出总和为11.0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6%),其中用于:工业5.97亿元,占54.0%;商业1.18亿元,占10.6%;农业8(501万元,占7.8%;交通2764万元,占2.5%;施工2449万元,占2.2%;文教727万元,占0.7%;其他部门2.46亿元。占22.2%。
第五节 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支出
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是财政用于工业(包括施工)、交通(包括邮电)、商业等部门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中专和技工学校、千部培训等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内容大体上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三部分,财务管理先后采取过3种形式:一是全额预算管理,全部的支出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二是差额预算管理,对有收入的单位,以收抵支,不足部分由国家预算拨补。三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国家上交税收和利润。1950、1951年支出科目设交通勘察设计事业费和公路保养事业费。1952年起分行业的款下设事业费项。1959~1967年起分行业的款下分设: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专、技工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和其他事业费等项。1968~1970年支出科目简化,单设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款,下不分项。1971~1988年,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款下分部门和分事业单位性质分别设项。1983~1988年工交部门事业费和商业部门事业费分开设为类级科目。1950~1988年这两类合计支出总和为8.4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0%。构成比重:工交占65.6%(其中交通占28.4%),商业占5.9%。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每年平均支出为5021万元,比前29年的每年平均支出1198万元,增长3.2倍。
第六节 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
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各部门经费和农村生产方面补助费。1950年福建财政预算科目只列农林支出一款。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支出科目不断扩充,到1982年,单设支援农业支出类级科目,内容包括:农垦事业费、农场事业费、农业事业费、农委事业费、畜牧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水产事业费、气象事业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农村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社队企业事业费等14个款。由于1983年支出科目增设“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为了便于同口径比较,自1958~1982年原列在此类中有关支援农村生产补助费款项,如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支援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社队农科网补助费、社队水产养殖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护林防火经费等改列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1950~1988年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总和为22.411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5.4%。其中,改革开放10年间平均每年为1.45亿元,比1950~1978年29年平均的2741万元,增长4.3倍。
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大体可分为三部分:一是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工资补助、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1981年及以前年度列在抚恤事业费开支)、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开始列在各事业单位开支)、中等专业学校的人民助学金。二是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三是业务费,包括业务费、差额补助费及其他费用。“一五”时期的1957年,人员经费占48.0%,公用经费占16.0%,业务费占36.0%。“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年和1975年的三项比例基本相同,人员经费占30.0%,公用经费占16.0%,业务费占54.0%。“文化大革命”后1978年和1988年,人员经费分别占18.0%和31.0%,公用经费分别占18.0%和31.0%,业务费分别占65.0%和57.0%。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全额管理,即收入全部上缴国家预算,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解决。二是差额管理,即在预算上实行以收抵支,收大于支的部分上交财政,支大于收的部分由财政拨补。三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这些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盈余,采取经济核算制。1979年以后,农业事业单位逐步实行支出预算包千办法,对各种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超收留用,超支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对纯事业性的各种事业单位一般实行经费包干办法。财政每年在预算拨款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建立生产周转金,用于国营农牧业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此项资金有借有还,逾期不还收取资金占用费(1988年5月后凡借用者一律按规定收取占用费),借期一般为1~3年。截至1988年底,周转金借用余额达8986万元(企业2565万元,事业5723万元,企事业联办698万元),历年借用累计为1.68亿元(其中,企业7367万元,事业8463万元,企事业联办1020万元),回收累计为7862万元(其中,企业4799万元,事业2741万元),占到期应回收累计8643万元(其中,企业5099万元,事业3202万元)的91.1%(其中,企业为94.1%,事业为85.6%)。
一、农垦、农场事业费
1958〜1988年农垦、农场事业费支出总和为1.02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2%),每年平均支出328万元,1979〜1988年每年平均为745万元,比1958~1978年每年的平均130万元,增长4.7倍。1958年起福建在农垦支出款中列支农垦事业费。1973年起农垦事业费改为款级科目,支出内容包括荒地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1979年才有开支)、其他农垦事业费4项。1978年增设农垦企业小顼农田水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两项。这两项于1979年起至1988年自农垦事业费中划出,单独设农场事业费款级科目。兹列表如下:二、农牧、农委事业费,包括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和农委及其他各款事业费
1950~1988年农牧、农委事业费,包括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和农委及其他各款事业费支出总和为9.41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2%),每年平均支出2412万元;1979~1988年每年平均为6263万元,比1950~1978年每年平均的1084万元,增长4.8倍。
农牧事业费和农委及其他事业费科目,1950~1972年农业支出款中列支农业事业费和畜牧兽医费。1973年改设农牧事业费款级科目,其中包括畜牧兽医费。1979年农业事业费和畜牧事业费分开设款。1980年起增设农委及其他款事业费。1988年上述各款开支内容:农业事业费包括推广费、良种推广费、植物保护费、土壤肥料事业费、良种示范繁殖场补助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乡(区)经营管理员经费、其他农业事业费等10项。畜牧事业费包括技术推广费、畜牧兽医费、良种推广费、畜禽保护费、草原保护费、种畜场补助费、干部训练费、其他畜牧事业费等8项。农委事业费为:乡镇企业事业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土地管理事业费和其他农林水事业费等4款。农牧、农业部门事业费支出情况列表如下:
从上表看,农牧事业费自1950至1988年支出总和为9.05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1%),每年平均支出为2319万元。其中,1979~1988年每年平均5904万元,比1950~1978年每年平均的1084万元增长4.4倍。自1979年起至1988年农牧事业费分设款级科目,这10年每年平均支出额:农业事业费4653万元,畜牧事业费1251万元。1980年起至1988年增设农业部门及其他各款事业费,9年支出总和为35%万元,每年平均支出400万元。列表如下:
三、农机事业费
农机事业费主要是拖拉机站经费,原列在农业事业费内。1963年划出,设农机事业费款,包括农机站事业费、农机站鉴定经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农机事业费5项。1981年起增设技术推广费、干部训练费两项。1963~1988年支出总和为9754万元。
四、林业事业费
1950、1951年福建林业事业费只有造林事业费和保护及管理事业费两项开支。1952年增加特种经济林事业费、抚育间伐事业费、迹地更新事业费、林野调查事业费、林业宣传奖励事业费5项。1965年改称为国营造林建设费、营林机构经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干部训练费、其他林业事业费等7项。1983年起扩充为:营林机构经费、技术推广费、良种推广费、森林保护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飞播造林试验补助费、其他林业事业费等10项。1987年起取消科学研究费科目,其科研经费归入省科委。1951~1988年林业事业费支出总和为3.98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9%。
五、水利事业费
1951、1952年福建水利事业费只有水利工程管理事业费和勘察设计费两项开支。1957年为水利事业管理机构经费、水文站经费、勘察设计费和宣传奖励费4项开支。1964年扩充为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1958~1962年称民办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费、抗旱经费、防汛费、岁修养护费、水利设施管理机构经费、水文机构经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干部训练费,其他水利事业费、水轮泵经费等13项。1983年起开支科目计有:
防汛费、岁修费、水利设施补助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1987年起取消归入省科委)、干部训练费、水文事业费、水土保持事业费、国营排灌站补贴、其他水利事业费等10项。原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抗旱补助费改列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款内。1984年起增加技术推广费。1951~1988年水利支出总和为5.00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1%。
六、水产事业费
1951~1955年水产事业费列在农业支出款内,称水产改进费。1956年设水产支出款,其中水产事业费包括:水产专营机构经费、渔业合作干训费、其他水产事业费等3项。1965、1966年支出科目为:勘察设计费(1966年改为资源调查及繁殖保护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干部训练费和其他水产事业费4项。1967~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水产支出款只列其他水产事业费1项。1976年恢复水产事业机构经费、科学研究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水产事业费4项。1988年扩充为:渔政管理费、资源调查繁殖保护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其他水产事业费5项。水产事业费支出总和为14548万元,其中,1951~1978年每年平均支出151万元,1979~1988年每年平均支出为1032万元,增长5.8倍。
七、气象事业费
福建1954年才有此项开支,至1982年上划中央垂直管理。地方财政每当气象部门经费遇到困难时,也给予小量补助。
第七节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自1983年起设为类级科目。凡财政上用于支援农村各项生产的补助费均列入此类支出,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7款。1988年增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款。为便于同口径支出科目比较,1982年原列支在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中有关支援农村生产补助费项目,如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支援农村开荒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社队农科网补助费、社队水产养殖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护林防火经费等改在本类汇总。1958~1988年本类支出总和为21561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5.1%)。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占55.0%,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占35.9%,农村开荒和其他补助费分别占3.4%和5.7%。
财政上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各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结报,专款专用。此类资金,一向以财政上无偿拨款为主,农村生产和副业所需短期周转金,则由银行发放短期农贷解决。“文化大革命”后的1977年,福建建立“社队企业周转金”,改变过去无偿补助为有偿借用形式,定期收回,逾期未还收取占用费。1979年有偿支援范围不断扩大,成立“财政支农周转金”,资金来源,主要由各级财政每年在农口预算支出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支农周转金的基金,存入银行专户。
1988年5月起借用单位一律收取资金占用费。截至1988年底,省级周转基金年末余额达3.11亿元(尚不包括向中央借入的周转金年末余额725万元和自其他资金借入的周转金年末余额2182万元),占当年农林水部门事业费和支援农村生产补助费两类预算内支出4.10亿元的75.9%。截至1988年底,周转金发放情况是:借用额累计5.69亿元,其中,农口企事业单位借用额累计1.69亿元,占29.6%;农村合作经济单位借用额累计400亿元,占70.4%,其中用于:乡镇企业1.99亿元,多种经营9246万元、农村水产养殖7543万元、小型农田水利3346万元和农村造林9万元。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1984年以前称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人民公社化初期,1959年福建财政预算安排此项无偿投资2500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2.8%,重点支持生产资金困难的社队。当年受支持的公社564个(占总社数的97.4%)和生产队5434个(占总队数的42.6%)。1960、1961年支出4514万元和3182万元。其中,35%拨给公社一级,65%支援穷困的生产队。1963年规定,支农无偿投资控制在生产队总数的5%以内,重点支援生产资金特别困难又无偿还能力的生产队。1962~1970年支出总和4005万元,平均每年支出445万元。1971~1975年用于农业机械和农田基建三材补助费有所增加,这5年支出合计7664万元,每年平均支出为1533万元。“文化大革命”后,1976~1979年合计支出1.74亿元,每年平均支出3488万元,其中,扶持生产队占60.0%,购置农业机械补助费占38.8%,支持社队副业占19.0%。1980年福建农村全面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支农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和生产队(组、户)两项补助费,1980~1988年支出合计4.17亿元.其中,扶持生产队(组、户)资金占69.2%,扶持乡镇企业资金占30.8%。兹列表如下: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1958~1988年支出总和达11.8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8%。解放前,福建全省仅有灌溉千亩以上的引水工程189处,小型水库2座,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不及耕地总面积的1/4,旱涝保收能力低下。建国后,自“二五”计划开始,财政上大力支援农村社队的农田水利建设。1958~1962年支出总和为3517万元,每年平均支出703万元。调整时期1963~1966年支出总和达4848万元,每年平均支出增至1616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至1978年支出总和为4.58亿元,每年平均支出上升为3525万元。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的支出总和为6.44亿元,每年平均支出6441万元,比前21年平均的2581万元,増长1.5倍。
农村开荒补助费,1979~1988年支出总和为7257万元,占3.4%。农村水产补助费,1981~1988年支出总和为6208万元,占2.9%。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4593万元,占2.1%。此外,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草场和畜禽保护、农业开发专项资金合计支出总和为1529万元,占0.7%。
第八节经济建设其他支出
在经济建设费中还有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城市维护费和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等。这4种经费历年的支出总和为8.53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0%。
—、简易建筑费
简易建筑费主要用于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社、外贸、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其他部门企业建筑简易仓库、工棚、粮仓和简易输送设备等费用开支。上述费用,在企业财务制度上曾规定在商品流通费用中开支。自1978年起原规定停止执行,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支出科目增设简易建筑支出类。由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部门根据计划安排,监督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978~1988年支出总和2.92亿元,其中,用于国营商业部门占87.4%(粮食占49.3%,商业占33.3%),农机占4.8%。现列表如下:
二、地质勘探费
地质勘探费,主要是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冶金、化工、建材、机械、煤炭、石油、轻工等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探队的经费。1950~1958年,地质勘探费全由中央预算拨款。1959年起中央将冶金、煤炭、地质部门所属勘探机构经费下放,纳入地方预算。1980年起又全部上划,归中央预算拨款。1959~1979年全省支出总和为3.00亿元,每年平均支出1430万元。
三、城市维护费
城市维护费,1950~1955年在市政建设支出款下设城市地籍整理、消防、环境卫生和其他城市事业费4项。1954、1955年简并为市政维护费和其他市政建设费两项。1956~1968年改为城市公用事业支出款下设消防及交通设施、绿化及园林管理、勘察设计费、市政规划费、房地产管理、公共建筑维护费和公共卫生费等7项。1969年起直到1988年,单设城市维护费类和款级科目,款下不设项。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8.85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1%。每年平均支出2854万元。1979~1988年10年支出总和为7.72亿元,每年平均支出7719万元,比前29年每年平均支出390万元,增长18.8%。
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拨款只是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来源之一,此外还有工商税附加、城市各项事业费收入等和1983年先后新增征收排污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土地有偿转让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一并拨交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单独成立预算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预、决算。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及维护(如道路、桥涵、防洪、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及维护(如自来水、公共交通、煤气、供热和其他)、城市住宅建设及维护(如公共住宅建设和维护,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和其他)、环境保护补助和城市水源建设等。1978年起中央规定各省、市的主要城市(1983年起规定为全部市、县)应编报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决算,随同年度财政收支总决算上报中央。1983~1988年全省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入(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总和为165524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收入总和的10.6%。其中,1988年收入3.69亿元,为1983年收入的1.3倍,年平均递增10.6%。支出总和为15.79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支出总和的8.1%。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及维护占52.2%,公用事业建设及维护占17.6%,住宅建设及维护占20.2%。其中,1988年支出34713万元,占1983年的2.2倍,年平均递增17.1%。兹列表如下:
四、城镇青年就业经费
1962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精简城市人口,将精简人员和城镇待业知识青年动员安置在国营或集体农场就业或下放农村安家落户。为此,当年预算支出科目增设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主要用于举办或增加农场经费,安置精简人员和下放知青及其生活费补贴和下乡建房补助等费用。1961年福建净精简事业、行政人员2.3万人。1962年又净精简14.10万人,其中,企业8.60万人,事业2.12万人,基建部门3.01万人(其中,建筑企业1.97万人),行政及其他部门0.37万人(详见附表)。截至1966年底,动员知识青年到农场和农村安家落户累计达5.7万人。1962~1966年支出总和为3258万元.每年平均支出652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1969~1971年大批干部下放和城镇知识青年、居民下乡插队或到农场安家落户,全省3年共下放安置55.50万人(单身插队22.63万人,成户插队安家22.16万人,干部和其家属下砍农村安家8.77万人,大中专毕业生描队1.94万人全省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人数累计38万人,已陆续安排回城市的25.3万人(其中,大、中专院校招生2.40万人;企业招工1.30万人;征兵1.50万人;提拔蛊千部0.10万人)。1974~1979年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类下设城镇知识青年下乡补助费和城镇居民下乡补助费两款。由于知青返城市安排就业,所以1980年增设城市劳动眼务公司补助费一款。下设生产周转金和技术培训费。1983年知识青年和居民已大部分陆续返城就业,改称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类。1980~1988年支出总和为7354万元,其中,用于扶持生产周转金5260万元,占71.5%;用于安置费664万元,占9.0%;用于培训费526万元,占7.2%。1962~1988年历年支出累计为2610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7%。1962年全省精简职工情况表列如下。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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