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上解中央分成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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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69
颗粒名称: 二、上解中央分成收入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1
页码: 223-224
摘要: 本文介绍了福建省财政上解中央的方式和分成比例的变化。其中包括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划缴中央的方式办理上解分成,并根据不同时期的规定,确定上解中央的比例。在实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的年份,上解中央的比例有所调整,如1959年和1960年为100%留省,而从1961年到1967年的比例逐渐减少,之后根据不同年份和财政体制进行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财政 收入

内容

这部分上解支出是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划缴中央,上解分成按不同时期规定的比例办理。如实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的年份,经中央核定的参加总额分成收入的预算数中上解中央的比例,1959、1960年为100%留省;1961年为9.47%;1962年为35.51%;1963年为47.25%,1964年为48.26%;1965年为37.11%;1966年26.75%;1967年为33.95%。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体制,除房地产税外,收入全部归中央,支出按预算,超收分成。1972年本省超收1亿元以上,上解2.34%;1978年增收部分和县办“五小”企业收入各上解25%。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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