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上解中央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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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68
颗粒名称: 一、直接上解中央收入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2
页码: 223-224
摘要: 本文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省财政上解中央的方式和分成比例的变化。根据不同时期的规定,福建省在收入中直接划交中央金库的比例有所调整。从1950年的统收统支到1951年的划分收支,再到“一五”时期的划分收支和分类分成,不同税种和收入项目的留解比例有所不同。在“二五”时期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了分类分成和收支挂钩的方式。其中涉及税收改革后,省电力局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以及耕地占用税的上解比例也有所调整。
关键词: 福建省 财政 收入

内容

根据规定的中央固定收入和应划交中央的留解比例,由金库从收入数中直接划交中央金库,不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的账务处理。如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一切收入归中央,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公粮的20%和工商税收的30%直解中央。1951年实行“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和印花税等五税上解比例:1951年34%,1952年改为52%。交易税1951年上解34%。1952年专卖收入、土地证照税和农业税上解比例分别为80%、50%和5%。“一五”时期,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其中,固定收入分成项目的直解中央的比例。
  “二五”时期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中央固定分成部分直解中央,如1958年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和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收入80%上解。1962年县以上供销社收入和商业收入中平价及乙类高价商品利润上解70%。1963年商业收入上解70%。1985年起第二步利改税后省电力局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70%和1988年开征耕地占用税的50%,直解中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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