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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净上解支出
知识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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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64
颗粒名称:
第一章 净上解支出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9
页码:
217-22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从秦汉到清代前期净上解支出、清代康熙、雍正、乾隆、惠庆、道光五朝福建地丁银起运存留表、应解京饷、应解部款、认解赔款及洋款支出2250000两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财政
支出
内容
从秦汉到唐初,福建财政收入上解国库情况,史无记载。中唐以后,福建财政是协济中央的重要地区,据开成年间判度支五彦成《供军图》略序载,唐肃宗至德,乾元之后,地方收入分解为:三分之一上供,三分之二送使、留州。至德二年后福州设有经略军、宁海军,这部分军费均从送使额中支出;留州为留给本州财政支出部分。除了上供常赋外,还有定期的土贡和不定期的进奉。土贡是向皇帝进贡地方各种土特产,进奉则是进献各种财物。唐后期不仅有“四节进奉”,还发展到月进、时进、朝贺之进、羡余之进等等,名目繁多。
五代时期,闽国虽割据一方,但对唐及五代三朝始终朝贡不绝。王审知从少树敌、保安宁的治闽方针出发,把朝贡作为维系对周围诸国关系的重要手段。其后,王氏内乱,有求于外力保护,贡奉更是益加丰厚。
宋代以府、军、州为单位,将地方收入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始立诸路上供岁额,福建路上供岁额核定20万贯。此时上供额已有米纲、银纲、钱纲、绢绵纲之别。熙宁二年,根据三司户部判官张讽核实,将自嘉祐至治平十年间中央分隶福建的系省(中央尚书省)窠名金银,全部起发左藏库。并规定此后福建上供岁额钱20万贯折银27万两,著为定额。实际上不仅岁额钱依然不减,而且尚将福建路银铜坑冶司所辖金银场冶得利全部划入上供,上供额增长了一倍以上。崇宁三年(11()4),北宋政府重修上供格,诸路上供额均比宋初增至十数倍。此后,熙宁时的封桩钱,元丰五年(1082)后的无额上供,宣和时的经制钱,绍兴时的总制钱,至绍熙初年均成定额。最后,又以系省、不系省、有额、无额上供、赡军等钱,拨为月桩大库,亦迄绍熙时成为定额,其他折帛、和买尚不在内。
宋代上供额中所包括科目极为繁多。以福州府每年上供额为例,据《三山志》卷17《财赋》所载,每年上供额即达37.6.万余贯,银7.77万余两。福州府在闽中八郡中上供额名列前茅,其他各军州虽数额远远不如福州,但名目同样繁多。据宣和元年(1119)户郡统计宋代福建路八郡每年上供钱物为72.2万贯、匹、两;(①《文献通考》卷23《国用》一;《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外加和买上供银27万两。高宗建炎三年(1129)虽减福建路和买上供银三分之一,(②《宋史》卷179《食货》下一《会计》。)据绍兴三十一年(11(51)统计上供银达16.32万两,(③《宋会要辑稿》卷156《食货》64《上供》。)占全国诸路上供银总额67.57%,居全国之冠。此外,从绍兴二十二年(1152)以后,政府每年还将福建寺院盈余钱30余万贯直接起解右藏库。又有同大节福建路进奉银1.4万两,南郊福建路进奉银2.3万两,(①《文献通考》卷22《土贡》一。)至于其他如荔枝、橄榄、龙眼、香药等土贡实物不计在内。
宋初除上供外,给地方留一部分,以供转运使灵活调剂。此后宋王朝将地方财力收回中央。开宝六年(973),令诸州将中央留在诸州公使库钱物“尽数系省,无得妄有支费”,但此时未立拘辖钩管之制,地方有非常之需还是可以动用,只是“不使妄费而已”。淳化五年(994),宋廷制定“应在司”制度,即新收已支现在钱物必须申省及置薄拘辖制度。元丰五年(1082),规定“上供年额外,凡琑细钱定为无额上供”,全部起发中央。除直接上供外,还要负担寄治郡中的宗室费用。宋室南渡后,大宗正司随帝移往杭州,南外正宗由海路移于泉州,西外建炎三年(1129)移于福州,皆由州郡给养,成为福建财政一大负担。绍兴元年(1131)南外有349人,岁费钱6万缗,西外166人,岁费钱约3万缗,到绍定五年(1232)真德秀再度出任泉州太守时,情况更为严重,他说:“本州通年以来,公私窘急,上下煎熬……然其供忆之难,蠢耗之甚,则惟宗子钱米一事而已。……建炎置司之初,宗子仅三百四十有九人,其后日以蕃衍,至庆元中,则在院者一千三百余人,外居者四百四十余人矣,至于今日,则在院者一千四百二十七人,外居者八百八十七人,比之庆元增五百人……比年以来,属籍日增,以俸钱言之,每岁支一十四万五千余贯,而漕、舶两司所给之钱仅五万四千四百贯,而本州出备者九万六百贯也。以米言之,每岁支二万二百余硕以价计之,每硕为钱三贯文计钱六万六百余贯,运司所拨兴化军通判厅几仅七千五百余贯,而本州自备者五万三千一百贯也,合钱米计之,凡出备者一十四万三千七百余贯,以区区一州之力,而独当其费,日深月重,至于如此”。(②《西山先生真文公乡集》卷15。)
元代的行政体制分中央、行省、路三级。由于中央户、吏、兵、刑、工、礼六部均有自己的理财机构并直贯地方,它们之间在财政上没有任何统属关系,六部直接对中书省负责,中书省对皇帝负责,这样虽相应地加强了皇权,却造成了财政管理的混乱,加重了地方上供的负担。
元代的封君食邑支出更有特色。为了厚待宗族姻戚,诸王、后妃、公主、勋臣皆有食采分地。世祖灭宋后,又增拨江南各地人户予诸封君投下,让封君食其地租,大致每户调钞400锭。对于元中央政府来说,它实际上是把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割让给封君;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封君邑租不在上供额内,因此,封君食邑支出算是地方的另一项财政支出。以上食邑俱系世袭,总计福建每年付给封君钞7175锭,折白银358750两。此外,尚有陆续加封的,具体食封户钞不详。
明代财政实行中央、省、府(州)和县四级管理,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的财政机构和储库。全省财赋总汇于承宣布政使司。各级财政支出虽各有“定例”,但中央可以根据需要裁减或增加地方经费。
地方的财政支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项:一是起运,二是存留。起运是地方征解供应中央支出的部分;存留是留在本地供地方支销的部分。前者属中央所有,后者归地方所有。一般说来,除地方上有重大变故外,终明一代,中央均日益裁减地方经费。但从明代福建的情况来看,除明末中央政府由于庞大的军费开支,以三饷的形式大肆搜罗地方存银之外,在大部分时间内,起运额有逐渐缩小或存留额有逐渐增大的趋势。这是迫于福建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
明代福建上解中央支出主要包括税收起运钱粮和上贡物料两大部分。福建税收起运钱粮包括田赋、盐税、农桑绢三大项目。每年必须按分成比例解运京库和南京承运库。弘治十五年(1502),福建上解京库秋粮米36.4万石,按每石折银2钱5分起运,当年福建秋米收入为85.4万石,起运部分占42.8%。万历六年(1578),福建起运京库夏税丝绵折绢280匹余;农桑折绢319匹;秋粮折银米31.4万石,按每石折银2钱5分起运;盐钞银11027两;另外起运南京库夏税农桑绢600匹,南京宝钞广惠库钱钞606万贯。(①《闽书》卷39《版籍志•税粮》。)以其中大宗秋粮起运来看,约占当年秋粮总收入85.4万石的36.9%。万历六年(1578),全国各直省起运数占田赋总收入约57.39%。(②《中国户口、田地、田赋统计》2表56。)此外,明代福建在下面两个时期起运额尚发生重大的变化,一是自嘉靖三十六年(1557)至四十二年(1563),由于倭寇严重骚扰福建沿海,军事行动频繁,中央政府缩减了福建19.6万两白银的起运额,实际上已将福建全部收入存留支用。二是自万历四十六年(1618)起由于辽饷的加派,福建每年需额外起运12.8万两的饷银。
上贡物料是地方政府上供给中央政府的公用物品和宫廷生活所需的物品。明初福建贡物不多,此后加派各色物料逐渐增多。有额办、岁办、杂办等名目,其中额办有定额,岁办、杂办视需要加派,成化、弘治以后,福建的上贡物料全部倚办于现年里甲。正德十五年(1520),御史沈灼行“八分法”,通融诸县应办物料于八分银内支解,由各府买办本色解部,嘉靖二十六年(1547)始附由帖征银解布政司支应上贡物料。明代福建每年额办物料分牲口、皮张、翎毛、军器、纸札五大类,礼部岁派福建肥猪1320口,鹅1200只,鸡340只;工部岁派福建皮张,洪武年间为1万张,宏治年间为2万张,狐狸皮151张;翎毛弘治年间为74.4万根;军器:福建都司岁办1760副,福建行都司880副,各卫所共办1380副,每副军器包括盔甲、腰刀各1件,弓1张,弦2条,箭30枝,撒袋1副,铳箭5枝,每2副加斩马、长牌各一。另外福建地方有司尚须岁办弓1.6万张,箭20万枝,弦79900条。纸札上供系按各府州上年印造茶盐引、契本、盐粮勘合等费用解部,福建每年约4万张。(③《闽书》卷39《版籍志•上供》。)除了上述额办之外,岁办、杂办各府州不一,主要上供物品有缎、丝、药、金桔、鱼胶、各色毛皮、鱼鳔、熟铁、香料、樟脑、蜜、糖、蜡、茶、荔枝、龙眼、枣、香菇等等,各府州总计数额相当庞大,扰民尤甚。以漳州府隆庆五年岁办上贡物料来看,共差人丁10.4万人次,派米77077石余,派银12691两。(④万历《漳州府志》卷5《赋役志•上贡》。)从福州府来看,至成化年间采办各色物料不过13种,弘治年间增至23种,正德以后更多。实行一条鞭法当年,福州一府摊入条鞭之内各色料银达17311两,实际摊派则达17500两。(①万历《福州府志•田赋》。)
清代地方分省、府(州)、县(厅)三级,各级均有自己的库藏,由布政使司总记全省财赋出纳,分巡道为省派出机构。起解银粮是福建地方上解中央的大宗支出。在清代前期福建地方所有的收入中,地丁、盐税、关税、商税、茶税属于中央收入。福建的盐税、关税、商税实行定额征解,定额之外可归地方收入。清代前期福建盐税(灶课、引课)每年征解为34.7万两,其中灶课1.4万两,引课33.3万两。(②《石渠余纪》卷5《记引课》。)关税征解岁额18.65万两。(③《石渠余纪》卷6《直省关税表》。)商税每年征解定额为1.6万两。(④《重纂福建通志》卷50《田赋•商税》;《闽藩要览•税课》。)至于茶税则实行尽收尽解,大率每百斤按1钱4分8厘5毫征收。(⑤《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茶税类》。)以每百斤1钱征解,其零头属于火耗、补水,归地方收入。
清代前期,在福建起解中央的银粮中,地丁银两占最大比重,由中央规定存留地方定额,存留之外一律起解。清代福建严重缺粮,其地丁粮米收入全部存留,如乾隆十八年(1753),福建地丁粮米收入168453石;乾隆三十一年(1766)福建地丁粮米收入313913石,均全部存留地方。个别年份尚由中央协拨粮米救济,如雍正四年(1726),“福建小不登,运江西米十万,浙江谷二十万往济,犹不足”(⑥《石渠余纪》卷1《纪常平仓额》。)。因此,清代福建起解中央的地丁全部是银两。雍正初年,中央规定福建地丁银存留额为30万两,雍正八年(1730)递减为20万两。综观清代前期,福建除乾隆四十一年(1776)存留额达40万两外,其它年份均在20万两左右。在存留额之外,全部起解中央。现将清前期福建地丁银存留、起运情况列表如下(⑦本表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重纂福建通志》卷50福建内地力府二州和台湾府起运存留数相加。》乙表87、88重制。其中道光十年数字系根据):福建除省库存留每年约20万两以外,各府库亦分贮存留银,福州府3万两,泉州府3万两,漳州府3万两,汀州府、台湾府各2万两,延平府、建宁府、邵武府、兴化府、福宁府共存留7万两。另外兴、泉、漳各府库尚分贮盐法道溢额盈余银13万两。(①《闽藩要览•仓库》。)至于各县库存留米石不等。除上述存留外,福建的地丁关税、商税、茶税、盐税收入全部起解。此外中央每年尚有对福建的额外杂派和为官府采办香料等杂物。
清代后期,解款的内容更为庞杂,数额也大幅度增长。到光绪十八年(1982),福建省解款支出共1090000两,其项目有(②哲美森《中国度支考》第43页。):
1.京饷650000两
2.增给京官廉俸银200000两
3.筹备饷需60000两
4.筑造铁路存款50000两
5.内务府经费50000两
6.东三省边防经费80000两
到了宣统年间,解款范围进一步扩大,其内容包括京饷、练兵经费、解度支部款、解各部衙门经费、解各部院饭钱、解内务府经费、例贡、采办、织造经费、解还赔款、解还洋款、解上海浚浦经费等12项,解款的定额数也增加许多。
一、应解京饷:
京饷是本省解款中最重要的项目,其来源是各大宗税收收入,主要有地丁、厘金、盐税、茶税等。如光绪十八年(1892)福建省解款支出中,京饷占60%,数额达650000两,包括地丁项下解银200000两,茶税解银200000两,厘金解银100000两.盐税解银150000两。到清末,福建省岁出中,每年额定上解京饷支出的内容为:
1.茶税京饷200000两
2.盐税京饷150000两
3.厘金京饷100000两
4.固本京饷60000两
5.筹备饷需140000两
6.东北边防经费80000两
合计730000两
光绪三十三年(1908),各项额定京饷中,除盐税一项还勉强照定额解缴外,其他各项均上解不足,茶税只解80000两,厘金只解40000两,筹备饷需仅解100000两,东北边防经费仅解30000两。实际解缴只有额定数的63%。
二、应解部款:
1.解度支部款共银156075两,其中:
(1)备荒经费 12000两
(2)新案减平 20232两
(3)旧案减平 20361两
(4)度支部饭食 1690两
(5)盐课盐斤加价 67707两
(6)盐丘折 14450两
(7)盐课新旧减平 1500两
(8)盐课正溢奏销饭食 936两
(9)盐课铜斤公费 141两
(10)内阁收本房暨汉军军机处公费 300两
(11)内阁、吏部、礼部饭食 2935两
(12)盐课应解内阁、都察院、盐政处经费 12762两
(13)盐课应解吏部、给事中考核饭食 980两
(14)盐课应解庶吉士公费 80两
2.解各部衙门经费共限376197两,其中:
(1)海军部衙门经费 211666两
(2)陆军部衙门经费 2306两
(3)陆军部练兵经费 100000两
(4)陆军部军咨处经费 30000两
(5)陆军部步军统领经费 6000两
(6)外务部衙门出使经费 10000两
(7)民政部衙门钦天监经费 720两
(8)学部衙门经费 80两
(9)学部大学堂经费 300两
(10)学部法律学堂经费 2000两
(11)学部测绘学堂经费 1505两
(12)法部衙门饬解罚金 6200两
(13)法部驿站饭食 2700两
914)农工商部工艺厂经费2000两
三、认解赔款及洋款支出2250000两,其中:
(1)庚子赔款 990000两
(2)汇丰镑款 200000两
(3)克隆镑款 100000两
(4)英德洋款 525000两
(5)俄法洋款 375000两
(6)续借英德洋款 60000两
上列解款除去闽海关直接筹解外,福建共解1476000两。(①以上数字均见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21~24页。)
此外,清后期还有一种特殊的解款——协款。所谓协款或称协饷,是中央对于财政发生困难或急需用款的省份的补助款项,不由户部(度支部)直接拨发,而由中央指定某省或某几省在一定时期内拨款若干,解给受协的省份。清代后期,福建是解款省份之一,常年受协本省解款的是甘肃、贵州二省。协款支出在本省的财政岁出中,仅次于解款和军政费的大宗开支项目。例如宣统元年(1909)的财政岁出预算列协款支出1640000元,占全部支出总额7650000元的21.4%,居第三位。(②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19页。)协款支出主要来自于各大宗税收,如关税、地丁、厘金等。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已无上解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财政上划分国地收支,实行分税制。地方除了少量的协助费外,不再有上解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财政上缴中央款项的方式,按照各个时期财政体制的规定,分为直解中央收入、上解分成收入和上解专项资金,三者相加减去中央给省补助总和(包括定额补贴、专项补助、调整收入任务增或减预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后的余额,就是净上解支出。福建财政收支情况,除恢复国民经济至“一五”(③“一五”、“二五”……为国民经济第一个、第二个……五年计划的简称。)时期(1950~1957年)和调整时期前后(1962~1967年和1969年)共15年收大于支外,其余24年均为支大于收。所以,39年来净上解支出总和为一58.67亿元,负数即表示中央给本省的净补助数。其中,1950~1978年29年为-4.35亿元;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为一54.32亿元(不包括中央向省借款5.52亿元和国库券超收分成-0.44亿元),比前29年多出11.5倍。
一、直接上解中央收入
根据规定的中央固定收入和应划交中央的留解比例,由金库从收入数中直接划交中央金库,不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的账务处理。如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一切收入归中央,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公粮的20%和工商税收的30%直解中央。1951年实行“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和印花税等五税上解比例:1951年34%,1952年改为52%。交易税1951年上解34%。1952年专卖收入、土地证照税和农业税上解比例分别为80%、50%和5%。“一五”时期,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其中,固定收入分成项目的直解中央的比例,各年有所变动如下表所列:
“二五”时期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中央固定分成部分直解中央,如1958年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和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收入80%上解。1962年县以上供销社收入和商业收入中平价及乙类高价商品利润上解70%。1963年商业收入上解70%。1985年起第二步利改税后省电力局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70%和1988年开征耕地占用税的50%,直解中央。
二、上解中央分成收入
这部分上解支出是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划缴中央,上解分成按不同时期规定的比例办理。如实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的年份,经中央核定的参加总额分成收入的预算数中上解中央的比例,1959、1960年为100%留省;1961年为9.47%;1962年为35.51%;1963年为47.25%,1964年为48.26%;1965年为37.11%;1966年26.75%;1967年为33.95%。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体制,除房地产税外,收入全部归中央,支出按预算,超收分成。1972年本省超收1亿元以上,上解2.34%;1978年增收部分和县办“五小”企业收入各上解25%。
三、上缴专项资金
1964~1978年除1964、1978两年上解数中财政冻结存款外,多为上交中央基本建设结余款。1980~1988年本省实行“财政大包干”的财政体制后,因利改税而影响包干基数的因素较多,所以中央规定专项上解项目繁多,如农村返销粮提价和农业税折征代金增收部分上交,第二次提高口岸粮食中转费、开征房产税和税利转移等均上解。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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