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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第二篇 财政支出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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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63
颗粒名称:
第二篇 财政支出
分类号:
F812.45
页数:
140
页码:
209-34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财政支出包括净上解支出、经济建设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军事与行政支出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财政
支出
内容
古代,福建地方的财政支出,主要内容是行政支出和军费支出。在历代封建王朝统治下,财政一贯实行高度的中央集权,地方组织的赋税收入,大部分解缴中央,留给地方支配的,大多用于维持官府及官员俸禄开支,以及地方驻屯军队的费用,只有很小一部分用于经济、教育、赈济等方面。唐宋时期,福建处在迅速开发和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对造田、水利工程和交通设施建设较为关注,这方面的支出尚有一定比例。元代以后,福建在农田水利方面已无显著建树。此时,由于战事频仍,福建在海防上的地位日趋重要,屯兵大增,致使军费开支急剧膨胀。清代后期,随着帝国主义入侵和国内阶级矛盾的激化,对外战争和对内镇压农民起义的军事支出迅速增长,因战败带来的赔款越来越多。不断增长的军费、政费和赔款都分摊到各省,使地方上解的京饷、部款日益加重。例如光绪年间出版的《中国度支考》一书,记载福建在光绪十八年(1892)的岁出各项为:京饷等解款全年支出银109万两,水师及船政局经费共用银142万两,留存本省地方经费仅105万两。进入宣统年间,全省大力推行财政预决算制度,地方始有各项财政收支的具体记载。根据当时各地编造上报的预算册,宣统元年(1909)福建省岁出总额为银元765万元,宣统三年(1911)的岁出总额为631万余元。
民国北京政府统治时期,福建的财政支出,大体上可以分为军费、政费、教育费和实业费四大类,以军政费占绝大部分,教育费与实业费皆微不足道。但在民国7年(1918)以前的几年间,政局尚较稳定,军政各费的分配还能保持一定的比例。军阀混战开始后,军费急剧膨大,一切财政搜刮都用于养兵,尚且不足,各地军阀无不就地筹款、筹粮,财政收支系统完全陷于瘫痪,军费以外的其他支出不仅少得可怜,而且经常难以保证,出现了大量折支或拖欠的现象。
民国南京政府统治时期,福建仍处在军阀割据的状态中,又是国民党“围剿”红军的主战场之一,财政混乱不堪,各项实际支出无从统计。民国23年(1934)“闽变”失败后,国民政府控制了福建。确立了必要的制度,财政状况有了明显的好转。在支出结构上,由于红军长征,军费开支有较大的下降。经济建设费随着地方官营经济的奠定和发展有较大的增长。而债务支出则因清理历年积欠而跃居前列。抗战前期,军政开支、经济建设和营业资本支出以及债务支出在支出构成中仍居最重要的地位。民国30年以后,通货膨胀愈演愈烈,以及中央接管省级财政,省财政越来越困难,支出实值迅速萎缩。
1928年以后,在革命战争中,福建形成了革命根据地。根据地财政支出的首要任务是保证革命战争的供给,其次才是行政经费和其他事业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地方财政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财政体制和方针任务,有计划地用于发展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支出内容,除上解支出外,大体上可分为经济建设费、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等5大类。1950~1988年的39年间,财政支出总和达4309159万元。其中,1950~1978年,29年的总和为1735430万元(每年平均支出59842万元);改革开放10年(1979~1988)的总和为2573729万元(每年平均支出257373万元),与前29年对比,总和多0.5倍,每年平均支出多303倍。1988年,当年财政支出492895万元,比1950年支出4164万元,增长117.4倍,年平均递增13.4%;比国民经济恢复到正常水平的1952年支出12534万元,增长38.3倍,年平均递增10.7%。
1988年当年财政支出中,如按不包括物价补贴(①1985年上半年以前历年物价补贴从企业收入中退库,不列在支出。1988年下半年以后物价补贴改列支出,按可比口径,支出中应扣除物价补贴。)的可比支出数416530万元计算:1953~1988年36年间的年平均递增率(②年平均递增率按“水平法”计算。)为10.2%(同期福建国民生产总值递增率为9.7%,国民收入递增率为9.4%);1953~1978年26年间的年平均递增率为10.1%(同期国民生产总值递增率为6.6%,国民收入递增率为6.2%);1979~1988年10年改革开放时期的年平均递增率为10.6%(同期国民生产总值递增率和国民收入均为18.2%)。
财政支出(不包括物价补贴支出)的构成比重,以经济建设费居首位.依次是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和行政管理费。这三者的比重:1950~1988年39年总和的构成分别为52.3%、24.7%和12.0%;其中,1950~1978年29年总和的构成分别为61.7%、18.5%和12.0%;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总和构成中,经济建设费比重下降为45.3%,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上升为29.3%,行政管理费仍维持12.0%。各个时期财政预算内当年支出额统计如下:
第一章 净上解支出
从秦汉到唐初,福建财政收入上解国库情况,史无记载。中唐以后,福建财政是协济中央的重要地区,据开成年间判度支五彦成《供军图》略序载,唐肃宗至德,乾元之后,地方收入分解为:三分之一上供,三分之二送使、留州。至德二年后福州设有经略军、宁海军,这部分军费均从送使额中支出;留州为留给本州财政支出部分。除了上供常赋外,还有定期的土贡和不定期的进奉。土贡是向皇帝进贡地方各种土特产,进奉则是进献各种财物。唐后期不仅有“四节进奉”,还发展到月进、时进、朝贺之进、羡余之进等等,名目繁多。
五代时期,闽国虽割据一方,但对唐及五代三朝始终朝贡不绝。王审知从少树敌、保安宁的治闽方针出发,把朝贡作为维系对周围诸国关系的重要手段。其后,王氏内乱,有求于外力保护,贡奉更是益加丰厚。
宋代以府、军、州为单位,将地方收入分为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真宗大中祥符元年(1008)始立诸路上供岁额,福建路上供岁额核定20万贯。此时上供额已有米纲、银纲、钱纲、绢绵纲之别。熙宁二年,根据三司户部判官张讽核实,将自嘉祐至治平十年间中央分隶福建的系省(中央尚书省)窠名金银,全部起发左藏库。并规定此后福建上供岁额钱20万贯折银27万两,著为定额。实际上不仅岁额钱依然不减,而且尚将福建路银铜坑冶司所辖金银场冶得利全部划入上供,上供额增长了一倍以上。崇宁三年(11()4),北宋政府重修上供格,诸路上供额均比宋初增至十数倍。此后,熙宁时的封桩钱,元丰五年(1082)后的无额上供,宣和时的经制钱,绍兴时的总制钱,至绍熙初年均成定额。最后,又以系省、不系省、有额、无额上供、赡军等钱,拨为月桩大库,亦迄绍熙时成为定额,其他折帛、和买尚不在内。
宋代上供额中所包括科目极为繁多。以福州府每年上供额为例,据《三山志》卷17《财赋》所载,每年上供额即达37.6.万余贯,银7.77万余两。福州府在闽中八郡中上供额名列前茅,其他各军州虽数额远远不如福州,但名目同样繁多。据宣和元年(1119)户郡统计宋代福建路八郡每年上供钱物为72.2万贯、匹、两;(①《文献通考》卷23《国用》一;《重纂福建通志》卷49《田赋》。)外加和买上供银27万两。高宗建炎三年(1129)虽减福建路和买上供银三分之一,(②《宋史》卷179《食货》下一《会计》。)据绍兴三十一年(11(51)统计上供银达16.32万两,(③《宋会要辑稿》卷156《食货》64《上供》。)占全国诸路上供银总额67.57%,居全国之冠。此外,从绍兴二十二年(1152)以后,政府每年还将福建寺院盈余钱30余万贯直接起解右藏库。又有同大节福建路进奉银1.4万两,南郊福建路进奉银2.3万两,(①《文献通考》卷22《土贡》一。)至于其他如荔枝、橄榄、龙眼、香药等土贡实物不计在内。
宋初除上供外,给地方留一部分,以供转运使灵活调剂。此后宋王朝将地方财力收回中央。开宝六年(973),令诸州将中央留在诸州公使库钱物“尽数系省,无得妄有支费”,但此时未立拘辖钩管之制,地方有非常之需还是可以动用,只是“不使妄费而已”。淳化五年(994),宋廷制定“应在司”制度,即新收已支现在钱物必须申省及置薄拘辖制度。元丰五年(1082),规定“上供年额外,凡琑细钱定为无额上供”,全部起发中央。除直接上供外,还要负担寄治郡中的宗室费用。宋室南渡后,大宗正司随帝移往杭州,南外正宗由海路移于泉州,西外建炎三年(1129)移于福州,皆由州郡给养,成为福建财政一大负担。绍兴元年(1131)南外有349人,岁费钱6万缗,西外166人,岁费钱约3万缗,到绍定五年(1232)真德秀再度出任泉州太守时,情况更为严重,他说:“本州通年以来,公私窘急,上下煎熬……然其供忆之难,蠢耗之甚,则惟宗子钱米一事而已。……建炎置司之初,宗子仅三百四十有九人,其后日以蕃衍,至庆元中,则在院者一千三百余人,外居者四百四十余人矣,至于今日,则在院者一千四百二十七人,外居者八百八十七人,比之庆元增五百人……比年以来,属籍日增,以俸钱言之,每岁支一十四万五千余贯,而漕、舶两司所给之钱仅五万四千四百贯,而本州出备者九万六百贯也。以米言之,每岁支二万二百余硕以价计之,每硕为钱三贯文计钱六万六百余贯,运司所拨兴化军通判厅几仅七千五百余贯,而本州自备者五万三千一百贯也,合钱米计之,凡出备者一十四万三千七百余贯,以区区一州之力,而独当其费,日深月重,至于如此”。(②《西山先生真文公乡集》卷15。)
元代的行政体制分中央、行省、路三级。由于中央户、吏、兵、刑、工、礼六部均有自己的理财机构并直贯地方,它们之间在财政上没有任何统属关系,六部直接对中书省负责,中书省对皇帝负责,这样虽相应地加强了皇权,却造成了财政管理的混乱,加重了地方上供的负担。
元代的封君食邑支出更有特色。为了厚待宗族姻戚,诸王、后妃、公主、勋臣皆有食采分地。世祖灭宋后,又增拨江南各地人户予诸封君投下,让封君食其地租,大致每户调钞400锭。对于元中央政府来说,它实际上是把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割让给封君;而对于地方政府来说,由于封君邑租不在上供额内,因此,封君食邑支出算是地方的另一项财政支出。以上食邑俱系世袭,总计福建每年付给封君钞7175锭,折白银358750两。此外,尚有陆续加封的,具体食封户钞不详。
明代财政实行中央、省、府(州)和县四级管理,各级政府均有自己的财政机构和储库。全省财赋总汇于承宣布政使司。各级财政支出虽各有“定例”,但中央可以根据需要裁减或增加地方经费。
地方的财政支出,大致可以分为两大项:一是起运,二是存留。起运是地方征解供应中央支出的部分;存留是留在本地供地方支销的部分。前者属中央所有,后者归地方所有。一般说来,除地方上有重大变故外,终明一代,中央均日益裁减地方经费。但从明代福建的情况来看,除明末中央政府由于庞大的军费开支,以三饷的形式大肆搜罗地方存银之外,在大部分时间内,起运额有逐渐缩小或存留额有逐渐增大的趋势。这是迫于福建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
明代福建上解中央支出主要包括税收起运钱粮和上贡物料两大部分。福建税收起运钱粮包括田赋、盐税、农桑绢三大项目。每年必须按分成比例解运京库和南京承运库。弘治十五年(1502),福建上解京库秋粮米36.4万石,按每石折银2钱5分起运,当年福建秋米收入为85.4万石,起运部分占42.8%。万历六年(1578),福建起运京库夏税丝绵折绢280匹余;农桑折绢319匹;秋粮折银米31.4万石,按每石折银2钱5分起运;盐钞银11027两;另外起运南京库夏税农桑绢600匹,南京宝钞广惠库钱钞606万贯。(①《闽书》卷39《版籍志•税粮》。)以其中大宗秋粮起运来看,约占当年秋粮总收入85.4万石的36.9%。万历六年(1578),全国各直省起运数占田赋总收入约57.39%。(②《中国户口、田地、田赋统计》2表56。)此外,明代福建在下面两个时期起运额尚发生重大的变化,一是自嘉靖三十六年(1557)至四十二年(1563),由于倭寇严重骚扰福建沿海,军事行动频繁,中央政府缩减了福建19.6万两白银的起运额,实际上已将福建全部收入存留支用。二是自万历四十六年(1618)起由于辽饷的加派,福建每年需额外起运12.8万两的饷银。
上贡物料是地方政府上供给中央政府的公用物品和宫廷生活所需的物品。明初福建贡物不多,此后加派各色物料逐渐增多。有额办、岁办、杂办等名目,其中额办有定额,岁办、杂办视需要加派,成化、弘治以后,福建的上贡物料全部倚办于现年里甲。正德十五年(1520),御史沈灼行“八分法”,通融诸县应办物料于八分银内支解,由各府买办本色解部,嘉靖二十六年(1547)始附由帖征银解布政司支应上贡物料。明代福建每年额办物料分牲口、皮张、翎毛、军器、纸札五大类,礼部岁派福建肥猪1320口,鹅1200只,鸡340只;工部岁派福建皮张,洪武年间为1万张,宏治年间为2万张,狐狸皮151张;翎毛弘治年间为74.4万根;军器:福建都司岁办1760副,福建行都司880副,各卫所共办1380副,每副军器包括盔甲、腰刀各1件,弓1张,弦2条,箭30枝,撒袋1副,铳箭5枝,每2副加斩马、长牌各一。另外福建地方有司尚须岁办弓1.6万张,箭20万枝,弦79900条。纸札上供系按各府州上年印造茶盐引、契本、盐粮勘合等费用解部,福建每年约4万张。(③《闽书》卷39《版籍志•上供》。)除了上述额办之外,岁办、杂办各府州不一,主要上供物品有缎、丝、药、金桔、鱼胶、各色毛皮、鱼鳔、熟铁、香料、樟脑、蜜、糖、蜡、茶、荔枝、龙眼、枣、香菇等等,各府州总计数额相当庞大,扰民尤甚。以漳州府隆庆五年岁办上贡物料来看,共差人丁10.4万人次,派米77077石余,派银12691两。(④万历《漳州府志》卷5《赋役志•上贡》。)从福州府来看,至成化年间采办各色物料不过13种,弘治年间增至23种,正德以后更多。实行一条鞭法当年,福州一府摊入条鞭之内各色料银达17311两,实际摊派则达17500两。(①万历《福州府志•田赋》。)
清代地方分省、府(州)、县(厅)三级,各级均有自己的库藏,由布政使司总记全省财赋出纳,分巡道为省派出机构。起解银粮是福建地方上解中央的大宗支出。在清代前期福建地方所有的收入中,地丁、盐税、关税、商税、茶税属于中央收入。福建的盐税、关税、商税实行定额征解,定额之外可归地方收入。清代前期福建盐税(灶课、引课)每年征解为34.7万两,其中灶课1.4万两,引课33.3万两。(②《石渠余纪》卷5《记引课》。)关税征解岁额18.65万两。(③《石渠余纪》卷6《直省关税表》。)商税每年征解定额为1.6万两。(④《重纂福建通志》卷50《田赋•商税》;《闽藩要览•税课》。)至于茶税则实行尽收尽解,大率每百斤按1钱4分8厘5毫征收。(⑤《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茶税类》。)以每百斤1钱征解,其零头属于火耗、补水,归地方收入。
清代前期,在福建起解中央的银粮中,地丁银两占最大比重,由中央规定存留地方定额,存留之外一律起解。清代福建严重缺粮,其地丁粮米收入全部存留,如乾隆十八年(1753),福建地丁粮米收入168453石;乾隆三十一年(1766)福建地丁粮米收入313913石,均全部存留地方。个别年份尚由中央协拨粮米救济,如雍正四年(1726),“福建小不登,运江西米十万,浙江谷二十万往济,犹不足”(⑥《石渠余纪》卷1《纪常平仓额》。)。因此,清代福建起解中央的地丁全部是银两。雍正初年,中央规定福建地丁银存留额为30万两,雍正八年(1730)递减为20万两。综观清代前期,福建除乾隆四十一年(1776)存留额达40万两外,其它年份均在20万两左右。在存留额之外,全部起解中央。现将清前期福建地丁银存留、起运情况列表如下(⑦本表根据梁方仲《中国历代户口、田地、田赋统计《重纂福建通志》卷50福建内地力府二州和台湾府起运存留数相加。》乙表87、88重制。其中道光十年数字系根据):福建除省库存留每年约20万两以外,各府库亦分贮存留银,福州府3万两,泉州府3万两,漳州府3万两,汀州府、台湾府各2万两,延平府、建宁府、邵武府、兴化府、福宁府共存留7万两。另外兴、泉、漳各府库尚分贮盐法道溢额盈余银13万两。(①《闽藩要览•仓库》。)至于各县库存留米石不等。除上述存留外,福建的地丁关税、商税、茶税、盐税收入全部起解。此外中央每年尚有对福建的额外杂派和为官府采办香料等杂物。
清代后期,解款的内容更为庞杂,数额也大幅度增长。到光绪十八年(1982),福建省解款支出共1090000两,其项目有(②哲美森《中国度支考》第43页。):
1.京饷650000两
2.增给京官廉俸银200000两
3.筹备饷需60000两
4.筑造铁路存款50000两
5.内务府经费50000两
6.东三省边防经费80000两
到了宣统年间,解款范围进一步扩大,其内容包括京饷、练兵经费、解度支部款、解各部衙门经费、解各部院饭钱、解内务府经费、例贡、采办、织造经费、解还赔款、解还洋款、解上海浚浦经费等12项,解款的定额数也增加许多。兹将清后期福建省额定应解京饷,应解各部款及认解赔款洋款分列于下:
一、应解京饷:
京饷是本省解款中最重要的项目,其来源是各大宗税收收入,主要有地丁、厘金、盐税、茶税等。如光绪十八年(1892)福建省解款支出中,京饷占60%,数额达650000两,包括地丁项下解银200000两,茶税解银200000两,厘金解银100000两.盐税解银150000两。到清末,福建省岁出中,每年额定上解京饷支出的内容为:
1.茶税京饷200000两
2.盐税京饷150000两
3.厘金京饷100000两
4.固本京饷60000两
5.筹备饷需140000两
6.东北边防经费80000两
合计730000两
光绪三十三年(1908),各项额定京饷中,除盐税一项还勉强照定额解缴外,其他各项均上解不足,茶税只解80000两,厘金只解40000两,筹备饷需仅解100000两,东北边防经费仅解30000两。实际解缴只有额定数的63%。
二、应解部款:
1.解度支部款共银156075两,其中:
(1)备荒经费 12000两
(2)新案减平 20232两
(3)旧案减平 20361两
(4)度支部饭食 1690两
(5)盐课盐斤加价 67707两
(6)盐丘折 14450两
(7)盐课新旧减平 1500两
(8)盐课正溢奏销饭食 936两
(9)盐课铜斤公费 141两
(10)内阁收本房暨汉军军机处公费 300两
(11)内阁、吏部、礼部饭食 2935两
(12)盐课应解内阁、都察院、盐政处经费 12762两
(13)盐课应解吏部、给事中考核饭食 980两
(14)盐课应解庶吉士公费 80两
2.解各部衙门经费共限376197两,其中:
(1)海军部衙门经费 211666两
(2)陆军部衙门经费 2306两
(3)陆军部练兵经费 100000两
(4)陆军部军咨处经费 30000两
(5)陆军部步军统领经费 6000两
(6)外务部衙门出使经费 10000两
(7)民政部衙门钦天监经费 720两
(8)学部衙门经费 80两
(9)学部大学堂经费 300两
(10)学部法律学堂经费 2000两
(11)学部测绘学堂经费 1505两
(12)法部衙门饬解罚金 6200两
(13)法部驿站饭食 2700两
914)农工商部工艺厂经费2000两
三、认解赔款及洋款支出2250000两,其中:
(1)庚子赔款 990000两
(2)汇丰镑款 200000两
(3)克隆镑款 100000两
(4)英德洋款 525000两
(5)俄法洋款 375000两
(6)续借英德洋款 60000两
上列解款除去闽海关直接筹解外,福建共解1476000两。(①以上数字均见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21~24页。)
此外,清后期还有一种特殊的解款——协款。所谓协款或称协饷,是中央对于财政发生困难或急需用款的省份的补助款项,不由户部(度支部)直接拨发,而由中央指定某省或某几省在一定时期内拨款若干,解给受协的省份。清代后期,福建是解款省份之一,常年受协本省解款的是甘肃、贵州二省。协款支出在本省的财政岁出中,仅次于解款和军政费的大宗开支项目。例如宣统元年(1909)的财政岁出预算列协款支出1640000元,占全部支出总额7650000元的21.4%,居第三位。(②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19页。)协款支出主要来自于各大宗税收,如关税、地丁、厘金等。
民国初期,军阀混战,已无上解制度。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财政上划分国地收支,实行分税制。地方除了少量的协助费外,不再有上解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福建财政上缴中央款项的方式,按照各个时期财政体制的规定,分为直解中央收入、上解分成收入和上解专项资金,三者相加减去中央给省补助总和(包括定额补贴、专项补助、调整收入任务增或减预算补助和其他补助)后的余额,就是净上解支出。福建财政收支情况,除恢复国民经济至“一五”(③“一五”、“二五”……为国民经济第一个、第二个……五年计划的简称。)时期(1950~1957年)和调整时期前后(1962~1967年和1969年)共15年收大于支外,其余24年均为支大于收。所以,39年来净上解支出总和为一58.67亿元,负数即表示中央给本省的净补助数。其中,1950~1978年29年为-4.35亿元;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为一54.32亿元(不包括中央向省借款5.52亿元和国库券超收分成-0.44亿元),比前29年多出11.5倍。
一、直接上解中央收入
根据规定的中央固定收入和应划交中央的留解比例,由金库从收入数中直接划交中央金库,不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的账务处理。如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一切收入归中央,超收部分按规定比例:公粮的20%和工商税收的30%直解中央。1951年实行“划分收支,比例留解”,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和印花税等五税上解比例:1951年34%,1952年改为52%。交易税1951年上解34%。1952年专卖收入、土地证照税和农业税上解比例分别为80%、50%和5%。“一五”时期,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其中,固定收入分成项目的直解中央的比例,各年有所变动如下表所列:
“二五”时期至“文化大革命”期间,实行“分类分成,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中央固定分成部分直解中央,如1958年中央下放地方管理的企业和仍属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收入80%上解。1962年县以上供销社收入和商业收入中平价及乙类高价商品利润上解70%。1963年商业收入上解70%。1985年起第二步利改税后省电力局所属企业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70%和1988年开征耕地占用税的50%,直解中央。
二、上解中央分成收入
这部分上解支出是通过地方财政总会计划缴中央,上解分成按不同时期规定的比例办理。如实行“总额分成”财政体制的年份,经中央核定的参加总额分成收入的预算数中上解中央的比例,1959、1960年为100%留省;1961年为9.47%;1962年为35.51%;1963年为47.25%,1964年为48.26%;1965年为37.11%;1966年26.75%;1967年为33.95%。1968年实行收支两条线的财政预算体制,除房地产税外,收入全部归中央,支出按预算,超收分成。1972年本省超收1亿元以上,上解2.34%;1978年增收部分和县办“五小”企业收入各上解25%。
三、上缴专项资金
1964~1978年除1964、1978两年上解数中财政冻结存款外,多为上交中央基本建设结余款。1980~1988年本省实行“财政大包干”的财政体制后,因利改税而影响包干基数的因素较多,所以中央规定专项上解项目繁多,如农村返销粮提价和农业税折征代金增收部分上交,第二次提高口岸粮食中转费、开征房产税和税利转移等均上解。
历年净上解支出列表如下:
第二章 经济建设费
福建古代经济建设费支出,主要用于农田水利、交通、贸易以及官营手工业等。
唐五代王审知治闽,把发展海外贸易、招徕外国商人,作为富国强兵之道。其时闽越海道所必经的连江黄崎尚在巨浸之中,王审知不惜投入重资,将黄崎开辟成为福州的外埠。此时,泉州刺史王延彬亦不断对泉州港进行扩大改建。王审知治闽期间,福建较大的农田水利工程有晋江陈埭围垦、福清占计塘、长乐桃枝湖、晋江六里陂、霞浦营田陂、连江东湖、福州西湖等。五代闽国设有百工院,职掌各种官手工业的生产。闽中官手工业规模甚大,从制造兵器到纺织、制茶、造船、采矿、铸钱及王宫所需器物,基本上应有尽有,尤其是采矿治炼业、金属制造业、造船业、制茶业闽中比较发达。
宋代福建由于人口的压力,对湖田、圩田、埭田、梯田的兴建及水利工程建设,无论是数量或是规模均大大超过前代。北宋熙宁三年至九年,福建共修水利212处,水利田302471亩。(①《宋会要辑稿》卷151《食货》61上。)共修大型水利工程达402处,居全国第一。(②冀朝鼎《中国历史上基本经济地带与灌溉事业》。)
宋代福建对交通建设亦较为重视,各种交通设施渐趋完备。通往癀师、内地的驿道经过历代地方官的整修,已与中州无异。基本上30里有驿,非通途大道有馆,宋代福建路共建98所驿馆、铺。(③《重纂福建通志》卷32《邮驿》。)由于兴修了大量的桥粱,闽中已形成了以福州为中心,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宋代仅莆田县即建桥50座,晋江县建桥亦达47座。
宋代福建经济建设开支尚包括官手工业的投资。福建官府直接经营矿山较少,官手工业主要是诸州的作院。福州作院设于嘉祐八年(1063),熙宁六年(1073)改为都作院,生产上供军器和本路所用军器,工匠定额200人。其他诸郡作院工匠一般以三五十人为额。
元代福建的经济建设支出虽然亦包括农田水利、交通、官手工业等方面的支出,但在财政中所占的比例极小。从农田水利建设来看,福建比较大型的水利工程,仅有延祐年间兴化路总管郭朵儿主持兴修的木兰陂北渠及至正八年(1348)南安县尹张夔兴修的万石陂两处。在交通方面,元代的驿铺多承袭宋代之旧,邮驿设施为马匹、船等依军户例由站户提供。大德至大年间修建福州万寿桥,耗资数百万贯,但全靠福建人民的捐助。元代福建诸路均设有织染局、杂造局,各设有大使、副使。其中福州文绣局规模最大。
福建古代的造田运动,至明代已接近尾声。明代,福建新修较大的水利工程,仅有鹿石肢、崇安芦陂、瓯宁将军山下陂、尤溪官陂、南靖龙际陂、宁化七里圳、归化大陂圳等。更多的是对原有水利工程的修补,如对兴化木兰陂的三次改造,以及嘉靖四十三年(1564)对倭寇破坏的莆田东角堤进行维修。因此,综观明代,政府对农田水利建设投资甚少,导致了明代福建农田水利失修,大量的水利设施不断荒废。如泉州府,“郡中水利,其大者如东湖、尚书塘、烟浦埭等处,今皆填巨浸为平田,其它所存亦多淤浅,不能潴蓄”。(①乾隆《泉州府志》卷首、卷9。)至于大桥、小桥、吟啸、陈翁诸港及盈塘、洑田、象畔、龟湖等江,至万历年间亦“淤浅不可潴蓄”。(②万历《泉州府志》卷3。)晋江著名的六里陂,明末亦“上下俱竭”。(③方鼎《晋江县志》卷6。)至于其他州府水利设施的破坏也十分严重,如福州府长乐县的东西二湖,兴化府的大部分水利工程,均在明代衰败下去。
明代福建水陆驿传设施渐趋完善,福建全境共设水陆驿铺418处,陆驿设马,水驿置船。大率冲要之处每陆驿设马80匹、60匹、30匹不等,外冲耍处陆驿设马20匹、10匹、5匹不等。每匹上马一年需粮100石,中马岁需80石,下马每年需粮60石。水驿属客行正路设船20只、15只、10只不等;属分行偏路设船7只、5只不等,每船设水夫10名。此外,明代的驿传尚规定严格的应付通例,按来往官差的身份进行拨夫、给粮、配马、支船及各种招待。所有的驿传开支,均由驿铺所在府县按里甲编派,属于福建四差之一,在政府财政上得不到反映。但明中叶后,驿差改为由编户输钱于官,进行雇募,其驿传支出就转为纯粹的财政支出。从漳州府来看,每年驿传所需共派民米71491石,每石折粮3钱,共银21447丙,(④万历《漳州府志》卷5《赋役志•驿传》。)基本上都用于本地驿传开支和部分协济福州府驿传。嘉靖十五年(1563),建宁府建安一县驿传银开支就达4000两左右。(⑤嘉靖《建宁府志》卷14《骚递》。)
明代福建的官手工业主要有造船、军器、铸钱、织染、杂造、矿冶等部门。福建二都司属下有造船厂、军器厂。其开支相当大。弘治十六年(1503)福建铸钱1137万文。(⑥《重驀福建通志》卷53《明钱法》。)福建的织染、杂造等官手工业,是为了提供中央所需的丝织品和各种器物。
清代前期福建的官业中,船政支出最多,其次摊铸钱、驿传,其它官手工业的支出,均为数甚微。
船政开支,包括造船、修船、篷索等费用。清代前期,福建全省有福、漳、泉、台四个船厂,其中福厂委粮驿,兴泉二道轮年监修,漳厂委汀漳龙道监修,台厂委台湾道和台湾协副将会同监修,泉厂委兴泉道监修。到道光年间,全省共造绘艍兵船266艘,同安梭式242艘,其中小号同安梭每船造价与津贴740两,大横洋同安梭造价与津贴达5900两。另外,清代福建全省经常保持300艘大小兵船,按规定每艘兵船在九年之内要经过小修、大修、拆造三次修理,大号同安梭九年三修需银8341两,一号同安梭九年需银1617两,二号同安梭九年需银1272两,三号同安梭九年需银1185两。所有兵船篷索一年一换,“年约计须银一万五千八百三十六两”;雍正十二年(1734)又规定兵船不论大小,每年每船给篷索补贴银、燂洗油艌费300两。(①《重纂福建通志》卷84《船政》;《厦门志•船政》。)以上造船、修船、篷索三项费用合计,每年支出当在20万两左右,由监修道在所属府、州、县按粮议派。
清代福建设有宝福局主管铸钱,“每岁需净铜十七万八千零二十二斤,白铅一十四万七千七百三十八斤,黑铅二万三千一百四十二斤,零点锡七千一百二十斤。”(②《重纂福建通志》卷53《国朝钱法》。)清代福建铸钱所需黑红二铜均赴云南采买,红铜每百斤价银11两,黑铜每百斤价银9两,运费盘费等项每百斤铜给银5两1分余,所需洋铜系江苏商贩运至,每百斤定价17两5分;所需白铅是从汉口采买,每百斤白铅价银、脚银约计4两6钱8分余;黑铅每百斤价银3两5钱;点锡赴广东采买,每百斤价银、脚价18两9钱,总共每年铸钱原材料费用约4万余两白银。另外,尚有宝福局所属各厂官役公费。所有铸钱费用均核计成本,铸钱一串“需银一两一钱”。官府在搭放兵饷时全部收回,每饱银每两才止折给钱850文。乾隆八年以后才决定每兵饷银给钱一千,钱局不敷成本由政府在公费中报销,每名士兵每月搭配钱50文。
交通开支方面,清代福建主要是邮驿费用。清初,政府在福建内地九府二州遍设驿铺,驿铺人员来源采取了雇募的形式。福建全省共额设赡夫2563名,每名每岁支银7两8钱,共支银19991两4钱;额设递夫314名,每年每名支银6两6钱,共支银2081两8钱;额设兜夫1031名,每名岁支银7两8钱,共8042两8钱;其他雇夫没有定额。此外,对水路驿铺船只除额设外,亦采取雇募形式。全省仅额设报船18只,每只设水手6名,每名岁支银7两8钱,共银840两,至于雇募船只没有定额,而实行—雇民船每一里给银三分”,“择夫每百里为一站,每名发工食银一钱给与船户”。(③《重纂福建通志》卷32《邮驿》。)粗略统计,清代福建邮驿交通仅额设人员开支即达3万两以上。
清代后期,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支出增添了新的内容,其中最主要的是船政经费。福建船政局始建于同治五年(1866),至光绪三十三年(1907)止,船政局共制造各种船40艘,耗费造船经费8520000两,养船经费1460000两,营造厂房用银2110000余两,加上固定资产折旧、员工的薪俸酬金和训练费等项开支,统共耗银19210000余两。(④《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三),第153页。)船政局虽直隶于中央,但其中有相当大部分支出由福建省负担。同治五年(1866)七月,对左宗棠将闽海关关税提拨为船政经费的要求上谕称:“所需经费,即著在闽海关税内酌量提用。……如有不敷,准由该督提取本省厘税应用”(⑤《船政》卷一,第9页。)。此后,凡是船政局经费短绌时,除要求各省少量协济外,大多是责令福建省“就地筹措”。光绪元年(1876)十二月,清政府在上谕中称:“……船政衙门支销款项甚巨,前拨养船经费不敷应用,沈葆桢、丁日昌请将养船项下应销各款统归地方官筹措支应,以免顾此失彼”(⑥《洋务运动》(八),第179页。)。于是,本省的关税、厘金、地丁、盐税、茶税以及应解协款等项都先后奉命抵解船政经费。
此外,晚清时福建省还有一些其他经济建设支出项目,主要有:(1)实业费,即农工商经费,有劝业道衙门费用,农事试验所、商品陈列所、工艺局、垦务局、矿务局等开支。宣统元年(1909)预算支出9万两,占总支出1.17%;宣统三年(1911)预算支出2万余两,占总支出0.33%。(2)交通费,指官办的铁路、电报及出版各业所需的经费,宣统元年(1909)预算支出1万两,占总支出0.13%;宣统三年(1911)预算支出5万余两,占总支出0.84%。(3)工程费,主要指河工海塘、道路桥粱的建造和维修以及官办渡船的造设所需费用,宣统元年(1909)预算支出45万两,占总支出5.88%。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经济建设支出,在预算上列为实业费,由省实业厅掌握,主要包括农商部所管福建矿产科、水利局、林区机构经费,以及地方所属垦殖局、工艺传习所、工艺厂、农事试验场、商品陈列所等机构的经费。档案资料仅有的支出数如下:
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经济建设支出主要由省建设厅掌握,用于工商、矿业、农林、垦殖、物产、公路、航务、电政、水利、渔业、市政、公用事业等方面。民国24年(1935)以后,福建先后建立了省银行、贸易公司等一批官营经济单位。随着省营事业的发展,经济建设费和营业投资及维持费用迅速增加。民国28年,省政府确定了“投资发展公营事业”的方针,大规模地扩充省营事业,形成了一个以金融为中心,以商业、运输为主体,兼及工业、农林、文化事业等各方面的省营公司体系。民国26年至30年,省营事业从小到大,经济建设和营业资本支出也迅速增长。民国32年,由于恶性通货膨胀,省营事业倒闭。民国37年将省营企业清理拍卖,经济建设及营业资本支出也随着省营经济的衰败而下降。历年支出情况如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经济建设费是各级财政用于发展工业、交通、邮电、农业、商业等国民经济和城市公用事业的生产建设及其相应的事业费支出。按照1988年预算支出科目划分:经济建设支出包括基本建设支出、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科技三项费用、流动资金、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商业部门事业费、城市维护费和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等12类科目。
经济建设费在福建财政支出中的比重一向居首位。1950~1988年39年总和为214.08亿元,占财政支出总和(包括物价补贴支出)430.92亿元的49.7%(其中,1950~1978年占61.7%,1979~1988年占41.6%)。在“二五”、“大跃进”期间和“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急于求成,“重生产,轻生活”政策上的失误和社会动乱,该时期经济建设费每年平均支出额和年平均递增率(按“累计法”计算,下同)波动幅度较大,“文化大革命”后一段时间较为正常,10年改革开放,经济建设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预算内经济建设费增长慢于其他支出项目的增长。如“一五”时期(1953~1957年)年平均支出额只有0.75亿元,年平均递增率为13.4%。而“二五”时期(1958~1962年)年平均支出额突然增至4.81亿元(其中1960年支出高达8亿元),年平均递增率高达50.1%,比“一五”时期分别增长5.4倍和36.7个百分点。调整时期(1963~1965年)年平均支出额降为2.28亿元(下降52.7%)。“三五”、“文化大革命”前期(1966~1970年)年平均支出额维持在3.15亿元,年平均递增率降为5.3%。“四五”、“文化大革命”后期(1971~1975年)年平均支出额上升为6.49亿元。“文化大革命”后“五五”、“六五”时期和“七五”前3年的年平均支出额稳步上升分别为8.35亿元、8.66亿元和15.19亿元,年平均递增率分别为10.3%、0.6%和8.4%。1950~1988年39年合计的年平均支出额为5.49亿元;年平均递增率为22.4%,同期工农业总产值(按当年价格计算,下同)的递增率为10.8%。其中,1950~1町8年29年的年平均支出额为3.G9亿元;年平均递增率为29.4%,而同期工农业总产值的递增率仅7.9%。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平均支出额为10.72亿元,比前29年增长1.9倍,年平均递增率仅3.4%,而同期工农业总产值的递增率却高达19.1%。
历年来经济建设费支出构成比重,以基本建设居首位。支援农村生产和农业事业费次之,二者合计比重:1950~1988年平均占72.5%(其中,基建占51.0%)。1950~1978年平均占77.9%(其中,基建占12.4%);其中“二五”、“大跃进”时期平均占84.3%(其中,基建占72.4%)。各时期经济建设费当年支出额列表统计如下:
第一节 基本建设投资
基本建设投资包括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的固定资产投资。投资范围包括:房屋建筑物的工程费用、机器设备、生产、交通邮电工具的购置和安装费用,电站、农田水利、公路、铁路、航道、口岸等建设建筑费用,以及为基建工程支付的勘察设计费、土地征用费、拆迁补偿费、生产人员培训费等。1950~1988年福建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累计为109.28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5.4%;按“累计法”计算的年平均递增率为14.5%(按“水平法”计算为18.8%)。其构成比重:工业占48.2%,农业占14.5%,文教占9.5%,交通占9.2%。其中,1950~1978年29年的总和为66.80亿元,其比重为工业占63.1%,农业16.1%,文教仅占4.5%,交通占8.3%。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的总和为424773万元,其比重为:工业下降只占24.5%,农业下降占11.9%,文教升高占17.5%,交通占10.5%。加上中央基建投资,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的自筹资金和利用外资用于基建投资,以及银行的基建贷款,1950~1988年全省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建设总投资为286.02亿元,全部建成投产项目36601个。(①1989年《福建统计年鉴》,第239页。)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基建支出累计4419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8.3%)。其中:工业占37.6%,文教占10.5%.交通占13.9%,城市建设占10.10%,行政占8.4%,农业占7.2%。主要用于发展各县市电厂和福建机器一厂、二厂和龙岩机器修造厂,以及发展卷烟厂、印刷厂等。新建教育用房5.6万平方米,卫生用房3.6万平方米。重点修建山区公路和兴修水利等。
1953~1957年“一五”计划时期,基建支出总和为2813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30.3%)。其中:工业占33.4%,交通占25.1%,农业占20.7%,文教占10.3%。这个时期国民经济计划比较切合实际,工业生产建设速度快,效益好,发展顺利。福建省在中央支持下建设了古田溪水电站、南平造纸厂等大型项目,从上海迁入了一些工厂,地方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用于工业投资1.50亿元(其中,预算内投资0.96亿元)。新建、扩建投产项目达2389项。新增固定资产1.25亿元,交付使用率高达83.3%。重点发展本省资源足、见效快的轻工业,新建泉州、仙游、云霄、度峰等大中型糖厂和38个小型糖厂,以及福州、厦门两个罐头厂。扩建福州造纸厂,新建福建农械厂,合并、改组、扩建福州机床厂、通用机器厂、动力机厂和厦门锻压厂等19个机械工业企业。1957年本省工业总产值(按不变价格计算,下同)达8.81亿元,比1952年增长1.1倍,年平均递增16.0%。农业基建支出为5824万元,主要用于支援群众集资修建闽江、晋江、敖江下游防洪水利工程,晋江金鸡渠、同安策曹渠、龙岩汤侯渠、南靖三卞渠等引水灌溉工程。在永安、同安、建阳、闽清、平和等县试办小型水电站,兴建一批中小型水库和大批小型水利工程。促进农业合作化运动进入高潮,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1957年全省农业总产值达13.55亿元,比1952年增长43.8%,年平均递增7.5%(粮食平均递增3.6%,农、林、牧、副、渔平均递增分别为23.2%、10.7%、10.0%、13.6%)。交通基建在中央支持下,修建鹰厦铁路的通车里程达644公里,预算内交通基建支出7049万元,用于新建、扩建主干公路,通车里程达6034公里,比1952年增长1.1倍。文教基建支出2909万元,新增教育用房51.00万平方米,医疗用房15.30万平方米,比恢复时期分别增长8.1倍和3.3倍。
1958~1962年“二五”计划、“大跃进”时期,基建支出总和达17.42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48.2%,比“一五”时期其建支出的总和增长5.2倍。平均每年支出34837万元,比1957年当年的全省预算内总收入还多出40.1%。其构成:工业占71.3%,农业占11.3%,交通、文教分别占6.8%和4.5%。这个时期工业基建支出合汁124227万元,比“一五”时期增长12.2倍。其中:电力占20.1%,冶金占17.9%,森工占14.2%,机械占9.2%,化工占8.6%,煤炭占6.7%,建材占5.4%和轻工占17.1%。兴建了近30个骨干工业,如三明钢铁厂、潘洛铁矿,邵武、苏邦、漳平等机械化煤矿井,福州第二化工厂、三明化工厂、三明重机厂、永安水泥厂、度门新华玻璃厂和一批大中型糖厂,以及各地新建一批用于支援工业生产的水力、火力发电厂。在福建腹地山区新建立了三明市新兴工业城市。然而这个时期新建、扩建土业企业大多是半拉子工程,未能取得应有的经济效益。1962年与1958年对比,只有发电量增长2.7倍,年平均递增38.9%;卷烟和机制纸分别增长2.0%和70.9%,其余产品没有什么增长,有的还有所下降。农业基建支出1.97亿元,比“一五”时期增长2.4倍,其中,用于水利占51.1%,农垦农场占21.0%,水产占14.1%。交通基建支出1.18亿元,新修、扩建公路8217公里。文教基建支出7840万元,新建教育用房102.5万平方米和医疗用房17.2万平方米。各部门基建中用于新建住宅284.2万平方米,比“一五”时期增长2.6倍。
“大跃进”时期,特别是1958~1960年间,这3年基建支出高达15.17亿元(其中,中央补助6.03亿元),平均每年支出5.57亿元,比1957年全省财政收入总额的3.22亿元,还多出57.0%,大大超过了本省财力、物力所能负担的程度。1960年12月,中央决定冻结清理机关、团体和企业专项资金在银行的存款,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福建省大力压缩基建投资,1961年降为1.49亿元,1962年再降为7551万元,比1960年分别下降75.2%和87.5%。
1963~1965年调整时期,3年基建支出总和3.69亿元,其中工业占54.1%,农业占23.3%,交通占8.3%,文教占4.0%。工业基建主要用于化工、森工、机械和轻工未完工程和填平补齐,农业基建主要用于水利工程修复、林区建设和支援农垦农场和农村的农机站、排灌站、小型水利建设。文教基建主要用于教育、卫生用房和设备的修建和添置。经过3年调整,工农业生产明显回升,主要工农业产品产量也大幅度上升。
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基建支出总和34.27亿元(其中,“三五”10.02亿元,“四五”20.8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40.1%(其中,“三五”为37.4%,“四五”为43.0%)。其构成比重:工业占64.3%,农业占16.2%,交通占8.4%,文教、行政分别仅占3.8%和0.5%。建成投产的有青州造纸厂、福建维尼纶厂、永安水泥厂、古田溪梯级电站后续工程、厦门感光厂、福州缝纫机厂、福州和厦门自行车厂等大中型和重点工程。修建福厦公路、闽江大桥和乌龙江大桥。扩建福州军用机场,开通福州至上海、北京、南昌等地民用航线。以1976年与1965年对比(按1970年不变价计算):1976年工农业总产值达70.77亿元(农业25.88亿元,轻工27.28亿元,重工17.61亿元),增长96.4%,年平均递增6.3%(农业为5.1%,轻工为6.1%,重工为9.0%)。农、轻、重比例改变为36.6%、38.5%、24.9%。与1965年比较:农业下降5.1个百分点,轻工下降1.1个百分点,重工上升6.2个百分点。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7~1978两年基建支出合计8.1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30.8%。其构成比重:工业占56.4%,农业占21.3%,交通占5.2%,文教占4.8%,城市建设占2.0%。工业基建支出分行业比重是:电力占38.9%,化工占12.7%,煤炭占11.2%,轻工占13.6%。农业基建支出中,水利占51.2%,水产占24.0%,林业占10.5%。文教基建支出中,教育占45.2%,卫生占21.1%,广播电视占14.1%。
1979~1988年度是改革开放的10年。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多渠道集资(自筹资金、利用外资和银行基建贷款等)和有偿使用的办法。10年来,全省全民所有制基建投资累计完成194.02亿元(占同期财政收入总和的91.1%),其中,国家预算内投资:本省地方预算内投资42.48亿元,占21.9%;中央预算投资8.13亿元,占4.2%;其他来源的投资143.41亿元(利用外资和银行贷款等),占73.9%,每年平均投资19.40亿元。1988年基建投资37.28亿元,比1978年的7.00亿元,增长4.3倍,年平均递增18.2%。10年建成投产项目14826个(其中,大中型项目38个),新增固定资产134.33亿元,交付使用率为69.2%。新建、扩建、改建国家、省重点工程有:沙溪口、水口两个水电站,福州、永安、漳平3个火电站,福建水泥厂、顺昌水泥厂等。交通电讯投资有:鹰厦铁路电气化改造,外福铁路改造,天湖山铁路支线和漳泉线剑湖铁路建设,福州、厦门两个机场扩建,福州马尾和厦门东渡港8个泊位建设和福、厦各引进万门程控通讯设备等。农业预算内基建支出达5.04亿元,主要用于支援农村水利建设,占56.3%,依次用于农牧副食品基地建设和支援造林与水产养殖基地建设等,分别占13.4%、11.8%和11.3%。文教预算内基建支出达7.43亿元,主要用于:教育基建3.89亿元,占52.3%.卫生基建占18.2%,广播电视和体育基建分别占9.0%和8.1%。新建了教育用房413.21万平方米,比前29年新建的面积总和还多出5.0%。其中,1980~1985年用于迁回福州的农学院、医学院、中医学院等的重建和扩建工程投资1.13亿元(其中,.预算内0.80亿元;地方财力安排0.33亿元)。新建医疗用房75.93万平方米,新增病床数1.16万张。全民所有制各部门单位基建投资中新建住宅1892.37万平方米,比前29年新建面积的总和,还多出1倍。
第二节 企业挖潜改造资金
1950~1964年国营企业所需的更新改造资金,包括在基本建设拨款以内,国家预算支出没有单独设置科目。当时国营企业所需更改资金,由主管部门在编造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一并编入,经计委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拨款交建设银行监督使用。1965~1968年财政预算支出科目开始设立“固定资产更新资金”,4年合计支出705万元(其中,用于工业433万元,交通227万元,农业30万元)。1969年无此项科目。1970年设“新产品试制费和固定资产设备更新支出类”(计1981万元),不分“项”和“目”。所以1965~1970年此项统计数字一向列入“新产品试制费和固定资产设备更新改造支出类”汇总(后改列在“科技三项费用支出类”)。
1971~1975年,福建财政对县办的小电站、小煤矿、小化肥厂、小水泥厂和小冶炼厂给予补助,称为“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并以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类科目列报决算。这5年此项支出合计1.07亿元(各年依次为:1902万元、2027万元、1757万元、2727万元和2290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支出总和的4.0%。
1976年始设“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类”科目,用于企业、事业单位对其现有的固定资产进行挖潜、革新和改造,并可以用于购置应用的商品房,但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实行由主管部门向下拨款的办法,并继续对县办“五小”企业实行技术改造补助。1976~1980年合计支出4.2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8.8%),其中,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为28719万元,占合计的67.5%(其中用于:工业49.8%、交通3.9%、商业2.1%、农业1.8%、文教0.6%);县办“五小”技术改造补助为13835万元,占合计的32.5%。自从1980年6月国务院批转《关于加强现有工业、交通企业挖潜、革新、改造工作的暂行办法》之后,企业有了更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挖潜改造资金实行多渠道集资办法:除企业自有的折旧基金(并提高折旧率0.5%)、大修理基金和利润留成可以结合使用,以及财政预算内给予小量无偿拨款或拨改贷外,还可以向银行贷款,合股集资用于企业挖、革、改。1980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更新改造投资完成额2.27亿元,其中,省财政预算内拨款仅为1.19亿元,占52.3%。
1981~1988年,财政预算内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总和为13.14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8.5%),其中,用于工业8.48亿元,占64.5%;商业7450万元,占2.4%;农业2422万元,占1.8%%“五小”技术改造补助1.38亿元,占10.5%。连同其他渠道集资,1981~1988年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更新改造投资完成64.02亿元(其中,省预算内拨款只占20.5%)。1988年当年为15.05亿元(其中,省预算内拨款31949万元,只占21.3%),比1980年的2.27亿元,增长5.6倍,年平均递增26.6%(省预算内拨款仅递增13.2%)。
第三节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
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四项费用”指的是:技术组织措施费、新产品试制费、劳保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历年来全国统一的预算支出科目,几经变更。1953~1960年福建国营企业“四项费用”开支,除其中零星基建并入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拨款外,其他三项费用由企业自行解决,并未单独设置预算支出科目。至1961~1963年才设置“四项费用”目。1964年增设“中间试验费”目。1965~1967年又增设“固定资产更新资金”目。1968年上述三目取消改设“新产品试制费、中间试验费和固定资产更新资金”一个类级科目。1969年单设“新产品试制费”一个类级科目。1970年又改设“新产品试制费和固定资产设备更新”一类级科目。1971、1972年又恢复设“新产品试制费”一类级科目。1973~1975年改设“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类级科目。1976~1978年又恢复设“新产品试制费”类级科目。1979~1988年再恢复设“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类级科目。上述历年科目分合不定,所以支出决算数列在“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支出类”整理汇总。
科技三项费用,专款专用。属全国性的项目,由国家预算拨款。属地方性的项目,由地方预算拨款。凡省属企事业单位项目,由省科学技术委员会编制计划和提出分配意见,经省计委、经委和财政厅共同审查决定,集中管理,单独安排。属地、市企事业单位项目,由所在地财政部门和科技管理部门共同分配安排。新产品试制费(包括老产品确有重大改进的)的使用范围,包括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费和相应的土建工程费,工具、原材料、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新产品成本高于售价或试制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弥补费等。中间试验,是指已有科学研究成果,尚未取得必要数据,不能在生产或建设中直接采用,必须建立一定的设备、机组、车间或试验场地,进行中等规模或较长时期的试验。至于一般实验室研究成果或小型试验还不成熟的项目,不得列入中间试验计划。重要科学研究补助费,主要用于补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所承担的纳入计划的全国性重大科研项目。福建各时期科学技术三项费用总和及其构成比重:1961~1965年总和为8215万元,其中主要有:工业6778万元,占82.5%;农业645万元,占7.9%;交通382万元,占4.7%;文教237万元.占2.9%。1966~1970年总和为7004万元,其中用于:工业6118万元,占87.4%;交通362万元,占5.2%;农业212万元,占3.0%;文教160万元,占2.3%。1971~1975年总和为8014万元,其中:工业6470万元,占80.7%;交通687万元,占8_6%;农业222万元,占2.8%;文教237万元,占3.0%。1976~1980年总和为5944万元,其中:工业3442万元,占57.9%;交通768万元,占12.9%;农业778万元,占13.1%;文教1471万元,占24.7%(其中,科学占11.7%)。改革开放10年,科技管理体制和拨款制度进行了改革,部分科研合同项目实行有偿使用资金和课题承包责任制。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凡重点科研项目和省直接管理的一般科研项目,以省科委为主管理,经费按核定预算或按合同拨付。其他一般项目,以主管部门为主管理,经费由省科委拨给地、市科委或省直主管厅、局掌握下达。财政上大力支持科研部门重点项目的开发研究,大幅度增拨科技三项费用。1981~1985年总和为1.10亿元,其中:文教6186万元,占56.2%(其中,科学占49.9%);工业3281万元,占29.8%;农业1092万元,占9.9%,1986~1988年总和为1.4亿元,其中:文教9317万元,占66.6%(其中,科学占63.9%);工业3817万元,占27.3%;农业626万元,占3.0%。1988年预算内科技三项费用支出为5305万元,比1980年增2.8倍,年平均递增18.3%。其中,用于科学研究部门3398万元,增长15.4倍,年平均递增41.0%;用于工业1401万元,增长1.0倍,年平均递增9.1%。
1961~1988年28年总和为5.42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4%),其中:工业2.99亿元,占55.2%;文教1.76亿元,占32.5%(其中,科学1.55亿元,占20.5%);农业3375万元,占6.2%;交通1589万元,占2.9%元。
第四节 流动资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国营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所需周转性的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分别供应,或由银行全额信贷供应。福建地方国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以地方财政拨款为主。建国初期,1949、1950年国营企业定额流动资金尚未正式核定,其应增加的流动资金,在超计划利润中抵拨或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之间调剂解决。当年财政未予增拨流动资金。1951年清产核资,对企业资金周转特别困难户,财政拨出30万元予以解决。1952年开始对地方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进行核定,由财政部门严格审查后予以拨给。凡季节性生产及其他特殊原因所需的非正常周转资金,则由银行短期贷款解决。当年财政增拨流动资金817万元,其中,供销合作社370万元,工业企业215万元,农业企业32万元。
1953~1957年,在1952年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的基础上,所需增加的流动资金,除20%~30%由银行信贷解决外,还由主管部门在所属企业的超计划利润和多余流动资金中调剂抵拨,抵拨不足部分及新办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由财政拨款解决。1955~1957年,企业定额流动资金改由财政供应。,取消银行定额信贷。季节性超定额储备资金和采购销售过程中的结算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这5年财政增拨流动资金总和为211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2.3%),其中:工业1564万元,占73.9%;农业250万元,占11.8%,施工、交通各220万元,各占10.4%。公私合营企业所需流动资金的审批和拨款,由省交通银行管理。
1958年恢复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70%)和银行(30%)分别供应的制度。当年预算增拨流动资金209万元,1959年实行企业(包括国营企业和实行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流动资金全额信贷制度,不论定额和超定额流动资金全由人民银行以贷款方式供应。财政部门已拨给地方国营企业(包括公私合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一律按照上年12月31日帐面实有额划转给当地人民银行作为信贷基金。省预算内增拨银行信贷基金1.84亿元(1959~1961年分别为7100万元、6434万元、4881万元)交人民银行省分行安排。此外预算内另增拨流动资金940万元,主要用于:施工企业801万元,农业企业124万元。1960年至1961年上半年,开始调整经济,停止银行全额信贷办法,企业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部门通过主管部门拨款,超额部分由银行小额贷款。开始清仓核资,重新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多余者收回。核销地方国营企业的三差(价差、质差、量差)损失。1962年经过紧缩、清理,预算内只增拨地方农业企业流动资金288万元。1963~1965年贯彻执行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国民经济的“八字”方针,这3年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总和为276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0%),其中主要用于:工业1537万元,占55.6%;农业513万元,占18.5%;农机公司575万元,占20.8%。
1966年起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在核定的占用总额计划范围内,由财政和银行协商比例,分别供应。此办法曾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4市和每地区指定一个县(市)试行。1972年4月全国进行清产核资,对工交企业、商办工业、农牧、文教和城市公用企业等的流动资金,重新核定定额,不足部分由财政如数拨给。商业、物资部门经营的煤炭、石油、化肥、农药等商品的企业和二级批发站实行计划供应的企业,所需流动资金也由财政增拨。至于施工企业和地质勘探部门在核资后,其所需流动资金,由主管部门平衡后多余者上缴,不足部分由财政拨给。1966~1975年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支出总和为3.4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4.6%),其中,用于工业2.94亿元,占84.9%,农业1589万元,占4.6%,商业1460万元,占4.2%。
1979年清产核资之后,主管部门重新审定国营企业流动资金定额,不足部分逐步改由人民银行以贷款主式提供。新投产企业的定额流动资金,仍由财政安排拨给。自1983年7月起,国营预算内外企业所需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福建省财政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3000万元基数收回中央。1984年福建财政无流动资金支出。1985~1988年预算内增拨流动资金仅729万元,系地、市、县财政对所属企业供应的部分流动资金。
1951~1988年财政增拨流动资金支出总和为11.0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6%),其中用于:工业5.97亿元,占54.0%;商业1.18亿元,占10.6%;农业8(501万元,占7.8%;交通2764万元,占2.5%;施工2449万元,占2.2%;文教727万元,占0.7%;其他部门2.46亿元。占22.2%。
第五节 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支出
工交商部门事业费,是财政用于工业(包括施工)、交通(包括邮电)、商业等部门的勘察设计、科学研究、中专和技工学校、千部培训等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内容大体上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费三部分,财务管理先后采取过3种形式:一是全额预算管理,全部的支出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二是差额预算管理,对有收入的单位,以收抵支,不足部分由国家预算拨补。三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国家上交税收和利润。1950、1951年支出科目设交通勘察设计事业费和公路保养事业费。1952年起分行业的款下设事业费项。1959~1967年起分行业的款下分设: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专、技工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和其他事业费等项。1968~1970年支出科目简化,单设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款,下不分项。1971~1988年,工交商等部门事业费款下分部门和分事业单位性质分别设项。1983~1988年工交部门事业费和商业部门事业费分开设为类级科目。1950~1988年这两类合计支出总和为8.4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0%。构成比重:工交占65.6%(其中交通占28.4%),商业占5.9%。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每年平均支出为5021万元,比前29年的每年平均支出1198万元,增长3.2倍。
第六节 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
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主要用于农业各部门经费和农村生产方面补助费。1950年福建财政预算科目只列农林支出一款。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支出科目不断扩充,到1982年,单设支援农业支出类级科目,内容包括:农垦事业费、农场事业费、农业事业费、农委事业费、畜牧事业费、林业事业费、水利事业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水产事业费、气象事业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投资、农村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社队企业事业费等14个款。由于1983年支出科目增设“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为了便于同口径比较,自1958~1982年原列在此类中有关支援农村生产补助费款项,如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支援人民公社开荒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社队农科网补助费、社队水产养殖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护林防火经费等改列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1950~1988年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支出总和为22.411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5.4%。其中,改革开放10年间平均每年为1.45亿元,比1950~1978年29年平均的2741万元,增长4.3倍。
农林水部门事业费支出,大体可分为三部分:一是人员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工资补助、福利费、离退休人员经费(1981年及以前年度列在抚恤事业费开支)、副食品价格补贴(1988年开始列在各事业单位开支)、中等专业学校的人民助学金。二是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和修缮费。三是业务费,包括业务费、差额补助费及其他费用。“一五”时期的1957年,人员经费占48.0%,公用经费占16.0%,业务费占36.0%。“文化大革命”期间1965年和1975年的三项比例基本相同,人员经费占30.0%,公用经费占16.0%,业务费占54.0%。“文化大革命”后1978年和1988年,人员经费分别占18.0%和31.0%,公用经费分别占18.0%和31.0%,业务费分别占65.0%和57.0%。农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主要采取三种形式:一是全额管理,即收入全部上缴国家预算,支出由国家预算拨款解决。二是差额管理,即在预算上实行以收抵支,收大于支的部分上交财政,支大于收的部分由财政拨补。三是事业单位企业管理,这些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盈余,采取经济核算制。1979年以后,农业事业单位逐步实行支出预算包千办法,对各种生产性事业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差额补助,超收留用,超支不补”的财务包干办法。对纯事业性的各种事业单位一般实行经费包干办法。财政每年在预算拨款中划出一部分资金,建立生产周转金,用于国营农牧业企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此项资金有借有还,逾期不还收取资金占用费(1988年5月后凡借用者一律按规定收取占用费),借期一般为1~3年。截至1988年底,周转金借用余额达8986万元(企业2565万元,事业5723万元,企事业联办698万元),历年借用累计为1.68亿元(其中,企业7367万元,事业8463万元,企事业联办1020万元),回收累计为7862万元(其中,企业4799万元,事业2741万元),占到期应回收累计8643万元(其中,企业5099万元,事业3202万元)的91.1%(其中,企业为94.1%,事业为85.6%)。
一、农垦、农场事业费
1958〜1988年农垦、农场事业费支出总和为1.02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2%),每年平均支出328万元,1979〜1988年每年平均为745万元,比1958~1978年每年的平均130万元,增长4.7倍。1958年起福建在农垦支出款中列支农垦事业费。1973年起农垦事业费改为款级科目,支出内容包括荒地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1979年才有开支)、其他农垦事业费4项。1978年增设农垦企业小顼农田水利补助费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两项。这两项于1979年起至1988年自农垦事业费中划出,单独设农场事业费款级科目。兹列表如下:二、农牧、农委事业费,包括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和农委及其他各款事业费
1950~1988年农牧、农委事业费,包括农业事业费、畜牧事业费和农委及其他各款事业费支出总和为9.41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2%),每年平均支出2412万元;1979~1988年每年平均为6263万元,比1950~1978年每年平均的1084万元,增长4.8倍。
农牧事业费和农委及其他事业费科目,1950~1972年农业支出款中列支农业事业费和畜牧兽医费。1973年改设农牧事业费款级科目,其中包括畜牧兽医费。1979年农业事业费和畜牧事业费分开设款。1980年起增设农委及其他款事业费。1988年上述各款开支内容:农业事业费包括推广费、良种推广费、植物保护费、土壤肥料事业费、良种示范繁殖场补助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乡(区)经营管理员经费、其他农业事业费等10项。畜牧事业费包括技术推广费、畜牧兽医费、良种推广费、畜禽保护费、草原保护费、种畜场补助费、干部训练费、其他畜牧事业费等8项。农委事业费为:乡镇企业事业费、农业资源调查和区划费、土地管理事业费和其他农林水事业费等4款。农牧、农业部门事业费支出情况列表如下:
从上表看,农牧事业费自1950至1988年支出总和为9.05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1%),每年平均支出为2319万元。其中,1979~1988年每年平均5904万元,比1950~1978年每年平均的1084万元增长4.4倍。自1979年起至1988年农牧事业费分设款级科目,这10年每年平均支出额:农业事业费4653万元,畜牧事业费1251万元。1980年起至1988年增设农业部门及其他各款事业费,9年支出总和为35%万元,每年平均支出400万元。列表如下:
三、农机事业费
农机事业费主要是拖拉机站经费,原列在农业事业费内。1963年划出,设农机事业费款,包括农机站事业费、农机站鉴定经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农机事业费5项。1981年起增设技术推广费、干部训练费两项。1963~1988年支出总和为9754万元。
四、林业事业费
1950、1951年福建林业事业费只有造林事业费和保护及管理事业费两项开支。1952年增加特种经济林事业费、抚育间伐事业费、迹地更新事业费、林野调查事业费、林业宣传奖励事业费5项。1965年改称为国营造林建设费、营林机构经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干部训练费、其他林业事业费等7项。1983年起扩充为:营林机构经费、技术推广费、良种推广费、森林保护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飞播造林试验补助费、其他林业事业费等10项。1987年起取消科学研究费科目,其科研经费归入省科委。1951~1988年林业事业费支出总和为3.98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9%。
五、水利事业费
1951、1952年福建水利事业费只有水利工程管理事业费和勘察设计费两项开支。1957年为水利事业管理机构经费、水文站经费、勘察设计费和宣传奖励费4项开支。1964年扩充为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1958~1962年称民办农田水利补助费)、水土保持费、抗旱经费、防汛费、岁修养护费、水利设施管理机构经费、水文机构经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干部训练费,其他水利事业费、水轮泵经费等13项。1983年起开支科目计有:
防汛费、岁修费、水利设施补助费、勘察设计费、科学研究费(1987年起取消归入省科委)、干部训练费、水文事业费、水土保持事业费、国营排灌站补贴、其他水利事业费等10项。原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抗旱补助费改列在支援农村生产支出款内。1984年起增加技术推广费。1951~1988年水利支出总和为5.00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1%。
六、水产事业费
1951~1955年水产事业费列在农业支出款内,称水产改进费。1956年设水产支出款,其中水产事业费包括:水产专营机构经费、渔业合作干训费、其他水产事业费等3项。1965、1966年支出科目为:勘察设计费(1966年改为资源调查及繁殖保护费)、科学研究费、中等专业教育费、干部训练费和其他水产事业费4项。1967~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水产支出款只列其他水产事业费1项。1976年恢复水产事业机构经费、科学研究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水产事业费4项。1988年扩充为:渔政管理费、资源调查繁殖保护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其他水产事业费5项。水产事业费支出总和为14548万元,其中,1951~1978年每年平均支出151万元,1979~1988年每年平均支出为1032万元,增长5.8倍。
七、气象事业费
福建1954年才有此项开支,至1982年上划中央垂直管理。地方财政每当气象部门经费遇到困难时,也给予小量补助。
第七节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自1983年起设为类级科目。凡财政上用于支援农村各项生产的补助费均列入此类支出,包括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补助费、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支援人民公社投资)、农村开荒补助费、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补助费、农村草场和畜禽保护补助费、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农村水产补助费等7款。1988年增设农业发展专项资金1款。为便于同口径支出科目比较,1982年原列支在农林水等部门事业费中有关支援农村生产补助费项目,如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支援农村开荒补助费、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社队农科网补助费、社队水产养殖补助费、社队造林补助费、护林防火经费等改在本类汇总。1958~1988年本类支出总和为215616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5.1%)。其中,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占55.0%,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占35.9%,农村开荒和其他补助费分别占3.4%和5.7%。
财政上支援农村生产支出类各项资金,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结报,专款专用。此类资金,一向以财政上无偿拨款为主,农村生产和副业所需短期周转金,则由银行发放短期农贷解决。“文化大革命”后的1977年,福建建立“社队企业周转金”,改变过去无偿补助为有偿借用形式,定期收回,逾期未还收取占用费。1979年有偿支援范围不断扩大,成立“财政支农周转金”,资金来源,主要由各级财政每年在农口预算支出中划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支农周转金的基金,存入银行专户。
1988年5月起借用单位一律收取资金占用费。截至1988年底,省级周转基金年末余额达3.11亿元(尚不包括向中央借入的周转金年末余额725万元和自其他资金借入的周转金年末余额2182万元),占当年农林水部门事业费和支援农村生产补助费两类预算内支出4.10亿元的75.9%。截至1988年底,周转金发放情况是:借用额累计5.69亿元,其中,农口企事业单位借用额累计1.69亿元,占29.6%;农村合作经济单位借用额累计400亿元,占70.4%,其中用于:乡镇企业1.99亿元,多种经营9246万元、农村水产养殖7543万元、小型农田水利3346万元和农村造林9万元。
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1984年以前称支援人民公社投资。人民公社化初期,1959年福建财政预算安排此项无偿投资2500万元,占当年财政支出总额的2.8%,重点支持生产资金困难的社队。当年受支持的公社564个(占总社数的97.4%)和生产队5434个(占总队数的42.6%)。1960、1961年支出4514万元和3182万元。其中,35%拨给公社一级,65%支援穷困的生产队。1963年规定,支农无偿投资控制在生产队总数的5%以内,重点支援生产资金特别困难又无偿还能力的生产队。1962~1970年支出总和4005万元,平均每年支出445万元。1971~1975年用于农业机械和农田基建三材补助费有所增加,这5年支出合计7664万元,每年平均支出为1533万元。“文化大革命”后,1976~1979年合计支出1.74亿元,每年平均支出3488万元,其中,扶持生产队占60.0%,购置农业机械补助费占38.8%,支持社队副业占19.0%。1980年福建农村全面推广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支农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乡镇企业和生产队(组、户)两项补助费,1980~1988年支出合计4.17亿元.其中,扶持生产队(组、户)资金占69.2%,扶持乡镇企业资金占30.8%。兹列表如下:
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费,1958~1988年支出总和达11.8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8%。解放前,福建全省仅有灌溉千亩以上的引水工程189处,小型水库2座,耕地有效灌溉面积不及耕地总面积的1/4,旱涝保收能力低下。建国后,自“二五”计划开始,财政上大力支援农村社队的农田水利建设。1958~1962年支出总和为3517万元,每年平均支出703万元。调整时期1963~1966年支出总和达4848万元,每年平均支出增至1616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至1978年支出总和为4.58亿元,每年平均支出上升为3525万元。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的支出总和为6.44亿元,每年平均支出6441万元,比前21年平均的2581万元,増长1.5倍。
农村开荒补助费,1979~1988年支出总和为7257万元,占3.4%。农村水产补助费,1981~1988年支出总和为6208万元,占2.9%。农村造林和林木保护补助费4593万元,占2.1%。此外,农村农技推广和植保、草场和畜禽保护、农业开发专项资金合计支出总和为1529万元,占0.7%。
第八节经济建设其他支出
在经济建设费中还有简易建筑费、地质勘探费、城市维护费和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等。这4种经费历年的支出总和为8.53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0%。
—、简易建筑费
简易建筑费主要用于国营商业、粮食、供销社、外贸、农业企业、工业企业和其他部门企业建筑简易仓库、工棚、粮仓和简易输送设备等费用开支。上述费用,在企业财务制度上曾规定在商品流通费用中开支。自1978年起原规定停止执行,改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支出科目增设简易建筑支出类。由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部门根据计划安排,监督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1978~1988年支出总和2.92亿元,其中,用于国营商业部门占87.4%(粮食占49.3%,商业占33.3%),农机占4.8%。现列表如下:
二、地质勘探费
地质勘探费,主要是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冶金、化工、建材、机械、煤炭、石油、轻工等工业部门所属地质勘探队的经费。1950~1958年,地质勘探费全由中央预算拨款。1959年起中央将冶金、煤炭、地质部门所属勘探机构经费下放,纳入地方预算。1980年起又全部上划,归中央预算拨款。1959~1979年全省支出总和为3.00亿元,每年平均支出1430万元。
三、城市维护费
城市维护费,1950~1955年在市政建设支出款下设城市地籍整理、消防、环境卫生和其他城市事业费4项。1954、1955年简并为市政维护费和其他市政建设费两项。1956~1968年改为城市公用事业支出款下设消防及交通设施、绿化及园林管理、勘察设计费、市政规划费、房地产管理、公共建筑维护费和公共卫生费等7项。1969年起直到1988年,单设城市维护费类和款级科目,款下不设项。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8.85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1%。每年平均支出2854万元。1979~1988年10年支出总和为7.72亿元,每年平均支出7719万元,比前29年每年平均支出390万元,增长18.8%。
财政预算内城市维护费拨款只是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来源之一,此外还有工商税附加、城市各项事业费收入等和1983年先后新增征收排污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城市水资源费收入、土地有偿转让收入等预算外资金,一并拨交城市建设管理部门统一掌握使用。单独成立预算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预、决算。主要用于城市公共设施及维护(如道路、桥涵、防洪、排水、污水处理、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建设及维护(如自来水、公共交通、煤气、供热和其他)、城市住宅建设及维护(如公共住宅建设和维护,中小学校舍维修补助和其他)、环境保护补助和城市水源建设等。1978年起中央规定各省、市的主要城市(1983年起规定为全部市、县)应编报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支决算,随同年度财政收支总决算上报中央。1983~1988年全省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收入(包括预算内外资金)总和为165524万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收入总和的10.6%。其中,1988年收入3.69亿元,为1983年收入的1.3倍,年平均递增10.6%。支出总和为15.79亿元,占同期财政预算内支出总和的8.1%。主要用于:公共设施及维护占52.2%,公用事业建设及维护占17.6%,住宅建设及维护占20.2%。其中,1988年支出34713万元,占1983年的2.2倍,年平均递增17.1%。兹列表如下:
四、城镇青年就业经费
1962年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精简城市人口,将精简人员和城镇待业知识青年动员安置在国营或集体农场就业或下放农村安家落户。为此,当年预算支出科目增设城市人口下乡安置费,主要用于举办或增加农场经费,安置精简人员和下放知青及其生活费补贴和下乡建房补助等费用。1961年福建净精简事业、行政人员2.3万人。1962年又净精简14.10万人,其中,企业8.60万人,事业2.12万人,基建部门3.01万人(其中,建筑企业1.97万人),行政及其他部门0.37万人(详见附表)。截至1966年底,动员知识青年到农场和农村安家落户累计达5.7万人。1962~1966年支出总和为3258万元.每年平均支出652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1969~1971年大批干部下放和城镇知识青年、居民下乡插队或到农场安家落户,全省3年共下放安置55.50万人(单身插队22.63万人,成户插队安家22.16万人,干部和其家属下砍农村安家8.77万人,大中专毕业生描队1.94万人全省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人数累计38万人,已陆续安排回城市的25.3万人(其中,大、中专院校招生2.40万人;企业招工1.30万人;征兵1.50万人;提拔蛊千部0.10万人)。1974~1979年城镇人口下乡经费类下设城镇知识青年下乡补助费和城镇居民下乡补助费两款。由于知青返城市安排就业,所以1980年增设城市劳动眼务公司补助费一款。下设生产周转金和技术培训费。1983年知识青年和居民已大部分陆续返城就业,改称为城镇青年就业经费类。1980~1988年支出总和为7354万元,其中,用于扶持生产周转金5260万元,占71.5%;用于安置费664万元,占9.0%;用于培训费526万元,占7.2%。1962~1988年历年支出累计为26101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7%。1962年全省精简职工情况表列如下。
第三章 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
古代,未将文教科学卫生支出归为一类。封建时代和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只有教育支出,而未有文化、科学、卫生事业支出,且教育支出为数亦甚微。民国南京政府时期,教育支出数额相对有所增11,预算上也逐渐列入了数量极小的文化、卫生方面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按照1986年预算支出科目,包括文化、出版、文物、教育、党政群干部训练、卫生、公费医疗、体育、科学、档案、地震、广播电视、计划生育和其他文教事业费等14款(1987年起科学事业费改为类级科目)。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101.28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3.5%(其间,1979~1988年改革开放10年占26.9%,比1950~1988年29年的占18.5%,增加8.4个百分点)。年平均递增率:1979~1988年为16.1%,比1951~1978年的12.2%,增加3.9个百分点。历年支出总和构成比重,其中:教育占62.8%,卫生占18.0%,公费医疗占4.5%,计划生育占1.8%,文化(出版)占3.3%,科学占2.6%,广播电视占3.1%,体育占2.3%。详见下表:
第一节 文化(出版)和文物事业费
国民政府时期的文化事业费,在预算上是教育及文化支出的一部分,但实际上真正可称得上文化事业支出的很少。以民国37年上半年度省财政决算为例,在教育及文化支出中,属于文化事业费的只有省立图书馆、省立科学馆、电化教育辅导处、省立体育场、修纂省志、国民体育、社会体育等项经费开支,占教育及文化支出的3.6%,占决算总支出的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化(出版)事业费,1950~1975年支山科目包括:文化部门所属电影院、电影放映队的收支差额补助费(1957年起电影院、队全部实行企业管理,改为弥补计划亏损),文艺机构、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文化站、图书馆、博物馆、出版社等经费,文物事业费、中等专业教育费、科学研究费、干部训练费和其他文化事业费等项。1976~1979年图书馆、博物馆经费和文物事业费划出,另设文物事业费款级科目。1980~1988年图书馆又改列在文化(出版)事业费款内,出版经费自1978年起单独设款。1950~1988年文化(出版)和文物事业费支出总和为3.7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9%;其中,文化(出版)事业费支出总和为34277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8%,文物事业费支出总和仅3395万元。
文化(出版)和文物事业费合计,1950~1952年支出总和为237万元,年平均支出79万元。主要用于社会文化普及和文艺事业费。截至1952年底,兴办文化馆72个(每市县1个),工作人员459人;文化站162个(每市县平均2.3个,多者达7个),工作人员306人;电影放映队22个,工作人员91人;省属文工团1个,工作人员72人;科学馆、图书馆、文物馆各1个,工作人员合计78人。1953~1957年支出总和为695万元,年平均支出139万元。截至1957年底,电影院和放映队增至138个。剧团、剧场6个,音乐、美术、戏剧机构2个,图书馆10个,文史馆3个,文化馆、站精简为138个,工作人员各成倍增加。1958~1965年支出总和为2801万元,年平均支出361万元,截至1965年底,国营戏院、剧团5个,工作人员634人;博物馆8个,工作人员45人;图书馆12个,工作人员96人;文化馆、站137个,工作人员467人;艺术中专1所,在校学生201人。1966~1975年支出总和为5229万元,年平均支出523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电影院、队基本停止营业,艺术中专基本停课。艺术表演团体以演“样板戏”为主,支大于收甚多,经费开支反而有增加。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文化、出版、文物事业恢复正常。1976~1988年支出总和为2.8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0%,年平均支出2207万元,比“文化大革命”期间年平均支出的523万元,增长3.2倍。其中,文化(出版)事业费支出总和为2.53亿元,主要用于文艺表演团体经费9148万元,占36.2%;用于群众文化(包括文化馆、站)经费5512万元,占21.8%;用于图书馆经费2855万元,占11.3%。文物事业费支出总和为3395万元,用于博物馆经费1371万元,占40.4%;用于文物保护费1166万元,占34.3%。截至1988年底,文化事业机构:全民全额预算单位359个(比1978年增加77个),其中,图书馆65个(比1978年增加62个),群众艺术馆11个,文化馆73个,文化站144个,艺术中专学校11所(比1978年增加5所)。全民差额预算单位355个,其中,艺术表演团体71个,场所23个,文化馆1个,文化站256个。集体单位566个,其中,艺术表演团体23个,文化馆1个,文化站542个。全民单位年末“工资”目开支人员数2393人(比1978年增加1112人),差额预算单位人员数3982人(比1978年减少808人),合计6375人。离退休人员2036人,占在职人员的31.9%。文物事业费机构52个(比1978年增加17个),其中,博物馆39个(比1978年增加22个)。年末“工资”开支的人员数463人(比1978年增加48人)。离退休人数50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10.8%。
文化(出版)和文物事业费支出见下表:
第二节教育事业费
唐代,福建正处在开发时期。历代观察使、州郡刺史均以班导风化为主要政务,教育支出相对较多,尤其中唐以后,闽中教育事业发展较快。唐代福建的学宫修建费、博士、助教俸禄等教育支出,只能从地方经费中支出。
五代,王审知对教育事业比较重视,除“拓四门学以教闽中秀士”(①②《十国春秋》卷90《闽》一《世家》。)之外,还命令州县“广设庠序”。做到府有府学,县有县学,对于入学生员还“设厨馔以供给”(①②《十国春秋》卷90《闽》一《世家》。)。因此,这一时期教育支出占有一定比例。
五代闽国,尚有奠贤养士支出,救济赈恤支出等。尤其是审知治闽期间,特别重视招徕人材。其时中州板荡,公卿多来依闽,王审知“振赋以财”(③《十国春秋》卷94《闽》五《列传》。),在福、泉二地设立招贤院,对来投文人学士关怀备至。
宋代实行“养士”制度和贡举例,生员入学接受教育及赴京应考路费均由地方州县负担。宋哲宗时福州“举士才三千”,此后渐增至5倍以上,至孝宗淳熙时“岁试者二万人”。(④淳熙《三山志》卷7,《宋会要•选举》16之21。)哲宗时平均70户有举士1名参加科举考试,至孝宗时每16户就有1名举士参加科举考试。南宋时福州府参加科举考试都保持在1.8万人左右。其他诸州军情况亦是如此,建宁府每年参加考试“亦不下万余人”(①淳熙《三山志》卷7.《宋会要•选举》22之6。)兴化面积虽小,每年亦有6000人参加考试,“惟有桐城南郭外,朝为原宪著陶朱”(②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12《泉州南郭》。)。泉州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参加科学人士相应减少。
福建每年有众多的人参加科举,官府解决这部分支出的途径有二:一是各州县遍设赡学田,以学田租赋收入来支付教育、科举费用,专款专用。福州学田置于景祐四年(1037),最初从官荒田内拨出5顷田充州学支用。此后逐渐增加,政和中年达到最高峰,共有学田1003顷30亩,房廊314区,年收入钱17044贯125文,米4929石5斗8升。(③《三山志》卷12《版籍•赡学田》。)二是由政府出面向民间募集置学资金,用于学宫或庙学,书院的修建和修葺。福州府庙学,熙宁三年(1070)郡人韩昌国等在大卿程师孟主持下“不一月集钱三百万”。连江县庙学,绍兴八年(1138)在知县林觉主持下,“邑人林日华率陈之礼、林芘、林〓等缗钱万贯有奇助之”。学宫修建亦由政府出钱,如福州庙学在权州事谢微和范都官元许主持下,自景祐元年(1034)始“历五载乃成,糜公帑钱千万”(④《三山志》卷8、卷9,《公廨》、《庙学》、《县庙学》。)。其它各州,陈宓在南剑州创办延平书院;朱熹在崇安创武夷精舍;建阳县的考亭书院、庐峰书院等.此类私人书院大多采取募资形式创办,或由官府拨废寺田补充。
元代福建的地方教育,科举支出仍资于学田。但由于元代科举规模不大,时罢时复,加上蒙古贵族推行种族歧视政策,硬性规定蒙古人、色目人科举中举的比例,以及福建人民怀念旧宋的抗元心理,因此,延祐复科之后,参加科举应试的人为数不多。到至正十九年(1359),“是岁福建行中书省初设乡试,定取七人为额”。至正二十三年(1363),江浙、福建举人仅6人参加会试。(⑤《元史》卷92《百官志》八《选举•附录》。)在这种情况下,学田陆续为寺院所侵占。漳州龙汀书院,“毁于兵,而地归浮屠氏矣”(⑥《漳州府志》卷43《龙汀书院记》。),兴化路学田,“至元时寝没于浮屠豪右”(⑦乾隆五十五年福康安等奏。)。
明代实行科举制度,“卿相皆由此出”,而科举必由学校,因此,教育支出成为地方经常性的费用。福建各府、州、县均设立学校,府有府学,州立州学,县设县学,各级学校均配备学官。对于入学生员有统一的规定,府学40人,州学30人,县学20人。学官的俸禄和生员的食宿费用均由官府承担,甚至还经常补助生员布帛、文绮、袭衣和巾〓,父母丧也给予优恤。生员的应考费用是由官府承担。福建所属各县每年支付生员参加科举应考费用在二三千两左右。
福建的教育科举支出,主要来源于各属学田。遇有不足则以其他经费补贴。如漳州府在隆庆六年(1572),以驿传剩银2427两补助科举朝会费用。(⑧万历《漳州府志》卷5《赋役志》。)又如福州府学及所属各县学每年额征米4053石,按每石征银7钱支给师生,遇闰年尚差200余石,都以各属军储和包剩备饱米拨凑支给。(⑨《福州府志》卷10《田赋.学田》。)
清代主要以学田租赡学。邵武一府共有学田约25顷,每年收租银约350两左右。(①《邵武府志》卷8《田赋》。)汀州一府仅有学田52亩,年收租不到20两,再加上学地租税65贯。(②《汀州府志》卷12《学校》。)福州一府全年学租收入大不过800两左右。(③《福州府志》卷10《田赋•学田》。)延平府每年存留的参加科举盘缠银只有120两。(④《延平府志》卷16《田赋》二。)泉州府全年额征学租银61两。(⑤《泉州府志》卷21《田赋》。)
晚清废科举,兴办新学,财政上才开始出现近代意义上的教育支出。当时教育费主要包括提学使衙门经费、省城及各地官立学堂经费、补助私立学堂用款、各地图书馆经费以及劝学游学等项开支。宣统元年(1909)全省预算支出中教育费为30万两,占总支出3.92%;宣统3年(1911)预算中教育费为15.4万元,占总支出2.44%。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教育费的主要内容有公立学校经费、私立中小学和师范学校补助费、留学经费、校舍临时修缮费等。民国前期部分年份福建教育支出数如下:
国民政府时期,教育费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教育机构经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经费等项,后期又增加了公费生生活补助费一项。民国17年(1928)10月,省政府会议曾决议,自民国18年度起,教育费预算应占省库总支出的20%,但从未实现过。
民国18年(1929)后,根据国民政府规定,实行教育经费独立,设教育经费管理处(后改称委员会),由中央在盐税附加下按月拨给10万元。民国23年起,教育经费中央补助部分改由国库按月汇发。民国25年教育整顿,撤销了省教育经费保管委员会,经费改由省库统一支出,但仍维持专款性质。抗战时间;由于福建是东南战区相对平静省份,浙赣两省战争激烈时,大批学校及师生纷纷迁闽,对促进福建的教育事业起了一定作用。福建大、中、小学校与学生的数目都有所增长。民国26~33年间,全省在校大学生由605人增至3700多人,在校中学生由17000多人增至56000多人,在校小学生也由498000多人增至民国32年的954000多人。对教师生活待遇也给予一定保证,如规定省立学校教职员生活补助比照省级公务人员标准,县市立小学教职员比照县级公务人员标准(后改为比照省级公务人员标准),私立学校教师定量供应平价粮等。但省财政的教育文化支出主要是用于各类省立学校。民国34年,省立中小学、师范、职业等各类学校共60所,教职员数有3700人。随着通货膨胀的发展,教育经费中用于生活补贴的部分不断增大,实际教育经费处于萎缩状态。如民国36年度教育支出55亿元中,公费生主副食费共42亿元,占76.4%。民国23~37年福建教育费支出数如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教育部门所属教育事业费,据1988年的预算支出科目,包括高等教育、中学、小学、幼儿教育、中等专业学校、职业教育、成人高等教育、普通业余教育、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特殊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等经费,民办教师补助费、其他教育等13项,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63.5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4.8%,其间1979~1988年占16.5%,比1950~1978年的占12.1%,增加4.4个百分点(其中“二五”时期只占9.2%,“文化大革命”期间,“三五”、“四五”时期分别占14.1%和11.2%),1979~1988年,年平均递增率为16.6%,比1951~1978年的年平均递增率11.3%,增加5.3个百分点。1950~1988年(缺1968~1970年数字)支出总和构成比重:小学经费占40.1%,中学经费占28.0%,高等教育经费占11.4%,民办教师补助费占6.5%,中等师范经费占2.9%。此外,本省各事业部门主办的农林水气、工交商、文化、卫生、体育、党群政法的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干部训练学校的经费,由主管部门的事业费内开支。这部分的教育经费支出,例如:1965年为869万元,1978年为1403万元,1988年为8401万元,分别相当于当年教育部门教育事业费的11.4%、8.4%和10.9%,历年支出情况表列如下:
一、高等教育经费
1950~1988年高等教育经费支出总和为7.18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的1.7%,1988年支出8029万元.比1952年的186万元,增长42.1倍,年平均递增11.0%,其中,1979~1988年每年平均递增16.2%,比1953~1978年的平均递增9.1%,增加7.1个百分点。1950~1952年支出总和仅229万元。1950年福建专科以上学校共8所,其中公立5所,私立3所,当年高校经费由中央预算支出。1951年只有福建师范学院经费由地方预算支出43万元,1952年私立高校分别与公立高校合并成5所,其中,医学院、师范学院、农学院由地方预算支出186万元。厦门大学、集美航海学校经费由中央预算支出。当年高校在校学生数仅0.47万人,毕业生仅900人。(①高校校数、在校学生数、毕业生数根据《福建奋进四十年》第130、131页。)1953~1957年支出总和为1082万元,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6.7%。高校4所(②厦门大学一向归中央预算支出,医学院、师范学院、农学院一向归地方预算支出。其中,农学院于1954年、1955年曾划归中央预算支出。),在校学生0.75万人,毕业生800人。1958~1965年支出总和1.05亿元,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19.2%。“大跃进”期间,1959年福建师范学院扩充专业,成立师范大学,新办工业综合型的福州大学,各地市掀起大办学校浪潮,1958~1960年3年内,高校从4所猛增到48所,在校学生数0.75万人猛增到2.50万人。经过调整、整顿,截至1965年底,高校仍有10所,在校学生数达1.52万人,毕业生0.43万人。1966~1975年支出总和9026万元,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9.8%。“文化大革命”期间,全省10所高校只留厦门大学、福州大学2所,其余8所,自1969年起均被砍掉,拆散或合并后迁往山区,拆迁的高校教职员工全部下放农村插队。原有校址近百万平方米校舍被重新分配给当地党政机关或部队。大批珍贵的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和各种动植物标本,在拆散迁移中遭到大量损坏报废。1972年起,医学院、农学院又在泉州、沙县、三明等地重新签建校舍和教学设备,所以1960~1971年高校经费每年平均支出只652万元,1972~1975年每年平均支出高达1279万元。“文化大革命”后的1977年,恢复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1978年,国家重新颁发大、中、小学工作条例,建立、健全教育管理体制和各种规章制度。1980年起,迁往山区的几所高等学校,陆续迁回福州,新建校舍,购置设备。1982年,中共福建省委作出《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议》,强调智力投资,大力培养人才。在改革开放10年中,福建省的高等教育形成了多层次、多类型、多形式的办学体系。财政预算内高教经费每年平均支出数:“五五”时期为2154万元,“六五”时期增至3942万元,“七五”前3年再增至6842万元。1988年支出高达8029万元,比1978年的1788万元增长3.5倍,年平均递增16.2%,比1965年952万元,增长7.4倍,年平均递增9.7%。
二、普通中学经费
1950~1967和1971~1988年普通中学经费合计支出总和为171857万元,(③其中,缺1968~1970年支出数,当年原决算科目简化,无分项数字。)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4.1%,占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28.0%。1988年支出为2.12亿元,比1952年的520万元,增长39.8倍,年平均递增10.3%,比1978年的5326万元,增长3倍,年平均递增14.8%。1952年支出520万元,比前两年的平均支出252万元,增加1.1倍。1953~1957年支出总和为4710万元,每年平均支出942万元,比前3年平均支出的341万元,增长1.7倍。1958~1965年支出总和为1.55亿元,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28.3%,“大跃进”期间,1959~1961年,每年平均支出高达1814万元,比“一五”期间每年平均支出942万元,增长0.9倍,这3年中,全省中学校数从213所猛增到600所,经过4年调整,1965年支出压缩为952万元。中学校数降为429所,在校学生数达27.54万人,比1957年增加10.76万人,当年毕业生数5.38万人,比1957年增加1.53万人。1966~1975年“文化大革命”期间,中学停课“闹革命”。1969年冬,高中学生全部下放农村插队,至1971年中学才逐渐恢复正常上课。1966~1967年年平均支出2132万元(缺1968~1970年数字),1971~1975年支出总和1.60亿元,每年平均支出3193万元。1976~1988年支出总和为13.04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4.4%。其中,“五五”时期每年平均支出为5073万元。“六五”时期年平均支出1.01亿元。“七五”前3年平均支出1.82亿元。1988年支出2.12亿元,比1978年5326万元,增长3.0倍,年平均递增14.8%。
三、小学经费
1950~1967和1971~1988年小学经费合计支出总和为24.64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6.0%,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40.1%。1988年支出为3.25亿元,比1952年支出的627万元,增长50.9倍,年平均递増11.6%,比1978年支出的5983万元,增长4.4倍,年平均递增18.5%。1950~1952年支出总和为1516万元(不包括私立小学补助费),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40.3%。“一五”时期,支出总和为7093万元,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44.0%。每年平均支出1419万元,比恢复时期每年平均支出的505万元,增加1.8倍。“二五”和调整时期支出总和为2.04亿元,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37.4%。每年平均支出2555万元,比“一五”时期平均支出的1419万元,增加0.8倍。“文化大革命”期间,小学教学受影响较轻,1966、1967年每年平均支出3479万元(缺1968~1970年支出数)。1971~1975年支出总和为2.48亿元,每年平均支出4952万元,比“三年整顿”时期每年平均支出的3063万元,增长61.7%1976~1988年支出总和为18.5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6.3%,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39.6%,其中,“五五”、“六五”和“七五”前3年的每年平均支出额,分别为:6329万元,1.44亿元和2.72亿元。1988年支出达3.25亿元,比1975年增长5.2倍,年平均递增15.0%,比1978年增长5.1倍,年平均递增19.8%。
四、幼儿教育经费
1952~1967年幼儿教育经费支出总和为787万元,每年平均支出49万元。1980~1988年支出总和为4501万元,每年平均支出500万元。1988年支出972万元,比1980年支出的151万元,增长5.4倍,年平均递增26.2%。“文化大革命”期间,幼儿园经费并入小学经费内开支。
五、中等专业学校(指教育厅主办的)经费
1950~1967年和1971~1988年教育厅主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合计支出总和为17906万元,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2.9%。其中,1979~1988年10年平均递增率为16.4%,比1951~1978年28年平均递增9.7%,加快6.7个百分点。各时期每年平均支出额:恢复时期为92万元;“一五”时期为167万元;二五”为296万元;调整时期降为173万元;1966、1967年平均为254万元;“四五”时期为159万元。“文化大革命”后“五五”时期上升为485万元;“六五”时期又升至1020万元;“七五”前3年增至1990万元。
六、职业教育经费
1981~1988年职业教育经费支出总和为8131万元。1988年支出2121万元,比1981年支出的48万元,增长43.1倍,年平均递增71.8%。
七、成人高等教育经费
1981~1988年成人高等教育经费支出总和为1760万元。1988年支出197万元,比1981年支出89万元,增长1.2倍,年平均递增12.0%。
八、普通业余教育经费
1976~1988年普通业余教育经费支出总和为6316万元。1988年支出662万元,比1976年支出的212万元,增长2.1倍,年平均递增10.0%。
九、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
1980~1988年教师进修及干部培训经费支出总和为1.05亿元。1988年支出2067万元,比1980年支出的609万元,增长2.4倍。年平均递增16.5%。
十、民办教师补助费
1963年起,增设民办教育事业补助费项,1976年起称民办教师补助费项。1963~1965年支出总和为861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1968年支出分别为721万元和986万元。1971~1975年支出总和为5329万元。其中1975年支出为1433万元,比1965年支出561万元,增长1.6倍,年平均递增9.8%。1976~1988年支出总和为3.25亿元,占同期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6.9%。每年平均支出2474万元。
十一、其他教育事业费
1950~1968和1971~1988年其他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为3.58亿元,占教育事业费支出总和的5.9%。其中,1976~1983年“共大”(共产主义劳动大学)、“五七”(以毛泽东同志于5月7日发表有关教育问题的指示而命名)大学补助费支出总和394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1969年为贯彻“五七”指示,举办“五七”干校,安置一部分下放干部及其家属,当年财政预算内拨款603万元,1970年又拨款67万元,均列在行政管理费类汇总。1976~1983年在教育事业费内增设此项开支。1984年起取消此项科目。1987、1988年增设广播电视教育经费,分别支出307万元和335万元。特殊教育事业费,1952年支出2万元,1988年支出17万元,增长7.5倍,年平均递增6.1%。
第三节 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
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包括党校经费,政府机关干部训练事业费(公检法干部训练费自1988年起,改列在公检法支出类)和党派团体干部训练事业费。1980~1988年支出总和为1.21亿元,占同期财政出支出总和的0.5%。1988年支出2132万元,比1980年支出599万元,增长2.6倍,年平均递增17.2%。其中,党校经费年平均递增10.6%,党政群干部训练事业费年平均递增35.1%。1981年以前各年度,党校与党政群干训事业费支出的原决算一向列在行政管理费类。1982~1984年只有党校经费改列在文教事业费类。1985~1988年党校与党政群干训事业费均改列在文教事业费类。为便于同口径比较,自1980~1988年一律改列在文教事业费类汇总。
第四节 卫生事业费
国民政府时期的卫生支出,民国25年(1936)起才列入预算,主要包括卫生管理机构经费、省立各医院经费、省立妇幼保健院经费、防疫经费、省立卫生试验所经费、卫生教育宣传经费等。其部分年份支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卫生事业费,(①本节卫生事业费支出不包括公费医疗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按照1988年支出科目,包括医院经费、卫生院补助费、防治防疫事业费、药品检验机构经费、妇幼保健经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合作医疗补助费、托儿所经费、外理群众医疗欠费基金、其他卫生事业费等11项。中医事业费原列卫生事业费内,自1987年起从卫生事业费中分出单独设款,为便于同口径比较,中医院事业费仍列在卫生事业费款内汇总。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18.43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4.3%,占文教卫生事业费支出总和的17.6%。1988年支出1.98亿元,比1952年支出增长76倍,年平均递增12.8%。比1978年的支出增长2.1倍,年平均递增12.1%。历年支出情况如下:年支出增长76倍,年平均递增12.8%。比1978年的支出增长2.1倍,年平均递增12.1%。历年支出情况如下:
—、医院经费
医院经费,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城市综合医院、独立门诊部、教学医院、各种专科医院、疗养院和县医院等的补助费,以及部队复员的精神病员、麻风病员住院生活费。医院为差额预算补助单位。1988年增列职工主要副食品补贴费目。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6.01亿元,占同期卫生事业费支出总和的33.9%。各时期每年平均支出额: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302万元,“一五”时期为505万元,“二五”时期为525万元,调整时期为685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5年为981万元,“五五”时期为1724万元,“六五”时期为3702万元,“七五”前3年为5983万元。1978~1988年改革开放10年,每年平均递增率为14.0%,比1953~1978年26年平均递增率为4.4%,增加9.6个百分点。历年全省医院经费全额收支决算表是财政总决算报表的组成部分。1988年,全省医院收入为5.08亿元(其中,业务收入3.17亿元),比1978年增长5.4倍(其中,业务收入增长7.3倍),年平均递增20.4%(其中,业务收入递增23.6%),比1965年增长14.4倍(其中,业务收入增长16.7倍),年平均递增126%(其中,业务收入递增13.3%)。年末职工总人数37106人(其中,国家职工34701人),比1978年增长0.6倍,年平均递增4.5%,比1965年增长1.3倍,年平均递增3.7%。门诊病人每人每天平均门诊医药费开支为5.36元,比1978年的1.35元,增长4倍,比1965年的0.74元,增长6.2倍。住院病人每人每天住院医药费开支为15.63元,比1978年的2.35元,增长5.7倍,比1965年的2.04元,增长6.7倍。1965、1978、1988年医院经费全额收支情况如下:
二、中医院经费
中医院经费,原为卫生事业费款内一个项。自1987年起改为中医事业费款(包括中医院经费、集体医疗机构补助费、处理群众医疗欠费基金,其他中医事业费4项)。为了便于同口径比较,1987~1988年的中医事业费仍列在卫生事业费款下中医院经费目汇总。1980~1988年支出总和为6040元,占同期卫生事业费支出总和的5.4%。1988年支出为1267万元,其中,中医院经费为1160万元,比1980年的232万元,增长4倍,年平均递增22.3%。中医院为差额预算补助单位。改革开放10年来,全民所有制中医院发展迅速,自1980年10个,发展到1988年64个。1985年和1988年全省中医院经费全额收支情况如下:
三、卫生院补助费
卫生院补助费,包括全民所有制的城市卫生院(城市区医院〉、县卫生院、乡卫生院和集体所有制乡卫生院的补助费。1950~1970年间,只有1956~1962年决算有单独列支卫生院补助费项,其支出总和为454万元,每年平均支出65万元。其余年份并入医疗保健机构经费项内。1971~1988年卫生院补助费支出总和为36756万元,占同期卫生事业费支出总和的23.9%。1988年支出3906万元,比1978年支出1715万元,增长1.3倍,年平均递增8.6%。比1971年支出483万元,增长7.1倍,年平均递增19.0%。卫生院为差额预算补助单位,1978年和1988年卫生院经费全额收支情况如下:
四、防治防疫事业费
防治防疫事业费,包括卫生部门所属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站、组)、医疗防疫队、食品检验所、检疫所等机构经费,防疫用药品器材和生物制品购置费,寄生虫病、急性传染病、地方病防治费,预防注射和急救费,以及卫生宣传教育经费,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业务费等。1950~1967年和1971~1988年支出总和为33152万元,占同期卫生事业费支出总和的18.7%。1988年支出为2655万元,比1978年支出1323万元,增长1.0倍,年平均递增7.2%。比1965年支出的574万元,增长3.6倍,年平均递增6.1%。比1952年支出148万元,增长16.9倍,年平均递增8.3%。
五、药品检验机构经费
1953、1956、1957年3年预算开支科目曾单独设药物食品检定事业费项,其他年份列在其他卫生事业费项。1975年单独增设药品检验机构经费项。1979~1988年此项经费支出总和为745万元,每年平均为75万元,1988年支出为127万元,比1979年支出的49万元,增长1.6倍,年平均递增11.2%。
六、妇幼保健经费
1951~1967年妇幼保健经费支出总和为354万元,每年平均支出21万元,1968~1978年决算无此项支出科目。1979~1988年支出总和为2825万元,每年平均支出283万元。1988年支出505万元,比1979年支出145万元,增长2.5倍,年平均递增14.9%。
七、中等专业学校经费
卫生部门举办的中专学校经费,1952~1967年和1971~1988年支出总和为7554万元,占同期卫生事业费支出总和的4.3%,1979~1988年10年间的年平均递增率为15.9%,比1953~1978年26年间平均递增率1.8%,增加14.1个百分点。
八、干部训练经费
1954年设此项支出科目,1954~1965年支出总和为296万元,每年平均支出25万元,1966~1980年无支出,1981~1988年支出总和为812万元,每年平均支出102万元。
九、科学研究费
1954年起,在卫生事业费支出款下各项列实验研究费目。1965~1967年决算支出99万元。“文化大革命”期间,支出科目简化。1976~1986年支出3162万元。1986年支出338万元,比1976年支出的103万元,增长2.3倍,年平均递增12.6%。1987年起,卫生科学研究经费改列在科学事业费类开支。
十、合作医疗补助费
合作医疗补助费,包括农村生产大队医疗卫生补助费和城市集体卫生机构的补助经费。1964~1967年支出总和为744万元,每年平均支出186万元。1973年10月农村生产大队实行合作医疗制度,1976年起增设合作医疗补助费项,用于培训“赤脚”医生(农村卫生员)补助费和扶持穷队合作医疗补助费。1976~1988年支出总和为2360万元。1988年支出200万元,比1976年增长94.2%,年平均递增6.2%。
第五节公费医疗经费
1950~1952年,凡执行供给制工资待遇的人员医药费开支定额,每人每月为大米8市斤,1952年改为每人每月1.50元。同年7月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扩大到一切国家工作人员和革命残废军人。1953年预算支出科目在卫生事业费款下设公费医疗经费项(1978~1988年改为单位设款),包括门诊和住院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女职工住院生育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开支。1963年4月,对公费医疗经费的开支范围作了补充规定:凡治病所需的材料费、透视照片费、化验费、输血费、医生指定的中西药品费以及补牙费、接生费、产前检查费、结扎输卵管和输精管的费用,均可在公费医疗经费中开支。对不应在公费医疗费中开支的自费药品(主要是补品类),曾多次作出具体规定。公费医疗费每人每年开支标准定额,也作过多次修订:1953~1961年为18元,1962~1964年为21.60元,1965~1977年为18元,1978~1986年为30元,1987、1988年干部职工为55元,大专学生为30元。1953~1988年公费医疗经费支出总和为47818万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1%。近10年(1979~1988年)年支出平均递增17.0%,比前24年(1954~1978年)的5.9%,增加11.1个百分点。1988年末全省享受公费医疗总人数为684858人,其中,中央驻闽单位职工13138人,占1.9%,大专学生12356人,占1.8%。
第六节 计划生育事业费
1964~1974年,计划生育经费列卫生事业费款。1975年起单独设款,包括手术减免经费,避孕药具经费和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3项。1983年起增设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科学研究和独生子女保健费3项。1964~1988年支出总和为1.81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5%。1988年支出2539万元,比1978年支出的533万元,增长3.8倍,年平均递增16.9%。1983~1988年支出总和为1.18亿元,其中,用于手术减免费3020万元,占25.6%;用于避孕药具费139万元,占1.2%;用于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2148万元,占18.2%;用于独生子女保健费353万元,占3.0%。近年计划生育事业费支出情况如下:
第七节 科学事业费
1986年以前,文教卫科事业费类设科学事业费款,只包括科学技术委员会所属科研部门的费用,下设科委事业费、科协事业费、自然科学事业费、社会科学事业费和其他科学事业费5项支出,不包括工交商、农林水气、文教卫生等部门的科学研究费。1959~1986年支出总和为1.20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为0.3%。自1987年起,将各部门的科学事业费预算拨款,一律交由科委统一安排,再由科委分配给各部门使用,同时,将科学事业费改为类级支出科目,所以1987年科学事业费支出突增为4328万元,比1986年支出1702万元,增长1.5倍,占同年财政支出的1.1%。为使支出数字有可比性,将1986年以前代表年份的各部门科学事业费同科学技术委员会的科学事业费列项合计,其决算支出如下表:
第八节 体育事业费
体育事业费,包括体育竞赛费,优秀运动队经费,业余体育训练费,体育场馆补助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体育经费等6项。1952~1988年支出总和2.21亿元,其中,1979~1988年支出总和为1.63亿元,每年平均支出1625万元,比1952~1978年的每年平均支出216万元,增长6.5倍。
第九节 广播电视事业费
广播电视事业费,包括广播电台经费,电视台经费,县广播站经费,其他广播电视事业费4项,1951~1988年支出总和2.97亿元,其中,1979~1988年支出总和2.16亿元,每年平均支出2159万元,比1951~1978年的每年平均支出291万元,增长6.4倍。
第十节 文教事业其他支出
文教事业其他支出,包括档案事业费,地震事业费和其他文教事业费(不属于文教部门开支的文教事业费列此款)。1977~1988年上述三款支出总和为5405万元。
一、档案事业费
档案事业费,指各级党政机关设置的独立档案馆(不包括各部门所属的档案机构)的经费。1965~1977年财政决算列在科学事业费款下支出。1978~1980年改列在行政管理类行政支出款下支出。1981~1986年又恢复在科学事业费款下支出。1987~1988年改在文教事业费类下单独设档案事业费款。1968~1975年决算科目简化,未列档案事业费支出数字。历年支出数如下:
二、地震事业费
1977年设地震事业费为款级支出科目不分项。1979年设地震机构经费和群测群防费2项。1985年增设其他地震事业费1项共计3项,1977~1988年支出总和为696万元。1988年支出137万元,比1977年增长3.4倍,年平均14.5%。1979~1988年支出总和为632万元,其中,用于地震机构经费占45.6%,用于群测群防费占40.8%。支出数如下:
第四章 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
古代福建有用于灾害救济的蠲赈支出,包括蠲免和赈济两方面。蠲免是遇到灾害时,对田赋的临时减免。赈济一般设立常平仓,于灾年开仓赈济灾民。
民国时期,战乱不断,民不聊生,政府预算上列有抚恤和社会救济的科目,但数量极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事业费,按照1988年支出科目,包括抚恤事业费,国家干部、职工离休费,退休退职费,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和其他民政事业费六款。历年支出科目变动不定,现将国家干部、职工离退休费并为一款,其他民政事业费并入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汇总。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10.9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5%。其构成比重:社会救济福利费占44.3%;抚恤事业费占20.0%;离退休费占18.0%(离退休费只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经费和人事、组织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费用);自然灾害救济费占17.7%。各年度支出情况如下:
第一节 抚恤事业费
国民政府时期的抚恤事业费,历年预算科目不一致。民国22年(1933)以前称为救恤费,包括救济和抚恤两方面的开支。民国22、23两年度同时设立救恤费和抚恤费两个科目。救恤费侧重于社会救济方面。民国24年起取消救恤费科目,另设救灾准备金。民国29年起列为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和社会及救济支出两款。由于预算科目变化不定,口径不一致,为了统计上的方便,此处将民国29年前的救恤费、抚恤费和民国29年后的公务员退休及抚恤支出并列为一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抚恤事业费,按照1988年支出科目包括牺牲病故抚恤费,残废抚恤费,烈军属、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费,退伍军人安置费,优抚事业单位经费.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维修费和其他抚恤事业费等项。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2.1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15%。1988年支出2099万元,比1978年支出503万元,增长3.2倍,年平均递增15.4%。1978年支出503万元,比1957年支出254万元,21年增长1倍,年平均递增3.3%。历年支出科目分合或简化不定,按同口径科目的年份汇总.1976~1978年支出总和为1.44亿元,其中,烈军属、复员军人补助费占44.3%,优抚事业单位经费占12.9%,牺牲病故和残废抚恤费分别占11.0%和11.8%。
一、牺牲病故抚恤费
牺牲病故抚恤费,是发给牺牲病故的军人、国家机关及党派团体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家属的一次性抚恤金。抚恤标准,1951~1954年以粮食支付:牺牲抚恤,低者600市斤(民兵500市斤),高者1200市斤,病故抚恤,低者450市斤,高者900市斤。1955~1978年调整抚恤标准,改付现金:牺牲抚恤180~650元,民兵150元,病故抚恤150~520元,民兵120元。1979~1980年调整抚恤标准:牺牲抚恤为470~700元,病故抚恤为370~600元。1980年9月,对越自卫反击作战牺牲的现役军人、支前民兵民工等人员的家属增发抚恤金300元。1980年6月4日至1984年3月底,经批准为烈士的,其抚恤标准调整为800~1000元。1984年10月规定:凡在1984年4月1日起,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包括战士、民兵、民工、人民群众),其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提高为2000~2400元。1985年10月规定:对1984年4月1日以后牺牲经批准为革命烈士的军人和其他人员,其一次性抚恤金按牺牲者40个月工资计发,生前无工资收入或低工资收入者,一律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40个月工资计发,已发的而不足40个月工资额的补足之。1986年规定:自1986年7月1日起,凡军队干部、志愿兵、机关工作人员、参战民兵民工,其一次性抚恤金按因公牺牲时的20个月工资计发,因病亡故按其病故时10个月工资计发(但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无工资收入或低工资收入者,按军队23级正排职干部的工资额计发。1988年支出250万元,抚恤人数756人,平均每人3307万元,比1978年支出39万元,人均1814元,分别增长5.4倍和0.8倍。
二、残废抚恤费
残废抚恤费,包括残废军人、国家机关和党派团体的残废工作人员、参战残废的民兵民工的残废抚恤金,以及伤口复发时的治疗补助、伙食补贴、安装假肢和配置辅助器的开支和必须雇用护理人员的生活费等。残废抚恤金分为特等、一等、二等(甲级、乙级)、三等(甲级、乙级),规定不同的抚恤标准。1952年以前抚恤金以大米计算。1953年1月起改按货币计算。抚恤金标准在1955、1978、1982、1984年作过调整提高,并对在乡三等残废人员原为一次性抚恤改为经常性抚恤。自1985年7月1日起特等、一等每人每月发12元,二等每人每月发6元,三等每人每月发4元。近10多年来残废抚恤费增长较快,1988年支出272万元,比1984年增长0.9倍.比1978年增长2.9倍,比1977年增长5.6倍。残废抚恤金全年平均每人实际开支额:1988年为253元,1984年增长40.6%,比1978年增长63.2%,比1977年增长1倍。支出情况如下:
三、烈军属、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费
烈军属、复退军人生活补助费,分定期定量补助和临时补助两种。补助对象、范围、条件和标准,国务院于1950年作了规定,1979、1983、1985年多次作了调整与补充,自1985年1月1日起,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定期补助: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20~25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30~35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5~40元。病故军人家属定期补助:居住农村的,每人每月15~20元;居住小城镇的,每人每月25~30元;居住大中城市的,每人每月30~35元。1988年支出1061万元;比1978年支出188万元,10年增长4.6倍,年平均递增18.9%。1978年支出188万元,比1952年支出46万元,26年增长3.1倍,年平均递增仅5.6%。
四、退伍军人安置费
改革开放以来,福建农村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生产增长.收入增加。为改善退伍回乡义务兵生活,福建地方财政预算于1982年起,增拨退伍军人安置费,专款用于解决义务兵回乡建房等困难。1982~1988年共支出149万元。
五、其他抚恤事业费
其他抚恤事业费,主要是县市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优抚事业单位的补助费,以及民政部门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和维修费。1988年支出489万元,比1978年支出的206万元,增长1.4倍。
第二节 国家干部职工离休、退休、退职费
离休、退休、退职费,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国家干部职工的退休、退职金和由人事、组织部门管理的离休费,不包括1978年7月起按国务院规定办理离退休人员在原工作单位开支的离退休费。按照1988年支出科目,离休费款下设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地方离休干部离休金和离休人员其他费用3项,退休退职费下设退休金、退职金和退休人员其他费用3项。这两项合计(①各部门支出经费,在报表上只设“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和“离退休人员数”栏,所以全省离休和退休无法分别汇总。),1956~1988年支出总和为1.98亿元,仅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5%。1988年支出为3047万元,其中,离休费372万元,退休退职费2675万元。
连同其他部门离退休支出,1956~1988年全省离退休费支出总和为5.77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4%,其中,民政部门管理的离退休费占34.3%,其他各部门列支的离退休费占65.7%。1988年支出1.32亿元(民政部门占23.2%,其他各部门占76.8%),比1978年支出的6%万元,增长18.1倍,年平均递增34.3%,比1965年支出的72万元,增长181.7倍,年平均递增25.4%。1982年起支出科目在各项事业费增设“离退休人员费用”目。各年开支情况如下:
第三节 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
唐以前福建有蠲赈支出的记载,但大多材料不详,无从记述。
宋代福建对灾害蠲免的项目较多。主要有蠲免天役钱、身丁钱米、两税、公田地租、赋役、盐息钱、盐丁米、经总制钱、铁缆钱、科折等。有全免,有半免;有按总额减免,有按比例减免;有长期减成减免,有短期全部减免等。其中影响较大的有太平兴国八年(983)、天圣六年(1028)、皇祐三年(1051)、建炎三年(1129)、绍兴三年(1133)、绍兴十八年(1148)、淳熙十六年(1189)、嘉定十七年(1224)等几次蠲免。
宋代福建赈济项目主要有:遇天灾人祸放粮赈饥民,立广惠仓给老弱疾病者定期定量粮米,立常平仓减价粜谷救灾,立社仓贷钱谷以救燃眉之急,立举子仓给贫民生子者以钱米,遇天灾发给百姓房屋营缮费,招抚流亡百姓给予津遣。此外,诸州郡均设有居善院、安济坊,给贫乏不能生存者以各种救济;设有居养院、安乐舍、安养院之类机构,以安置鳏、寡、孤、独、病、残者;设有义冢、漏泽山、流骸冢、漏泽园、丛冢庵、安福庵等不同名称的公墓,以收埋客死异乡和贫不能葬者;浦城县、南剑州、泰宁县、建宁县还设有惠民局、安乐堂、仁寿庐,免费给病人治病抓药,政府拨绝户田租赡养等。
元代,抚贫济困的钱物主要取自常平仓和义仓。福建常平仓立于至元二十三年(1286),起常平物价作用,是“以铁课籴粮”充仓本。而义仓最初实行“丰稔则纳粟,荒歉则就给”方法。延祐四年(1317)以后改为“以五十家为率,第其户之高下,每岁收成日输粟于仓,以备岁歉而贷之,及冬则取盈,每石入县一升”(①《重驀福建通志》卷51《仓储》。)的办法。赈济方面在各路设惠民药局,药局设提领一名,并择良医为贫民治医,实行“官给钞本,月营子钱,以备药物”(②《元史》卷96《惠民药局》。)的做法。福建在各县普遍设立惠民药局。
明代,福建地方政府对辖属的优抚救济支出,亦包括蠲免和赈济两个部分。《重纂福建通志》卷52《蠲免通例》载,凡发水旱灾害,所在府县必须不拘时眼,及时勘实灾情,即与蠲免税粮。弘治三年(1490),福建规定按灾害程度蠲免粮草,全灾免七分,受灾九分免六分,受灾八分免五分,受灾七分免四分,以此类推。同时规定凡蠲免税粮只准在存留项内扣除,不准动用起运之数;若起运不足,必须在全省通融拨补。嘉靖十六年(1537),福建规定蠲免可以动支起运钱粮,但必须先尽存留,次及起运,起运不足之数须由府、州、县官库通融贴补。万历十二年(1584),福建规定凡发生灾伤,不论有田、无田一体蠲恤,有田者免税粮,无粮者免丁口盐钞。由于蠲免支出全部出自地方经费,福建迫于经费紧张,一般只有较大的灾害方许蠲免。在明代近300年时间内,福建蠲免寥寥无几。影响较大的蠲免主要有:永乐六年(1408),由于全省瘟疫横行,免死绝人户遗下老幼、妇女的赋役负担;永乐十七年(1419),建宁、延平二府屡遭大疫,民死77.4万余口,诏免二府赋役;景泰三年(1452),福建冬春雪雨交加弥月,诏免福兴二府税粮十分之三,漳泉二府税粮十分之五;嘉靖四十一(1562)、四十二年,福建沿海遭倭寇严重骚扰,免被寇者税粮三年。
在赈济方面,洪武二十七年(1394),福建规定灾伤散粮则例:大口6斗,小口3斗,五岁以下不给。永乐八年(1410),规定凡百姓灾伤典卖子女者,由官府给钞赎还。正统七年(1442),规定各府州县赃罚入官之物,全部变卖充赈济之用。同时规定,军民收养一名弃儿给米一升;埋尸一躯给银四分;必须严查流民,大口给谷二三斗,小口给谷一二斗,以资还籍。(①②③《重纂福建通志》卷52《明蠲赈》。)
明代福建,各府、州县虽然均有设常平义仓以备赈济,设义冢以埋流尸,立养济院以扶济鳏寡孤老,立惠民药局以拯民痛苦,但据《重纂福建通志》所载,终明一代较大的赈济不过8次。常平仓之设主要是为了平抑粮价,但明代闽中各属每次常平赈贷反而导致粮价上涨。其原因董应举在《闽中官籴书》中指出:“谷米涌贵,半由谷乏,半由禁米,米禁则富者闭籴以缴利,奸商乘急而跃价,棍恶乘禁以谝钱,而米益贵,此从来积害”(①②③《重纂福建通志》卷52《明蠲赈》。)。原因是官米量少无法平抑物价,能借到常平仓米的“大率素无赖力能倡乱者”(①②③《重纂福建通志》卷52《明蠲赈》。)。
清代承袭明代,蠲赈支出仍包括蠲免和赈恤两大部分。蠲免分恩免和灾免两部分。恩免主要是对积年地丁逋欠由朝廷特旨恩准豁免;灾免是在发生水旱、风、虫、疫、乱等天灾人祸时给予免除赋役。根据豁免的具体内容又可分为免科、免役、灾蠲,其中免科是除荒蠲免,免役是赋役蠲免,灾蠲是赋税即地丁蠲免。所有蠲免,地方官吏必须“将应免者取具每图里长结状,分送部科察核”;蠲免数目必须“出示晓喻”;不准只蠲起运不蠲存留,或在由单内扣除不及蠲数者。清代福建蠲免次数超过明代,据《重纂福建通志》卷52所载,在清代前期不到200年时间内,福建较大的恩免、免科、免役、灾蠲共达112次。(④《重纂福建通志》卷52《国朝蠲赈》。)
清代的赈灾可分为赈米、折赈、赈贷三个部分。“大抵极贫民便赈米,次贫民便赈钱,稍贫民便赈贷”(⑤《石渠余纪》卷1《纪赈贷》。)。乾隆四年(1739),福建规定赈济米数例,每名日支大口五合、小口三合五勺。所有赈恤必须预先公布发放标准,赈后公布受赈者姓名、数目,按灾伤程度、贫困程度分等赈恤。(⑥《重纂福建通志》卷52《蠲赈》。)但福建常平仓亏空严重v雍正三年(1725)清查福建常平仓,发现清初所置的常平仓谷一百七八十万石,“实贮者十无三四”。乾隆十三年(1748),又重定福建常平仓积谷数256万石,加上台湾府贮谷40万石。乾隆四十年又增福建社谷35万石。(⑦《石渠余纪》卷4《纪常平仓额》。)但至乾隆六十年(1795)清查时,所有常平仓存谷又是寥寥无几,这次贪污案件涉及到福建多数府、州、县、厅官吏。(⑧《清仁宗实录》卷117。)至鸦片战争前夕,福建各司、道、府、县常平仓基本上四壁皆空,颗粒无存。
除了常平仓外,清代福建赈济形式尚有在各地遍设普济堂、养济院、孤贫院、义冢等。雍正以后各府县还新增一种赈济机构——育婴堂。据载,清前期福建各府县收养孤贫定额为4189名,每年口粮银、冬衣花布银二项花费17365两,另外额外收养孤贫年平均支出5767两,省城普济、育婴二堂每年固定经费9674两,每年不足部分尚须由地方绅士捐助1200两。这些费用银有来自耗羡,有出自公款,有来自捐置田租,但大部分出自帑本生息。(①《重纂福建通志》卷52《蠲赈》。)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军阀连年混战,福建无社会福利、救济记载。民国南京政府时期,由于预算科目频频变动,统计口径差异颇大。民国22年(1933)前救济和抚恤支出并称的救恤费,后又增设抚恤费科目。民国24年取消救恤费,另设救灾准备金。民国29年起始在预算上专设社会及救济支出一款。据有关史料记载,民国29~37年的支出数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包括农村社会救济费、城镇社会救济费、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和其他救济福利费(1988年科目分设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殡葬事业费、假肢事业费、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收容遣散费、其他民政事业费)。1950年支出215万元,1978年支出1395万元,28年增长5.5倍,年平均递增6.9%;1988年支出4048万元,比1978年增长1.9倍,年平均递增11.3%。1950~1988年支出总和为4.8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为1.1%。历年来本款的分项科目,繁简分合不定,现将同口径分项支出列下:
一、农村社会救济费,主要用于农村中无依无靠无法维持生活的残废、老弱、孤儿、幼婴和贫困地区生活困难群众的定期和临时生活救济费。1980年以前年份,其支出平均占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的60%左右。改革开放后,农民富裕日多,1981~1988年比重降为35.3%。
二、城镇社会救济费,主要用于城镇居民困难户的定期和临时生活救济。历年支出占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的比重一般不超过10%,只在1954~1957年比重为26.3%。
三、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救济费。1962年6月国务院对精简下来的职工规定了安置办法:符合退休条件的作退休安置,不符合退休条件的老弱残职工,可以作退职处理。其中,生活有依靠的,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生活无依靠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30%的救济费。1965年6月,对精简退职的老弱病残职工提高救济标准,凡1957年底以前参加工作,在1961~1965年6月9日期间精简退职的职工,如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无依无靠,不论是否领取了一次性退职补助金,一律从1965年7月起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月依照本人原标准工资40%发给救济费。1965年支出10万元,1978年支出23万元,增长1.3倍,年平均递增6.6%。1988年支出301万元,又比1978年增长12.1倍,年平均递增29.3%。
四、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包括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院、流动人口收容遣散站、盲聋哑人福利事业单位、安置农场等经费开支。1981~1988年支出总和为7335万元,占同期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总和的25.3%(其中,1988年为40.2%)。1988年支出1643万元,比1965年支出113万元,增长13.5倍,年平均递增12.3%.
五、殡葬事业费,是民政部门举办的火葬场等殡葬事业单位的差额预算补助费。1982年始设此项支出科目。1982~1988年支出总和946万元,占同期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总和的4.7%。
六、假肢事业费,是对县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假肢厂、站的专项拨款。1985年始设此科目。1985~1988年支出总和为87万元。
七、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原列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经费。1987年始另设此项科目。1985~1988年支出总和为570万元。
八、收容遣散费,以往年度列其他民政事业费开支。1987年始设此项科目,当年支出110万元,1988年支出143万元。
九、其他民政事业费,1981~1988年支出总和2327万元,占同期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总和的10.7%,此项事业费原为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支出款下一个项级科目。1985年起国家预算支出科目改为款级科目,下设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干部训练费(此两项福建未有开支)和其他民政事业费3项。其他民政事业费包括县和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接待来访处经费、慰问费、专业会议费、大宗印刷费、事业档案费、宣传费等。
第四节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
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主要用于解决灾民吃、穿、住困难户的救济费和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用于灾民的抢救、转移、安置、治病和有偿救济等费用。1954~1967年和1971~1988年支出总和为1.94亿元(如包括中央专拨特大灾害专款(①中央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专款除用于灾民救济外,还用于抢修公路、水利工程以及群众疾病救济等。往年统计资料列专项拨款汇总,不列在本目支出。)则为3.49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5%(如包括中央专款为0.9%)。1954年支出35万元,1978年支出154万元,24年增长3.4倍,年平均递增6.4%;1988年支出2780万元,比1978年增长17.1倍,年平均递增33.6%。
第五章 军事与行政支出
古代,军事与行政支出占去地方政府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其中主是养官和养兵的费用。明清以降,福建多事,屯兵剧增,军事开支直线上升。
民国时期,由于军阀割据以及长期的对内、对外战争,军政支出始终都是地方岁出构成的核心。但抗战中期以后,由于恶性通货膨胀的影响,军政支出呈下降趋势,军公教人员的生活补助费则膨胀起来,反映了恶性通货膨胀对财政支出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事支出列中央财政支出。地方财政列行政支出类,主要为行政(包括党派团体补助费)、公安、司法、检察等支出。历年来预算支出科目分合变动不定,行政支出和公检法支出能够分别整理的年份为:1950~1952、1956~1958和1981~1988年计14年,其余年份行政支出中均含公检法支出数(1953~1955、1962、1964年原决算虽然单列公检法业务费1项,而行政支出中国家机关经费含有公检法机关经费,所以上述业务费仍应并入行政支出)。行政支出中党派团体补助费,只有1951~1958、1960~1967和1988年有单列1项支出,其余年份无单项数字。1950~1988年行政支出总和为49.21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11.4%(其间,恢复时期占38.4%,“一五”时期占27.8%,“二五”、“大跃进”时期占9.2%,调整时期占14.5%,“文化大革命”期间1966~1975年占11.5%,“五五”时期占9.2%,“六五”时期占11.8%,“七五”前3年占10.8%)。1988年支出5.55亿元,比1978年支出1.27亿元,增长3.4倍,年平均递增15.9%。1978年支出1.27亿元,比1950年2462万元,增长4.1倍,年平均递增6.0%。1988年支出中人员经费为2.91亿元,公用经费2.64亿元。历年支出中人员经费与公用经费比重:1953~1988年支出总和中分别占51.4%和48.6%。其中,1953~1978年支出总和中分别占57.5%和42.5%;1979~1988年支出总和中分别占47.8%和52.2%。县级以上行政管理机关(包括行政和公检法机关)配备机动车船数6769辆(艘),比1978年的3067辆(艘),增长1.2倍。其中,小汽车3409辆,比1978年的1179辆,增长1.6倍。机动车燃料和修理费为1546.5万元,比1978年的379.9万元,增长3.1倍。历年来行政管理费支出情况列表如下:
第一节 军事支出
汉唐之间福建的军费支出情况,史无记载。
唐五代王审知治闽期间,境内安宁,军费开支主要用在养兵。其时闽中设有龙虎、天霸、威武、平卢(后改为清源)、南镇、建州(后改为镇安、镇武)六军,此外还有拱宸、控鹤二都亲兵。闽康宗继鹏又增宸卫一都亲兵。至于总兵额多少史缺记载。闽国后期,除上述六军三都兵之外,还有全胜营、横冲营、海路营、捉生营、护闽营等。(①《重纂福建通志》卷83《县制》;《十国春秋•闽世家本纪》。)王氏内乱后,福、建、泉、汀诸州之间攻战不休,军费开支十分浩大。
宋代地方的军事支出包括养兵费和国防装备费二大类。宋代实行募兵制,军队分禁军、厢军、乡兵三种。宋代在福建的禁军,共4500人。(②《宋史》卷187《兵》一。)另有屯驻禁军,福州获芦延祥砦5000人,漳泉水军600人。(③《宋史》卷188《兵》二。)福建厢军有水军、保节军、崇节军总共23个指挥,11150人。(④《文献通考》卷156《兵考》八;《宋史》卷189《兵志》三。③《宋史》卷191《兵志》;《文献通考》卷156《兵》八。)。南宋时建宁府又增置丰国监厢军。福建乡兵在北宋时有枪杖手、嵩丁、乡丁、忠义民兵之称,据福建转运使周辅统计,仅枪杖手总数就达10200人。⑤南宋建炎后,福建乡兵俱称砦兵。据乾道七年统计,福州巡检下属4砦11寨士兵2000人。
宋代军队官兵待遇,有俸钱、月粮、春冬绢绵、酱菜钱、食盐;凡三年大祀有赐赉,有优赐;每年寒食、端午、冬至有特支。福建保节军,士兵一名月粮二石;春衣绢二匹,布半匹,钱一千;冬衣絹二匹,半匹,钱一千,绵十二两。(⑥⑦《宋史》卷194《兵志》八。)南宋时每名士兵“日支钱二百,米二千”(⑥⑦《宋史》卷194《兵志》八。)。
宋代派驻福建的禁兵,其月俸由中央支给,转运使供应,但军粮、军衣由诸州供应,即实行“逐州就粮”制度,或“就粮州郡”制度。同时中央又经常将禁军中老弱怯懦者淘汰给诸州,时称“剩圆”,于是“州县之力困于养退兵矣”(⑧《文献通考》卷152《兵》四。)。
军事支出除养兵费用外,尚有国防装备费用开支,如筑城、军马、兵船、军械等开支。从福建诸郡城池垒壁的修筑来看,其修筑城池的经费多系临时派征于民或寺院,筑城的人力是闽中百姓的无偿劳役。兵船的来源是官造和募集并举,但募集兵船数远远超过官造。宋初将阔一丈三尺以上海船置籍,绍兴二十九年(1159)又令阔一丈以上置籍,每个募集民船二三百只以上。绍兴十九年(1149)统计,强括民船2469只。募集时是连船带人一起征用,实行效用法。建炎以后全部籍船尽团结立忠义社(乡兵),按人船等第给起发钱,其船主修船费由各县措置,兵杖器械不足由州给之.桨橹之属皆由船主自备。至于步兵的军械,福建的乡兵全部是“自置兵械寄于官,遇捕盗乃给之”(⑨《文献通考》卷156《兵》八。),而禁、厢军的兵器主要由福州都作院及诸州作院生产提供。
元代军队分为宿卫军与镇戍军两种。宿卫军是天子禁兵,环戍在京城或京畿地区;城戍军是分驻在全国各地的镇守之兵。福建系边塞海防要地,镇戍军成份比较复杂。至元二十四年(1287),元朝移济南东平万户冀戍福建,为亳州上冀;至元二十七年(1290),又设福新万户冀辖新军。镇守福州、兴化二路及沿海,均为蒙古军。泉、漳、延平、邵武、汀州路尚有7个万户府,是分别从扬州、江淮等处移驻福建的新附军。(①《重纂福建通志》卷83《元兵制》。)另外,尚有汀、漳屯田兵3000余人和福建乡兵——畲军。按元代兵制,上万户7000人以上,中万户5000以上,下万户3000以上,福建常年驻军9个万户府,约3万人。
元代实行军户制,凡签发为军户的,世袭军役。一般几户军户出兵一人,出兵户称正军户,其余为贴军户,必须承担士兵的本身各种费用。军户提供的军需是以政府免赋免役作为条件,它实际上是地方的财政收入。元代福建地方军费开支为数巨大。但军费开支与军队人数一样,元代政府均密不外宣。福建开支数目不得其详。
明初实行卫所制。设在福州的福建都司下辖福州中卫、福州左卫、福州右卫、兴化卫、泉州卫、漳州卫、福宁卫、镇东卫、平海卫、永宁卫、镇海卫等共11卫,以及大金、定海、梅花、万安、莆禧、福全、金门、中左、高浦、六〓、铜山、玄钟、崇武、南诏、龙岩等16个守御千户所。设在建宁的福建行都司下辖建宁左卫、建宁右卫、延平卫、邵武卫、汀州卫五卫,及浦城、武平、上杭、永安、将乐5个守御千户所。(②《重纂福建通志》卷83《明兵制》。)总计各卫所兵额超过10万以上。明中叶以后,卫所废弛,士兵大量逃亡,政府改为募兵,其时福建二都司、五水寨仍有马步官军48200员,加上各州县机弓兵,总兵额仍有10万。(③《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6《福建》六。)其后又增加浙江客兵。戍闽客兵六营,3000人。(④《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1《福建》一。)
明初福建卫所兵实行军屯,政府将所有士兵分为征操军、屯旗军、屯种军三类,征操军主事训练守战,屯旗军和屯种军从事屯种,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同时又将守战兵分类给饷,见操军每月给米8斗或银4钱,出海及守烟墩军每月给米1石(中左所1石4斗)或银5钱,军户中老幼病弱的存恤军,每月给米7斗、6斗、2斗不等。若遇战事,每名士兵日给4分银。明初福建兵饷每年开支达80余万两。(⑤《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6《福建》六。)但由于实行屯田,“一军之田足赡一军之用,卫所官吏俸粮皆取给焉”(⑥《明史》卷82《食货》六。)。明中叶以后实行募兵制,所有兵饷俱出自地方政府,福建全省全部的财政收入无法供应48000余名马步军的兵饷。嘉靖四十二年(1563),福建巡抚谭纶在条陈朝廷的奏疏中提到:“部署水陆官兵,共计用兵三万二千,岁用工食二十八万两。加以修船给械,悬赏冲锋,通计一岁外三十二万不可。”(⑦《明纪宗实录》卷538。)而当时福建全省地丁料屯盐诸项钱谷总收入,每年不过25万两。(⑧《明纪宗实录》卷517、卷526。)因此,谭纶建议每年由中央补助福建21万两,但未得补助,福建布政使司只好向下摊派,仅漳州府在隆庆六年(1572)就摊派兵饷银26655两。(⑨万历《漳州府志》卷5《赋役志•军饷》。)另外,福建自嘉靖至明末均保持浙江客兵六营,每营自万历三十三年(1605)裁减后,尚有军兵450名,月支银460两,(①《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5《福建》五。)通计一年尚需33000两以上,全部摊在客兵所在州府。至于府县机弓兵的募集与兵饷开支,全部由府县自己承担,福州府每年机弓兵费用达20880两,(②《福州府志》卷10《明田赋.机兵》。)漳州府在隆庆六年(1572)有机兵2474名,“每名编银十两八钱,共银二万六千七百一十九两二钱”(③万历《漳州府志》卷5《赋役志•机兵》。)。据明末郭造卿所言,明代州县机弓兵总数常在万余名以上,(④《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6《福建》六。)每年机弓兵费用当在20万两以上。
明代福建的国防费用亦耗资巨大。洪武二十年(1387),明太祖遣江夏侯周德兴前往福建布置沿海防备。周德兴在经划福建卫所的同时,全部在要冲之处置卫所,修城堡。各城周围均达三四里以上。此后又在沿海添置45个巡检司,与卫所互为倚角,每个巡检司拨民兵防守,均配置寨堡。另外,明政府100年时间内,在福建沿海陆续修筑了烽火门、南日山、浯屿、小埕、铜山五大水寨。为了增强沿海守军的声援策应,福建漫长曲折的海岸线,每隔若干里设置一座墩台,而福建内地更是乡堡、关隘林立。据《天下郡国利病书》载,明代福建沿海共修筑了247座墩台,福建内地修建的乡堡、关隘、捍砦则达625座。(⑤《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1~95《福建》一至《福建》五。)
军队武器装备费用亦是明代军费开支的一大项目。明代由于武器的进步,种类较多。从福建来看,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冷兵器,即甲胄干戈之属;二是火器,如铳炮、火箭、飞筒之属;三是兵船。前二类的军备除都司、府卫设厂制造外,尚从地方上供军器物料中拨取,后者主要是都司卫所设厂制造。洪武初年,福建浙江濒海九卫共造兵船660艘,洪武二十三年(1390),福建滨海卫所每百户又配多橹快船3艘,万历以后又屡增福建兵船。因此,明代福建经常保持兵船400艘以上。每造一船,“大号者官给五六百两,其次亦三四百金;每岁修葺一船且数十金”(⑥《天下郡国利病书》卷94《福建》四。)。
清代福建的常驻兵分八旗兵、绿营兵两种。八旗后由福州驻防将军节制,绿营兵由总督将军统领。闽浙总督兼辖福建抚标、福建水陆2提标、8个镇标及提镇专辖各营。清代福建驻军总数,康熙二十八年(1689)八旗、绿营兵总数为69726名;乾隆二十九年(1764)为66566名;乾隆五十年(1785)为63119名;嘉庆十七年(1812)为63324名;道光元年(1821)为63096名。据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二所载:“马兵月饷二两,加以赏恤,是七百亩之赋养一马兵,刍豆之费尚不在此数也。……步兵月饷两五钱,加以赏恤,是百丁之赋而养一步兵,盐、菜、衣装之因事而给者尚不在此数也。”康熙十二年(1673),闽浙总督范承谟在《请兴兵屯疏》中言:“闽饱岁需一百六十余万”(⑦《重纂福建通志》卷84《兵制》。)。福建每年所需兵饷除江苏、浙江二省固定协解16万两外,尚须由部拨支本省起运中央的部分关、盐二税。清代前期扣除省邻协济和中央拨款外,福建地方每年须支付兵饷银70万至80万两之间。王庆云言:“综二者之数,多不过七十余万,少则六十余万”(①《石渠余纪》卷2《纪列朝直省兵数》。)。
清代福建的军费支出除正额兵饷外,还应包括戍台兵丁额加粮饷、戍台兵丁的家眷银米、运输兵米眷米的脚价支出、绿营公费支出,及战争费用、国防费用等。清代台湾的常驻兵共14661名,全部由福建内地各营拨往戍守,三年一换,亦称“台湾班兵”。对于戍台官兵,清政府给予额外照顾,在额饷之外,另加每名兵丁食饷银1两5钱,米3斗;家口银每口2钱7分,每户米1斗,大致每年另支戍台兵丁食饷银二万三四千两之间,福建巡抚以台湾叛产拨取,家口银4万两;另班兵三年一换,车价银699两。(②《闽藩要览》十四《兵饷》。)此外,清代福建严重缺粮,在台湾内附后,福建内地官兵兵米不足部分及戍台官兵的眷米均由台湾拨运,时称“台运”。台运是强制往台贸易的商船按梁头配运,虽给运费,但较民间为低。当时运民货一石由台至大陆运费3~6钱,而配运兵眷米谷定例每石平均6分6厘(由台湾鹿耳门运至厦门银8分,鹿仔港运蚶江每石银4分4厘)。清代前期每年内运兵眷米谷为85297石,闰年89595石。在乾隆四十九年(1784)以前厦门与鹿耳门单口对渡期间,每年内运兵眷米谷脚价达6800余两,此后增开鹿仔港与蚶江、八里坌港与五虎门对渡后,运费亦达6000两左右。(③周凱《厦门志》卷6《台运》。)绿营公费是指拨给福建抚、提、镇、协各营的办公费用,每年约需银33869两。(④《闽藩要览》十四《兵饷•绿营公费》。)战争费用是指用于战争的临时性军费支出,清代前期福建较大的战争主要有郑清对峙、三藩之乱、台湾之役,均耗资巨大,其中仅乾隆时台湾之役就耗资800余万两。(⑤《清史稿》卷125《食货志》六。)这些巨额战费由中央负担。
清代后期,国内阶级矛盾日益激化,用于对内镇压的军费开支更巨。仅咸丰二年至同治三年(1852~1864)镇压两粤闽台人民起义,福建先后向户部奏销的第1~4军需案内,就花去白银1332.85万两;咸丰三年(1853)小刀会镇守厦门的3个月内,清军出动1万多人马,耗费的白银10万两。从咸丰十年到同治三年(1860~1864)因镇压入闽太平军等军务,福建又先后报销白银1001.66万两。军费一部分得靠本省解决,主要来源是厘金。历年由厘金拨用军费数见下表:随着洋务运动的兴起,军费支出中又增加了新军军饷,武备学堂和军械局经费,还有部分水师饷需。宣统元年(1909)本省第一次编制的财政预算中,军事开支列为军政费,计179万银元,占本省总支出的47.5%;宣统三年(1911)预算分列为陆军费和海军费,合计287万元,占本省总支出的45.4%。
民国初年,福建成立都督府。袁世凯镇压“二次革命”后,在福建驻扎重兵,使军费迅速增长起来。军费包括陆军经费和海军经费,陆军经费主要是用于陆军部所管的福建督军署各机关及下辖各部队、要塞、炮台的开支。民国7年(1918)以前,驻军和军政机关的经费由财政厅统一拨发。民国7年以后,战乱中形成割据局面,军队一般都有自己的收入,财政厅拨发的军费只是全部军费中的一部分。民国14年督军署所属的全省军队,“月须饷项八十余万元”。拨发军费的机关,除财政厅外,还有军队自设的军需局或支应局。驻闽海军的经费,原由中央海军部直拨的,民国11年,海军在长乐、连江、平潭、厦门、金门、东山等沿海各县,自行委派官吏,所有收入全部被截留。由民军转化形成的地方军队,其经费完全是就地筹措。因此,全省军费确数多少无从知晓。
民国17年(1928)4月间召开的福建整理财政会议上,按各地驻军提交的支出额,军费竟达2000余万元,即令将全省地方和国家收入全部拨充军费,尚短300余万元。民国22年以前,福建财政预算的军事支出主要包括省防费和保安费,前者为省防军军费,后者用于维持地方保安部队和警察机构。本年省防军被十九路军改编、解散后,军事支出主要为保安费和协助中央军费两项。
民国23年(1934)前,由于地方军阀割据,军费占去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闽变”失败后由于地方保安团队的大量扩充,以及大批“中央军”进入福建“围剿”红军,使军费支出居高不下。民国23年是国民党发动的第五次“围剿”高潮,军费占总支出的比重高达60%。红军长征后,军费迅速下降。
抗战时期,军事支出的主要内容除旧有的保安支出外,又新增了后方勤务费一项,是各种直接为前方军事需要服务的开支。民国31年(1942)财政改制后,预算科目取消了后方勤务费一项,另设立战时特别预备金,故决算中有关军事支出便只有保安支出一项。抗战时期战火只波及福建沿海少数地区,战争规模较小,军事支出也较少。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随即发动了全面内战,在通货膨胀日益加剧,财政支出结构全面恶化的情况下,军警支出迅速增加,历年支出情况如下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军费开支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没有支出。民兵支出,人民防空支出,武装警察支出在财政其他支出中叙述。
第二节 俸禄及行政支出
唐初外官不给俸禄,仅给职分田。唐代百官月俸到会昌年间作为制度固定下来。据《新唐书•食货志》福建有关的官员月俸:节度使,30万;观察使,10万;都团练使、副使、上州刺史,8万;节度副使、刺史知军事,7万;上州别驾5.5万;观察、团练判官掌书记,上州长史、司马,5万;节度推官、支使、上州录事参军事、上县令,4万;观察防御团练推官巡官、上州功曹参军以下、上县丞,3万;上县主簿尉,2万;上州参军事、博士,1.5万;上州录事、市令,1.3万,其他下州刺史属官及中县令以下官员月俸均无记载。在唐代福建五州中,福、泉、建三州俱为上州,漳、汀二州为下州;在所属24县中,上县以上11个,中县2个,中下县11个。
宋代推行“养士”政策,以优厚的待遇来安抚官吏。官吏待遇有俸禄、服赐、职钱、禄票、傔人衣领、厨料、薪炭、增给、公用钱、职田等。以元丰制为例,福建地方官正俸:知判府、军、州,宋代一般以“二品以上及带中书枢密院宣徽使职事称判某府州军”(①《宋史》卷167《职官志》七。),月俸200千,春冬各绫10匹,春绢10匹,冬20匹,绵50两;刺史100千,春冬绫10匹,春绢12匹,冬13匹,绵50两;府判官,俸钱30千,春冬各绢12匹,绵20两;节度观察判官,俸钱125千,春冬绢各6匹,绵12两;州、府军监、司录、录事参军也按等级支给。以上各州县职官料钱除县尉外,均“一半见钱,一半折支”(②《宋史》卷171《职官志》十一。)。地方官禄粟:知判州军府200石,刺史50石,赤县令7石,丞4石。以上钱、衣、粮三项均是发给在任官本人。还规定在任官随身、傔人数目,按规定给予衣粮,在任官兼职尚有赠给钱,如知判州军府,有60千至70千不等。朝官充判官,15千,外任官不得带家属赴任,另给钱赡本家。南渡以后,外任官尚有添支料钱、职钱、厨食钱、菜汤钱等。
宋代的公用钱是给政府机构主吏,作为招待、交际、事务支出等办公费用。该项待遇只有外任地方官才能享受。规定节度使兼使相给2万贯,其次万贯至7000贯凡四等;节度使万贯至3000贯凡四等;观察使3000贯至2500贯二等;防御史3000贯至1500贯凡四等;团练使2000贯至1000贯凡三等;刺史1500贯至500贯凡三等。
宋代官吏除上述收入外,尚有职田收入。职田一般是赋给一定的政府机构,收入上下均分,为俸禄的补充。大藩府40顷,次藩35顷,防御团练州30顷,中上刺史州30顷,下州及军监15顷,边远小州、上县10顷,中县8顷,下县7顷。福建各府、州、军、县拥有职田数大抵不能如制。如福州府有职田21顷90亩,又园地904顷94亩,每年租课钱1224贯580文,米421石,大麦杂谷39石。(①《三山志》卷12《版籍·职田》;《宋吏》卷172《职官志》十二。)而邵武、兴化军仅有10顷。
元代地方官的官俸支出包括俸钞和职田二项。元初官无俸禄,中统二年(1261)始定路州县禄秩之制,但仍变更无常,至元二十二年(1285)重定百官俸禄,最多的月俸钞6锭或5锭,最少仅35两。成宗大德中,诏给内外官吏俸米,但有职田的不给。元代福建县主薄尉以上官吏每月俸钞总数一万贯。诸路、州、县所属局、库、税力、教授和路录事司官员,以及大量仅领禄米的无禄人员,尚不计在内。除了俸钞之外,元代地方官尚有职田。福建地方各官吏职田数:按察司使8顷,副使4顷;运司运使8顷,同知4顷,运副、通判3顷;盐司盐使2顷,盐副2顷,盐判、场正、管勾1顷。各路、州、县的官员也按不同等级给予一定的职田。以上各官职田数均比蒙古、色目人减少一半。
俸禄支出是明代福建地方的一大支出,主要取给予官田。其俸禄之制分百官正从九品十八级。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品,每品递减13石至35石;从三品26石;正四品24石,从四品21石;正五品16石,从五品14石;正六品10石,从六品8石;正七品至从九品,每品递减5斗至5石为止。至于其他“未入流”的官吏,月俸米自3石至1石不等。明初官俸全给米,永乐以后兼支米钞,五品以上二八兼支,即二分本色,八分折钞,六品以下三七兼支,即三分本色,七分折钞。明代福建的官俸支出,没有确切的数字。根据福建置官情况,按洪武二十五年(1392)颁定的俸禄标准计算,福建全省文职官吏从九品以上年支俸禄米28110石,未入流文官不计在内。明代地方武职官吏官俸亦由布政使司拨发,其俸禄按品级同文官相同。总计福建从九品以上武官俸禄每年支出257712石,约占福建每年田赋税米总收入的三分之一强。
清代官吏的官俸包括正俸、养廉、公费三大部分。清初官吏仅领正俸,俸银仍按传统递级而降,文职官员正从一品岁支俸银180两,以下每品递降25两,到正从五品岁支俸银80两。以下每品递降不规则,正从六品60两,正从七品45两,正从八品40两,正九品33两1钱,从九品31两5钱。绿营武职官员从一品岁支俸银81两6钱,薪银144两,另加蔬菜烛炭、心红纸张银380两;二品以下不给心红纸张银,六品以下不给蔬菜烛炭银,至正七品俸12两4钱,薪23两5钱。八旗驻防福建官员除正俸薪银外,另按品级给予家口米石。由于官俸微薄,清初省、府、州县地方官员纷纷在收税时加收耗羡,作为额外收入。雍正初年,清政府承认客观事实,将地方所征的各种耗羡提出一大部分,作为地方各级官吏俸薪补给。名曰“养廉”。清代官吏的养廉额大大超过官俸正额。文职官吏,闽浙总督1.3万两,福建巡抚1.3万两,布政司、按察司各8000两,福建学政、盐道4000两,内地道员2000两,台湾道员1000两,知府从1800两至2800两,知州1200两,知县自600两至1600两,同知、通判自500两至1200两,布、按二司及州县佐杂等官自40两至260两。武职官吏,提督2000两,总兵1500两,副将800两,参将500两,游击400两,都司260两,守备200两,千总120两,把总90两,另福州驻防将军1500两。据统计,福建文职官吏每年养廉支出达16万两,武职官吏每年养廉支出达11万两。(①《闽藩要览》九《俸禄•养廉》。)
清代的公费是供各衙门的办公费用,闽浙总督衙门每年心红纸张银420两,福建巡抚衙门200两,福州将军心红纸张银180两,此外,九品以上官吏按员每月给银1至.7两不等。全省每年公费支出1万两。这些公费实际上都入官吏私囊,所需公费另行加派。公费之外,尚有各衙门役食杂支。上述公费、役食及各种杂支,构成清代福建的行政费用支出,来自民间的额外加派。
清末推行“新政”,试行预算制度,开始出现近代意义分类的行政支出。按宣统元年(1909)福建的财政预算,行政支出包括行政费、财政费、交涉费(外交费)、民政费、司法费等项。行政费系总督、巡抚、巡道及各府州厅县等政府行政机构的费用;财政费系省藩司、督锒道、盐法道等衙门经费,各海关及内地常关经费,厘捐局、善后局经费,各州县征收地丁钱粮经费以及政府筹措财政资金的一切费用;交涉费包括交涉使衙门经费,教案赔款以及派员出国考察等项经费;民政费指民政使、巡警道衙门经费,各府厅州县的巡警经费等;司法费为提法使衙门经费,各级审判厅、发审局和各府厅州县设立的监狱经费。宣统元年(1909)各项合计共支出113万元,占本省总支出的30%;宣统三年(1911)咨议局议决之岁出预算,列外交费、内务费、财政费、司法费等四项,共支出321万元,占本省总支出的51%。(②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19~20页。)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行政支出仍分为外交经费、内务经费、财务经费、司法经费四项。外交经费主要用于外交部所管的福州、厦门等她的交涉公署机关等开支,数量不大;内务经费主要包括用于省长公署、各道、县政府机关、警察机关、警备队等的开支,也包括一些政府的附属机构如修志、慈善、禁烟以及省议会的经费,是政费的主要部分;财务费是政费中仅次于内务费的一大支出,用于维持各级财政机关及税收局所,其中最大的是丁粮征收费,其次为厘务经费,再次为财政局与茶税局经费;司法费主要包括审检厅与监狱经费两项。历年由财政厅发放的行政支出见下表:国民政府时期,由于预算科目前后有变化,行政支出的内容亦有所不同。初期,行政支出包括党务费、行政费、司法费、财务费四项。民国28年(1939)增加了参政费一项,系省参议会的开支。民国29年取消了党务费,参政费也改称为政权行使支出。民国30年将司法费并入行政费内。民国33年又将政权行使支出并入行政费。此后,行政支出的内容只包括行政费和财务费两项。
民国23年(1934)以前,支出情况未有完整的统计。“闽变”失败后,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福建的控制,行政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整顿、重建地方党政机构,统一财税管理,训练行政人员,编查地籍、户籍,实行乡村保甲制度等,使行政支出持续上升。抗战期间,行政支出曾大力紧缩,主要是裁并机构,压缩开支,折扣发放经费及公务人员工资等,使行政支出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随着物价上涨,大量经费不得不移用于生活补助,使行政开支下降。
生活补助费膨胀是国民政府后期地方财政支出的一大特色。虽然该项支出在预算上另立一款,不在行政费内,但它实际上是军公教人员薪俸的另一种形式。
民国29年(1940),由于物价迅速上涨,公务人员生活日益困难,开始对省级公务人员及省立学校教职工发放补助。先是每人每月米津2元,后改为食米30斤,只收米价基本数6元。后按月薪200元以下和201元以上两种标准及有无家庭负担两种经济情形分别给以补助。民国31年起,除生活补助外,又增发平价食米,有家庭者150斤,无家庭者90斤,每斤只收基本价4角,实际上相当于实物补贴。民国32年3月以后,补助费改发基本数(120元)与薪俸加成数,按物价上涨程度分期调整,并将平价食米改发公粮。民国34年7月基本数增至3000元。薪俸加成初为原薪额50元为100%,超出之数按30%计算发给,为原薪额2500%。公粮则始终按年龄分组发放,25岁以下%斤,29~30岁120斤,31岁以上150斤。此外,财政上还负担“士兵副食费”、“学生副食费”、“长警生活费”、“公役生活费”等补贴。但这些支出是分散在各个科目中,无从统计。直到民国33年,预算科目中才单独列出生活补助支出和公粮支出两项。这时两项支出合计已接近总支出的一半。
抗战胜利初期,由于物价一度有所下跌,政府废止公教人员发放食米制度,原发放的公粮变价并入生活补助费中提高发给,因此民国35年(1946)该项支出在总支出中的比重略有下降。但其后物价继续狂涨,补助标准不断调高,支出数额猛增不已,比重也大幅度上升。此外还有数万名军队和公费生的膳食补贴。民国36年度,生活补助费决算数已达573亿元,占总支出55.5%,另保安及警察支出175亿元中,还有63亿元为保安官兵膳食费,教育文化支出55亿元中,公费生主副食费占42亿元,若将此二项合并计算,实际用于生活补助的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达65.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吗,历年来行政机关经费按人员编制编造预算,实行定员定额管理。开支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大部分。
一、人员经费,包括工资(供给生活费)、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离休退休人员经费、人民助学金、差额补助费(指机关托儿所员工儿童补贴)、主要副食品价格补贴等。
(一)工资和供给生活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福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生活待遇,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当时称薪给制)两种。当年党政机关年末总人数:1950年为45264人,其中供给制37855人,占83.6%;1951年为54777人,其中供给制46757人,占85.4%;1952年为41979人,其中供给制34649人,占82.5%。
供给制个人生活费,包括伙食费(分设大灶、中灶、小灶三种,按灶别内含实物量以当月当地市场物价计算灶值分别发给,一般区长级以下发大灶,县长级发中灶,专员级以上发小灶。享受中、小灶的人员须经上级批准),服装费、津贴费(普通津贴、技术津贴和小伙食单位补贴)、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妇女干部卫生费、生育费、保育费和保姆费)、家属招待费和医药费等。供给制人员待遇在建国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3年中,有过三次调整:第一次自1951年1月起,供给制改为包干制,即供给制待遇中发给个人的生活费(包括伙食费、服装、鞋、袜、被子、蚊帐等)和普通津贴部分,包干用供给分计算每人每月供给标准。其他补助生活费如技术津贴、小伙食单位扑贴,妇婴费、过节费、医药费、家属招待费等,仍按原规定标准分别发给现金,不在包千供给分之内。供给分每分内含实物量:大米0.379市斤,食盐0.03125市斤,植物油0.01875市斤,猪肉0.142市斤,白细布1.689平方市尺.香烟0.164包,木柴2市斤。当时福建全省按物价水平分5个工资区:福州市、厦门市、南平区、晋江区、龙岩区。各区财政部门按月分别按当地市场物价计算供给分值发布,作为发放工资依据。这次调整后,当月全省行政机关供给制人员每人每月个人生活费津贴部分供给标准全省平均为43分(20.20元),(①1951年10月省财政厅编《福建省财政统计资料1950~1952年》,第60页。全省加权平均供给分值每分:1950年8月为0.5431元,1951年1月为0.4683元。)比基期(1950年8月,下同)的36.9分(20.18元)提高16.4.%。其中,专员级以上小灶74分(32.90元),提高19.7%;县长级中灶59分(27.74元),提高19.4%;区长级以下大灶43分(20.04元),提高16.7%;勤杂人员43分(20.04元),提高18.3%。
第二次调整是自1952年3月起,包干制改为工资分制,即发给个人部分的供给标准改用工资分计算。这次调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供给制工作人员统一增加津贴的通知》(②国务院通知规定(每人每月1.伙食费:大灶10.06元,中灶16.36元,小灶22.26元;2.服装费:不分大、中、小灶,一律发4.10元;3.津贴费:分为十等24级,自一等1级中央人民政府正、副主席300元至十等一级勤杂人员4.10元,一律按人民币计发。)的规定,试行两个月后,于同年5月福建省人民政府对供给制人员的供给标准作了具体规定:1.个人生活费(包括伙食费、服装费),每人每月:大灶人员70分,中灶人员95分,小灶人员120分。2.津贴费:按照中央统一规定的等级(计十等24级)标准分别发给现金。其中,省人民政府主席(三等2级)144元,厅长(四等2级)72元,专员(五等1级)52元,县长(六等1级)28元,区长(七等1级)15.60元,警卫、炊事班长(九等1级)4.60元,勤杂人员(十等1级)4.10元。以上第一部分按当地物价区的工资分值计算发给。3.补助生活费每月供给标准,名目繁多,逐一规定工资分数,分别发给。如小伙食单位补贴,10人以下每人5分,11~15人每人3分。技术津贴分为六等,每人自6~42分不等。妇女卫生费每人3分。生育费:大产177分;双生238分;小产、流产71分;平产50分。保育费:婴儿1~24个月70分;25~48个月75分;49~84个月80分;85个月以上儿童按大灶勤杂人员标准发给。保姆费:7周岁以下发给每人每月福、厦两市.70分(每多一婴儿增发25分);其他地区每人每月60分(每多一婴儿增发20分是否雇用保姆自理。病号补贴:轻病每人每天1分;重病住院每人每天2分。过节费:国庆、元旦、春节每次每人3分。发给个人由单位掌握的医药费每人每月1.50元。家属招待费:县长级以下人员每人每月2分。干部家属补助费每人每月:省、专4.5分,县长1.8分,由机关统一掌握。工资分每分内含5种实物量:大米0.8市斤;食盐0.02市斤;植物油0.05市斤;木柴2.5市斤;龙头白细布0.2市尺。工资分牌价由当地人民银行负责。自1952年3月起,每月5日、15日、25日(遇星期日提前一天)按市场物价计算分值,挂牌公布,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当时福建全省分为5个物价区:福州区(包括闽侯)、南平区(包括建阳)、龙岩区(包括永安、福安)、厦门区(包括龙溪)、晋江区。1954年1月起改为两区:福州区(除晋江区所属区外其余各区)、晋江区(包括厦门、龙溪区)。这次调整后,全省行政机关供给制人员个人生活费和津贴部分的供给标准,每人每月按工资分计算(③全省加权平均工资分值:1950年8月为0.2764元;1952年3月为0.2441元,8月为0.2240元。):全省平均为105分(25.66元),比基期(1950年8月,下同)的73分(20.18元),提高43.8%。其中,专员级上为320分(78.60元),比基期提高166.7%;县长级为202分(49.31元),比基期提高106.1%;区长级以下为108分(26.36元),比基期提高50.0%;勤杂人员88分(21.48元),比基期提高23.9%。
第三次调整自1952年7月起,根据国务院颁发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津贴标准和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共分29个级别,各级供给标准以工资分计算,每级全国统一固定的工资分数。供给人员供给标准(每人每月):个人生活费部分:伙食费,大灶52.5分;中灶77.5分;小灶102.5分。服装费,不分灶别一律定为17.5分,个人津贴费部分:共分29个级别,自1级1586分至29级15分,分别作了明确规定。这次调整于1952年10月全面完成时,全省行政机关供给制人员每人每月待遇提高情况(①全省加权平均工资分每分值:1950年8月为0.2764元,1952年10月为0.2240元。):全省平均为119分(26.70元),比基期(1950年8月,下同)的73分(20.18元),提高63.0%。其中,专员级以上平均352分(78.89元),提高190.9%,县长级平均221分(49.49元),提高125.5%;区长级以下平均118分(26.46元),提高63.9%;勤杂人员平均96分(21.56元),提高35.3%。
工资制人员待遇,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3年中有过四次调整。解放初期工资制人员一律以大米计发工资。第一次调整是1950年10月工资米普遍提高46.4%,当月全省行政机关工资制人员每人每月平均工资米199市斤(折29.10元),比基期(1950年8月,下同)的136市斤(折21.22元),提高46.3%。第二次调整于1951年1月起,工资米改按半米半布计发工资,当月每人每月全省平均折米238市斤(28.76元),比基期提高75.0%。第三次调整于1952年3月工资米制改为工资分制,并重新评级,调整后当月每人每月工资全省平均为163分(折款39.77元或大米296市斤),比基期的77分(21.18元),提高111.7%(其中,专员以上平均提高155.4%,县长级平均提高193.1%,区长级以下平均提高96.6%,勤杂人员平均提高66.1%)。第四次与供给制人员同时调整,自1952年7月起,按照国务院颁发的全国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各级工资标准按统一的固定工资分数计算)执行。调整后,1952年10月工资待遇提高情况:每人每月全省平均为187分(41.94元),比基期提高142.9%。其中,专员级以上平均为584分(130.87元),提高294.6%;县长级平均为426分(95.35元),提高227.7%;区长级以下平均为198分(44.39元),提高125.0%;勤杂人员平均为116分(26.01元),提高107.1%。
1954年1月起,福建工资分区改为晋江区(厦门、泉州和龙溪地区)和福州区(其余各地、市、县)两区。供给制工作人员的大、中、小灶标准各增加3个工资分,工资制工资标准基本不动。1955年8月底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工资制和改行货币工资制的命令》,全国机关工作人员分为5类工资,1~3类各30级,4类15级,5类10级。分别规定统一的货币工资标准。基中,(一)、(二)类工资标准表,适用于各级政府行政机关和各级法院工作人员。共分30个级别,自1级560元至30级18元不等。命令自7月份起执行。由于福建省物价较高,经中央批准本省福州区享受15%的物价津贴(即按各级货币工资标准的15%增发工资),晋江区享受22%的物价津贴。1956年4月国务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货币工资标准,重新作了规定,全国机关工作人员改分为10大类,各类规定的级别数并不相同。每类的各级人员工资按市场物价的高低,分别规定11个类区统一的货币工资标准。福建全省分为5个工资类区,执行全国统一规定的4~8类区工资标准。
1956年新订工资标准调整后,连同部分干部、职工提级,当年行政管理费类工资支出3407万元,比1955年工资支出2674万元,增加27.4%。1963年8月,对工资偏低或提职而未加工资的职工进行工资调整,调整面50%。1971年7月,调整少部分在1958年后参加工作低收入职工的工资,调整面15%。1977年10月又调整部分职工工资,行政系统升级面40%。1979年11月行政系统再次调整工资级别,升级面40%。这次调整工资,行政支出中工资支出1980年为5847万元,比1979年增加516万元。1982年10月,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工作人员工资,这次升级面很大,行政系统除行政工资级别10级以上(含10级)和工交、农林、财贸所属事业单位职工以外,都升了1级,个别升两级。1985年7月起,实行工资改革,原来的等级工资制改为结构工资制,职工工资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三部分组成。行政支出中工资目开支6745万元(不包括公检法),每年人均工资909元,比1984年的人均工资744元,增加165元(增加22.2%)。1986年7月起,对工资制度改革前是5类工资区的,改按6类工资区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执行。1986年行政支出(不包括公、检、法)中的工资开支为8709万元,每年人均工资1186元,比工资改革前1984年的人均工资744元,增加442元(增长59.4%)。
(二)补助工资,指基本工资以外的补助费。包括粮价补助、副食品价格补助、防暑降温补贴、上下班交通费、小单位伙食补贴、伊斯兰教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保健补贴(营养补贴),以及按规定发给工作人员的专业津贴、补贴、奖金等。
(1)粮价补贴。1966年8月起规定职工每人每月补贴:4类区4元,5类区3元,6类区2元,7类区1.5元,8类区不补贴。不执行类区工资的职工以及以工代干人员1元。198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一律不享受粮价补贴。1983年1月起全省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不分等级,不分新老人员,一律统一发给粮价补贴,每人每月3元,原补贴高于3元的暂不更动。
(2)副食品价格补贴。国务院规定自1979年农历11月起在提高几种主要副食品销售价的同时,发给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和临时职工,不分工资区类别,每人每月副食品补贴5元。1982年7月起,离、退休人员副食品补贴提高为10元。1985年参加工资改革后办理离、退休的人员仍为5元。
(3)小单位伙食补贴。供给制年代设有此项补贴,1955年全国改为工资制时取消。1964年1月恢复,规定县以下小单位伙食补贴标准:8~15人的小单位每人每月补贴1元;7人以下的小单位,每人每月补贴1.5元。1983年3月起规定:15人以下的小单位,每人每月补贴2元。
(4)信仰伊斯兰教工作人员伙食补贴。机关食堂未设回教专灶,须在外买饭吃或在回民家里搭伙者,每人每月补贴3元。1979年11月起提高到每人每月补贴4元。
(5)城市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1977年1月起,福州、厦门、三明、南平4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交通费补贴:自备自行车的每人每月补贴1.5元,买公共交通汽车月票的,报销50%月票价。自1988年7月起,省级所有职工上下班交通补贴每人每月提高到3元,取消月票补贴。上述4市自定补贴,不得超过3元。
(6)海岛伙食津贴。1965年9月起,全民所有制单位长期驻岛工作人员每人每月补贴:东山、平潭两岛为2.10元(1983年3月,平潭提高到4.50元,东山补贴标准不变);驻莆田的湄洲、南日,同安的大噔、小噔,霞浦的四霜、西洋、浮鹰,福鼎的嵛山、台山等9岛为5元(1983年提高到7.5元);莆田的黄瓜、窖杯,惠安的浮山、横屿4岛为3元(1983年提高到5元)。
(7)厦门特区补贴。限于厦门本岛内的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自1985年7月起每人每月发给特区补贴25元。原市定的奖金5元及各种津贴、补贴和自定的工资标准一律停止执行。
(8)奖金。1985年1月起,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包干节约奖,每人全年60元,每半年发一次各30元。1984年1月起省级提高到120元。1986年1月起,凡未参加1985年工资改革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元,另增加生活费补贴17元。1987年下半年省级国家机关、党派团体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统一在原发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元计发。
(9)山区职工实行低类区临时补贴。自1983年1月起本省5类工资区中屏南等33个县、市的职工,每人每月发临时补贴4元。6类工资区中南平等9个县、市的职工,每人每月发临时补贴2元。
(10)保健津贴。自1980年1月起,对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标准:福州、厦门、建阳地区从每人每月9元,提高到10元。晋江、龙溪、三明地区从每人每月8元,提高到9元。宁德、莆田、龙岩地区从每人每月7元,提高到8元。
(1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汽车司机补贴。1979年1月起工作服补贴:包括工作服、手套、毛巾、肥皂等每人每年20元包干一次发给。行车补贴:夜间行车超过6小时,除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发给夜间行车补贴费0.60元外,另增发夜餐费0.20元
(三)职工福利费。指拨交的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取的工作人员福利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公费医疗经费,因公负伤等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病假2个月以上的人员工资,职工探亲旅费,由原单位支付的退职金,退职人员及其随行家属路费,职工死亡丧葬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长期赡养人员补助费和预算包干结余开支的集体福利支出。
(1)工会经费。1951年中央规定国家机关人员每人每月的工会经费:工资制人员按工资总额1%提取,供给制人员按大米8市斤编列预算(当年列工资补助费目)。1954年工资制人员改按工资总额2%提取,供给制人员改按3个工资分编列。1956年实行工资制后,工会经费改按工资总额2%提取。1958年4月降低为1%(企事业仍按2%)。“文化大革命”期间,停发工会经费。1979年恢复,自基层工会成立之月起,行政机关按1%,企事业单位按2%提取。
(2)福利费。按工资总额或按职工人数以固定数额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家属生活困难,患病医药费,死亡丧葬费以及其他特殊困难补助;本单位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理发室、浴室等集体福利事业的零星购置开支;慰问患病职工少量慰问品开支等。1954年1月起,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的福利费:省和专署级为8个工资分,县、市级为6个工资分,交通、农林事业单位编制内长期工人为3个工资分。1956年1月起,按行政机关全部人员工资总额5%编列预算,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掌握使用。1958年改按工资总额1%列预算。1959年7月起,省、专和福、厦两市改按1.5%,县、市级按2%提取使用。1973年1月起,行政、事业单位每人每月一律按1.40元发给福利费,包干使用。1980年7月起每人每月提高到2元,包干使用。
(3)职工探亲车船费。1962年6月起,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探亲条件的职工,一律发给本人往返长途汽车、火车(硬席)、轮船(统舱)票价,由所在单位发给,其他费用自理,不得报销。1981年4月财政部补充规定,年满50岁连续乘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票,乘坐轮船的,可报销4等舱。探亲佳返途中必须中转或夜间停驶必须住宿的,每中转或停驶一次,可报销一天的普通间床位住宿费。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超过本人月工资30%以上部分,可以报销。1983年规定,经单位领导批准乘飞机前往西藏探亲的,由公家报销飞机票价95%,本人负担5%(探望父母的加负担本人月标准工资30%的路费)。台胞职工出境探亲路费,境内部分按1981年规定报销,境外自理。
(4)退职金。1951年规定:工作人员工作满3年因年老或长期病弱,不能继续工作者可以退职,由原单位按工作年限长短,发给生活补助金:干部大米500市斤,勤杂人员300市斤。年限5年以内的,每年增加10市斤;6~10年的,每年增加20市斤;11~15年的每年增加40市斤;16年以上每年增加80市斤。前往居住地的路费按行政标准报销。1952年、1955年都作补充规定。1958年3月国务院规定,退职人员发给一次性退职补助费: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1~10年的,每满1年加发1个月工资;第11年起,每满1年加发1个半月工资;但最高不超过30个月的本人基本工资。年老体弱的退职人员,可加发4个月工资。连续工龄不满3年,因病伤停止工作时间满1年的,另加两个月工资。1962年停止执行上述规定,对精简下来的职工,按其工龄长短等情况,发给半个月到6个月工资的生产补助费。少数技术工人和工龄在10年以上的职工,可酌情增发1~4个月的工资,退职人员及随行家属的路费,由国家报销。1978年5月国务院规定:对不具备退休条件,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退职,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40%的生活费,低于20元的,按20元发给。对易地安家的,一次发给150元安家补助费;从大中城市到农村安家的,发给300元。
(5)职工死亡丧葬费。1950年规定:因公在职死亡者,发给棺木1口,普通寿衣一套,平原地区按500~600市斤大米,山地按400~500市斤大米计算,实报实销。1952年改按420个工资分计算。1953年改发现金100~150元;1958年改为100~200元;1987年12月改为500元以内按实报销。
(6)遗属补助费。1957年5月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除按抚恤条例规定发给抚恤金外,原单位可发给一次性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和遗属定期定额补助费。1979年2月规定:凡参加革命工作连续满5年及5年以上工龄人员死亡后,除当月工资照发外,原单位一次性再发给300元生活困难照顾费。另对其遗属分别情况发给定期定额补助费:凡居住城市(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等市和地区所在地的县城)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助20元(1986年11月起提高到32元,地区增加莆田、永安、龙岩、邵武4个市);凡居住在城镇(含县所在地)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补肋18元(1986年11月起提高到30元居住农村(含县市郊区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15元(1986年11月起提高到27元)。1986年11月起补充规定:工龄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死亡后(不含因公牺牲者),上述各类补助标准各减5元。1942年底以前参加革命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配偶、父、母每人每月补助40元。对于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和对敌斗争而牺牲者,其遗属可按上述各类标准每人每月增发5元。死者16周岁以下独生子女,如无父母或直系亲属赡养,每人每月再增发5元。
(7)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补助费。1978年8月规定: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不论吃医院病号的伙食还是自理伙食,均凭医院证明,每人每天补助0.50元。医院收取暖气费或医院无床位,病员需暂住旅馆,均凭据实报实销。
(8)独生子女保健费。1979年5月规定,凡领取《独生子女证》者,享受优先入托、就医、入学待遇,并根据各地、各单位的经济情况选用下列一种办法给予奖励:按月发给儿童保健费3~4元,农村社员记儿童保健补贴工分30分(至14周岁);或一次性发给不超过300元的保健费;或免费入托、入学、就医(至14周岁)。
(9)其他福利费。防暑降温费,1980年7月规定:每年6~9月4个月间每人每月发给1.50元(专职采购员、通讯员、锅炉工增发50%)。洗澡理发费,1983年规定每人每月2元,1986年提高为4元。水电补助费每人每月2元。书报补助费每人每月3元。
(四)离、退休人员费用。行政机关干部退休费用,在1978年6月以前,由当地民政部门从抚恤事业费中开支,以后退休的,改在原单位行政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包括:离退休金、粮价补贴、副食价格补贴以及按规定对离休、退休人员可以开支的各项费用。1979~1981年间,离、退休人员费用列入职工福利费目,1982年以后专设“离退休人员费用”目。1985年5月工资改革前已办理离休、退休的人员,增发17元生活补助费。1987年1月起,省内易地安置户粮关系已迁入厦门特区的离、退休人员可享受特区补贴(每人每月25元),由原发单位支付。
二、公用经费。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费和其他费用。
(一)公务费。包括办公费、邮电费、公用取暖费(福建不执行取暖费)、差旅费、调干旅费及其家属旅费补助、毕业生调遣费、机动车船燃料和修理费,会议费以及交纳的税金、养路费等。公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历年在执行过程中,变动频繁,就几项重要支出,分述如下:
(1)会议费。包括会议伙食补助、公杂费、会议文件印刷费、住宿费、会场礼堂租金、会议交通费、不脱产人员误工补贴及其往返旅费等。1954年以前,会议供给标准以实物计算:省级会议每人每天大米3~5市斤,县级为2.5~3.5市斤,会议会餐费省级会议每人肉1市斤,县级肉半市斤。会议公杂费每人每天米1市斤。1954年以后,会议费标准一律以现金计算。会议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党代会、人代会、政协会;二类是党、政委员会议,民主党派、群众代表会,各条战线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积极分子代表会;三类是其余的会议。会议费标准按会议类别、政府级别制订。福建省会议伙食补助费标准历次调整情况如下:
表列不脱产代表伙食补助费就是会议每人每天的伙食标准。1984年和1986年只规定省级会议伙食补助标准,地(市)、县(市)级的伙食补助标准由各地自行酌情制订,但不得超过省级标准。不脱产和半脱产会议代表的往返差旅费和误工补贴,由会议开支。脱产代表的往返差旅费回原工作单位报销。
(2)差旅费。包括交通费、旅馆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和住勤费等。交通费和旅馆费按职务级别规定乘车船席位和旅馆房间等级,按实报销,但不得超级报支。这两项规定标准,福建省历年来基本无变动,列表说明如下:
乘火车从晚8时至次晨7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小时以上的,可购硬席卧铺票。副省长以及行政级7级以上人员,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同乘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位。可乘卧铺者,因无铺位或自动改乘硬席的,按硬座票价30%发给个人。但软卧改乘硬卧者不发。
途中伙食补助和到达地区后住勤伙食补助,两者分别制订补助,只能发给一项,不能两项兼发。1985年12月起不分途中和住勤,只订出差伙食补助一个标准。由于全国各地物价高低不同,分别物价地区制订伙食补助标准:1965年全国分为5类地区,1979年改为4类地区,1985年12月又改为3类地区。①省财政厅编《福建省国家机关行政经费开支标准》1965年6月版第32页,1979年4月版第76页;1986年3月出版的《行政事业财务制度选编》(三)第351页。历年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调整情况如下表:
(3)办公费。开支范围包括学习费、开水燃料费、日常办公的文具纸张、印刷、水电、邮费、汇费、电话月租、文体活动、报刊、图书、杂志、卫生消防、市内交通、夜餐费及零星修缮等一切办公杂支在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办公费标准以实物计算,1952年改用工资分计算。见下表:
1954年起,供给标准改用货币计算。1965年调整办公费标准之后一直到1979年和1983年重申原规定,其标准基本无更改,只有其中夜餐费进行过几次修订。兹列表如下:
夜餐费。是指因公加班或值班(值班时能够睡觉的不发夜餐费)到深夜12时左右。1965年规定每人每次发给0.20元;1979年提高到0.30元。1983年3月调整为:上半夜0.30元,下半夜0.40元,通宵0.50元。1985年11月又调整为:上半夜0.40元,下半夜0.60元,通宵0.80元。1988年1月再调整为:上半夜0.80元,下半夜1.00元,通宵1.50元。
(4)机动车燃料费、修理费。1954年供给标准,汽车用油每辆每月:大卡车、中吉普车35加仑;小汽车、小吉普车20加仑;摩托车8加仑;机器脚踏车3加仑。汽车修理费按汽油标准的十分之二编列年度预算。公用自行车修理费标准:福、厦两市每辆每月2.30元;小城市、农村每辆每月5.50元。当时尚有骡马费每匹每月:驮用、骑用22元;一般〓车骡马26元;洋马28元。以上供给均包干发给。1965年规定,机动车燃料费:每辆每月供应汽油,小汽车、小吉普车、大卡车、大吉普车.70公斤;摩托车15公斤;机器脚踏车5公斤。公用自行车修理费每辆每月2元,均包干发给。机动车修理费:正常保修每辆全年在400元范围内按实报销;中修(行车达4万公里以上),每辆每次在1200元范围内按实报销;大修(行车6万公里以上),每辆每次在3000元范围内按实报销。1975年7月规定:大卡车、大客车、中客车、旅行车每辆每月油定额150公斤;小车每辆每月100公斤;摩托车每辆每月25公斤。中、小修包括燃料,每辆每年2000元,包干使用。公用自行车修理费每辆每月改为1.50元(1977年公用自行车折价卖给职工,修理费1.50发给个人),包干使用。1981年6月规定,燃料油定额每辆每月:专车100公斤;公用车70公斤;大客(卡)车105公斤。每辆每年修理费800元,包干使用,超过不补,节余留用。1982年7月规定:汽车中、小修及燃料费,不分车型,每辆每年平均定额2000元(其中修理费800元,燃料费1200元),摩托车每辆每年500元(其中,修理费200元,燃料费300元)包干使用。汽车大修(指行车6万公里以上)费用,按实报销。1986年3月规定,石油部门按重新核定的编制数供油每辆每月:专车100公斤;公务用车70公斤;大客车(卡车)105公斤。包干使用。
(二)设备购置费。是行政事业单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办公用一般设备和车辆购置费,教学、科研、图书馆、职工文娱体育、洗澡、理发以及食堂设备购置费等,根据节约精神和实际情况编列预算。经批准后开支。1984年以前,凡单台设备或单项工程不超过2万元的,列设置购置费预算支出。超过2万元,归基本建设投资管理。
(三)修缮费。是行政机关用于公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的维修费用和支付公房的租金等。行政系统修缮费开支(按同口径比较,不包括公、检、法、干训和档案馆支出,下同):1988年为2437万元,占公用经费的13.1%;比1978年开支的1002万元,增长1.4倍,年平均递增9.3%。1978年开支1002万元,占公用经费的14.6%。比1965年开支的438万元(占公用经费的14.8%)增长1.3倍,年平均递增6.6%。
(四)行政系统的其他费用。包括居民委员会补助费、本单位职工教育费及其他未设目的开支。行政系统其他费用开支(按同口径比较):1978年为377万元,占公用经费的5.5%。1980年为642万元,占公用经费的7.8%。1988年为1062万元,占公用经费的5.7%。
第三节 公安安全支出
清末,清政府推行新政,开始有警政费。民国2年(1913)福建省岁出概算,警政费列支17.5万两。民国20年警政费改名公安费。它包括:保安处及所属机关经费;省会公安局及所属机关经费;县保安团队经费;省水警总队及所属队艇经费。开支情况是:民国20年128万元;民国23年454万元;民国24年380万元;民国25年416万元。(①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笫53、66、100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公安安全支出,在1981年以前年度列行政支出,只有1956~1958年决算分设行政、公安、司法、检察支出4个款级科目,其余年份公、检、法支出合并在行政支出款内。1981年公安支出分设:公安机关经费、公安业务费、警校干校经费、其他公安经费和武警经费5项(1982~1984年只设前4项,无武警经费。1985年只设前3项,警校干校经费列在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类支出)。1986~1987年,公检法合并设政法支出款,下设公安机关经费,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和其他政法经费3项。政法离退休人员与行政离退休人员合并设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款。至于公检法业务费、警校干校经费和其他政法事业费合并为政法事业费支出款,改列在其他部门事业费类级科目。1988年单设公检法支出类级科目,分设公安安全支出(分公安安全机关经费、公安安全业务费、居民身份证经费、看守所拘留所经费、收容审查所经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公安安全支出等8项)和司法检察支出(分设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司法检察业务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司法检察支出等5项)两款。兹列表如下:
1981~1988年公安安全支出总和为4.50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2.0%),其中,公安安全机关经费为2.98亿元,占66.4%,公安安全业务费为1.34亿元,占29.8%。公安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省、地(市)、县(市)领导机关的干警,实行国家机关行政人员的工资标准;派出所、刑事、外事、户籍等干警和各种民警队,实行人民警察工资标准。1985年7月工资改革时,公安安全部门干警的工资比同级行政干部的工资高15%左右。1988年公安安全机关经费支出7186万元,比1981年支出的1586万元,增长3.5倍,年平均递增24.1%。公安安全业务费,包括公安行政业务费和消防费等。1988年公安安全业务费支出为4150万元,比1981年支出的671万元,增长5.2倍,年平均递增29.7%。
第四节 司法检察支出
清末,清政府通令各省编制财政预算。宣统元年(1909),福建总督府上报福建省岁出入预算列司法支出3万元。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司法费是指福建高等地方审检及监所经费。国民政府时期,司法费包括:各级法院经费;司法公署经费;承审员经费;监所经费;见习员经费;溢额囚口粮;反省院经费;以及司法收入抵支出的差额。据有关资料所列司法支出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司法检察支出,包括各级司法厅局、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单位(法律顾问处、律师协会、公证处)、司法学校及干训经费和其他经费。1983年以前年度,只有1956~1958年在行政管理中单独设司法支出和检察支出两个款级科目。其余年份公,检、法支出均合并在行政支出款内。1983、1984年,司法检察支出为款级科目,下设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司法检察业务费、司法学校及干训经费、其他司法检察经费4项。1985年只设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司法检察业务费和其他司法检察经费3项。司法学校及干训经费列在文教卫生科学事业费支出类内。1986年行政管理费类支出科目改为行政支出,公安、安全、司法检察支出(政法支出)和离退休人员费用3款。公安、安全、司法检察事业费(称政法事业费)列在其他部门事业费支出类内,作为款级支出科目,分设:公安安全业务费、看守所拘留所经费、收容审查所经费和司法检察业务费4项。1987年增设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和其他政法业务费3项,共7项。1988年司法检察支出款分设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司法检察业务费、干部训练费、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其他司法检察支出5项。按同口径科目汇总列表如下:司法检察机关的人员经费和一般公用经费,比照行政机关开支标准执行。法医及毒物化验人员享受保健津贴和营养补助。业务费分为司法业务费、检察业务费和法院业务费3种。司法业务费包括调解费、法制宣传、业务购置费、业务设备消耗费、短期培训费、专业会议费和公证处、律师协会补助费,以及法律科学研究费等。检察业务费包括检察费、检验费、业务设备购置消耗费、专业会议费、宣传教育费等开支。法院业务费包括办案费、服装费、业务消耗设备费、专业会议、评选先进工作者奖励费等项目。1983~1988年司法检察支出总和为2.06亿元(占同期财政支出总和的0.9%),其中,机关经费占75.3%,业务费占21.6%。1988年支出5384万元,比1983年支出的1736万元,增长2.1倍,年平均递增25.4%,其中,司法检察机关经费开支4111万元,比1983年增长1.9倍,年平均递增23.6%。1988年司法检察工作人员(“工资”开支的)年末数为11067人,比1983年的年末数增加3697人,增长50.2%。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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