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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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47
颗粒名称: 第九章 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13
页码: 196-208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革命根据地财政收入包括筹款和强制征发、税收、公债与借款、公营经济收入、其他收入等情况。
关键词: 革命根据地 财政 收入

内容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在福建主要有闽西、闽北、闽东革命根据地。由于处于激烈的战争环境中,革命根据地财政的特点是战时财政,财政收入主要是:筹款和强制征发,税收,公债,公营经济收入。
  第一节 筹款和强制征发
  筹款筹饷是革命根据地初创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筹款对象,在乡村是地主豪绅和富农;在城镇是买办资产阶级和由乡村逃到城里的地主豪绅,以及对民族工商业者的征发。打土豪筹款属取之于敌的财政收入,向富农募捐与对资本家征发均属取之于民的财政收入。
  一、打土豪筹款
  打土豪筹款,就是向苏区和白区的地主豪绅筹款,其对象包括军阀、官僚、地主、豪绅以及其他反革命分子,除没收财产、田地、房屋、器具外,还可以罚款。
  打土豪筹款是土地革命初期取得财政收入,保障革命战争供给的主要手段,也是政治上横扫地主威风,调动农民群众革命积极性的重要措施。在革命根据地开创初期,红军的流动性大,政权是随部队走的,部队走了,政权也就不存在了,所以基本上没有收税。因此,打土豪筹款是革命根据地早期解决供给问题的主要办法。
  1929年3月,红四军在解放了长汀城时,就没收豪绅及反动派的粮食财产,散发给城乡工农贫民。当时没收了十多家,罚款三万多元,并向商人筹措军饷二万元,大大改善了红军的给养。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决议案规定,没收地主豪绅的土地、粮食及其他一切财产,归苏维埃所有。
  打土豪筹款打的是平时群众最痛恨的地主豪绅。在土地革命战争初期,闽西根据地的永定、龙岩、平和等地把比较富裕的商人甚至小资产阶级也当土豪给绑票了,或把一些富农甚至富裕中农打为土豪,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不久就得到纠正。
  在闽西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由于尚未建立起比较巩固的根据地政权,打土豪筹款和摊派等财政工作,多由红军部队兼办,成为工农红军三大任务之一。1932年7月,曾一度改变过去依靠红军筹款的路线,改由政府筹款供给红军战费。福建省工农民主政府指示各地工农民主政府立即筹备经费,必须在1932年下半年内筹款66万银元(每月11万银元)以供给党政军各项费用,但在激烈的“围剿”与“反围剿”的战争中,各地工农民主政府筹款任务无法完成。1933年初,工农红军总政治部又决定恢复主力红军的筹款任务。
  1934年10月主力红军长征后,福建各革命根据地先后为国民党军队占领,坚持武装斗争的红军游击队根据地的财政来源,主要仍是靠打土豪筹款解决。
  抗日战争时期,国共两党第二次实现合作,抗日民族统一战线形成。为了巩固和扩大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争取和团结社会各阶层一致对外,福建各地人民武装改变了土地革命时期的财政方针,采取了有钱的出线,有粮的出粮的原则。如闽西南军政委员会为解决供给来源,采取“请有钱者来商量出钱抗日”的办法,并向“商家筹款给养”和向“旅漳、旅厦同乡会的各旅外人士募捐”。(①闽西南军政委员会《关于和平谈判三个月工作情况汇报》,1937年9月17日。)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赣边区政府制订了革命根据地的财政政策,决定以军阀、官僚、税收机关、银行、反共反人民的特务分子、大地主、高利贷者为筹款对象,采取没收或罚款的办法来筹集给养。闽浙赣边区游击队截击国民党政府银行运钞队,缴获现钞以解决经费供给。如1947年5月,闽西北游击队在沙县镇头截击运钞队,缴获现钞三千万元。
  此外,红军在战争中的缴获,包括武器弹药和大量款物,虽不属于正常的财政收入范畴,但也是红军补给来源之一。
  二、向富农募捐
  向富农募捐,是削弱富农经济力量的措施,也是筹款的主要方法之一。向富农募捐,只捐款,不没收其财产,捐款多少按其经济能力大小而定,以不妨碍生产为原则。捐款的数量至多不得超过其现有活动款项全数的百分之四十,捐款的次数也有所限制。
  在土地革命时期,由于王明“左”倾错误路线的影响,革命根据地内曾一度采取在经济上消灭富农的政策。对富农的土地和地主一样,采取没收的政策,对富农的捐款和地主的罚款也无区别。1933年6月,苏区中央局纠正了这一偏向,指出:“必须把地主和富农分别清楚,在无情的消灭地主残余的斗争中,决不能允许任何消灭富农的企图”(②中央局关于查田运动的决定,1933年6月。)。
  三、向城镇商人募捐
  城镇筹款的主要对象,除买办资产阶级外,主要是由乡村逃到城市的豪绅地主。对民族工商业者,则按其资本的大小,以百分数为比例,依累进原则向其募捐,不容许用摊派募捐的办法。政策规定,民族工商业者资本三千元以上者,方可对其募捐,大商多捐,中商少捐,先捐大商,后捐中商,对于土豪兼商人者,则又罚又捐。在募捐中,规定决不能侵犯小商人和城市贫民的利益,不允许用摊派普捐的办法筹捐。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曾出现把商人当土豪打,没收其财产的倾向,侵犯了民族工商业者的利益,造成商店倒闭,影响根据地的经济发展。这种“左”的城市政策后来得到了纠正。1932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规定,工农红军占领城市后,在不违反经济政策的情况下,可向大中商人筹款,并指出:“不能因筹款破坏了城市,破坏城市就是脱离群众的自杀”(①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筹款方法》,1932年11月16日。)。
  1932年4月,工农红军攻占漳州后,成立由李富春、毛泽覃负责的筹款委员会,采取没收和捐款的办法,在一个多月中筹得银元100多万,还有大批食盐、药品、布匹、胶鞋等物资。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赣边区政府为筹集经费,决定向富有者、资本家、华侨商人进行“善意的说理劝募”。闽中游击根据地也在莆田涵江向工商界募捐,购买药品、电池、布匹、胶鞋等物资。
  第二节 税收
  向剥削者筹款是革命根据地开创初期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建立了比较巩固的革命根据地,农民分得了土地,农业生产得到迅速恢复与发展,工商业也日趋活跃与繁荣,为征收各项税收创造了条件。革命根据地的税收是工农劳动群众为了自身的解放而交给国家的一部分产品,是为革命战争服务的。从1929年起,闽西革命根据地先后开征了农业税、山林税、工商税、关税、店租等,税收逐渐成为革命根据地较稳定的重要收入。
  一、农业税
  农业税亦称土地税,是在革命稂据地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就其农业收入征收的税。
  1929年7月,中共闽西根据地第一次代表大会在《土地问题决议案》,中提出:“为补助残废老弱及建设地方公共事业,如创办学校,修路筑坝以及政府赤卫队用费等用途,政府得向农民征收土地税”,“土地税之征收分为三等,最高百分之十五,其次百分之十,再其次百分之五或免税,由各地方斟酌情形分别规定”,“土地税之分配,乡政府收六成,县区政府各收二成”。(②中共闽西第一次代表大会《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29年7月27日。)根据决议精神,上杭县规定土地税的征收分五等,即“米谷够吃者收一成,有余者收成半,有余粮二十担以上者抽二成,只有半年粮者收半成,不够半年者不收”。所得收入“乡政府得五成,区县政府各得二成,闽西政府得一成”(③中共上杭县执委关于税捐问题提案,1929年10月2日。)。
  1929年11月,中共闽西特委又对土地税作出新的规定:“土地税之征收以农民所得田地为标准:(1)每人分田三担以下者收半成。(2)分五担以下者收一成。(3)分五担以上者收一成半。以上三等都以双季为标准,单季折半计算。土地税之分配,乡政府得五成,区县两级各得二成,闽西政府得一成。”(①中共闽西特委第十五号通告,1929年11月5日。)
  上述这些征税办法,都是以分田数量为标准,分等级确定税率,因为当时是以乡为单位平分土地,在一个乡每人分得的田地数额是相同的,故上述分等税率实际是一种地区差别的比例税率,不是累进税。在革命根据地初创时期,各地对农业税的征收存在着任意性,为此,中共闽西特委总结了闽西根据地建立近一年土地税征收的经验,制定了统一的税则,对农业税作如下的规定:“1.农民领耕田地应照所领田地所收实谷的面积,向政府缴交田地税。2.田地税之税率以分田多少为标准,分单季双季两种征收,不准增加:(1)属于单季田(指下冬不能种水稻者)的税率如下:分三担田以下者抽收百分之五;分三担田以上者收百分之十;分五担田以上者抽收百分之十五。(2)属于双季田(指早晚都可种水稻者)的税率则以早收担数为标准:分三担田以下者收百分之十;分三担田以上者收百之十五;分五担以上者征百分之二十。”(②中共闽西特委《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从此农业税率趋于统一。
  1930年9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修订田地税税则,规定田地税税率为:“分五担以下者收百分之十,分五担以上者收百分之十五,单季收一次,双季收两次”,“田地税以干谷为准,按市价作价收款,不收实物”。(③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会议《关于修正財政问题决议》,1930年9月。)修正税则实行不久,1931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指出它存在三个缺点:一是不实行累进税率,富农、中农、贫农一样征税,而没有加重富农的负担;二是不以实际产量计征,而以田地面积计征,使分得坏地的贫农、中农与拥有好田的富农一样负担;三是只收银,不收谷,使无银的农民贱价出售谷子纳税。为此,对税则又作出新的规定:(1)实行统一累进税,雇农、贫农、中农得谷五担以下者收百分之十,五担以上者收百分之十五,富农加倍征收,五担以下者收百分之二十,五担以上者收百分之三十。(2)以收钱为原则,同时也可以纳谷(燥谷)。(3)单季田收一次,双季田收二次,如遇重大灾害,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酌减或豁免其土地税。(④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土地委员会扩大会议决议案,1931年4月20日。)
  1932年4月15日福建省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根据1931年11月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而讨论通过的《经济财政问题决议》指出:福建田少人多,农业税的税率确定为每人收得干谷300斤以上为起征标准。烟业、纸业为主要生产,其烟田、竹山等当作田地分配的,应照价折合收税。
  1932年7月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又颁布新的《暂行税则》,其中关于农业税的征收又作了新的规定,主要的变化是:(1)富农按劳动力来平均而不以人口平均计算收获与纳税标准,故负担加重了。(2)农业税起征点降低,征税面扩大,税率提高了。这种变化与当时的王明“左”倾错误有关。三次反“围剿”胜利后,决定大量扩充红军,并取消主力红军筹款的任务,使苏区财政困难加剧,因而不得不增加农业税负担。福建因原来税率就高,而且免征额标准也较低,贯彻《暂行税则》后,贫农、中农的负担没有增加,富农则略有增加。
  1933年9月,福建贯彻执行临时中央政府的新《农业税暂行税则》。该税则同1932年7月颁布的《修正暂行税则》相比,变动的主要是计算农业累进税的标准不同。《修正暂行税则》的纳税标准是根据每个人每年收获量多少来确定.而《农业税暂行税则》则采用两种标准,即不仅以每人每年收获量多少为标准,还以全家人口多少为标准。《农业税暂行税则》规定:“农业累进税的标准,应按照农民分得土地后全家每年主要生产的收获量,以每人分田实收多少及全家分田人口多少来规定税率(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农业税暂行税则》,1933年9月18日,)“因为人多的人家,耕种上比人口少的人家,成本更轻,收获更大的原故。”(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财政部《农业税税率之解释》,1933年9月。)这次调整提高了农业税的税率,增加了群众的负担,其目的也是为了增加财政收入,使地方政府能承担起由于主力红军停止筹款任务后红军的给养问题。
  1934年10月,中央主力红军撤出中央革命根据地进行战略大转移后,留下来的游击队停止了农业税的征收。解放战争时期,在福建解放前夕,中共闽粤赣边区委员会于1949年4月召开财经会议,决定建立征收公粮制度,提出边区政府的财政政策的基本方针是“合理负担”,累进税是一切税收的基本精神,公粮按亩征收,其征额原则上不能超过该地区产物收获量3%,如属租佃者,地主负责三分之二,佃农负责三分之一,由佃农一次交纳,然后从地主之田租中扣除。自耕农打八折征收。
  二、山林税
  山林税包括竹麻税、茶(油茶)税、梓(木梓)税、果子税、茶叶税等。
  闽西革命根据地是最早征收山林税的地区。竹麻〈指破成碎片未浸石灰之竹片,是造纸的原料)的山林税,最初规定分二个等级征收。为鼓励农民幵垦荒山,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开垦荒山者十年内免收山林税。1930年2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规定:“山林税只收竹麻税,照生产数量征收百分之十五,其余不收。”(③中共闽西特委第二次扩大会议《关于土地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25日。)永定县工农民主政府对征收山林税规定:“按照竹木出卖价格,五十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四;百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五;二百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六;三百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七;以上每加一百元,递加收一成。”(④永定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关于税收问题决议案》,1930年2月。)山林税按年计算,分两季征收。
  1930年9月,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修订税则。新的税则规定:“农民领耕的茶山、竹山,没有当田地分的,以户为单位,按每年出产的竹麻价累进征收山林税,五十元以下者征百分之五;一百元以下者征百分之十;二百元以下者征百分之二十;五百元以下者征百分之三十;五百元以上者另定。水果税依生产额而定:三十元以下者不征收,五十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十;一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十五;二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二十;三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三十;五百元以下者抽收百分之四十;五百元以上者另定。茶税、梓税按此税率标准抽收。”(⑤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修正财政问题决议案》,1930年9月。”)根据此决议精神,上杭、永定等县对山林税的征收分别作出了规定,上杭县规定:“山林税只收竹麻税,按产量征收百分之十五,其余不收,详细办法由各区自定。”(①上杭县第二次工农兵大会《暂行税则》,1930年9月。)永定县第十区规定:“照竹麻额征收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②永定县第十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财政问题决议》,1930年11月18日。)
  茶(油茶)、梓(木梓)税的征收标准是:生产价值30元以下者免征;50元以下者征10%;100元以下者征15%;200元以下者征20%;300元以下者征30%;500元以下者征40%;500元以上者另定。(③唐滔默《中国革命根据地财政史》,中国财经出版社1987年版,第108页。)
  1933年10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部颁布《山林税征收细则》。闽西工农民主政府执行上述规定,茶叶税按干茶斤数计征,每户年收茶叶10斤以上者起征,富农则从5斤起征,采用12级全额累进。贫农、中农税率5%到18%;富农6%到22%。果子税按实收果子卖价计征。每户年卖款10元以上起征,富农则从5元起征,12级全额累进,最低最高税率与茶叶税率相同。
  山林税按实物折征现金。折价标准由县政府参照市价规定。竹麻、茶籽、茶叶每户实际收获量和果子的每户卖款数由个人申报,区、乡政府评定,据以计算应征税款。
  三、商业税(营业所得税)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根据地工农民主政府对商人征收商业税(营业所得税),即对商人征收其资本营利的所得税,其税率是依赚得红利数额分等级征收。根据地初创时期,商业税率较低,商人负担较轻,有利于商业的恢复。1930年2月龙岩县通过决议,对商人征收所得税,其税率为:“年有余利二百元以下者免征;二百元至五百元以内者,每百元收五元;五百元以上者,每百元征收百分之十;一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征收百分之十五;二千元以上至三千元,每百元征收百分之二十;五千元以上每加百元,征收百分之三十;一万元以上,每加百元征收百分之三十五。”决议还规定:“如有虚报希图少抽者,照原税加五倍处罚。所得罚金,以半数赏给举报人,以资鼓励。”
  1930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公布税则条例,规定商业累进税之征收.依据商人(商店、纸木商、工厂、行商)所营业务,于每年或每帮结算后,按赚得红利数额分为下列几等征收:(1)二百元以下者免收。(2)五百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三。(3)一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六。(4)二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十二。(5)三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二十。(6)五千元以内者征收百分之三十。(7)五千元以上者另订。(④闽西工农民主政府第六号布告,1930年4月。)
  1930年9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修改税则条例,对商业累进税降低了起征点,提高了税率。具体规定为:(1)不满百元者免征。(2)二百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十。(3)五百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十五。(4)一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二十。(5)二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三十。(6)三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四十。(7)五千元以内者收百分之五十。(8)五千元以上者另订。(⑤闽西第二次工农兵代表会议《修正财政问题决议案》,1930年9月。)
  1931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规定商业税的税率按二百元至十万元的商业资本分为十三个等第,照等第规定税率,征收其资本营利的所得税(即全部营利收入,非征收资本),资本在十万元以上税率另订。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贯彻执行,其税率等第如下:
  征收方法:依照商店向政府机关所领取的营业证,按其资本多少来规定税率,然后按税率征收营利所得税。征收时间:每年分两期。但季节性生意,在每项生意结束后进行征收。
  该暂行税则还规定:(1)凡遵照政府所颁布之合作社条例组织之消费合作社,经县政府批准登记的,可许免税。(2)肩挑小贩及农民直接出卖其剩余产品者,一律免收商业税。(3)商业资本200元以下的一律免税。(4)商人遇险或遭意外损害,报告政府经查验证实者得许免税。(5)对于某种必需的日用品和军用品,得随时由政府免税。(①《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1年U月28日。)
  随着土地革命的深入,革命战争的扩大和红军队伍的发展壮大,经费供给增加。1932年7月临时中央政府修改暂行税则,规定商业资本税从101元至50万元分为十四个等第,按照等第规定税率。资本在50万元以上者税率另定。闽西工农民主政府贯彻执行的新的税率等第如下(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1932年7月。):
  新的暂行税则降低起征点,从资本100元起开始征税(包括肩挑小贩在内),同时提高了税率。税则修改后,小商贩的税负增加了2.5倍以上,中商税负增加84.5%,大商税负增加了24.3%。当时福建各革命根据地都依照规定征收商业税。1934年10月中央红军撤离根据地后,停止征收。
  四、关税
  关税是福建苏区为保护生产,促进根据地与白区贸易,粉粹敌人经济封锁而开征的税。它根据军事和民用的需要,确定高低不同的出入境税率和征免办法,管制和调节货物的进出边境。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三种。进出口物资的征税原则,视根据地军民需要与否而定,奖励必需物品的输入与内部多余物品的输出。1933年3月,执行临时中央政府颁布《关税条例》。其税率为:纸、竹、木等出口税率为3%,黄烟为2%,香菰为3%,香烟、酒、绸锻等进口税率为50%,盐、洋油、火柴、棉布、石灰、铁免抽进口税。
  在此期间,闽北根据地先后发布了《出口税征收法》、《货物税征收法》,设立船舶检查局,对过境船舶运载的货物征收货物税,并设立对外贸易处,征收与白区商人贸易的货物进出口税。闽西革命根据地在上杭县设立石圳潭、官庄、同坑堂等关税处,管理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石圳潭出口货物主要是纸,出口关税税率为3%。迹口的货物是布匹、杂货、药材等,进口税率为3%。白盐、誊写腊纸等进口免税。京果(鱿鱼、大饼、食杂等)、鸡鸭等进口,征收5%。锡箔、迷信品征收100%。由于进出口贸易的发展,石圳潭关税处每月可征得关税款一二千元,同坑堂关税处每月约可征得关税款七八百元。汀州、建宁、宁化等县亦均设关税处,征收水、陆关税。
  解放战争时期,闽粤赣边区根据地于1949年4月,制定了出入口税征收税率,税率如下:
  资料来源:《中共闽粤边区党委财经会议决定》,1949年4月,龙岩地区档案馆藏。
  五、店租(房地产税)
  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建立之初,规定:“所有店租及摊子地租一律减半征收。反动豪绅公堂的租金及店税、摊子税等在区以内的由区政府征收,城内的由县政府征收”。1930年2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对征收店租作出新的规定。规定塒市税减半征收,其系反动土豪财产,由县政府没收,租户即向县政府缴纳店租。店房地基税,按照店税数额抽收5%,向商家提取。同年4月,闽西工农民主政府颁布的《暂行税则条例》,提高了店房地基税税率,规定店房地基税按照店税数额征收10%。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为统一中央革命根据地各级政府征收店租的方法和手续,于1932年12月发出训令,指出各市店租,必须依据各码头地位及店屋大小好坏,分别增减其租金,不能一律照旧减折;停业及生意清淡开销不到者,可以免税或减租,少数太轻者须重新订正,特别是汀州市店租须一律重新改订,以增加财政收入。
  第三节 公债与借款
  一、革命战争短期公债
  1932年6月,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决定向根据地工农群众发行“革命战争短期公债”60万元,公债利率为周年一分,债票分为5角、1元、5元三种,半年还本还息,并可用作完纳商业税、土地税,不打折扣,同时允许买卖、抵押及代其他种现款的担保品之用。同年10月,临时中央政府又决定发行第二期革命战争公债120万元,其中福建承担29万元。这一期公债的面额、利息、期限,都和第一期公债相同,但对抵交税款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债券须于期满后始准抵折一切租税,十足通用,未满期前,不准抵纳捐税。
  闽浙赣省工农民主政府于1934年7月1日发行“粉碎敌人五次围剿决战公债”10万元,其中8万元作决战经费,1万元作经济建设经费,1万元救济避匪的革命群众。公债面额为1元,定于1935年7月偿还本息,并以苏维埃各种税收为担保品。
  二、经济建设公债
  为发展革命根据地的经济,建立革命战争的物质基础,改善群众生活,1933年7月临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作出《发行经济建设公债的决议》,颁布《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决定发行经济建设公债300万元。公债票面价额为5角、1元、2元、3元、5元五种,利率定为周年五厘,准许买卖、抵押并作其他担保品之用。闽西革命根据地军民热烈拥护并认购公债90万元。上杭县的才溪区、红坊区成绩最大。才溪区8个乡,2188户,8732人认购公债1.36万元,受到临时中央政府表扬。1933年9月,闽北分区工农民主政府财政部也决定发行经济建设公债20万元,其中崇安推销9万元,建阳推销1万元,邵武推销1万元,浦西推销3000元。广大群众踊跃购买,建宁城区群众仅半个月就购买了9000多元。
  抗日战争时期,闽西南军政委员会为筹集抗日经费,于1937年8月发行借款凭票,面额分为1元、5元、10元三种,言明以后可凭此票偿还借款。这种“借款凭票”近似于一种无息公债。
  三、军粮公债
  由于解放战争的迅速发展,为了保证解放军南下部队到达福建时,有足够粮食供给,1949年7月,中央闽粤赣边区财政委员会决定发行军粮公债米1750万斤,并制定《劝销军粮公债征收公粮手册》,根据人口多少,地区大小,安定情况,分配闽西地区500万斤。军粮公粮推销对象主要是地主和富裕户。尽量采用劝销方式,必须时可采用强销方式,力求债券全部销完,以筹备足够军粮。军粮公债年息4厘,解放战争胜利后分期偿还本息。债券为无记名式,票面分为糙米1000市斤、2000市斤、4000市斤三种。债券可自由买卖抵押并准许抵缴田赋。
  从认购之日起24个月内分4期偿清本息。
  第四节 公营经济收入
  “发展国民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是根据地的财政方针,而公营工业和商业则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由于革命根据地地处贫瘠的山区,经济基础薄弱,交通不便,加上激烈的战争环境和敌人的严密经济封锁,开展经济建设十分困难。公营工业除军需工业有一定的发展外,民用工业数量不多,规模较小。公营商业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克服敌人经济封锁造成的困难,保证军民必需日用品的供给,盈利甚少。因此,根据地的公营经济收入,还未能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公营工业收入
  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公营工业,以军需工业为主。工农民主政府先后在龙岩、长汀等县创办了兵工厂、修械厂、斗笠厂、中华织布厂等。此外,还兴办了铁厂、茶厂、烟厂、纸厂、樟脑厂、造船厂等民用工业。仅长汀县就兴办了4个樟脑厂、6个熬油厂、冶铁厂以及造纸、织袜、烟丝、农具、石灰等20多户手工业合作社。闽北革命根据地有丰富的用材林,还有岩草、香菇、竹笋、药材等资源,有规模较大的织袜厂、纺织厂以及造纸、笋干、制革、制茶、农具等工厂。根据地的公营工业生产,既满足了军民的需要,又活跃了经济。
  二、公营商业收入
  公营商业主要有粮食调剂局、对外贸易局、商业公司及小型商店、饭店>红色旅馆等。1931年起,闽西革命根据地的商业有较大的发展,以中华贸易公司、中华纸业公司、中华商业分公司等公营商业为主。中华纸业公司年销量达8570多担。中华贸易公司主要收购烟叶、香菇、钨砂等土特产运往国民党统治区,以换回根据地所需要的工业品。1933年下半年:闽西的对外贸易工作取得相当的成绩,如宁化、新泉、上杭贸易分局成立后,促进食盐、煤油的进口,纸(300余担)及莲子的出口,使根据地,特别是汀州市的经济日趋活跃。
  1932年初,闽北根据地先后在崇安与江口、崇安与浦城、崇安与建阳等边境建立对外贸易处,运出茶叶、木柴、笋干、香菇、纸张、粮食等,换回食盐、布匹、煤油等急需物资。
  革命根据地公营工商业的创办和发展,促进了物资交流,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满足了军事需要,除交纳商业税和关税外,利润很少,上交财政收入缺史料记载。
  第五节 其他收入
  一、向群众借谷
  临时中央政府于1933年3月决定借粮20万担,1934年夏决定借粮24万担,同年7月又决定再借粮60万担。为此,闽北根据地1933年9月决定“借谷一万五千担以充裕红军给养”,并规定在借谷的时候,“一定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形及群众出谷的可能性来决定,不能普遍一律。产米繁丰的地方应多借,产米较少的地方应少借,绝对禁止摊派、强迫命令”。(①《闽浙赣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料选编》,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33页。)1934年春,建宁县就筹集了2万担粮食供给前线红军。同年夏,宁化、泉上、彭湃、归化、建泰等县共筹集了34000担粮食供给前线红军。临时中央政府决定:“凡群众借谷的均发给供谷票,供谷票可抵纳]933年下半年的土地税,有余的可向区政府领还现金”。
  二、发动群众捐献
  1933年初,临时中央发出“节省一切费用供给战争经费”的号召。根据地广大军民热烈响应《红色中华》的倡议,开展“节省一个铜板”,“退回公债,不还本”,“减少伙食费”运动,积极把革命战争公债和借谷票退还给政府,作为捐献,以减少政府的财政支出。1933年5月,上杭县才溪区,原计划退还公债2000元,结果退还5732元,超过计划一倍半,同时还退还谷票375石。长汀县濯田区财政部门收到群众退还二期公债2400多元。与此同时,广大军民响应政府号召,开展每人节约三升米,每天节省一个铜板的运动,把节省下来的粮和钱捐献给政府。闽西工农银行在1932年底结帐,计赚纯利13000多元,按银行规定以红利总数30%为全体工作人员的酬金,但银行职工除留下200元作为生活费外,将应得的酬金全部捐作革命战争经费。更为动人的是红军伤残战士也自动把抚恤金捐献出来,后方医院伤病战士也自动要求每日减少5分钱的伙食费。据《红色中华》第141期报导,福建军区后方医院自1933年8月至12月共撙节捐献了1139元。
  此外群众还捐献各种物品慰劳红军。据1933年4月28日闽北分区妇女部统计,三、四两月妇女捐献的慰问品有:崇安,布鞋732双,草鞋2395双,小菜1401斤;建阳,布鞋113双,草鞋765双,小菜185斤,还有鸡蛋、猪肉等大量食品。才溪区,仅在1933年5月份一个月,慰劳红军物品就有布鞋2897双,雨伞186把,毛巾212条,列宁帽212顶,稈草鞋6052双,蔬菜等不计其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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