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节 变价、哉提收入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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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44
颗粒名称: 第八节 变价、哉提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1
页码: 193
摘要: 本文记述了变价收入指官有财物的拍卖或捐缴物品的变价出售所得的收入。在清朝福建地区,变价收入主要来自军装、军用品的变价出售以及捐缴的谷物的变价并上缴经费。裁提收入则是指地方为筹措财政支出,裁减经费开支和扣减官员薪俸以应对中央派款和地方支出需求所得到的收入。
关键词: 福建省 变价收入 裁提收入

内容

变价收入系指官有财物的拍卖或捐缴物品的变价出售所得的收入。光绪三十二、三十三两年(1906~1907),省城军装所将库存积压的旧军衣及军用品变价出售,得银2000两,以后每年也都进行清理变价,但数目不大。比较多的是捐缴变价,如对各属绅民捐缴的米谷,由各州县就地变价后上缴粮道库,拨充办学经费。宣统元年(1909)计有官民捐谷245石。清理洲田所收谷石的变价也充教育或慈善经费。还有各地寺观都拥有大片土地,这些寺谷也变价出售,补充军饷或作祭品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在公营企业收入中叙述。
  裁提收入系由于军费、赔款等财政支出的膨胀和财源的日益枯竭,中央政府不断把负担分摊到各省,而地方为筹措款项,除多方搜刮外,不得不裁减各项经费开支,克扣文武官员的薪俸,以期应付中央的派款和地方各项支出的需要,称之为“裁提收入”。光绪三十二年(1906),福建每年认解捐建北京工艺厂经费2000两,另加汇费银128两,在文职各官实支养廉内,按每百两核扣3分的标准扣收汇解。各署机关也常有裁提经费及薪饷之事,如盐署就有裁减扣提共七款,裁提的范围包括各关局经费、武廉、薪水、盈余等。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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