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卖官鬻爵和捐纳捐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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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38
颗粒名称: 第二节 卖官鬻爵和捐纳捐输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2
页码: 186-187
摘要: 本文记述了在福建地区,从闽康宗继鹏开始,卖官鬻爵的现象逐渐盛行。在后来的历朝历代,包括元代、清代等,卖官鬻爵成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特别是清代后期,福建省举办了多次捐例,公开卖官鬻爵,捐纳和捐输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关键词: 福建省 清代 卖官

内容

卖官鬻爵始自于闽康宗继鹏,其时百役繁兴,用度不足,闽主继鹏强迫吏部侍郎、判三司蔡守蒙卖官鬻爵,“不肖及罔冒者勿拒,第令纳赂,藉而献之”,“自是除官但以货多少为差。闽主又以空名堂牒使医工陈究卖官於外,专务聚敛,无有盈厌”。(③《十国春秋》卷98《闽》九《蔡守蒙传》。)闽景宗延曦时亦是如此,黄绍颇代陈匡范为国计使,规定:“欲仕者自外荫补,皆听输钱授官,以资望高下及州县户口多寡为差,自百缗至千缗,量增减其直焉”(①《十国春秋》卷98《闽)九《黄绍颇传》。)。天德帝延政时,吏部尚书潘承佑上书直言延政“括高赀户,财多者补官,逋负者被刑”(②《十国春秋》卷96《闽》七《潘承佑传》。)。可见卖官鬻爵在闽季三主期间一直存在。
  元代有入粟补官收入,它是元政府为拉拢汉族地主而又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清代卖官鬻爵之风盛行,捐纳和捐输成为清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弥补财政亏空而经常运用的一种搜刮手段。凡按照政府规定的不同等级官职应纳捐款缴捐而取得虚衔或官职的是捐纳;而为了支持地方公共事业或为赎免自身所犯罪行和所受处分而贡献银两,或为帮助政府措筹军饷和满足某种需要而报效银钱的则称为捐输。鸦片战争后,政府更是广开捐例,公开卖官鬻爵,捐纳捐输成为中央及各省地方军饷的重要来源。清代后期福建省先后举办了多次捐例,最先有所谓“豫工二卯事例,”又称“海疆捐输”,主要捐作河工经费及修筑城垣之用。此后又颁布了《闽省筹办收捐上兑请奖章程条款》,《捐输人员给照分发办法》等具体规章制度。还规定“凡外省在闽贸易游幕之绅士商民,及随任子弟,均准报捐”,每年报捐的人数常有几千人。
  咸丰三年(1853),福建巡抚懿德奏请批准,颁布《闽省筹办捐输兵饷酌议条款章程》,奏请颁发空白文武职衔暨贡监执照总共7935张(道),还有国子监贡照200张,国子监监照和部监照各3000张。为增加收入,在不断降低捐输额,允许银票并收的同时,还规定可以捐米,以捐额折成现米缴交,换算的办法是先将捐纳额折成钱,再按市价折成现米,如有愿缴现银的还可以减少成数交纳。
  咸丰七年(1857)十月廿六日,省藩司又发布了《闽省捐收铜斤酌议章程》,先是规定各地缴交地丁时需搭解二成铜钱,但解决不了问题帷有于现办采买铜斤并地丁搭解铜钱而外,再由各官量力捐铜,以便接续铸用。”奏准在省会设立捐铜局,委派专人经理兑收铜斤,填发执照等事宜,具体办法比照京师捐铜局成案,“每铜肆拾斤作实银拾两,仍照闽省现办捐输防剿经费按筹饷事例七二折申算,计实铜贰百捌拾捌斤,合例银壹百两,核给奖叙,”但必须是十成净铜,如果捐的是杵铜、黄铜或残废铜器则按八折兑收。至同治、光绪时代、捐纳捐输非但没有废止,而且作为弥补财政不足的收入形式,由捐银捐钱到银票兼收,到折缴米谷,到捐收铜斤。充分反映出晚清时期福建省财政的窘迫情形。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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