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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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36
颗粒名称: 第八章 其他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10
页码: 186-195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财政其他收入包括掠卖奴隶收入、卖官鬻爵和捐纳捐输收入、帑息收入、和买、和籴收入、平余收入、公产收入、规费收入、变价、哉提收入、专营专卖收入等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财政 收入

内容

其他收入,名目繁多。自唐至清,福建主要有掠卖奴隶收入,卖官鬻爵和捐纳捐输收入,帑息收入,和买和籴收入,平余收入,规费收入,变价收入,各项裁提收入等。民国时期主要有公产收入,专营专卖收入,中央补助收入和各种不胜枚举的苛杂、附加和摊派。革命根据地则有无偿强制征发和筹款筹饷收入,借谷收入和捐献收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则有公产收入,规费收入,罚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等。
  第一节 掠卖奴隶收入
  中唐以后,福建地方赋役苛重,百姓卖儿鬻女,流离失所,公私掠卖奴隶之风在闽中炽盛。唐元和以后,此风愈演愈烈,唐王朝虽然多次下诏禁断掠卖良口,但至和二年(828),唐文宗在敕文中仍着重提到福建观察使卫中行掠卖奴隶“数实过多”,(①《唐会要》卷86。)这种奴隶贸易直至唐亡之后才逐渐消失。地方官府参与和纵容掠卖奴隶活动,一是将奴隶用于馈赠进献;二是诸处博易借贩卖奴隶获利;三是藉掠卖奴隶抽取重税。因此朝廷虽屡次重申严禁奴隶贸易,但“求利之徒,以口博易,关镇人吏,容纵颇多”(②《册府元龟》卷160。)。
  第二节 卖官鬻爵和捐纳捐输收入
  卖官鬻爵始自于闽康宗继鹏,其时百役繁兴,用度不足,闽主继鹏强迫吏部侍郎、判三司蔡守蒙卖官鬻爵,“不肖及罔冒者勿拒,第令纳赂,藉而献之”,“自是除官但以货多少为差。闽主又以空名堂牒使医工陈究卖官於外,专务聚敛,无有盈厌”。(③《十国春秋》卷98《闽》九《蔡守蒙传》。)闽景宗延曦时亦是如此,黄绍颇代陈匡范为国计使,规定:“欲仕者自外荫补,皆听输钱授官,以资望高下及州县户口多寡为差,自百缗至千缗,量增减其直焉”(①《十国春秋》卷98《闽)九《黄绍颇传》。)。天德帝延政时,吏部尚书潘承佑上书直言延政“括高赀户,财多者补官,逋负者被刑”(②《十国春秋》卷96《闽》七《潘承佑传》。)。可见卖官鬻爵在闽季三主期间一直存在。
  元代有入粟补官收入,它是元政府为拉拢汉族地主而又增加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清代卖官鬻爵之风盛行,捐纳和捐输成为清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弥补财政亏空而经常运用的一种搜刮手段。凡按照政府规定的不同等级官职应纳捐款缴捐而取得虚衔或官职的是捐纳;而为了支持地方公共事业或为赎免自身所犯罪行和所受处分而贡献银两,或为帮助政府措筹军饷和满足某种需要而报效银钱的则称为捐输。鸦片战争后,政府更是广开捐例,公开卖官鬻爵,捐纳捐输成为中央及各省地方军饷的重要来源。清代后期福建省先后举办了多次捐例,最先有所谓“豫工二卯事例,”又称“海疆捐输”,主要捐作河工经费及修筑城垣之用。此后又颁布了《闽省筹办收捐上兑请奖章程条款》,《捐输人员给照分发办法》等具体规章制度。还规定“凡外省在闽贸易游幕之绅士商民,及随任子弟,均准报捐”,每年报捐的人数常有几千人。
  咸丰三年(1853),福建巡抚懿德奏请批准,颁布《闽省筹办捐输兵饷酌议条款章程》,奏请颁发空白文武职衔暨贡监执照总共7935张(道),还有国子监贡照200张,国子监监照和部监照各3000张。为增加收入,在不断降低捐输额,允许银票并收的同时,还规定可以捐米,以捐额折成现米缴交,换算的办法是先将捐纳额折成钱,再按市价折成现米,如有愿缴现银的还可以减少成数交纳。
  咸丰七年(1857)十月廿六日,省藩司又发布了《闽省捐收铜斤酌议章程》,先是规定各地缴交地丁时需搭解二成铜钱,但解决不了问题帷有于现办采买铜斤并地丁搭解铜钱而外,再由各官量力捐铜,以便接续铸用。”奏准在省会设立捐铜局,委派专人经理兑收铜斤,填发执照等事宜,具体办法比照京师捐铜局成案,“每铜肆拾斤作实银拾两,仍照闽省现办捐输防剿经费按筹饷事例七二折申算,计实铜贰百捌拾捌斤,合例银壹百两,核给奖叙,”但必须是十成净铜,如果捐的是杵铜、黄铜或残废铜器则按八折兑收。至同治、光绪时代、捐纳捐输非但没有废止,而且作为弥补财政不足的收入形式,由捐银捐钱到银票兼收,到折缴米谷,到捐收铜斤。充分反映出晚清时期福建省财政的窘迫情形。
  第三节 帑息收入
  帑息即帑本生息,是把公款贷放给商人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主要供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办公经费及各项公共事业经费之用。
  元代福建地方政府就开始经营高利贷。当时泉州由于海外贸易的发展,不少犹太人流入中国经商放债。政府为此在泉州设立斡脱所,将钱钞借给犹太人,从中收取厚利。据载:“一铤之本,辗转十年后,其息一千二十四铤”(①《黑鞑事略》。)。
  清代福建各官衙大多拨出一定资本(帑本),对盐、当商和一般商户放债生息,月息最高为每两2分,较多的是1分。月收入最低196两,最高24000两。(②《重纂福建通志》卷54《盐法•帑本生息》;《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杂款类》。)鸦片战争后,清政府每举办一事,如兴学、练兵、举善等,无不报请财政部门拨款若干“交商称息,子母相权,公家得继续收入,不致款尽而事废”。清末福建的帑息收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政府部门公款贷放生息,一是各属就地筹款生息。属省县政府部门的公款利息收入主要有:一、度支公所帑本生息共有13件,每年约可收利息银22891两,若按当时普通的利息率月息8厘计算,计有帑本达238448两之多。度支公所的这些利息收入主要供各地书院、寺观、仓库、巡洋及省宝福局鼓铸银钱等经费。二、臬署(即提法司衙门)帑本生息,共有八种,年可收利息银约1437两,供本衙门火兵役勇的工食费用。三、盐道库帑本生息,共7种。四、闽县敬节堂帑本生息,于道光时由藩库拨银4549两发商生息,年可收银436两,供该县敬节堂经费。五、电话股息,光绪末年福州兴办电话,由度支公所提拨官款1万元作为官股,年息6厘,每年可收银元60元,作为9个省级部、署、局安装电话费用。
  各地就地筹款生息,是各府道厅州县为了补充地方上的巡警、教育以及各种社会公益事业而将所筹公款贷给商人,按月收取的利息收入。据宣统年间的调查,各地每年收取的这种帑息收入,及其用途如下:延建邵道有义仓存典年收息银129两;长汀县龙山书院收585两;龙岩州常平仓米价年约60两;海澄县义仓谷石霉坏变价年息约96两;福州府供中学堂及麻疯、聋哑恤赏费用,年收利息1132两;福防同知供厅立学堂年收221两;罗源县充学堂经费每年130两;屏南县充育婴费年约收180两;霞浦县年约296两供小学堂经费;宁德县年收息银310两供学堂经费;邵武府年约244两,供学堂及敬节堂经费;漳浦县554两充作学堂经费;晋江县年收银663两供官立小学堂经费;南安县收银147两供丰州小学经费;惠安县年收银204两供学堂经费;安溪县年约收银20两供育婴堂用;永春县年收各种利息银734两,分别供中学堂和育婴堂经费。
  第四节 和买、和籴收入
  和买本是两相情愿的情况下,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官府向民间购买所需要的物资。后来政府干脆不付货币,和买物多非地方所产,甚至将原定和买物资折变抑配于民,仍令百姓如期交纳。因此,和买实际上成为一种无偿征收的税目。
  宋代的和买物无所不有,但对福建而言有普遍意义的主要有和买绢、和籴与和买银。和买絹始于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仁宗时,福建和买绢官府不给钱,而是以盐代钱。自后福建行盐钞法,政府不复给盐,亦不偿绢钱,和买绢成为对人民的掠夺。北宋末干脆将和买绢数下分州县按户籍抑配。宋室南渡后,从建炎三年(1129)始,和买绢折钱输纳.年匹折输钱二千称为“折帛钱”。福建路自绍兴二年(1132)按两浙例,丝、帛一半折钱。此后每匹帛折钱数不断提高,乾道年间每匹折钱达到7千。宋人评价和买绢是“官不给直,而赋取益甚矣”(①《文献通考》卷20《市籴》一。)。
  和籴是政府支付一定价格征购民间粮草。宋代和籴起初亦是根据自愿的原则,政府以市价迸行征购。及至神宗熙宁年间.征购形式亦由自愿改为强制征购。此外,宋代诸路均设惠民仓,本是为了均平谷价,以备凶荒。福建于真宗咸平二年(999)置惠民仓,(②《文献通考》卷21《市籴》二。)其惠民仓的粮谷储备亦是来源于和籴,甚至以更低的价格向民间摊配。
  和买银在全国独福建一路实行。宋代福建产银量居全国之冠,从景祐二年(1035)始,宋廷将福建每年上供缗钱20万贯,改为折纳上供银27万两。其后银价虽增,银额不减。州县则将上供银按五等税户进行摊配,少则每户一二两,多则几户合买数百两。当时下四州上供银是取于僧寺,而上四州之银则取于民户,政府以官盐作价进行和买,一般只等于银价一半。由于宋代福建所出白银均归官方收购,政府与银铺勾通,高价售银,低价购回,福建人民大受其害。(③廖刚《高峰集》卷1《投省论和买银子》;韩之吉《南涧集甲乙稿》卷10。)。
  元代的和籴有市籴粮、盐折草二大类。福建主要实行市籴粮。元代和籴政府极少付现钞,而是用盐引和买。
  第五节平余收入
  平余收入是清代摊丁入地后比较大宗而又制度化的一种收入。它是指各属在缴交钱粮赋税时随正款附缴的各种补水、火耗,或经收机关因货币种类、成色不一而折合兑收时的溢额。
  清代前期福建主要有地丁平余、契税平余、盐道平余等。地丁平余是按地丁银粮每两浮征若干,最重的是寿宁县、建宁县,地丁每两加征平余6钱以上;最轻的是闽县,地丁每两加征1钱3分;其它各县每地丁两加征二、三、四、五钱不等。契税平余是按契面价值每两浮征若干。全省各属,大致契价每两加征1分2厘至4分之间。盐道平余是以县为单位每年向盐商加派若干。清代后期平余收入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度支公所(财政局)银水火耗:包括(一)平余银水,每年的款项收支成色不一而折合的溢额约有2万两左右。(二)钱粮火耗,每年约收银1万余两。(三)英番补水,各地解缴正杂各款,凡搭解一半番银者,每百两随收补水银2两,专款存库。(四)平水杂款,各属在向粮道库解交粮米折价时随正附征补水(参阅田赋一节)。(五)平价甲水,即省库因银元不敷周转将历年库存纹银易换银元所溢出的余款,专款存储。据宣统时编列的预算册,约计福建各属全年有平余收入50.6万两。
  二、丁粮加价:各州县对于历年旧欠的丁粮及偏远乡村地丁分别加价,没有统一的征收规定,各地视具体情况而定,属临时性的收入。宣统时只闽县等22个县在预算中有上报,全年计收加价银1294G两。
  三、提解米余:本省裁兵变价米每石米折作白银2两(参阅田赋收入一节),内除正价1.6两,米耗0.24两外,还有米余0.16两。这项米余自同治九年(1870)以后,向由省藩司对各属提解,专款存储,规定于每年六月和十一月两次解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后拨作练兵经费。宣统年间全省每年可收米佘银15188两。
  第六节 公产收入
  清代福建才开始有公产收入。当时厦防厅有大宗的公地、公器、官房租收入。从康熙廿八年(]689)开始,靖海将军施琅将在厦门环海四里官地上所建民房,或按地亩、或按房间征税,拨入兵饷。此后福防厅又派员进行勘丈,共有房地15175间,分别按天地日月星五字征租,计收银1968两。其后又开山筑海使盖进行征租。道光十一年(1831)统计,年收入公地房租2517两。(①周凯《厦门志》卷7《地税》。)鸦片战争爆发时,年收入增至2629两。其他地方房地租收入有限,全省合计不过2733两,另外全省公田租年收入尚有1513两。其中平和县最多达626余两,其次为将乐县,亦达397两.其他寥寥无几。(②《福建财政沿革利弊说明书•器赋类》第三章《租课》。)
  民国时期福建的官产主要为屯田、沙田、旗地、废署、官房及垦荒等。民国4年(1915),福建省财政厅向财政部上报本省官产价值为46万余元,但财政部派员调查了闽侯、思明、南平、建瓯、晋江等县官产后,估计值百万元左右。当年8月,设立福建省清理官产处,重新清查各县区官产,造册上报。民国5年开始清理沙田,曾设立各乡沙洲事务所,分别清查,共售出官产20余万元,洲田10万元.各县官产屯田20余万元。民国8年官产处撤销,改归财政厅兼办,所收产价约有50余万元。厦门由海军直接征收,约200余万元。(③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153~154页。)民国14年上报收入为4053000元。(①《中国财政整理策》第163页。)
  民国15年(1926),国民革命军入闽,财务委员会成立,另设清理官产处。省政府成立后,撤销该处,官产由财政厅兼办,并将原卖出的水坞备价收回。福建水坞自闽侯县辖洪山桥至福州南台一带,计共180余户.向为木商承租屯泊木排之用。民国3年经水上警察厅一律收为官有,招人承租,计纳租金7180余元,充水警经费。民国4年后逐年增加租额,计达11300余元。民国18年,由建设厅水利局兼收租金。民国21年后,收归财政厅管理,每年租金万元左右。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1、1952年,福建分别处理敌产收入36.4万元和38.1万元。1953年规定,县(市)级公产收入,作为县(市)财政收入。1956年5月,省人民委员会颁发《福建省公有房地产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公有房地产的管理范围:一、公有码头、墟市场、水坞、沙田、洲田、公滩、海洲;二、国家专款建筑的新村和工人宿舍;三、国家机关、学校和受国家补贴的党派、团体、公营事业单位专营的房地产;四、依据征用土地办法已征用而用地单位暂不需用的土地;五、依据土地改革法收归国有,划作农业试验场或国营示范农场而尚未使用的土地;六、依法没收的房地产;七、依法征用外商的房地产;八、人民自愿辑献给国家的房地产;九、其他公有房地产。公有房地产收入,均作为预算收入,解缴地方财政。属于特种资金管理范围的公有房地产,其收支按本省特种资金管理办法处理。由县(市)人民委员会暂行代管的房地产,例如,无人管理的会馆、同乡会、祠堂、庙宇和业主不明、无人管理的房地产,在代管期内的出租收入,储存于当地人民银行,按月从出租收入中提取15%的代管费,解缴地方财政,其余部分,由当地司法机关管理,有的在落实政策中,由当地司法、财政部门予以退还。1981年12月.省财政厅制发《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暂行处理规定》,凡中国合营者的投资未包括提供场地使用权的,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交纳场地使用费。其中,合营企业新征用土地的场地使用费,由财政拨交当地建设银行专户存储,由城建部门、建委、计委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的投资;属于合营企业中方原来占用场地的使用费,上交财政。从1950年到1988年,全省公产收入1387.7万元。
  第七节 规费收入
  规费系指政府机关对于商民提供服务而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清朝,由于没有健全统一的财务制度,各地规费收取标准极不一致,晚清时期福建各地收取的规费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书役催征所得规费。各厅州县在催征丁粮时随收经费,以作饭食路费之需。地丁、粮米、税契都按应征额每两附收经费。契尾和官契纸则按契纸每张附收经费。根据宣统时的调查,地丁每两附收规费银一般皆在1~2钱之间,最高的是厦防厅(即厦门)2.92钱,漳平、永定、上杭、宁化、光泽、福清等县较低,在0.4钱以下。粮米每两收费从0.2钱到1两不等,最高的是南靖县,竟达1.267两,比正额超出一倍多。龙岩、海澄、安溪、同安、建安、南平、闽清和马巷厅都在0.5两以上。光泽县最少,只有0.23钱。税契也按应缴税额每两收费从数厘到1钱。以上三种除收银两外还兼收铜钱,每两自十几文到100文,从1分到6角8分不等。契尾和官契纸则按张数来收费,每张收银0.1~2钱不等。
  二、粮串费。串票是人民交纳田赋以后,由征收机关发给的一种缴纳凭证。各州县对串票征收办公经费,枚取的办法一般是按每张串票附加若干,也有按户数均摊的,如崇安县有粮户12000户,每年按户均收银2.1钱。连江县则按户收钱10~20文。按串票加收比较高的有归化县,每张收钱50文。其余县份大多在10~40文之间。据清末编制的预算册上所载,全省60余州县,每年发放粮串约480万张左右,按每张加收30文计算,共收钱14400万文。若以清末每两银兑钱1400文折算,即为银10.2万两。
  三、官契纸价。相当于对契纸收取的工本费,清末规定,每张官府验发的契纸收钱100文,其中,以40文作为各地验发机关的办公经费及各属书役的生活补助,由州县自收自支,60文上解省库,作为纸料印刷之用。据全省调查,这项收入较多的是浦城县、邵武县、南平县、福清县和闽县等,全年约收近百两银。其余各县约在20~40两之间,按平均年收30两计,全省64个州县全年收取契纸规费2000两。
  四、诉讼费。各州县府衙门在收受呈禀诉讼时,按惯例要收取规费。呈禀有期呈、传呈、喊呈、报呈之分,每种呈禀又有新旧之别。各地收费标准不同,悬殊很大,少的每张只有几十文钱或几角,多的则需数两、上千文或数元。还有一种叫“堂礼”,收费甚高,每堂约为呈禀的2~8倍。对于诉讼的状纸也按每张交钱几十至百文的标准收费。这些规费收入均作为地方县衙及胥差丁役办公的经费,不必上交。
  五、船牌照费。只为沿海各县所特有,每年对各种船只验照收费,除一部分留作经费外,还须批解盐道库,主要在平潭县、云霄县、闽侯县、长乐县、福清县、霞浦县、福安县、诏安县、莆田县、晋江县等地征收,全年收银3684两。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2年省人民政府制发《福建省乡镇财政预算指标及征收具体规定》,其中,规费收入有民政规费、公安规费、司法规费、工商规费、卫生规费、公用规费、工务规费、地政规费和契纸工本费等九大类。1953年,省人民政府规定,1953年度各县(市)征收的项目、标准,除码头靠泊费、度量衡检定费、菜市场租金收入及公房租赁收入等由主管部门按特种资金管理外,其余由有关部门负责代征,扣除所必须的印刷工本费后,全部按时解库,作为县(市)财政收入。1966年调查,全省收费部门有20个,收费项目141项,年收费342万元,并对收费项目作了整顿,规定,今后凡需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均需层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从1950年到1988年,全省共收入规费1982.4万元。
  第八节 变价、哉提收入
  变价收入系指官有财物的拍卖或捐缴物品的变价出售所得的收入。光绪三十二、三十三两年(1906~1907),省城军装所将库存积压的旧军衣及军用品变价出售,得银2000两,以后每年也都进行清理变价,但数目不大。比较多的是捐缴变价,如对各属绅民捐缴的米谷,由各州县就地变价后上缴粮道库,拨充办学经费。宣统元年(1909)计有官民捐谷245石。清理洲田所收谷石的变价也充教育或慈善经费。还有各地寺观都拥有大片土地,这些寺谷也变价出售,补充军饷或作祭品之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在公营企业收入中叙述。
  裁提收入系由于军费、赔款等财政支出的膨胀和财源的日益枯竭,中央政府不断把负担分摊到各省,而地方为筹措款项,除多方搜刮外,不得不裁减各项经费开支,克扣文武官员的薪俸,以期应付中央的派款和地方各项支出的需要,称之为“裁提收入”。光绪三十二年(1906),福建每年认解捐建北京工艺厂经费2000两,另加汇费银128两,在文职各官实支养廉内,按每百两核扣3分的标准扣收汇解。各署机关也常有裁提经费及薪饷之事,如盐署就有裁减扣提共七款,裁提的范围包括各关局经费、武廉、薪水、盈余等。
  第九节 专营专卖收入
  民国初年,除食盐曾实行过一段时间的专卖外,地方政府并无其他专卖收入。由地方政府主持的大规模的专卖活动起始于抗战以后。战时福建正式举办的专卖先后有鸦片、卷烟、火柴三项,其形式各不相同,战前鸦片就有特税和专卖机关,民国26年(1937)省财政上报的省款收入中,就已列上“禁烟收入”一项。民国27年,在“禁烟”的幌子下,全面加强对各地土膏行的控制,把它变成政府的专营机构。在南平、漳州两地各设办事处一所,各县则各设一相当等级之土膏店,各乡镇则推设低级土膏店。卷烟公卖则由民国27年成立的卷烟公卖局负责实行,预算上专列有卷烟收入一项。福建初时是按出厂价(除去统税)征50%,但随后因省际运输困难,批发价值增两倍,于是将公卖费率改按批发价征35%。民国29年又重新划分分级标准,按批发价分为六级,并酌予提高费率。这两项收入的增长相当快,民国28年已在岁入中占到7.7%的比重。民国29年6月,中央政府因“禁烟计划”已告完成,下令福建停止鸦片供应,撤销运输机构,鸦片收入陡然下跌。卷烟收入则继续增长。民国30年收入近700万元,占总收入料,在经常收入中居第吗位。兹据档案资料,民国26~30年鸦片与民国28年(1939)3月开始火柴专卖,同年8月公布《福建省火柴产销省营办法》。所有全省境内火柴概归贸易公司特约厂商产制及统筹供运销售。同时规定本省火柴,仅足自给,不准出口,如邻省需要,须向贸易公司洽购给证,方得放行。按此规定,全省火柴的产销,由
  省贸易公司和福建省最大的火柴厂家——建华火柴厂订约,收购其产品,省内其他厂家生产的产品,也一律由贸易公司收购,按月定量配发各分支机构,再批售给零售商人。省外运销福建的火柴,亦由贸易公司按本省的收购价收买。贸易公司受财政厅委托承办这项专卖业务,其盈亏另立专帐,不归于该公司营业范围之内。虽然,在省财政预算上并没有这项科目,故预决算上都未统计在内,但这项收入相当庞大,且增长迅速,从民国28年开办到民国29年底,解库盈余达422万元。民国30年由于大幅度提价,收入猛增至2900多万元,成为省库大宗收入之一。
  此外,福建还曾实行过粮食专卖。省贸易公司刚成立时,设立粮食部,决定从民国28年(1939)12月1日起实行粮食运销省营制,但遭到各地米商强烈反对,不得不暂停执行。民国29年3月,由于粮价上涨,省府通令各县实行计口授粮,同年6月1日成立省粮食管理委员会,由省政府主席陈仪兼任主任委员。9月1日省粮食管理委员会改为粮食管理处,在缺米与余米县份,分设公沽局18处,实行公沽制度,主要办法有:一、禁止私人的粮食流通和买卖行为,民间所有余粮一律售与当地公沽局,再由公沽局批发售给零售商。二、实行定量分配,农民每人准留5担谷以供自用,食粮消费者平均每人每日供应12两至1斤粮食,体力劳动者酌予增加。分配办法由县粮管会根据户口册发放购米证,民众凭证向零售商购买。
  这项制度实行后,弊端百出,各地农村乡镇保甲长挨户调查,强迫征购,又以查缉私米为名,把老百姓出门所带的升斗之粮或一些米制品,都予没收,连贫苦农民储存的少量粮食也成为搜刮对象,农民被弄得十室九空,三餐不继,因而各地都发生过攻打公沽局拒绝征购事件。在城市方面则大闹米荒,由于运力不足,加上粮吏舞弊,居民无米可购,又吃不起高价,只得半饥半饱,以青菜杂粮度日,全省到处怨声载道。民国30年(1941)10月后,省政府不得不废止公卖制度。
  民国31年(1942)财政改制,地方专卖制度便被取消。
  第十节 罚没收入和其他杂项收入
  罚没收入,是指行政、司法、公安、工商、外汇、森林、交通、物价、城建、卫生、水产、文化、出版、房地产及税收机关,对违反国家法规而处以的罚金,追回赃款和没收物、追回赃物的变价收入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至1988年,全省罚没和追回赃款、赃物变价收入共35139.7万元.其中,最少的年份是1956年,全省罚没收入仅25.6万元,到1981年之前,一般年份全省收入为100多万元。改革、开放以后,福建沿海出现走私,在反走私中缴获的物品,加以没收变卖,罚没收入急剧增加,最多的年份是1987年,全省罚没收入达10218万元。
  其他杂项收入,包括的具体项目较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各年度预算科目有所变动,例如,以前年度支出收回,国家资源管理收入,公用事业费附加收入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均属之。1951、1952、1956、1957、1959、1963~1967年,契税收入列其他收入,其他年度该项收入划入农业税收入科目。,1986年其他杂项收入中包括上缴财政的清理“小钱柜”资金189.8万元。1988年,其他杂项收入中有国际组织援助捐赠收入2.1万元,国营企业承包收入退库15409.1万元。从1950年到1988年福建省其他杂项收入合计43924.9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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