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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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34
颗粒名称: 第二节 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2
页码: 184-185
摘要: 本文记述了为了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1988年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建立福建省粮食发展基金和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的规定,并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以乡镇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0.5%。该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的投资,并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于乡镇企业的范围、征收管理、使用方向、减免政策等有详细的规定。1988年7月至12月,全省共征集以工建农资金534万元。
关键词: 福建省 乡镇企业 农业投资

内容

为了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1988年,省政府颁发《关于建立福建省粮食发展基金若干问题的规定》,7月1日,省财政厅颁发《福建省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实施办法》,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主要规定:(1)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以下简称以工建农资金),以乡镇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0.5%。(2)以工建农资金的征收管理,暂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条例》和《福建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7月4日,福建省税务局发出《关于“以工建农资金”几个政策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其要点是:(1)乡镇企业的范围包括社(乡)队(村)举办的企业,社员联营的合作企业,其他形式的合作企业和个体企业。个别有争议的乡镇企业,可与当地乡镇企业局或工商局联系确定。(2)各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组织,按乡镇企业在其中投资或分利的比例计算,就地缴纳“以工建农资金”。(3)跨地区经营的乡镇企业,应随流转税缴纳地点向税务机关缴纳“以工建农资金”。(4)“以工建农资金”主要用于耕地资源的开发,农田水利的建设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并用于调节工农业收入的差距,因此原则上不予减免,但对种植、养殖、捕捞业可免征“以工建农资金”。省政府规定的贫困乡的乡镇企业,暂免征“以工建农资金”三年。(5)“以工建农资金”是根据乡镇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计征的,因此原则上应查帐征收。对于查帐征收有困难的,可用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入库。(6)“以工建农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的投资,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8年10月省税务局发出补充通知:(1)生产销售农(渔)机具及专用零件,修理修配,生产化肥、农药、兽药、饲料,乡镇小水电、小火电,拖拉机站(不包括搞运输收入),排灌站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乡镇企业免征“以工建农资金”。(2)安排残疾人数占总生产人数35%以上的乡镇福利企业免征“以工建农资金”。(3)乡镇“三来一补”企业免征“以工建农资金”。(4)乡镇商业批发企业减半征收“以工建农资金”。
  1988年7月至12月,全省征集“以工建农资金”534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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