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334 |
| 颗粒名称: | 第二节 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 |
| 分类号: | F812.41 |
| 页数: | 2 |
| 页码: | 184-185 |
| 摘要: | 本文记述了为了增强农业发展后劲,保证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1988年省政府颁发了关于建立福建省粮食发展基金和征收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的规定,并从1988年7月1日起执行。以工建农、以工补农资金以乡镇企业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征依据,征收率为0.5%。该资金专项用于农业的投资,并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对于乡镇企业的范围、征收管理、使用方向、减免政策等有详细的规定。1988年7月至12月,全省共征集以工建农资金534万元。 |
| 关键词: | 福建省 乡镇企业 农业投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