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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信息
一、内债与借款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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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29
颗粒名称:
一、内债与借款
分类号:
F812.5
页数:
3
页码:
179-18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民国时期福建省的内债和借款情况,揭示了当时财政状况的困境和举债规模的巨大增长。
关键词:
福建省
内债
借款
内容
福建之有内债,起于民国时期。第一次募债是在民国元年(1912),当年财政异常困难,福建军政府都督孙道仁派员到南洋向华侨发行军务公债,先后共募集37.7万银元,原约定第二年9月偿还,每元付息金0.5元。但届期财政困难,只偿还50元票面以下本金4.6万元,息金2.3万元,其余26.1万元为此后的北京政府长期拖欠。民国7年后,随着军阀混战的全面爆发,公债的发行额也急剧增长,成为军阀统治者搜刮民脂民青的重要手段。先后统治福建的军阀中,李厚基发行过三次,实募额287.8万元;孙传芳借款一次,120万元;周荫人也发行过三次债券。实额99.4万元。从民国7年到15年的9年间,福建军阀共发行内债546.4万余元,未还数达505.1万余元。(①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375页;《各省区历年财政汇览·福建省·福建省内债表》。)这些债务,名为发行,实是强派,有些连正式债券都不发给。此外,还有向商会、钱庄等订约的短期借款以及各种临时垫款,到民国15年共积欠142万元。上述债务除民国元年的军务公债外,南京国民政府一律否认,福建人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民国23年(1934)以前,省财政不统一,收入被大量截留,财政上收少支多,更赖举债维持。债款中长期借款的数额并不大,只有民国26年底发行的地方善后公债300万元(实募131.6万元),大部分都属短期借款。由于财政年年亏空,不仅公债没有按期还本付息,即短期借款也拖成长期借款。到民国23年,共拖欠各类债款1000万元以上。按种类来划分,大概可以分为4种:(1)政府正式规定条例,发行债票,如地方公债、省库券等。(2)'政府与银钱商人及个人正式订立契约借款,如向各银行及储蓄会,有契约的借款等。(3)历来各项垫款,如税捐局所垫款及厅内外公务人员代向各处借款。(4)各机关间历来挪用的款项,如财政厅挪用盐运使署各款,及欠发各机关之款等。民国23年以后,财政虽有改善,举债数额却也增加了。民国23年至民国26年7月止,省财政共发行12笔公债与库券,款额1000多万元,平均每年达330余万元,大大超过前七年。抗战爆发后,省财政收支状况恶化,为弥补赤字,不得不更大规模举债。据统计,从抗战开始到民国30年7月,省财政共发行公债4笔,计299.4万元;短期库券18笔,计978万元。
民国31年(1942)财政改制后,省财政失去发行债券权力,主要是配募中央发行的债券。
抗战后期,福建发行了三次“同盟胜利公债”。民国31年度配额为法币公债4000万元,美金公债400万元,自当年9月起至次年9月结束。民国32年度配额为法币1.6亿元,原限从当年10月至次年5月,后因迟未募足,延至民国34年4月底结束。民国33年度配额为3亿元,原规定应于民国34年7月起至12月结束,但实际上到民国35年12月才结束。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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