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内外债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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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28
颗粒名称: 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内外债与借款
分类号: F812.5
页数: 3
页码: 179-18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在20世纪初的民国时期以及抗战时期的内债和借款情况。文章首先描述了民国时期福建军阀统治者通过募债的方式来搜刮民脂民青,大量发行内债并拖欠还款,造成福建人民巨大损失。其次,文章提到了省财政在民国23年以前收入被截留、债款不断增加的情况,各类债款总额超过1000万元。抗战爆发后,为解决财政赤字,福建省不得不继续大规模举债,包括发行公债和短期库券。此外,文章还介绍了福建省借外债的情况,包括向洋商、银行和台湾商人借款,这些外债条件苛刻,利息高且实收往往只有票面额的一半。
关键词: 福建省 内债 借款

内容

一、内债与借款
  福建之有内债,起于民国时期。第一次募债是在民国元年(1912),当年财政异常困难,福建军政府都督孙道仁派员到南洋向华侨发行军务公债,先后共募集37.7万银元,原约定第二年9月偿还,每元付息金0.5元。但届期财政困难,只偿还50元票面以下本金4.6万元,息金2.3万元,其余26.1万元为此后的北京政府长期拖欠。民国7年后,随着军阀混战的全面爆发,公债的发行额也急剧增长,成为军阀统治者搜刮民脂民青的重要手段。先后统治福建的军阀中,李厚基发行过三次,实募额287.8万元;孙传芳借款一次,120万元;周荫人也发行过三次债券。实额99.4万元。从民国7年到15年的9年间,福建军阀共发行内债546.4万余元,未还数达505.1万余元。(①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375页;《各省区历年财政汇览·福建省·福建省内债表》。)这些债务,名为发行,实是强派,有些连正式债券都不发给。此外,还有向商会、钱庄等订约的短期借款以及各种临时垫款,到民国15年共积欠142万元。上述债务除民国元年的军务公债外,南京国民政府一律否认,福建人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民国23年(1934)以前,省财政不统一,收入被大量截留,财政上收少支多,更赖举债维持。债款中长期借款的数额并不大,只有民国26年底发行的地方善后公债300万元(实募131.6万元),大部分都属短期借款。由于财政年年亏空,不仅公债没有按期还本付息,即短期借款也拖成长期借款。到民国23年,共拖欠各类债款1000万元以上。按种类来划分,大概可以分为4种:(1)政府正式规定条例,发行债票,如地方公债、省库券等。(2)'政府与银钱商人及个人正式订立契约借款,如向各银行及储蓄会,有契约的借款等。(3)历来各项垫款,如税捐局所垫款及厅内外公务人员代向各处借款。(4)各机关间历来挪用的款项,如财政厅挪用盐运使署各款,及欠发各机关之款等。民国23年以后,财政虽有改善,举债数额却也增加了。民国23年至民国26年7月止,省财政共发行12笔公债与库券,款额1000多万元,平均每年达330余万元,大大超过前七年。抗战爆发后,省财政收支状况恶化,为弥补赤字,不得不更大规模举债。据统计,从抗战开始到民国30年7月,省财政共发行公债4笔,计299.4万元;短期库券18笔,计978万元。
  民国31年(1942)财政改制后,省财政失去发行债券权力,主要是配募中央发行的债券。
  抗战后期,福建发行了三次“同盟胜利公债”。民国31年度配额为法币公债4000万元,美金公债400万元,自当年9月起至次年9月结束。民国32年度配额为法币1.6亿元,原限从当年10月至次年5月,后因迟未募足,延至民国34年4月底结束。民国33年度配额为3亿元,原规定应于民国34年7月起至12月结束,但实际上到民国35年12月才结束。
  二、外债
  清咸丰初年,福建为缓和财政困难,曾向洋商告贷50万两银子,可称之为福建借外债之始。但这次借贷具有借垫性质,期限很短。
  民国7年至15年,福建向日商台湾银行,中华汇业银行以及在闽的台湾商人林熊祥、洪修礼、柯保罗等人的高利借款,主要款项见下表:
  这些外债条件极为苛刻,月息多在一分以上,甚至高达三分,且多采取预扣利息的办法,再加上其他折扣,实收往往只有票面额的一半。如李厚基逃走前向日商王启泽借款,总额为80万元,月息二分九厘七毫,除预扣一年利息28.5万多元外,又九五回扣4万元,实收仅47.5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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