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公债与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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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27
颗粒名称: 第六章 公债与借款
分类号: F812.5
页数: 4
页码: 179-182
摘要: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民国时期福建省的内债与借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公债与国库券情况。在民国时期,福建省面临财政困难,通过发行内债和向国内外借款来维持财政运转。内债的发行规模逐渐增加,军阀统治者将其作为搜刮民脂民青的工具。福建向外借款的对象包括日商台湾银行、中华汇业银行以及台湾商人等,其中借款利率极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省继续发行公债与国库券,用于调整与稳定经济、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将发行收入上交中央。以上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概述。
关键词: 福建省 公债 借款

内容

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内外债与借款
  一、内债与借款
  福建之有内债,起于民国时期。第一次募债是在民国元年(1912),当年财政异常困难,福建军政府都督孙道仁派员到南洋向华侨发行军务公债,先后共募集37.7万银元,原约定第二年9月偿还,每元付息金0.5元。但届期财政困难,只偿还50元票面以下本金4.6万元,息金2.3万元,其余26.1万元为此后的北京政府长期拖欠。民国7年后,随着军阀混战的全面爆发,公债的发行额也急剧增长,成为军阀统治者搜刮民脂民青的重要手段。先后统治福建的军阀中,李厚基发行过三次,实募额287.8万元;孙传芳借款一次,120万元;周荫人也发行过三次债券。实额99.4万元。从民国7年到15年的9年间,福建军阀共发行内债546.4万余元,未还数达505.1万余元。(①王孝泉《福建财政史纲》第375页;《各省区历年财政汇览·福建省·福建省内债表》。)这些债务,名为发行,实是强派,有些连正式债券都不发给。此外,还有向商会、钱庄等订约的短期借款以及各种临时垫款,到民国15年共积欠142万元。上述债务除民国元年的军务公债外,南京国民政府一律否认,福建人民遭受了巨大的损失。
  民国23年(1934)以前,省财政不统一,收入被大量截留,财政上收少支多,更赖举债维持。债款中长期借款的数额并不大,只有民国26年底发行的地方善后公债300万元(实募131.6万元),大部分都属短期借款。由于财政年年亏空,不仅公债没有按期还本付息,即短期借款也拖成长期借款。到民国23年,共拖欠各类债款1000万元以上。按种类来划分,大概可以分为4种:(1)政府正式规定条例,发行债票,如地方公债、省库券等。(2)'政府与银钱商人及个人正式订立契约借款,如向各银行及储蓄会,有契约的借款等。(3)历来各项垫款,如税捐局所垫款及厅内外公务人员代向各处借款。(4)各机关间历来挪用的款项,如财政厅挪用盐运使署各款,及欠发各机关之款等。民国23年以后,财政虽有改善,举债数额却也增加了。民国23年至民国26年7月止,省财政共发行12笔公债与库券,款额1000多万元,平均每年达330余万元,大大超过前七年。抗战爆发后,省财政收支状况恶化,为弥补赤字,不得不更大规模举债。据统计,从抗战开始到民国30年7月,省财政共发行公债4笔,计299.4万元;短期库券18笔,计978万元。
  民国31年(1942)财政改制后,省财政失去发行债券权力,主要是配募中央发行的债券。
  抗战后期,福建发行了三次“同盟胜利公债”。民国31年度配额为法币公债4000万元,美金公债400万元,自当年9月起至次年9月结束。民国32年度配额为法币1.6亿元,原限从当年10月至次年5月,后因迟未募足,延至民国34年4月底结束。民国33年度配额为3亿元,原规定应于民国34年7月起至12月结束,但实际上到民国35年12月才结束。
  二、外债
  清咸丰初年,福建为缓和财政困难,曾向洋商告贷50万两银子,可称之为福建借外债之始。但这次借贷具有借垫性质,期限很短。
  民国7年至15年,福建向日商台湾银行,中华汇业银行以及在闽的台湾商人林熊祥、洪修礼、柯保罗等人的高利借款,主要款项见下表:
  这些外债条件极为苛刻,月息多在一分以上,甚至高达三分,且多采取预扣利息的办法,再加上其他折扣,实收往往只有票面额的一半。如李厚基逃走前向日商王启泽借款,总额为80万元,月息二分九厘七毫,除预扣一年利息28.5万多元外,又九五回扣4万元,实收仅47.5万元。
  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公债与国库券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于1950年度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折实公债”以若干种实物的一定含量计算券面价值,偿付时随实物价格浮动。公债票面额有1分、10分、100分、500分四种,年息5厘,分五年偿还。全国发行总额为1亿分,华东财经委员会分配福建省第一期推销数为100万分。公债发行后,全省共销出111.9万分,超过中央分配任务11.9万分。公债收入全部上交中央。“折实公债”中央原计划发行二期,由于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第二期“折实公债”停止发行。
  1954~1958年,中央人民政府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公债利率均为年息4厘,自发行的第二年起,每年9月30日~12月31日为还本付息期。福建省年年超额完成中央分配的公债推销任务,1954、1955年实际完成数分别为1304.2万元和1045.5万元,均上交中央。1956~1957年,公债收入中央分成60%,地方40%。两年实际完成数分别为1028.8万元和1127.5万元,省分成1956年411.5万元,1957年451万元。1958年公债收入1343.6万元,列地方财政预算。
  1959~1960年,省人民委员会决定每年发行福建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1000万元。每年1月开始发行,10月1日起计息,债券面额为1元、2元、5元、10元和50元五种,利率为年息2厘,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每期的发行期为五年,第三年开始抽签还本,第三年归还总额的20%,第四年归还总额的30%,其余50%于第五年还清。两年的公债均以福建省人民委员会名义发行。1959年收入1293.7万元,1960年收入996.3万元,两年共2290万元,(①1965年省财政厅《1957~1965年福建省财政收支简要统计》预算外资金收支平衡表。)均为地方预算外资金收入,专户存入人民银行。1962年,经财政部同意,该公债收入用于处理历年财政遗留问题,还本付息由财政部列入财政预算支出。
  1981年以来,国务院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确定从1981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
  国库券发行收入,除1983~1985年中央返还省部分国库券超购款外,其余全部上交中央。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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