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中央补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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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26
颗粒名称: 第五章 中央补助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1
页码: 178
摘要: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实行财政分级制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成为地方预算上的大宗收入;福建省作为早期裁厘省份,在民国18年起就开始享受中央补助,补助款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一度超过10%;随着国家财政体制的变化和省级财源减少,补助款的比重有所下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预算实行净上解与净补助的核算方式。
关键词: 福建省 中央补助 收入

内容

民国时期,国民政府实行财政分级制后,中央对地方的补助便成为地方预算上收入的一款。国民政府对各省给予补助,始于民国17年(1928)下令裁厘之后,目的是抵补各省的损失,以后逐渐演变为中央对地方经常性的困难补助,成为地方大宗收入之一。福建是名义上较早裁厘的省份,从民国18年起,预算上就有大宗补助收入,每年少者100余万元,多者300余万元,占预算总额10%以上。当福建仍处于大小军阀割据下时,按月拨付的中央补助是省财政能确实掌握的最大宗收入,对省财政的维持往往起着关键的作用。民国23年,补助收入在省财政收入中占40.9%,民国24年虽有下降,仍占37.6%。随后有所下降,最低为民国29年,补助款占省财政收入5.2%。民国30年补助款比重复上升,当年达18%,是因为中央接管田赋而给省财政补偿。民国31年后,收入全部上缴中央,支出由中央拨款,补助收入也就不复存在了。民国35年7月1日,国民政府恢复了三级制的财政体制,由于当时正处于财政经济全面危机之中,省级财源又大大削弱,收支差距极大,致使省财政几乎完全依赖中央补助来维持运转。民国35年下半年到民国37年上半年,补助款占省财政收入的比重上升到67.1%、77.5%、75.6%(资料来源:省档案馆藏历年财政决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国家预算没有实行分税财政体制,历来实行上缴支出与中央补助收入在决算表项下核算,上缴减补助为净上缴,补助超过上缴为净补助,福建有关缴补情况在本书第二篇财政支出第一章净上解支出中叙述。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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