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营企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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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23
颗粒名称: 第四章 公营企业收入
分类号: F812.41
页数: 9
页码: 169-177
摘要: 本文记述了福建省公营企业收入情况,分别记述了清末、民国时期官营事业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营企业收入。
关键词: 福建省 公营企业 收入

内容

公营企业,古代福建称为官营手工业,或官场作坊,民国称为公营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称为国营企业。
  公营企业的盈余上缴或亏损拨补,称为公营企业收入。古代福建官营手工业和官场作坊,除铸钱、煮盐外,大都与府、州、县衙门发生财政关系。清代后期和民国期间开始建立较具规模的省营企业,其收入与省财政挂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福建国营企业通过没收官僚资本,接办国民党政府的官营企业,开展对私改造,以及财政投资新办企业等,使国营企业逐渐发展壮大。国营企业向财政缴纳的利润、折旧基金(后改为全额留企业使用),以及固定资产变价收入等,成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第一节 清末、民国时期官营事业收入
  古代,地方上虽然也有一些官营手工业,但其产品主要不是为市场而生产,谈不上有什么收入。清代后期,举办洋务,福建开始出现一些官办企业,较大的有福建船政局等,但这些企业不能为财政提供收入。直到抗战前夕,福建才开始发展地方官营经济,先后建立了省银行、贸易公司等一批官营经济单位。抗战时期,福建大规模地加速扩充省营事业,形成了一个以金融为中心,以商业、运输为主体,兼及工业、农林、文化事业等各方面的省营公司体系。民国26年(1937)至民国30年间,最重要官营企业是省银行、省贸易公司、运输公司以及稍后的省企业公司,在金融、流通和工业上形成了垄断局面,收入也大幅度增长,在财政上占有重要地位。
  民国31年(1942),省财政并入国家财政系统,省营经济事业收入上交国库,与省财政不发生直接联系。这一年,战局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日寇席卷东南亚,上海、香港相继被占,江西境内战况也日益紧张,金华、上饶失守,浙江、广东也有不少地区沦于敌手,使本省产品的国外市场缩小,省外运销停滞,贸易公司的业务受到很大的打击。民国32年由于业务紧缩,省贸易、运输及制药公司并入省企业公司,在企业公司内下设贸易部、运输及生产部,统一进行经营管理。民国33年,日寇发动湘桂战役,福建与内地的交通被隔断,东南地区形成孤立状态,地方产品销路进一步锐减,各工厂或因原料不足,或因产品滞销,不得不进行紧缩,加上日益严重的恶性通货膨胀的打击,各厂业已纷纷倒闭。据民国34年底的统计,全省公营工业只有35家,资本3000多万元,但按币值换算,仅为民国29年省营工业资本额的1%,整个省营经济事业处于奄奄一息的状态。
  抗战胜利后,在外货倾销和恶性通货膨胀的双重打击下,省企业公司于民国37年(1948)停办清理,资产大部分被拍卖。
  [=此处为表格(民国26~30年省营事业盈佘收入表 单位:元)=]
  资料来源:民国26年数字见《抗战期间的福建财政》,载《闽政月刊》3卷6期;民国27~30年数字见《福建之财政》第36~38页。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公营企业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和有计划、有步骤地投资兴建新的企业,国营企业逐步发展壮大,成为本省国民经济的主体和领导力量,是社会主义国家财政的基础。
  1950~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企业收入只占全省同期财政总收入的3.6%。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财政投资1.5亿元,大力发展地方工业,企业收入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上升为13.5%。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占同期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上升为37.5%。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企业收入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重下降为31.9%。第三个五年计划时期,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企业收入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重降为26%。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重上升为34.1%。第五个五年计划时期,企业收入占同期财政收入的29.9%。第六个五年计划时期,贯彻执行改革开放方针,对国营企业利润分配和上交形式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和放权让利,企业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降为10.8%。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的前三年,即1986~1988年,企业收入占同期财政收入的比重降为9.5%。福建省1950~1988年国营企业上交财政收入数额统计如下:
  二、1981年到1988年国营企业上交财政情况表
  [=此处为表格(单位:亿元)=]
  注:这个时期,由于改革国营企业财务制度,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和用利润归还企业向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本息,因而上交财政的利润占实现利润的比例下降。
  —、上缴利润
  1949年,福建解放后接收国民党政府官办和官民合办的企业共7户,成为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1949~1952年,地方国营和公私合营企业上缴利润1668万元,占全省财政总收入的3.6%。
  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全省逐步实现对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同时,福建省人民政府筹集建设资金1.5亿元,用于扩建和新建地方国营工业、交通和农林等企业的项目2389个,新增固定资产1.25亿元。除中央在本省修建了鹰厦铁路594公里、厦门海堤5公里外,地方在中央的支持下,还兴建了古田溪水电站、南平造纸厂等大型项目。工业总产值每年以16%的速度递增,1957年比1952年翻了一番多。这一时期的企业上缴利润17429万元,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上升为13.5%,平均每年递增29.4%。其中,地方工业上缴利润4338.5万元,平均每年以80.8%的速度递增;交通企业上缴利润9184.5万元,平均每年递增96.8%。
  第二个五年计划时期,1958~1959年两年,福建组织工业“大跃进”,大炼钢铁,地方工业遍地开花。1958年地方国营工业企业,由1957年的510户,发展为1067户,1960年增加到1803户。原由中央主管部门管理的部分企业下放地方管理,其利润收入20%划归地方。1958年企业上缴利润由1957年的5649万元,猛增为16511万元,比上年增长192.3%。与此同时,私营工商业实现社会主义改造后,自1959年起,由上交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1959年企业上缴利润35932万元,比上年增长117.6%。由于“大跃进”中出现“高指标”、“浮夸风”,企业管理制度松弛,有的单位帐实不符、往来不清、成本不实、资财管理混乱、虚盈实亏。1960年下半年开始清理整顿纠正错误,当年企业上缴利润33530万元(其中包括小高炉炼铁亏损补贴7242.4万元),比上年下降6.7%。1961年执行中央对国民经济“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调低了企业利润留成比例,加强对企业留成、成本计划、会计核算和资金使用等的管理,将1960年底597户预算外企业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同时,还关、停、并、转了264户效益差的企业(其中关34户、停131户、并10户、转89户)。到年底全省共有企业2359户,亏损企业970户,占总户数的41.1%,亏损额达12848.1万元,炼铁补贴3981万元。全省查出资财损失24973万元,列营业外损失处理9313万元,由企业基金解决331万元。当年地方国营企业总上缴利润12530万元,比上年下降62.6%。1962年执行中央关于严格财政、金融管理的决定,在全省地方国营企业开展增产节约扭亏增盈活动。当年完成上缴利润14760万元,比上年回升17.8%。
  1963~1965年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全省地方国营企业通过清仓核资、清理拖欠,处理“三项损失”(盘亏、报废、价差)和“财政性占用”等历史遗留问题,以及物资部门收购处理企业积压物资等措施,调剂和松动了企业资金《1964年,贯彻全国工交工作会议精神和开展学大庆活动,用经济办法管理企业。为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发展生产,在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南平、三明六市试行国营工业企业小型技术组织措施贷款的办法。1965年,改进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解决企业成本列支中某些“合情、合理、不合法”的问题,当年开支技术改造费用126万元,提高了企业生产能力。全省地方工业企业1963~1965年每百元工业产值的利润总额,从1961、1962年的一4.89元、8.81元分别提高为10.43元、15.24元和14.28元;产值利润率1957年为11.5%,1961、1962年分别为4.9%和8.8%,1963~1965年分别为10.4%、15.2%和14.3%;成本利润率1957年为21.1%,1961、1962年分别为8.6%、14.7%,1963~1965年分别提高为17.5%、23.3%和30.1%。交通企业1961~1965年每万吨公里周转量的实现利润,从1961、1962、1963年的194.3元、193.1元、150.4元,提高到1964、1965年的215.7元和342.4元。
  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期间,由于“文化大革命”的动乱,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1966年,“文化大革命”刚开始,当年实现利润仍比上年增长15.1%。1967、1968年,在“文化大革命”的大冲击下,企业处于半停产、半停业状态,经济效益急剧下降,1967年全省地方工业总产值86275万元(不包括森工、国防工业),比1966年下降26%,可比产品成本比上年上升1.3%,停工损失1478万元,企业上缴利润比上年下降40.1%。1968年,地方工业总产值又比上年下降35%,可比成本上升16%,停工损失3139万元,企业上缴利润又比上年下降98.5%。1968年省革命委员会成立后,大抓企业生产,组织收入,节约支出,严格财政纪律,全面展开清仓查库,清理资金工作,1969年地方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有所好转,可比产品成本降低,企业上利润开始增长。1970年,省革命委员会召开工作会议和全省工业会议,提出大力发展农业、工业生产。财政上对省级财政资金进行了全面清理,集中分散在各部门可用的资金1653万元,又动用大部分省机动财力,用于支持生产,当年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25%,可比产品成本降低7.3%,企业上缴利润比上年增长125.9%。但1971年,全省地方国营企业上缴利润又比上年下降8.3%,亏损企业1867户,占总户数的41.3%,如扣除政策性亏损的粮食企业963户,则亏损企业数为982户,占企业总户数的27.5%。1974年,全国开展“批林批孔”运动,工农业生产受很大影响,全省企业上缴利润又比上年下降12.3%。1975年,全国开展各方面整顿工作。福建经过各项整顿工作,经济秩序有所好转,工业生产有了起色,但由于实行县办“五小”利润60%留成制度等原因,当年全省企业上缴利润比上年仍下降5.5%。
  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1976年全国又开展所谓“反击右倾翻案风”,使生产又一次陷入混乱,当年企业上缴利润又比上年下降22.9%。全省地方国营企业5878个,经补贴后仍有亏损企业2391个,占企业总数的40.8%,亏损额26416万元,占利润总额90%。全省有30个县、市发生了全县(市)性的企业亏损。
  1976年10月,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1977年,全省共有地方国营企业5846户,停产撤销29户,处理了企业历年遗留问题8020万元,占遗留问题的三分之二,其中由地方财政拨款和企业专用基金解决的有2700万元,由企业营业外开支减少财政收入5320万元,拨补上年拖下来的企业亏损约15G0万元。经处理遗留问题和补贴后,仍有亏损企业2285户,亏损额占利润总额的58.1%。当年企业上缴利润比较扎实,比上年增长18.4%。其中地方国营工业企业1534户,实现利润2.95亿元,比上年增长36%。若剔除处理企业遗留问题3686万元冲减利润的因素,比上年增长53.3%,可比产品成本降低6.32%,有80户企业因处理遗留问题而由盈转亏,增亏1715万元。全省工业亏损企业共410户,亏损额占工业企业利润总额的32.4%。1978年,全省企业上缴利润比上年增长103.7%。1979年,工业总产值比上年增长10.8%。继续停关了工业企业38户,处理企业遗留问题8591万元(影响企业收入7671万元)。对49户工业交通企业进行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实行利润留成制度,以及大幅度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而销售价格不变,相应给职工发放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而增加企业成本。企业收入由1叩8年的57786万元,减少为31604万元,下降45.3%。其中各项经济措施共影响收入达5.05亿元,如扣除影响收入因素,按可比口径计算,实际比上年增长15.5%。1980年,本省企业财务管理制度进一步作了重大改革,调动了企业生产积极性,消化了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后,1980年企业上缴利润45351万元,比上年增长43.5%。
  第六、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随着改革、开放方针的贯彻执行,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放权让利,实行各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强化了企业自主管理的机制,特别是扩大企业利润留成和实行所得税前的利润允许用以归还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本息,使企业收入趋于下降。全省企业上缴利润1981年比上年下降31.6%,1982年又比上年下降46.5%。1983年,企业上缴利润比上年可比收入减少8869.9万元,下降53.4%。1984年,企业上缴利润比上年下降5%。1985年,第一次出现经济过热,工业生产超高速增长,当年全省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产值增长17.5%,销售收入增长26.2%,企业上缴利润增长43.2%。1986年,为消除经济过热带来的投资、消费双失控,开展了调整工作,压缩过热的经济,当年企业上缴利润比上年下降32.8%。1987年,全省地方国营企业全面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试行工资总额同上交税利挂钩浮动办法,国营工业产值增长12.9%,实现税利增长18.9%,扭亏42.1%,流动资金周转加快9元,每百元产值利税增加1元,实现了产值、效益同步增长的好势头。全省国营企业上缴利润与上年基本持平。1988年,财政继续支持企业深化改革、搞活经济。国营工业企业和大中型商业企业的承包面进一步扩大,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单位比上年增加636户,承包企业普遍加强了内部经济核算,当年国营工业企业还贷4.75亿元,比上年增长16.8%,留利3.53亿元,比上年增加0.49亿元,增长16.2%,上缴利润4.19亿元,比上年仅增长10.89%。
  二、基本折旧基金
  基本折旧基金,是企业对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磨损减少的价值,以折旧费的形式计入产品成本并按月提取损耗价值的补偿基金。它属于企业收入中的一个项目,是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重要来源。
  1950年,福建省人民政府规定,公营企业均应依其隶属关系,分别向省、专署、市主管财政部门交纳折旧金。1951年执行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发的《1951年度国营企业提缴折旧基金暂行办法》,规定折旧基金分为基本折旧基金及大修理折旧基金,折旧基金按固定资产原值,依规定的折旧率(或折旧额),按月提取。其中,基本折旧基金按月解缴国库,大修理折旧基金提存当地银行专户保管。
  1952年福建各行业的固定资产年平均基本折旧率、大修理折旧率分别为:燃料工业5.54%和0.79%,重工业6.72%和1.39%,轻工业5.48%和1.53%,建筑工业4.48%和1.53%,农业6.67%和0.62%,交通企业14、43%和6.84%,粮食企业5%和3%,其他企业为2.8%和1.2%。1957年地方工业企业实行综合折旧率、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基金率分别为6.9%、4.9%和2%;交通企业基本折旧率为10.39%。
  1958年以前,企业的“四项费用”投资,均由国家预算拨款。1958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后,国家预算不再拨款,取消了大修理基金和四项投资专户存储制度。为简化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过去某些企业按个别折旧率计提折旧的,改按平均综合折旧率或按固定资产类别,以大类计算提存,并调整企业大修理基金的提存率。
  1962年地方工业企业综合折旧率、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折旧率分别降为5.75%、3.79%、1.96%,交通企业分别降为14.02%、6.29%和7.73%。调整时期的头二年提取率继续有所下降,1965年地方工业企业提取率分别提高为6.17%、3.57%和2.6%.交通企业分别调整为16%、5.8%和10.8%。对大修理折旧基金,改为按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率计算提取。对某些使用期较短、损耗较大、更换较快的固定资产,将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合并计提,改称固定资产复置金,留给企业作为专用基金。
  1966年5月规定,对一般企业采取逐一核定修理费率,按月预提,直接计入生产成本的办法。1967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改为实行基本折旧基金抵留的办法。1972年,商业企业按固定资产原值1.1%的综合折旧率,按季由省统一提取(基层供销社不再实行提取折旧办法),留省70%,拨给地、市商业局30%。从1973年起,国营省属工业企业提取的企业更新资金,留给企业70%(省属电力工业企业上交财政50%),上交省财政和主管局各15%,地(市)兵团所属企业上交财政15%,留给企业70%左右。从1974年1月份起,各行业的年基本折旧率,全省统一规定工业交通企业为:冶炼7%(其中:三明钢铁厂4.1%),化工4.5%,建材4%,机械5%,电力2.7%,制盐、陶瓷5%,制烟4.4%,酿酒、造纸4%(其中:福州酒厂、厦门酒厂、南平纸厂和青州纸厂均按3.1%),制糖2.5%,印刷、食品、其他轻工4%,纺织印染3.9%,军工5%,邮电3.6%,交通企业5%,汽车7.1%,船舶运输4.5%,物资供销4.5%,粮油加工4%,新华书店3.5%,文教、水产、城市公用等企业,除工业交通性质的比照上述同行比例提取外,均按1972年本企业的实际提取比例计提。跨行业的综合性企业,按主要生产业别的提取比例计提。商业企业(包括商业、供销社),按固定资产原值综合折旧率4.4%提取。粮食企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提留比例,县(市)粮食局、省地属企业留50%,省粮食局留50%,企业全年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综合率核定为:粮食商业3.5%,粮油工业4%,粮油机构5%,分季提取。松香企业生产用炼香锅、蒸溜锅、冷凝器,按基本折旧率和大修理折旧率合并计提专项复置金,年综合折旧率为20%,提取的折旧额留给企业专款专用。其他生产用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按年综合折旧率4.5%提取更新改造资金,一般留给企业70%,上交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30%。1975年,省属煤炭生产企业停止提取大修理基金。冶炼企业基本折旧率调低为5%(其中:三明钢铁厂4.8%)。
  1976年初,企业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上交中央30%,地方财政30%,企业留40%,同年9月,停止执行。1976年粮食企业的固定资产年综合折旧率,不分粮食商业或粮油工业一律调整为4.5%。
  1978年恢复实行基本折旧基金部分集中的办法。国营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上交国家50%(30%由中央财政安排,20%中央集中后再分配给省集中掌握),50%留给企业。从1979年1月起,应上交基本折旧基金的范围,改为省、地、市(包括福州、厦门和南平、三明、漳州、泉州)所属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省交通局所属全省统一核算的交通企业和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直属工厂。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省、地、市属工业企业,以及全省邮电、商业、外贸、粮食、供销、水产和文化等系统所属的工业企业、储运企业以及邮电部门的通讯企业、物资部门的供销、储运企业,其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不再上交财政。新投产企业在建成投产后三年内,提取的折旧基金,20%留给企业,80%上交财政(原规定全部上交)。从国外引进的大型建设项目提取的折旧基金,90%上交财政。在上述企业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中,60%纳入国家预算,40%上交省财政集中。同年11月规定,50户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企业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可以留用。1980年改为省、地及省辖市属试点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30%上交财政,70%留给企业。县属试点企业的基本折旧基金仍全部留给企业。国营工交企业固定资产基本折旧率,制糖工业提高1%,矿山的选矿、焙烧、烧结工厂按固定资产原值5%提取。除冶金、机械、水电工业企业和汽车运输企业外,其它工业企业一律提高0.5%。
  自1982年1月起,所有试行盈亏包干责任制的国营工业企业,提取的折旧基金全部留用。地、市属企业上交预算30%的基本折旧基金,也全部留归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
  从1984年1月起,所有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凡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所提取的基本折旧基金,30%上交省财政,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下的企业提取基本折旧基金,除按规定交纳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外,其余留归企业使用。固定资产原值在100万元以上的采掘采伐企业,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不集中上交,但按固定资产原值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仍上交省财政30%。
  从1985年起,原由省集中的30%企业基本折旧基金,下放各地、市、县集中调剂使用。选择少数大型骨干企业和重点机械电子行业,按国务院批准颁布新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提取折旧率,其他行业以后逐步实行。
  福建省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折旧率,按平均年限法的折旧率,根据固定资产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余额和折旧年限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为残值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固定资产的单位折旧额,按专业设备的工作量折旧额确定。即按照设备的原值减去净值后的余额和规定的总工作量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净残值比例,在原价3%至5%的范围内,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从1987年1月起,国营工业、交通企业全面实行分类折旧。
  三、企业其他收入
  企业其他收入,包括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交回多余流动资金,资金占用费和企业部门的事业收入等。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1958年以前,国营企业处理废旧的固定资产,收回的变价收入全部上交财政。1958年6月,省财政厅规定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不再上交,留给企业作为重置固定资产之用。从1964年4月1日起,企业报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改称为“固定资产复置金”,不再上交财政,留给企业作为购置固定资产之用。1967年,实行基本折旧基金全部留给企业作为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后,国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基本折旧基金均作为固定资产更改资金,因此,财政收入中就没有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了。
  交回多余流动资金。1951年以前,地方国营企业需要的流动资金,由国家预算拨给。1952~1958年,地方国营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实行由财政与银行分别供应和管理的办法,企业超过定额的流动资金,交回财政。1958年6月省人民委员会决定从1959年起,对省属企业实行流动资金全部有偿使用制度,取消定额与超定额流动资金的划分,企业流动资金全部由银行贷款。1959年9月,又恢复实行定额和超定额管理的办法,以财政为主,计委、银行、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把定额核定到企业,财政部门按照核定的定额,拨给银行统一贷款。从1958年起,流动资金的余缺改由主管部门掌握调剂,除了1961年清理收回11.4万元外,企业不再上交多余的流动资金。
  资金占用费。从1981年起,全省国营工业企业,按各行业不同的征费率按月交纳固定资产占用费,轻工纺织行业,月率6‰化工行业6‰冶金、电力、医药行业4沁,机械行业3‰森工、建材、农机行业2‰同年全省工业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也实行有偿占用办法,企业每月初按月率2.1‰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各级财政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跨月逾期不交者,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相当于滞纳数额1%。的滞纳金。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的国营企业,停止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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