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节 城市建设维护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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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21
颗粒名称: 第十三节 城市建设维护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162-163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起源和实施情况。根据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福建省于同年颁布了《福建省城市建设维护税实施细则》。文章指出,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的分类设定,城市市区为7%,县城、镇为5%,其它地区为1%。文章还提到了一些补充规定,例如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的情况以及在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处罚时,同时需要补缴和罚款城市建设维护税等。
关键词: 福建省 城市建设维护税 资金

内容

为了加强城市的建设维护,扩大和稳定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的来源,国务院于1985年2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据此,省人民政府于同年3月颁发《福建省城市建设维护税实行细则》。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都是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义务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同时缴纳。税率:在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为5%;不在市区、县城、镇的,为1%。
  同年3月、4月,先后发布了财政部的通知和福建的补充规定,主要是:中外合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纳税人在被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市建设维护税进行补税和罚款;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建设维护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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