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321 |
| 颗粒名称: | 第十三节 城市建设维护税 |
| 分类号: | F810.42 |
| 页数: | 2 |
| 页码: | 162-163 |
| 摘要: |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城市建设维护税的起源和实施情况。根据国务院于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建设维护税暂行条例》,福建省于同年颁布了《福建省城市建设维护税实施细则》。文章指出,城市建设维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或个人,税率根据纳税人所在地区的分类设定,城市市区为7%,县城、镇为5%,其它地区为1%。文章还提到了一些补充规定,例如免征城市建设维护税的情况以及在查补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处罚时,同时需要补缴和罚款城市建设维护税等。 |
| 关键词: | 福建省 城市建设维护税 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