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交易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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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20
颗粒名称: 第十二节 交易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1
页码: 16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的起源和发展历程。文章指出,集市交易税最早起于1950年,最初征税的品目包括牲畜、水产、粮食和植物油,随后经过调整,只对粮食和牲畜征收交易税。1962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的规定,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福建省在此基础上补充了具体征收规定。牲畜交易税则于1982年颁布相关条例,并根据福建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施行细则。该税主要针对牛、马、骡、驴、骆驼等牲畜的交易,税率为5%。文章还提到了集市交易税和牲畜交易税在调节经济、稳定物价等方面的功能和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福建省 交易税 集市交易

内容

交易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集市交易的特定商品按其交易额征收的税。福州市从1950年5月起,对牲畜、水产、粮食和植物油开征交易税,从价征收.由买方负担,税率定为牲畜5%,水产4%,粮食与植物油均为3%。厦门市也于同年5月对牲畜、水产开征交易税,税率为牲畜5%,水产4%。当时各地征收的品目不一,省财政经济委员会决定从1951年7月起,只对粮食、牲畜征收交易税,其余一律停征。随着集市贸易日趋活跃,国务院于1962年4月批转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决定全面开征集市交易税。福建在转发上述规定时作了补充规定,主要征收集市交易税的税目有家禽、家畜、肉类、蛋品、干鲜水果、土特产品、水产、牛羊奶、家庭手工业品、熟食品等10类。税率定为10%,起征点为10元。对市场上无证商贩除按临商税征收外,并加成征收1至3倍税款。在管理上,使用“自产自销证明册”,凭以区别农商。集市交易税执行情况是好的,起了回笼货币,调节收入,稳定物价等积极作用,但也存在问题,主要是集市交易税品目偏多,税率偏高。因此,省人民委员会对集市交易税征收办法作了修改:征收品目调整为肉类、土特产品、水产品、家庭手工业品4种。税率一律调整为5%,起征点仍定为10元。1966年2月福建省人委发出通知:暂停征收集市交易税。从1950年到1966年2月停征,全省共征收1429万元。
  1982年12月,国务院颁发《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省政府据此制定《福建省牲畜交易税施行细则于1983年3月公布施行。凡在福建境内进行牛、马、骡、驴、骆驼5种牲畜交易(包括互换)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规定交纳牲畜交易税。牲畜交易税按牲畜成交金额.互换牲畜参考市场价格,按5%税率计算交纳牲畜交易税。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社队或社员个人,在恢复生产期间,购买自用的牲畜;配种站、种畜场和科研、教学、防疫部门购买自用的牲畜;原革命根据地的社队和社员个人购买自用的牲畜;以及国营食品商业部门收购的菜牛、废牛,可以免税。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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