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节 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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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19
颗粒名称: 第十一节 印花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4
页码: 158-161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印花税的起源和发展历程,包括从民国时期的印花税的设立和征收管理机构的变化,到1958年取消印花税,再到1988年恢复印花税的过程。文章详细描述了印花税的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和税率调整等细节,展现了印花税在福建省的历史沿革和具体实施情况。
关键词: 福建省 印花税 税率

内容

福建之有印花税,始于民国以后。民国元年(1912)10月,北京政府颁布印花税法,开始筹办印花税,由.财政部主管。部内设印花税票总发行所。民国5年11月,财政部内设印花税处。福建印花税,由财政厅委派推销劝导员,分赴各县属办理。民国6年福建设印花分处。民国9年11月改名为福建印花税处。
  印花税由使用印花的人持现款向指定销售机关(如电讯局、邮政局、银行及印花税征收机关等)购买印花,按税法规定贴用。应税凭证有:发货票及寄存货文契、租赁物件凭据、抵押货物或承佃地亩字据、聘雇人员契约、当票、铺产所出各项货物凭单、租赁及承项各种铺底的凭据、预定买卖货物的单据、租赁土地和房屋字据、各项包单、银钱收据、各种贸易所用的帐簿、支取银钱货物的凭折、提货单、各项承揽字据、保险单、各项保单、存款凭单、公司股票、汇票、期票、遗产及析产字据、借款字据、铺屋或公司合资营业的合同、商民运货凭单、出口游学游历护照、国内游历护照、官吏试验合格证书、学校毕业证书、入学志愿书、婚书、戏票、呈文等,采定额税制,贴花自1分至1.5分不等。如漏贴或贴用不足,实行销花代罚。使用过的税票不许重用,违者处以100元以下20元以上的罚金。伪造或改造税票的,按伪造纸币罪处罚。
  民国15年(1926),北伐军入闽后,将卷烟、洋酒、火酒、汽水各项特税统归印花税处主管,实贴印花。民国16年7月,卷烟税由另设卷烟统税局办理,洋酒、火酒、汽水各项仍由印花税处贴花。11月,福建省印花税处改称为印花税局,并创办化妆品印花税。民国17年9月,火酒、洋酒移归烟酒事务局办理,印花税局只办理普通印花与汽水、化妆品印花两项。民国20年,印花、烟酒两局合并为印花烟酒税局。民国23年11月,印花税票改由各地邮局售卖,印花烟酒税局只办理监督抽查等事宜,此时印花税办法一再变动,到民国26年始稍定型,应税凭证共分为35种,每件凭证所贴印花最高额不得超过20元。
  民国26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非常时期征收印花税暂行办法》,调整印花税税率。原定税率一律加倍征收,取消原规定每件凭证所贴印花最高额20元的限额。民国29年6月,为便于稽征,印花税收属于直接税系统。民国32年4月,修订《印花税法》,扩充贴花凭证范围,发货票、帐单、银钱、货物收据的税率由等级制改为比例制,并大幅度提高税率,废除分票。民国33年、34年又进行若干修订。
  民国35年(1946)4月,再度修订税法,税率改为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商业凭证与产权凭证有价额记载的,课以比例税率,分为5%(比赛票和娱乐票)、3%(发货票、银钱货物收据、借贷或抵押契据等)、0.3%(保险单)三种。人事凭证与许可凭证无价额的,分别课以差别定额税率,分为10元(储蓄单折、申请书单据)、20元(寄存单据、租赁单据等)、50元(证明身份或资格的执照、婚姻证书、毕业证书等)、100元(营业所用的簿折)、200元(购销证明、承领或承租官产执照、船舶主要证书等)五种。
  民国37年(1948)8月,税法再度修正,凭证种类与税率有所变更。所有凭证分为商事凭证、产权凭证、人事凭证、许可凭证和其他凭证5种,各种凭证的名称也有所变动,由原155目变为36目,定额税率改按金元券计算,分为4分、1角、2角、3角、4角、5角、1元、10元8种;分级定额税率:一级2分,二级1角,三级4角,四级1元。比例税率没有变化。
  福建解放后,1949年9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福建省印花税稽征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贴花的凭证分为4类33目。第一类商事凭证,17目;第二类产权凭证,6目;第三类人事凭证,5目;第四类许可凭证,5目。各类凭证贴花税率分为比例、定额、分级定额三种。比例税率分为5%、3‰、3‰三种。定额税额按件贴花,每件金额0.6元以上未满9元的,贴1.2分印花税;9元以上未满90元的,贴花6分;90元以上未满900元,贴花2角.4分;900元以上一律贴花6角。印花税以凭证书立人、领受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分别凭证性质按金额计算贴花,其所载金额如系外国货币,应于交付或使用时按政府规定的比价折合人民币计贴,如未载明金额应按原列品名、数量依政府规定的比价估算计贴。该办法规定免纳印花税的凭证有:一、政府机关自用的簿据和凭证。二、政府机关征收税捐所发的凭证和证照。三、政府机关处理公款所用的帐簿。四、个人或家庭所用的帐簿。五、教育文化或慈善机关、合作社所用的帐簿。六、各种凭证的副本或抄本,其正本已贴用印花税票的。七、公私机关或组织其内部所用,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单据。八、催索欠税或核对数目的帐单。九、车票、船票、航空机票,其它往来客票及行李。十、本办法税率表内列明免纳印花税的。该办法还规定了罚则,对贴花不销,应该贴花而不贴或贴花不足以及揭花重贴的按漏税额分别处以30倍、60倍、120倍的罚金。
  1950年1月及7月,省人民政府先后公布《福建省印花税汇总缴纳办法》及《福建省小本经营工商业户发票简化贴花办法》,前者是对机关、团体、公营企、事业单位以及帐册完备、每旬开立凭证在500张以上的工商业户所立的凭证应纳的印花税,采取汇总缴纳,即由各单位于每旬终了后一日根据凭证付本(或存根)统计凭证的张数、金额,减除其中不足贴花标准的部分,开立总凭证按规定税率贴花或以缴款书收据联代替印花税票贴用。后者是对开立发票有困难的小型工商业户,其印花税采取按销售总额,扣除不足起征点部分,开立总发票实贴印花或汇总缴纳,以简化纳税手续。
  1950年12月政务院公布《印花税暂行条例》,翌年1月,财政部颁发《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K本省原定的暂行办法遂即废止。1950年,全省征收印花税185万元。
  1953年1月印花税部分税目并入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业税及屠宰税内征收,未合并部分仍按原条例办理。(①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中期的通告》,1952年12月31日。)当年,全省税额降低到89万元。
  1956年1月,财政部对印花税税率税额表进行修订,将税目简化为九个,税率分定额与比例两种,定额税率只规定保险契据按件贴花五分,股票按件贴花五分,投资契据按件贴花五角。比例税率规定3%。和3〓两种。(②财政部《修订印花税税率税额表》,1955年11月18日。)当年全省征收217万元。
  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及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印花逐渐由简化贴花走向简化纳税。1956年12月,省商业厅、税务局商定本省国营商业简化交纳印花税办法,自1957年1月起执行。凡国营商业各专业公司所属单位应纳印花税,一律按营业总额的1%。按月计算交纳。中国食品公司、专卖公司和贸易公司所属的单位按营业总额的0.5%。按月计算交纳。上述营业总额包括批发、零售、供应出口和商业系统省内调拨额。(③省商业厅、省税务局《关于简化国营商业印花税交纳办法的联合通知》,1956年12月22日。)
  1957年4月,财政部发出《关于简化印花税几项办法的通知》。根据财政部通知的精神,本省先后对水产供销企业、城市服务部所属的食品、专卖、糖业糕点、蔬菜、干鲜果品等公司以及新华书店系统等单位实行简化交纳,由省主管部门与税务局商定比率下达执行。这种以同一营业额并同一方法计算交纳两种税(营业税与印花税),实际上已改变了印花税的性质。1958年9月合并税种,取消营业税、印花税,实行工商统一税。1950年到1958年共征税2035万元。
  1988年8月,恢复印花税,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从10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规定,印花税仍属凭证和行为相结合的一个税种。交纳印花税的凭证为:一、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二、产权转移书据;三、营业帐簿;四、权利、许可证明;五、其它凭证。共有13个税目。凡是在本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贴印花税票。比例税率分1‰、0.3‰、0.5‰、3‰、0.3‰、0.5‰六种,按件定额仅规定按件贴花5元一种。当年征税1060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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