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节 特种消费及筵席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查看原文
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18
颗粒名称: 第十节 特种消费及筵席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3
页码: 156-158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特种消费行为税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着重介绍了筵席税的征收情况。文中指出特种消费行为税的起源可以追溯至清末,针对戏班演出所得收入的戏捐征收。民国时期,福建部分地区开始征收有消遣捐、筵席捐等。随着时间的推移,税率、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不断调整,包括根据消费原价征税、税率的多次调整以及税项的合并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特种消费行为税被改为文化娱乐税,然后后来又被取消。1981年福建省重新制定了筵席税的征收规定,对酒席的征收采取了定率和定额两种办法,对不同情况设立了免税政策。随后,根据国务院的要求,1988年福建省制定了筵席税的实施细则,对饭店、酒店、宾馆等场所举办的筵席进行按次从价征收,并对部分情况予以免税。整篇文章详细介绍了福建省特种消费行为税特别是筵席税的历史沿革和征收政策的变迁。
关键词: 福建省 特种消费 筵席税

内容

特种消费行为税起源于清末。当时福建有戏捐,对戏班演出所得收入征收。有按台计征,也有按月认缴;有由管班或绅董承包,亦有由官府派人收缴。各地税率多不相同,征收亦无定额,悬殊颇大,所得收入多为补助公办学堂或地方巡警经费。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福建部分地区开征有消遣捐、筵席捐等。民国31年(1942)4月,国民政府公布《筵席及娱乐税法》。据此,福建省规定:饭馆、酒馆、咖啡馆等,每席消费总值在20元以上的,照价征收10%;以营利为目的之电影、戏剧、公共球房、书场及其他娱乐场所,均按票价征收20%,税款由营业人代征。其后几年,通货膨胀严重,筵席税起征点不断提高,至抗战胜利前夕,已达千元,税率也提高了近一倍。民国36年,筵席税征收范围扩大为中西餐馆、酒菜馆,出售菜肴的俱乐部,包办筵席承送出堂和自备筵席供客食用的旅馆;娱乐业包括戏剧院、电影院、说书场、歌舞厅、球场及其他以营利为目的之娱乐场所。筵席价格在起征点以上,不满5倍者,照价征收10%;超过5倍征20%。起征点由县市征收机关按当地物价情况订定,每三个月调整一次。娱乐税改按原票价征25%。民国37年3月,取消筵席税起征点,改为按消费原价征25%,娱乐税提高为按原价征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福州市人民政府于1949年9月公布《福州市娱乐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凡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院、戏院、舞厅、歌场均为娱乐税的纳税单位(纳税单位实际上只承担代征义务,税款系由消费者负担),税率除舞厅50%外,其余均为25%,—律从价征收。但对于慈善事业筹募基金而举行的义演和演出,或放映有关宣传民主文化和生产建设节目的,给予减征或免征。
  1950年1月,《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娱乐、筵席、冷食、旅馆4个行业改征“特种消费行为税”。4月,财政部下达《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草案),据此,福建省人民政府制发《福建省进步电影、戏剧娱乐税减征办法》。对放映一般国产影片和一般外国影片,或开演一般戏剧,其应纳娱乐税税率:福州、厦门、漳州、泉州为30%,其它各县为20%;放映或开演有教育意义的进步影片、戏剧,福州、厦门、漳州、泉州减按20%,其它各县减按15%征收;对于救济性的义演则予免税。
  1953年1月1日起“修正税制”,取消特种消费行为税,将原列电影、戏剧及娱乐税目,改为文化娱乐税。其余筵席、冷食、旅馆、舞场等税目,都归并入营业税中。鉴于文化娱乐税在征收中存在着某些混乱现象,福建省人民政府于1953年6月发出《关于调整文化娱乐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福州市税率为20%,厦门、泉州、漳州三市税率为10%,其他地区均不征收;在上述开征地区,属于机关、部队、团体、学校举办的文化娱乐活动,不出售门票者,为捐献赈灾等义务演出者,宣传演出而票价在0.05元以下,经中央核准免税者等,均可免征文化娱乐税。7月,省人民政府又发出补充通知:“宣传演出而票价在0.05元以下者可以免税”。这是指电影巡回放映队放映新闻影片票价在0.05元以下者,以及财政部核准免税的影片。其他出售门票的影片,不论票价是否在0.05元以下,为平衡税负,均应照征文化娱乐税。
  1957年6月,福建修订文化娱乐税规定:一、电影放映队在县(市)所在地及较大集镇(涵江、石码、石狮、安海、青阳、洪濑、马巷、洋口、赛岐)放映电影,无论其票价或收费多少,均应缴纳文化娱乐税。二、电影放映队在城市、郊区、农村及前项未列举的集镇放映电影,每人票价不足8分或包场收费不足50元者,免征文化娱乐税;每人票价满8分或包场收费满50元者照征。三、电影放映队进行慰问或在少数民族地区放映电影,可免征文化娱乐税。
  1956年,决定对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七个项目的演出免税二年。1958年4月规定:一、戏曲、话剧、歌剧、舞蹈、音乐、曲艺、杂技等七个项目,免税二年期满后,应一律恢复征税。二、为了活跃与发展文化事业,除法令另有规定者外,对于在农村巡回演出,或是收入少、不能维持必要开支的,可给予减税或免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农业社、城镇居民的群众性文娱活动组织的业余剧团则一律免税。
  1966年9月,根据国务院决定,福建停征文化娱乐税。从1950年到1966年,全省共征收特种消费行为税877万元。最低一年,1957年28万元;最高一年,1962年98万元。
  1981年,为了限制大吃大喝、摆阔气、讲排场以及利用婚嫁、寿辰大摆筵席,收受“红包”,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和省政府领导的决定,省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筵席税征收规定》,从1982年1月1日起执行。采取定率和定额两种办法,凡到菜馆、宾馆、招待所举办酒席,每户每次5桌以内,税率20%,7桌以内40%,15桌以内60%,30桌以内80%,31桌以上的为100%。群众在家庭或借食堂等场所举办的酒席,每户每次5桌以内的,每桌征收10元,10桌以内的,每桌20元,15桌以内的,每桌30元,30桌以内的,每桌50元,超过30桌的每桌80元,并规定免税点为3桌。对群众因办丧事招待的简朴客席,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等单位在法定节日举办的会餐,华侨回国结婚举办的酒席等,均免予征税。在征收办法上采取由承办单位代扣代交,委托街道、居委会、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代征。全省有54个县市全面开征。福州、沙县等少数市、县,由于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效果较好。其余大部分地区征收难度很大,主要原因:一是国家无此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也没有立法,仅由税务机关发布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普遍反映税率偏高,负担太重,特别是农村群众办的酒席,消费的档次与城市大不一样,而规定的征税办法却没有加以区别,显得不合理。三是税源分散,征收难度大,委托代扣代交单位不愿接受任务。1982年1月至1984年5月征收的税款只有81.9万元。1984年7月,中共福建省委、省政府决定停止征收筵席税。
  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筵席税暂行条例》,省政府据此制定了《福建省筵席税实施细则》,规定只就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它饮食营业场所举办筵席,按次从价征收。税率为15%。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台湾、港澳同胞、外籍人员举办的筵席,侨属在其侨汇的额度内所办的筵席,经批准允许收取外汇或外汇兑换券支付所举办的筵席,因丧事所举办的筵席等,均予免税。1988年,全省仅征收2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全志由《总概述》、《大事记》、《地图集》、各专业分志、《人物志》和《附录》等部分组成。

阅读

相关地名

福建省
相关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