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出处: |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
| 唯一号: | 130020020230001318 |
| 颗粒名称: | 第十节 特种消费及筵席税 |
| 分类号: | F810.42 |
| 页数: | 3 |
| 页码: | 156-158 |
| 摘要: |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特种消费行为税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着重介绍了筵席税的征收情况。文中指出特种消费行为税的起源可以追溯至清末,针对戏班演出所得收入的戏捐征收。民国时期,福建部分地区开始征收有消遣捐、筵席捐等。随着时间的推移,税率、征收范围和征收方式不断调整,包括根据消费原价征税、税率的多次调整以及税项的合并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特种消费行为税被改为文化娱乐税,然后后来又被取消。1981年福建省重新制定了筵席税的征收规定,对酒席的征收采取了定率和定额两种办法,对不同情况设立了免税政策。随后,根据国务院的要求,1988年福建省制定了筵席税的实施细则,对饭店、酒店、宾馆等场所举办的筵席进行按次从价征收,并对部分情况予以免税。整篇文章详细介绍了福建省特种消费行为税特别是筵席税的历史沿革和征收政策的变迁。 |
| 关键词: | 福建省 特种消费 筵席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