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节 车船使用税

知识类型: 析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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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17
颗粒名称: 第九节 车船使用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154-156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福建省车船使用税的历史演变和征收情况。该税项起源于清末,最初称为船牌照费,后来演变为车船使用牌照税。文章详细描述了税款征收对象、税率、税额和征收时间的变化,并提及了税款的用途和管理机构的调整。从清末至20世纪末,福建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不断扩大,税率也随着通货膨胀的发展而逐渐调高。文章还提到,在特定情况下,一些车辆或船只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整体而言,福建省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方式经历了多次调整,税款逐年增加。
关键词: 福建省 车船使用税 船捐

内容

福建车船使用税始于清末。船捐当时称为船牌照费,各县官府每年对各种船只验照收费,除一部分留作经费外,其余批解盐道库,每年约可收银3000余两。车捐则由各地自行抽收。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福建对船只征收船捐,车捐则主要于城市征收。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福建除水警署征收的船捐外,有列入建设厅行政收入的汽车季捐和汽车牌照费,有列入省会行政收入的车捐。民国31年(1942),财政部颁发《使用牌照税征收通则》,所有原征的车船捐一律改征使用牌照税。据此,福建省规定:凡使用公共道路、河流的车船、肩舆,除机动车按《汽车管理规则》办理外,均须向所在县、市征收机关请领使用牌照,缴纳使用牌照税。公共交通工具和经海关征收船钞的轮船免税。营业车船税率为:人力双轮车每辆36元(全年,下同)。人力单轮车每辆28元。兽力车每辆60元。脚踏车每辆24元。人力驾驶的船只,容量100石以下的,每艘24元;100石以上300石以下的每艘40元;300石以上500石以下的每艘60元;500石以上的每艘80元。机动船每吨征5元。肩舆每乘24元。属自用者税额减少三分之一。
  此后,随着通货膨胀的发展,税率税额也相应地不断调高。民国35年(1946),征税范围增加了驮兽一项。民国37年增加了机器行驶车,减去了肩舆。小汽车每辆100万元。大客车、货车每辆160万元。机器脚踏车每辆40万元。人力双轮车每辆5万元。三轮车每辆7.5万元。脚踏车每辆4万元。兽力车每辆20万元。人力驾驶的船只,容量50石以下的每艘5万元;50石以上不满100石的,每艘10万元;100石以上200石以下的每艘20万元;200石以上的每艘30万元。机器船只每吨2万元。驮兽每只5万元。自用者按上述税额减少四分之一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1月,中央统一全国税政,使用牌照税列为全国统一征收的税种。后来,为使税种名称能体现特定的课税对象,改名为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10月,福建制定《福建省征收1950年秋季汽车使用牌照税暂行办法》,规定:乘人小汽车,自用100元,营业80元(燃木炭者减征1/4)。双轮或三轮机器脚踏车14.4元。货车与客车按载重吨数,区分自用与营业,划分地区进行征收(燃木炭者减征1/4)。当年只征收40万元。
  1951年9月,福建省根据政务院公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制定了《福建省车船使用牌照税征免办法》,规定:一、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时间:(一)机动车、船按季于1、4、7、10月份征收;(二〉非机动车、船按半年于1、7月份征收;(三)脚踏车按年于1月份征收。二、各征收地区于征收季度过后,定期配合当地公安或交通部门于交通要冲地点进行检查,如有发现违章之车、船,应依规定处理。
  1956年3月,规定自第二季度起,在开征机动车使用牌照税地区或城市,开征拖车的车船使用牌照税。载货拖车的税额,其牵引汽车燃汽油的每季吨税额为9元8角,燃木炭的7元8角4分。如牵引汽车不能固定者,一律按燃汽油的税额计征。对开征拖车使用牌照税的地区进一步明确为原征收机动车使用牌照税的地区,即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南平等5市。
  1957年,规定从第二季度起对机动车、船不分开征地区,一律由车、船登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一)机动车由车辆监理所、中心管理所在地的福州、泉州、漳州、龙岩、南平、福安、浦城等七地税务机关征收;机动船暂由福州、厦门、涵江、三都澳、港务管理机构所在地的福州、厦门、涵江、三都等四地税务机关征收。(二)机动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收时间,仍按季于1、4、7、10月份征收,起征日期由各地自定。机动车可酌情配合监理所、中心站季度验车时间征收。(三)税额仍按原规定办理。
  1958年1月,福建省修改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具体征收办法,规定:从1958年起,除机动车船牌照税仍照征外,非机动车船的使用牌照税也一律开征。农业社自有车船,除参加经营运输业务的车船和自行车按规定纳税外,专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免征使用牌照税。1959年3月调整为:载货拖车按载重吨位每吨每季税额10元;乘人拖车7座以下者,每辆每季税额35元,8座以上者39元。脚踏车税额由每辆全年税额3元2角提高为4元。1965年12月修改自行车牌照税税额,每辆每年降为2.4元。其它非机动车按现行税额减半征收。社、队和渔民从事捕捞的渔船,不论机动与非机动船,一律免征使用牌照税。1965年,全省征税242万元。
  1973年1月1日,福建全面试行《工商税条例》(草案),凡征收工商税的企业,应交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个人、外侨继续征收。税款下降为146万元。
  1983年,恢复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福建省车船使用税试行办法》规定:车船使用税按定额征收。乘人汽车,10座以下年税额200元,10座以上300元。载货汽车,每吨年税额40元。摩托车,二轮每辆40元,三轮每辆50元。拖拉机,每吨年税额30元。机动船分7档,150吨以下,每吨1.2元;10001吨以上,每吨6元。非机动船分5档,10吨以下,每吨0.6元;30吨以上,每吨1.4元。恢复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后,税款逐年增加,由1983年的353万元,增加到1988年的1465万元。从1950年到1988年,全省共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10137万元。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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