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特种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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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图书
唯一号: 130020020230001315
颗粒名称: 第七节 特种营业税
分类号: F810.42
页数: 2
页码: 151-152
摘要: 本文主要介绍了特种营业税的起源、发展和变化。特种营业税是一种通过税,由厘金发展而来。在民国时期,特种营业税的种类包括竹、木、纸、笋、糖类、海味、茶叶、牲畜等,税率有从价和从量两类,征收方法以厘金旧制为据,大体上有通过征税,出口征税,进口征税和进出口并税四种。在民国时期,特种营业税经历了整顿和统一征收的过程。然而,“七七”事变后,由于海上交通受到日寇严重威胁,特种营业税出现明显的滑坡。但是随着内陆省际贸易的大规模展开,特种营业税得以维持一定的水平。在民国29年,财政厅重订了从价表,按实际市场批发价征税,税率仍为值百抽五,并新开征匹头业和豆饼两项特种营业税。最后,在财政改制后,特种营业税于民国31年移交财政部福建直接税局接管后该税撤销。
关键词: 福建省 特种营业税 厘金

内容

特种营业税是一种通过税,由厘金发展而来。民国17年(1928)7月福建裁厘后,按规定改征茶、竹、木、糖、纸、笋、海味、牲畜及舶来品等类特种消费税。民国19年,财政部再次下令废除厘金及其他通过税,消费税也在其列。福建于次年开征营业税,但又依消费税“旧率”改办特种营业税,混在营业税内,实际上成为营业税的主体。其征收方法与税率类似过去的厘金。此外,福建还开征上游临时防务捐,对象为大宗特产,最初在水口设防务处征收,后改由竹岐税务局带征。这项税捐在预算上是列于其他收入项下,但按其性质也应归入特种营业税。
  特种营业税种类与特种消费税差不多,有竹、木、纸、笋、糖类、海味、茶叶、牲畜、肥田粉、鸟伡油、洋腊烛、油类、果植等。其税率有从价从量两类,从价税率又有一定估价与随时估价之别。如竹岐和南港的竹木纸笋营业税,以及各地的海味类营业税,名义上是从价,实际上都有一定估额,相沿不变,与从量税无异。而连江的竹木业营业税和福海属六类营业税(织物、五金、药材、锡箔、煤、汽油)以值百抽五为标准,依市价随时评定。从量税方面,有以固定单位课以一定税率,如煤、汽油、鸟伡油、洋腊烛、果植、牲畜等,有根据地区差异征收不同税率,如糖、西北溪的纸、莆仙和泉州等处的竹木,以及上游防务费等。还有差异从量税率,如茶叶就是按品质的优劣分等征税。征收方法以厘金旧制为据,大体上有通过征税,出口征税,进口征税和进出口并税四种。征收机关分类设局,同一区域内,各类征收机关互不统属,自定章则。民国23年对特种营业税进行了整顿,废除包商制,裁并骈枝机构。将原来分类设局征收改为分区统一征收。全省分为闽海、厦海、福海、莆仙、晋仙、龙溪、将乐、竹岐、浦城等9个税区,按区设立税务局所,统一征收本区内所有各项特种营业税。
  “七七”事变后,福建的海上交通受到日寇严重威胁,依靠货物输出入的特种营业税出现明显的滑坡。但其后随着内陆省际贸易的大规模展开,才得以维持一定的水平。民国29年(1940),由于物价涨速加快,财政厅重订了从价表,按实际市场批发价征税,税率仍为值百抽五,并新开征匹头业和豆饼两项特种营业税。财政改制后,特种营业税于民国31年移交财政部福建直接税局接管后该税撤销。

知识出处

福建省志·财税志

《福建省志·财税志》

出版者:新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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